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环境优美乡
镇考核验收规定(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环境保护厅
•【公布日期】2009.06.12
•【字号】
•【施行日期】2009.06.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环境优美乡镇考核
验收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环保局,长白山管委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局:
为了加强农村环境保护,规范、完善生态示范创建工作,现将《吉林省省级环
境优美乡镇考核验收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省级环境优美乡镇考核验收规定(试行)
二○○九年六月十二日
附件:
吉林省省级环境优美乡镇考核验收规定
(试行)
为做好省级环境优美乡镇的考核、命名工作,推动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深入发
展,特制定本规定。
一、考核对象
《吉林省省级环境优美乡镇考核标准》中所指的乡镇为吉林省境内的所有建制
镇、乡。
二、申报条件
1.申报乡镇必须有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国家环境保护部《小城镇环境规
划编制导则》编制的《XX县(市、区)XX镇(乡)创建省级环境优美乡镇建设规
划》,《规划》符合乡镇和县(市、区)的区域总体规划,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并经县(市、区)人大或政府批准正式实施。
2.创建时间不少于一年。
3、工作总结和技术报告完整、全面。
4、达到《吉林省省级环境优美乡镇考核标准》的各项要求。
三、申报程序
创建省级环境优美乡镇的乡镇,对照《吉林省省级环境优美乡镇考核标准》全
面认真、实事求是地进行自查,并广泛征求当地居民的意见和建议。自查合格后由
乡镇人民政府向县(市、区)环境保护局提出申请,经县(市、区)环境保护局初
审合格后,报市(州)环境保护局审核。市(州)环境保护局审查合格后,向省环
境保护厅提出书面申请。
四、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包括《省级环境优美乡镇申报表》、《XX县(市、区)XX镇(乡)
创建省级环境优美乡镇建设规划》文本、工作总结、技术报告和市(州)环境保护
局审核意见。工作总结包括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计划、创建过程、主要活动
和所取得的成效;技术报告包括各项指标完成情况的证明材料(包括有关的监测、
检测报告)、各级有关部门的请示和批复。
申报材料于每年9月底之前报到省环保厅。
五、考核、命名
省环境保护厅收到申报省级环境优美乡镇的有关材料后,适时组织有关人员对
材料进行审核,并对乡镇进行实地考核,符合条件的乡镇,命名为“省级环境优美
乡镇”,并颁发标牌。
六、监督管理
1.省级环境优美乡镇实施动态管理。对工作滑坡明显、众反映强烈的乡
镇,予以警告,直至撤销命名。对创建成效显著、符合条件的乡镇,根据自愿原
则,向国家环境保护部推荐申报“全国环境优美乡镇”。
2.省级环境优美乡镇有效期限为三年(不含命名当年)。有效期满后,由省
环境保护厅组织人员进行复核,合格者继续保持其命名。不合格的,撤销命名。
附录一:
吉林省省级环境优美乡镇考核标准
(试行)
为了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推进生态示范创建工作向纵深发展,根据国家环
境保护部《全国环境优美乡镇考核验收规定(试行)》的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
定本标准。
一、基本条件
(一)申报乡镇依据国家环境保护部《小城镇环境规划编制导则》的要求,编
制了《XX县(市、区)XX镇(乡)创建省级环境优美乡镇建设规划》,并认真实
施。
(二)有专职的环境保护工作人员,有健全的工作制度。
(三)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乡镇辖区内无滥垦、滥伐、滥
采、滥挖现象,无捕杀、销售和食用珍稀野生动物现象,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污染
事故或重大生态环境破坏事件。
(四)城镇布局合理,管理有序,街道整洁,环境优美,城镇建设与周围环境
协调,乡镇基础设施与社会经济发展相协调。镇郊及村庄环境整洁,无脏乱差现
象。“白污染”基本得到控制。
(五)乡镇环境保护社会氛围浓厚,众对环境状况满意。
考核标准
考核
内容
东部中部西部
序
号
指标名称指标值
社会
经济
1农民人均纯收入(元/年)2000
2
发展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
/年)
4000
3公共设施完善程度完善
城镇建成区自来水普及率
4
(%)
≥95
5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合格率
(%)
≥90
6城镇卫生厕所建设与管理达到国家卫生镇有关标准
城镇7地表水环境质量达到小城镇环境保护规划要求
建成
8
区环
境
9声环境质量达到小城镇环境保护规划要求
空气环境质量达到小城镇环境保护规划要求
10
重点工业污染源排放达标率
(%)
100
11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60
12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60
13人均公共绿地面积(m2/人)≥7
14主要街道绿化普及率(%)≥60
15清洁能源普及率(%)≥50
16集中供热率(%)≥50
乡镇
辖区
17森林覆盖率(%)≥70≥45
18农田林网化率(%,只考核平≥80
生态
环境
原地区)
19草原载畜量(亩/羊,只考核草≤6
原地区)
20水土流失治理度(%)≥50
21
农田化肥施用强度(公斤/公
顷,折纯)
≤220
22主要农产品农药残留合格率
(%)
≥85
23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
用率(%)
≥90
24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水排放达
标率(%)
≥75
25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75
附:
吉林省环境优美乡镇考核标准(试行)指标解释
一、基本条件
1、申报乡镇有依据国家环境保护部《小城镇环境规划编制导则》要求,编制
的《创建省级环境优美乡镇建设规划》,《规划》须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并经县(市、区)人大或政府批准正式实施。
考核要求:查看乡镇环境规划的文本及有关批准文件。
2、有专职的环境保护工作人员,有健全的工作制度。
考核要求:查看近一年内当地党委、政府研究环境保护工作的会议纪要或会议
记录、印发的有关文件;查看配备环境保护工作人员的有关文件。
3、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乡镇辖区内无滥垦、滥伐、滥
采、滥挖现象,无捕杀、销售和食用珍稀野生动物现象,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污染
事故或重大生态环境破坏事件。
考核要求: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工业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
工业固体废物得到适当处置并无危险废物排放,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
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镇域内无“十五小”等国家明令禁止的重
污染企业;无任意砍伐山林、破坏草原、开山采矿及乱挖中草药资源等现象;无随
意捕杀、销售、食用国家珍稀野生动物现象;近三年内没有发生过重大污染事故或
重大生态环境破坏事件,判断标准按照国家环境保护部1987年9月发布的《报告
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执行。查看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档案资料;
查看所有工业企业名单及工业企业达标验收有关材料;现场抽查企事业单位烟尘治
理设施安装及运行情况;抽查企业污染物排放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现场查看
是否存在滥垦、滥伐、滥采、滥挖的现象。
4、城镇布局合理,管理有序,街道整洁,环境优美,城镇建设与周围环境协
调,乡镇基础设施与社会经济发展相协调。镇郊及村庄环境整洁,无脏乱差现象。
“白污染”基本得到控制。
考核要求:现场查看是否严格按规划要求合理的功能区布局。镇郊及村庄环境
整洁,无脏乱差现象。“白污染”基本得到控制。
5、乡镇环境保护社会氛围浓厚,众对环境状况满意。
考核要求:现场检查是否有环保宣传标语或橱窗。主要街道每公里不少于1
个,定期更新内容,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居民对环境状况满意率,采取对乡镇建成
区各职业人进行抽样问卷调查的方式获取数据,随机抽样人数不低于50人,
众对环境状况的满意率不得低于90%。问卷在“满意”、“不满意”二者之间进
行选择。各职业人应包括以下四类。即机关(政府部门、人大或政协)工作人
员、企业(工业、商业)职工、事业(医院、学校等)单位工作人员、一般居民。
二、考核指标
1、农民人均纯收入
指标解释:指乡辖区内农村常住居民家庭总收入中,扣除从事生产和非生产经
营费用支出、缴纳税款以后剩余的,可直接用于进行生产性、非生产性建设投资、
生活消费和积蓄的那一部分收入。农村居民家庭纯收入包括从事生产性和非生产性
的经营收入,取自在外人口寄回、带回和国家财政救济、各种补贴等非经营收入;
既包括货币收入、又包括自产自用的实物收入。但不包括向银行、信用社和向亲友
借贷等属于借贷性的收入。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统计部门。
2、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指标解释:指城镇居民家庭在支付个人所得税、财产税及其他经常性转移支出
后所余下的人均实际收入。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统计部门。
3、公共设施完善程度
指标解释:公共设施完善程度是指城镇建成区主要街道设置路灯;人均道路面
积不低于6平方米;住宅电话普及率不低于50%;文化娱乐活动场不少于1处;
体育场(馆)不少于1处;中心卫生院级以上的医疗机构不少于1处;适龄儿童入
学率不低于98%;临江河的乡镇建成区需有完善的防洪构筑,无侵占河道的违章
建筑,无直接向江河湖泊排放废水和倾倒垃圾的现象。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城建、统计部门。
4、城镇建成区自来水普及率
指标解释:指城镇建成区使用自来水的常住人口数量占常住人口总数的比例。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城建、统计部门。
5、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合格率
指标解释:指乡镇辖区范围内农村生活饮用水质符合国家《农村实施生活饮用
水卫生标准准则》的程度。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
6、城镇卫生厕所建设与管理
指标解释:《国家卫生镇考核标准(试行)》规定:公厕数量足够,镇区每平
方公里不少于3座,居民区每百户设1座,位置适宜。公厕有专人管理,保洁落
实,地面及四周墙壁整洁,大便池有隔断,便池内无积粪、无尿碱,基本无臭、无
蝇蛆,粪便池有盖,粪便不满溢。镇区住户均享有卫生厕所,辖区内农户无害化卫
生厕所覆盖率达30%以上。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城建、卫生部门。
7、地表水环境质量
指标解释:地表水环境质量达到环境规划要求,是指乡镇辖区内主要河流、湖
泊、水库等水体,特别是饮用水水源地的水质达到乡镇环境规划以及流域和区域环
境规划对相关水体水质的要求。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环保部门。
8、空气环境质量
指标解释:空气环境质量达到环境规划要求,是指乡镇建成区大气环境质量达
到乡镇环境规划的有关要求。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环保部门。
9、声环境质量
指标解释:声环境质量达到环境规划要求,是指乡镇建成区噪声污染控制在乡
镇环境规划要求的范围内。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环保部门。
10、重点工业污染源排放达标率
指标解释:指乡镇辖区内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重点工业污染源数量占所有重点
工业污染源总数的比例。重点工业污染源是指占全乡镇污染负荷80%以上的工业
污染源。其他工业污染源排放达标率不得低于90%。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环保部门。
11、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指标解释:指乡镇建成区内经无害化处理的生活垃圾数量占生活垃圾产生总量
的百分比。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指卫生填埋、焚烧、制造沼气和堆肥。卫生填埋场
应有防渗设施,或达到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包括地点及其他要求)。执行
《国家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1997)和《国家生活垃圾焚烧污染
控制标准》(GBKB3-2000)等垃圾无害化处理的有关标准。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城建(环卫)部门、统计部门。
12、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
指标解释:指乡镇建成区内经过污水处理厂或其它处理设施处理的生活污水折
算量占城镇建成区生活污水排放总量的百分比。污水处理厂包括一级、二级集中污
水处理厂,其它处理设施包括氧化塘、氧化沟、净化沼气池,以及湿地废水处理工
程等。
计算公式:
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二级污水处理厂处理量+一级污水处理厂、排江、排
海工程处理量×0.7+氧化塘、氧化沟、净化沼气池及湿地处理系统处理量×0.5)
÷乡镇建成区生活污水排放总量×100%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城建部门、环保部门。
13、人均公共绿地面积
指标解释:指乡镇建成区公共绿地面积与建成区常住人口的比值。公共绿地,
是指乡镇建成区内常年对公众开放的绿地(包括园林),企事业单位内部的绿地除
外。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城建部门。
14、主要道路绿化普及率
指标解释:指乡镇建成区主要街道两旁栽种行道树(包括灌木)的长度与主要
街道总长度之比。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城建部门、园林部门。
15、清洁能源普及率
指标解释:清洁能源普及率指乡镇建成区清洁能源消耗量占能源消耗总量的百
分比。清洁能源指消耗后不产生或很少产生污染物的可再生能源(包括水能、太阳
能、生物质能、风能、地热能)、低污染的化石能源(如天然气),以及采用清洁
能源技术处理后的化石能源(如清洁煤、清洁油)。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城建、统计、环保部门。
16、集中供热率
指标解释:集中供热率是指乡镇建成区集中供热设备总容量占建成区供热设备
总容量的百分比。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城建、统计、环保部门。
17、森林覆盖率
指标解释:指乡镇辖区内森林面积占土地面积的百分比。森林,包括郁闭度
0.2以上的乔木林地、经济林地和竹林地。国家特别规定了灌木林地、农田林网以
及村旁、路旁、水旁、山旁、宅旁林木面积折算为森林面积的标准。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统计、林业部门。
18、农田林网化率
指标解释:指达到国家农田林网化标准的农田面积与农田总面积之比。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林业部门、农业部门。
19、草原载畜量
指标解释:指合理养殖每单位牲畜(按羊单位计算)所需草原面积。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林业部门、农业部门。
20、水土流失治理度
指标解释:指经治理合格的水土流失面积占乡镇辖区内水土流失面积的百分
比。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水利部门。
21、农用化肥施用强度
指标解释:指实际用于农业生产的化肥数量(包括氮肥、磷肥、钾肥和复合
肥)与耕地总面积之比。化肥施用量要求按折纯量计算。折纯量是指把氮肥、磷
肥、钾肥分别按含氮、含五氧化二磷、含氧化钾的成份进行折算后的数量。复合肥
按其所含主要成分折算。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农业、统计部门。
22、主要农产品农药残留合格率
指标解释:指当地主要粮食、蔬菜、水果中农药残留符合国家标准的样品数占
抽样总数的百分比。农产品农药残留的检测和评价执行《农产品安全质量》有关标
准(GB18406.1-2001,GB18406.2-2001,GB/T18407.1-2001,GB/T18407.2-
2001)以及农业部无公害食品系列标准(Y/T5001-2001∽Y/T5073-2001)。
数据来源:地、市级以上质量监督、卫生等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督管理部门。
23、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率
指标解释:指乡镇辖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综合利用的畜禽粪便量与畜禽粪便
产生总量的比例。按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9
号),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是指常年存栏量为500头以上的猪、3万羽以上的鸡和
100头以上的牛的畜禽养殖场,以及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其它类型的畜禽养殖场。
其它类型的畜禽养殖场的规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折算。畜禽粪便综合利
用主要包括用作肥料、培养料、生产回收能源(包括沼气)等。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农业部门。
24、规模化畜禽养场污水排放达标率
指标解释:指乡镇辖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的污水排
放量占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水排放总量的百分比。按照《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
准》(GB18596-2001)和《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执
行。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环保部门。
25、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
指标解释:指乡镇辖区内综合利用的农作物秸秆数量占农作物秸秆产生总量的
百分比。秸秆综合利用主要包括粉碎还田、过腹还田、用作燃料、秸杆气化、建材
加工、食用菌生产、编织等。乡镇辖区全部范围划定为秸秆禁烧区,并无农作物秸
秆焚烧现象。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农业部门。
附录二:
省级环境优美乡镇申报表
申报乡镇
乡镇长
联系人电话
申报日期年月日
吉林省环境保护局
考核
内容
序
号
指标名称指标值指标完成情
况
东部中部西部
社会
经济
1农民人均纯收入(元/年)2000
2
发展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年)
4000
3公共设施完善程度完善
城镇建成区自来水普及率
4
(%)
≥95
5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合格率≥90
(%)
6城镇卫生厕所建设与管理达到国家卫生镇有关标准
城镇
建成
区环
境
7地表水环境质量达到小城镇环境保护规划
要求
8空气环境质量
达到小城镇环境保护规划
要求
9声环境质量
达到小城镇环境保护规划
要求
10
重点工业污染源排放达标率
100
(%)
11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
≥60
12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60
13人均公共绿地面积(米2/
人)
≥7
14主要街道绿化普及率(%)≥60
15清洁能源普及率(%)≥50
16集中供热率(%)≥50
乡镇
辖区
17森林覆盖率(%)≥70≥45
18农田林网化率(%)
生态
环境
19草原载畜量(亩/羊)
≥80
6
20水土流失治理率(%)≥50
21
农田化肥施用强度(公斤/
≤220
公顷,折纯)
22主要农产品农药残留合格率≥85
(%)
23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90
利用率(%)
24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水排放≥75
达标率(%)
25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
(%)
≥75
县(市、区)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年月日(盖章)
市(州)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年月日(盖章)
省环境保护厅专家组意见:
专家组组长签字:
年月日
省环境保护厅审批意见:
年月日(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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