法律法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

更新时间:2024-11-01 09:21:37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30日发
(作者:非私营单位)

法律法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

1.1我国环境爱护法律法规体系的构成(分为八个层面)

宪法中关于环境爱护的规定是制定环境爱护法律法规的依据。

(1)环境爱护综合性法律—《环境爱护法》;

(2)环境爱护单项法。分为:污染防治单项法和生态爱护单项法;

(3)环境爱护相关法;

(4)环境爱护的行政法规;

(5)环境爱护的部门规章

(6)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7)环境爱护标准;

(8)缔结和签署的国际公约。

我国环境法律、法规体系按其功能可划分为7大类:

《宪法》中关于环境爱护的规定,是制定各种爱护标准的根底。

1、综合性环境爱护法—《环境爱护法》、《城市规划法》等;

2、环境爱护单行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

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防治法》等;

3、自然爱护法—《野生动物爱护法》、《水土保持法》、《自然爱护区

治理条例》等;

4、自然资源爱护法—《土地治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

5、环境治理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建立工程环境爱护治理条例》、

《全国环境监测治理条例》等;

6、环境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大

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等;

7、环境责任和程序法—《征收排污费暂行方法》、《资源税暂行条例》、

《环境行政惩罚方法》等。

1.2我国环境爱护法律法规体系中各层次之间的相互关系

在上面列出的环境法律、法规体系中,环境法对地方级环境法起着指

导和制约的作用,它制约地方性环境法的范围、限度,打算地方性环境法

的进展方向,其目的是保证我国环境法根本原则和制度的统一。地方性环

境法规必需以国家环境法为依据,同时,地方性环境法规又是国家环境法

的补充,进一步完善国家环境法的某些规定,为有效实现国家环境法铺平

道路。

国家环境法与地方环境法的权限规定为:国家环境法的权限高于地方

性环境法的权限,法律高于行政法规,行政法规高于行政规章,即上一层

次的权限高于下一层次的权限。我国参与和批准的国际环境法的效力高于

国内环境法的效力,特殊法的效力高于一般法的效力,新法的效力高于旧

法的效力。其例外是: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效力高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依据环境法体系中这种不同层次法律、法规的效力关系,在详细运用

环境法时,应当首先运用层次较高的环境法律、法规,然后是环保规章,

最终才是其他环境爱护标准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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