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环境优美乡镇考核验收规定(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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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30日发
(作者:追讨欠款)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环境优美乡

镇考核验收规定(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环境保护厅

•【公布日期】2009.06.12

•【字号】

•【施行日期】2009.06.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环境优美乡镇考核

验收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环保局,长白山管委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局:

为了加强农村环境保护,规范、完善生态示范创建工作,现将《吉林省省级环

境优美乡镇考核验收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省级环境优美乡镇考核验收规定(试行)

二○○九年六月十二日

附件:

吉林省省级环境优美乡镇考核验收规定

(试行)

为做好省级环境优美乡镇的考核、命名工作,推动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深入发

展,特制定本规定。

一、考核对象

《吉林省省级环境优美乡镇考核标准》中所指的乡镇为吉林省境内的所有建制

镇、乡。

二、申报条件

1.申报乡镇必须有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国家环境保护部《小城镇环境规

划编制导则》编制的《XX县(市、区)XX镇(乡)创建省级环境优美乡镇建设规

划》,《规划》符合乡镇和县(市、区)的区域总体规划,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并经县(市、区)人大或政府批准正式实施。

2.创建时间不少于一年。

3、工作总结和技术报告完整、全面。

4、达到《吉林省省级环境优美乡镇考核标准》的各项要求。

三、申报程序

创建省级环境优美乡镇的乡镇,对照《吉林省省级环境优美乡镇考核标准》全

面认真、实事求是地进行自查,并广泛征求当地居民的意见和建议。自查合格后由

乡镇人民政府向县(市、区)环境保护局提出申请,经县(市、区)环境保护局初

审合格后,报市(州)环境保护局审核。市(州)环境保护局审查合格后,向省环

境保护厅提出书面申请。

四、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包括《省级环境优美乡镇申报表》、《XX县(市、区)XX镇(乡)

创建省级环境优美乡镇建设规划》文本、工作总结、技术报告和市(州)环境保护

局审核意见。工作总结包括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计划、创建过程、主要活动

和所取得的成效;技术报告包括各项指标完成情况的证明材料(包括有关的监测、

检测报告)、各级有关部门的请示和批复。

申报材料于每年9月底之前报到省环保厅。

五、考核、命名

省环境保护厅收到申报省级环境优美乡镇的有关材料后,适时组织有关人员对

材料进行审核,并对乡镇进行实地考核,符合条件的乡镇,命名为“省级环境优美

乡镇”,并颁发标牌。

六、监督管理

1.省级环境优美乡镇实施动态管理。对工作滑坡明显、众反映强烈的乡

镇,予以警告,直至撤销命名。对创建成效显著、符合条件的乡镇,根据自愿原

则,向国家环境保护部推荐申报“全国环境优美乡镇”。

2.省级环境优美乡镇有效期限为三年(不含命名当年)。有效期满后,由省

环境保护厅组织人员进行复核,合格者继续保持其命名。不合格的,撤销命名。

附录一:

吉林省省级环境优美乡镇考核标准

(试行)

为了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推进生态示范创建工作向纵深发展,根据国家环

境保护部《全国环境优美乡镇考核验收规定(试行)》的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

定本标准。

一、基本条件

(一)申报乡镇依据国家环境保护部《小城镇环境规划编制导则》的要求,编

制了《XX县(市、区)XX镇(乡)创建省级环境优美乡镇建设规划》,并认真实

施。

(二)有专职的环境保护工作人员,有健全的工作制度。

(三)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乡镇辖区内无滥垦、滥伐、滥

采、滥挖现象,无捕杀、销售和食用珍稀野生动物现象,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污染

事故或重大生态环境破坏事件。

(四)城镇布局合理,管理有序,街道整洁,环境优美,城镇建设与周围环境

协调,乡镇基础设施与社会经济发展相协调。镇郊及村庄环境整洁,无脏乱差现

象。“白污染”基本得到控制。

(五)乡镇环境保护社会氛围浓厚,众对环境状况满意。

考核标准

考核

内容

东部中部西部

指标名称指标值

社会

经济

1农民人均纯收入(元/年)2000

2

发展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

/年)

4000

3公共设施完善程度完善

城镇建成区自来水普及率

4

(%)

≥95

5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合格率

(%)

≥90

6城镇卫生厕所建设与管理达到国家卫生镇有关标准

城镇7地表水环境质量达到小城镇环境保护规划要求

建成

8

区环

9声环境质量达到小城镇环境保护规划要求

空气环境质量达到小城镇环境保护规划要求

10

重点工业污染源排放达标率

(%)

100

11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60

12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60

13人均公共绿地面积(m2/人)≥7

14主要街道绿化普及率(%)≥60

15清洁能源普及率(%)≥50

16集中供热率(%)≥50

乡镇

辖区

17森林覆盖率(%)≥70≥45

18农田林网化率(%,只考核平≥80

生态

环境

原地区)

19草原载畜量(亩/羊,只考核草≤6

原地区)

20水土流失治理度(%)≥50

21

农田化肥施用强度(公斤/公

顷,折纯)

≤220

22主要农产品农药残留合格率

(%)

≥85

23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

用率(%)

≥90

24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水排放达

标率(%)

≥75

25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75

附:

吉林省环境优美乡镇考核标准(试行)指标解释

一、基本条件

1、申报乡镇有依据国家环境保护部《小城镇环境规划编制导则》要求,编制

的《创建省级环境优美乡镇建设规划》,《规划》须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并经县(市、区)人大或政府批准正式实施。

考核要求:查看乡镇环境规划的文本及有关批准文件。

2、有专职的环境保护工作人员,有健全的工作制度。

考核要求:查看近一年内当地党委、政府研究环境保护工作的会议纪要或会议

记录、印发的有关文件;查看配备环境保护工作人员的有关文件。

3、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乡镇辖区内无滥垦、滥伐、滥

采、滥挖现象,无捕杀、销售和食用珍稀野生动物现象,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污染

事故或重大生态环境破坏事件。

考核要求: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工业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

工业固体废物得到适当处置并无危险废物排放,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

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镇域内无“十五小”等国家明令禁止的重

污染企业;无任意砍伐山林、破坏草原、开山采矿及乱挖中草药资源等现象;无随

意捕杀、销售、食用国家珍稀野生动物现象;近三年内没有发生过重大污染事故或

重大生态环境破坏事件,判断标准按照国家环境保护部1987年9月发布的《报告

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执行。查看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档案资料;

查看所有工业企业名单及工业企业达标验收有关材料;现场抽查企事业单位烟尘治

理设施安装及运行情况;抽查企业污染物排放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现场查看

是否存在滥垦、滥伐、滥采、滥挖的现象。

4、城镇布局合理,管理有序,街道整洁,环境优美,城镇建设与周围环境协

调,乡镇基础设施与社会经济发展相协调。镇郊及村庄环境整洁,无脏乱差现象。

“白污染”基本得到控制。

考核要求:现场查看是否严格按规划要求合理的功能区布局。镇郊及村庄环境

整洁,无脏乱差现象。“白污染”基本得到控制。

5、乡镇环境保护社会氛围浓厚,众对环境状况满意。

考核要求:现场检查是否有环保宣传标语或橱窗。主要街道每公里不少于1

个,定期更新内容,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居民对环境状况满意率,采取对乡镇建成

区各职业人进行抽样问卷调查的方式获取数据,随机抽样人数不低于50人,

众对环境状况的满意率不得低于90%。问卷在“满意”、“不满意”二者之间进

行选择。各职业人应包括以下四类。即机关(政府部门、人大或政协)工作人

员、企业(工业、商业)职工、事业(医院、学校等)单位工作人员、一般居民。

二、考核指标

1、农民人均纯收入

指标解释:指乡辖区内农村常住居民家庭总收入中,扣除从事生产和非生产经

营费用支出、缴纳税款以后剩余的,可直接用于进行生产性、非生产性建设投资、

生活消费和积蓄的那一部分收入。农村居民家庭纯收入包括从事生产性和非生产性

的经营收入,取自在外人口寄回、带回和国家财政救济、各种补贴等非经营收入;

既包括货币收入、又包括自产自用的实物收入。但不包括向银行、信用社和向亲友

借贷等属于借贷性的收入。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统计部门。

2、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指标解释:指城镇居民家庭在支付个人所得税、财产税及其他经常性转移支出

后所余下的人均实际收入。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统计部门。

3、公共设施完善程度

指标解释:公共设施完善程度是指城镇建成区主要街道设置路灯;人均道路面

积不低于6平方米;住宅电话普及率不低于50%;文化娱乐活动场不少于1处;

体育场(馆)不少于1处;中心卫生院级以上的医疗机构不少于1处;适龄儿童入

学率不低于98%;临江河的乡镇建成区需有完善的防洪构筑,无侵占河道的违章

建筑,无直接向江河湖泊排放废水和倾倒垃圾的现象。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城建、统计部门。

4、城镇建成区自来水普及率

指标解释:指城镇建成区使用自来水的常住人口数量占常住人口总数的比例。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城建、统计部门。

5、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合格率

指标解释:指乡镇辖区范围内农村生活饮用水质符合国家《农村实施生活饮用

水卫生标准准则》的程度。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

6、城镇卫生厕所建设与管理

指标解释:《国家卫生镇考核标准(试行)》规定:公厕数量足够,镇区每平

方公里不少于3座,居民区每百户设1座,位置适宜。公厕有专人管理,保洁落

实,地面及四周墙壁整洁,大便池有隔断,便池内无积粪、无尿碱,基本无臭、无

蝇蛆,粪便池有盖,粪便不满溢。镇区住户均享有卫生厕所,辖区内农户无害化卫

生厕所覆盖率达30%以上。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城建、卫生部门。

7、地表水环境质量

指标解释:地表水环境质量达到环境规划要求,是指乡镇辖区内主要河流、湖

泊、水库等水体,特别是饮用水水源地的水质达到乡镇环境规划以及流域和区域环

境规划对相关水体水质的要求。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环保部门。

8、空气环境质量

指标解释:空气环境质量达到环境规划要求,是指乡镇建成区大气环境质量达

到乡镇环境规划的有关要求。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环保部门。

9、声环境质量

指标解释:声环境质量达到环境规划要求,是指乡镇建成区噪声污染控制在乡

镇环境规划要求的范围内。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环保部门。

10、重点工业污染源排放达标率

指标解释:指乡镇辖区内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重点工业污染源数量占所有重点

工业污染源总数的比例。重点工业污染源是指占全乡镇污染负荷80%以上的工业

污染源。其他工业污染源排放达标率不得低于90%。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环保部门。

11、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指标解释:指乡镇建成区内经无害化处理的生活垃圾数量占生活垃圾产生总量

的百分比。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指卫生填埋、焚烧、制造沼气和堆肥。卫生填埋场

应有防渗设施,或达到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包括地点及其他要求)。执行

《国家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1997)和《国家生活垃圾焚烧污染

控制标准》(GBKB3-2000)等垃圾无害化处理的有关标准。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城建(环卫)部门、统计部门。

12、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

指标解释:指乡镇建成区内经过污水处理厂或其它处理设施处理的生活污水折

算量占城镇建成区生活污水排放总量的百分比。污水处理厂包括一级、二级集中污

水处理厂,其它处理设施包括氧化塘、氧化沟、净化沼气池,以及湿地废水处理工

程等。

计算公式:

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二级污水处理厂处理量+一级污水处理厂、排江、排

海工程处理量×0.7+氧化塘、氧化沟、净化沼气池及湿地处理系统处理量×0.5)

÷乡镇建成区生活污水排放总量×100%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城建部门、环保部门。

13、人均公共绿地面积

指标解释:指乡镇建成区公共绿地面积与建成区常住人口的比值。公共绿地,

是指乡镇建成区内常年对公众开放的绿地(包括园林),企事业单位内部的绿地除

外。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城建部门。

14、主要道路绿化普及率

指标解释:指乡镇建成区主要街道两旁栽种行道树(包括灌木)的长度与主要

街道总长度之比。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城建部门、园林部门。

15、清洁能源普及率

指标解释:清洁能源普及率指乡镇建成区清洁能源消耗量占能源消耗总量的百

分比。清洁能源指消耗后不产生或很少产生污染物的可再生能源(包括水能、太阳

能、生物质能、风能、地热能)、低污染的化石能源(如天然气),以及采用清洁

能源技术处理后的化石能源(如清洁煤、清洁油)。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城建、统计、环保部门。

16、集中供热率

指标解释:集中供热率是指乡镇建成区集中供热设备总容量占建成区供热设备

总容量的百分比。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城建、统计、环保部门。

17、森林覆盖率

指标解释:指乡镇辖区内森林面积占土地面积的百分比。森林,包括郁闭度

0.2以上的乔木林地、经济林地和竹林地。国家特别规定了灌木林地、农田林网以

及村旁、路旁、水旁、山旁、宅旁林木面积折算为森林面积的标准。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统计、林业部门。

18、农田林网化率

指标解释:指达到国家农田林网化标准的农田面积与农田总面积之比。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林业部门、农业部门。

19、草原载畜量

指标解释:指合理养殖每单位牲畜(按羊单位计算)所需草原面积。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林业部门、农业部门。

20、水土流失治理度

指标解释:指经治理合格的水土流失面积占乡镇辖区内水土流失面积的百分

比。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水利部门。

21、农用化肥施用强度

指标解释:指实际用于农业生产的化肥数量(包括氮肥、磷肥、钾肥和复合

肥)与耕地总面积之比。化肥施用量要求按折纯量计算。折纯量是指把氮肥、磷

肥、钾肥分别按含氮、含五氧化二磷、含氧化钾的成份进行折算后的数量。复合肥

按其所含主要成分折算。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农业、统计部门。

22、主要农产品农药残留合格率

指标解释:指当地主要粮食、蔬菜、水果中农药残留符合国家标准的样品数占

抽样总数的百分比。农产品农药残留的检测和评价执行《农产品安全质量》有关标

准(GB18406.1-2001,GB18406.2-2001,GB/T18407.1-2001,GB/T18407.2-

2001)以及农业部无公害食品系列标准(Y/T5001-2001∽Y/T5073-2001)。

数据来源:地、市级以上质量监督、卫生等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督管理部门。

23、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率

指标解释:指乡镇辖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综合利用的畜禽粪便量与畜禽粪便

产生总量的比例。按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9

号),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是指常年存栏量为500头以上的猪、3万羽以上的鸡和

100头以上的牛的畜禽养殖场,以及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其它类型的畜禽养殖场。

其它类型的畜禽养殖场的规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折算。畜禽粪便综合利

用主要包括用作肥料、培养料、生产回收能源(包括沼气)等。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农业部门。

24、规模化畜禽养场污水排放达标率

指标解释:指乡镇辖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的污水排

放量占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水排放总量的百分比。按照《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

准》(GB18596-2001)和《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执

行。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环保部门。

25、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

指标解释:指乡镇辖区内综合利用的农作物秸秆数量占农作物秸秆产生总量的

百分比。秸秆综合利用主要包括粉碎还田、过腹还田、用作燃料、秸杆气化、建材

加工、食用菌生产、编织等。乡镇辖区全部范围划定为秸秆禁烧区,并无农作物秸

秆焚烧现象。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农业部门。

附录二:

省级环境优美乡镇申报表

申报乡镇

乡镇长

联系人电话

申报日期年月日

吉林省环境保护局

考核

内容

指标名称指标值指标完成情

东部中部西部

社会

经济

1农民人均纯收入(元/年)2000

2

发展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年)

4000

3公共设施完善程度完善

城镇建成区自来水普及率

4

(%)

≥95

5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合格率≥90

(%)

6城镇卫生厕所建设与管理达到国家卫生镇有关标准

城镇

建成

区环

7地表水环境质量达到小城镇环境保护规划

要求

8空气环境质量

达到小城镇环境保护规划

要求

9声环境质量

达到小城镇环境保护规划

要求

10

重点工业污染源排放达标率

100

(%)

11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

≥60

12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60

13人均公共绿地面积(米2/

人)

≥7

14主要街道绿化普及率(%)≥60

15清洁能源普及率(%)≥50

16集中供热率(%)≥50

乡镇

辖区

17森林覆盖率(%)≥70≥45

18农田林网化率(%)

生态

环境

19草原载畜量(亩/羊)

≥80

6

20水土流失治理率(%)≥50

21

农田化肥施用强度(公斤/

≤220

公顷,折纯)

22主要农产品农药残留合格率≥85

(%)

23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90

利用率(%)

24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水排放≥75

达标率(%)

25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

(%)

≥75

县(市、区)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年月日(盖章)

市(州)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年月日(盖章)

省环境保护厅专家组意见:

专家组组长签字:

年月日

省环境保护厅审批意见:

年月日(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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