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教师法案例

更新时间:2024-11-15 17:46:11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29日发
(作者:大学生女兵)

1、小陈在陕西乾县实验初级中学上初三,临近中考,学校搞了一次摸底考试,并划定了一个分数线,规定凡低于这个分数

学生都将被班主任“劝退”,不能报名参加当年的中考。考试结果出来,小陈的名字赫然在被“劝退”之列。小陈的父亲曾

班主任和学校领导,要求学校准许孩子报名,但被学校拒绝。“孩子才16岁,这么小就流向社会,今后可咋办呢?”

要求:案例中违反了《中华人华人民共国教育法》的哪些有关规定,并作出简要分析。

参考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

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第18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

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

案例中陕西乾县实验初级中学初三学生小陈属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在校生,学校应当依法保护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包括“劝退”的方式,来侵犯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另外,今后如果因为学生学习差就

质量要求”(第三十五条)、以及使学生“品P

生“劝退”,也不符合“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第五条)、“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

2、某校初中二年级学生费某平时纪律松散,经常迟到,上课与邻座讲话,经老师多次教育仍无改变。该生家长因忙于做生

对子女疏于管教。班主任赵老师虽然多次与其父母联系但没有到其父母。赵老师认为,如果继续让费某随班学习,会给

年5月20日,未经家长同意,辍学回家。这位班主任老师做法是否合理?请加以分析。

参考答案:

(1)停止学生上课的做法是不对的,侵犯了学生受教育的权利;教师要依法执教。

同学带来不良影响,于是他三番五次费某谈话,要其自动退学。费某在老师的压力下,加上本身又有厌学心理,便于2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

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第18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各级人民政府采

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

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义务教育法》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

智体等全面的发展。

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教师法》规定:教师应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

停止违反纪律的学生上课,应符合教育活动的价值要求,与对学生教育相一致,与学生违纪程度相适应,有充分客观的

依据和法律依据,班主任老师不得随意不让学生上课,不能带有个人偏见和感情用事;

后进生的转化需要教师的爱心、耐心和信心;

教师要对学生一视同仁,不可偏爱,要讲究教育艺术。

3、小学生鼓乐队被“出租”了。某厂为本厂的新产品在省里获奖开庆祝会,为增添喜庆气氛,特地花5000元租用了红旗

的学生鼓乐队为其演奏。会后,又让这些小学生身披印有该厂广告的绶带,走街串巷,吹吹打打,为获奖的新产品进行宣

适逢6月天,两个小时走下来,学生们个个汗流浃背,小脸通红。然而,这些耽误了功课,吹奏了一上午的小学生们,每

得到厂家的一块雪糕和一个笔记本,拖着疲惫的脚步回到家中。一个小学生说,刚开始参加这样的活动时候,我们觉得好神

好风光,以后次数多了,又是连续几天为工厂、商店的庆典、开张去助兴,我们才发觉是学校把我们出卖了,好多次在会场

我真想大声喊:我要回校读书。

(1)请用《教育法》对上述案例中的学校及厂家的行为进行评析。

我国《教育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与义务。《教育法》还规定:“学校享有拒绝任何组

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的权利。

本案中,厂家在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时间里租用学生的鼓乐队参加厂里的庆祝活动,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侵

相关法律的规定,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

(2)本案对我们有那些启示?

学生的受教育权。而学校没有拒绝厂家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而是擅自让鼓乐队的学生停课去参加庆祝活动,也违

学校应依法行使自身的教育权,不得随意占用学生上课时间进行与教育无关的活动,拒绝任何组织个人对教育教学活

非法干涉,确保学生的受教育权不收侵犯;

相关厂家、社会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律保护,不得干扰,破坏社会正常的教学秩序,不得侵犯学生的受教

人身权。

4、涛涛爱淘气,经常在课堂上说话、做小动作,有时还不完成作业。一天,他又在课上说话、做鬼脸,被班主任老师发现

老师非常生气,对涛涛说:你的课不要上了,回家把家长来,什么时候你爸爸来了,你再来上课。涛涛不敢回家,只好

根据《教育法》有关规定回答:你认为校长批评的对吗?班主任和涛涛同学应该怎样做呢?

参考答案:

室外面站着。这时,正好校长路过,问清了原因后,把涛涛送回教室。事后,校长把涛涛的班主任老师去,提出了批评

(1)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

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第18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各级人民

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法》规定: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该给与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

学校是少年儿童受教育的地方,为了保护中小学学生的受教育权利,法律还专门规定了在义教育阶段学校不能随便开

他们改正错误、健康成长。

(2)这位班主任应当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侵犯了涛涛的受教育权,应依法执教。

生。教育和帮助有缺点的学生是学校和老师的责任,学校、老师应当对学习有困难、品行有缺点的学生给予的关心和帮助

经过的教育,涛涛也应当认识到自己仅违反了学校纪律,而且在课堂上随便说话,也影响了别的同学听,实际上侵犯

他同学受教育的权利。

5、小芳的家住在农村,在村里的小学上五年级。一天,爸爸突然对她说:"明天你不要去上学了,到小卖部给你妈帮忙吧

妈一个人忙不过来。"小芳听了后,伤心地哭了。她想念书,她舍不得学校的老师和同学们。但是,她又不能不听爸爸的话

好不去学校读书了。老师了解到小芳的情况后,到了小芳的爸爸,劝他让小芳继续上学。小芳爸爸说:"女孩子比不得男孩

说法对吗?小芳的爸爸都违反了哪些规定?

读书多了也没什么用,还不如让她在家里干点活呢。再说了小芳是我的女儿,让不让她上学得由我说了算。"请问:小芳爸

参考答案:

不对。《教育法》第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

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教育法》第18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各级人民政府采

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

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义务教育法》第11条规定:凡年满6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

让孩子上学接受教育是法律规定的父母必须履行的义务,而且法律规定,女孩和男孩享有平等的权利,不能歧视女孩

他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他送小芳返回学校上学。

芳的爸爸让小芳中途辍学的行为是违法的。听了老师的话应当让小芳赶快回到学校继续读书。如果不改正的话,当地政府

6、李某有一女李霞14岁,系农村某镇初中二年级学生.李某认为女孩上学无用,还不如早下来赚钱。遂于2003年暑假,将

送到邻镇一个体户处打工。开学一周后,学校老师、领导、村干部多次上门家访,李某拒不说明其去向,有时还恶语相报

体是谁?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参考答案:

(1)有违法行为。

(2)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

孩子读不读书是咱们自家的事,你们不要狗咬耗子-多管闲事。"请问:该案例中是否有违法行为?违反了什么法律规定?违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11条规定:凡年满6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

义务教育。第14条规定:禁止任何用人单位招用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未成年人保护法》第9条规定:父母

年人辍学。第28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3)李某及个体户。

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

(4)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9条规定: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劳动部门责令改

处以;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执照。

7、一位学生在班里丢了10元钱,班主任气不打一处来,让全班32名学生投票选“贼”,结果有2名学生入选,当2名学

求拿出证据来,老师举起手中的选票:“这就是证据!”

(1)班主任的做法对不对?为什么?

不对。

《教师法》要求教师要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

该班主任采取了选贼的办法,这是侮辱了学生的人格尊严的行为,违法了教育法律规定,不仅给学生造成心灵上的伤害,

悖于教师的职业形象。

(2)从这件事中你得到了什么启示?(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应该样做?)

A、教师要学法、知法、懂法,自觉增强法律意识,全面履行教师的义务和正确行使教师的权利,并运用法律武器,维

校、学生和自身的合法权利;

B、教师要模范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坚持德法并重,使自己的教育教学活动完全符合法制的要求和教师职业道德要求

C、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一定要注意使用正确的方法,恰当处理师生关系,避免一些不良后果。

8、某校八年(3)班的班主任陈老师,经常会用一些“奇招”来整治学生,比如,学生违反了校规、校规要交给老师

些同学因为没做眼保健操,或者没有穿校服,都会被处以10元、20元不等的。如不交,就通知家长来校领人。

请运用<<教育法>>有关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1、陈老师用这种“奇招”治学生吗?为什么?(5分)

本案中学校和教师对违纪学生进行的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其违反了国家关于行政处罚的有关规定。因为学生上

到是一种违纪行为而不是违法行为,学校只有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处分(纪律处分)的权力,但却没有对学生进行

学校应责令其如数退还所收的,并撤销错误的规章制度。

2、上述案例对你以后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有哪些启示?(3分)

处罚的权力。是一种行政处罚方式,只能由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来实施,而该校教师的行为超越了其法定的权限范

(1)学校和教师均有权加强教学管理,整顿教学秩序,但在进行此项工作时需采取正确的方法,依法而行,应加强对

的批评教育,对个别屡教不改的学生也可进行纪律处分,但不能随意对学生进行行政处罚。

(2)学校和教师应依法行使自身的权利。在制定任何规章制度和管理措施时,都应以相关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应当“

治校”,而不应“违法治校”。

9、某校初中语文教师王某参加了县教育学会组织的为期一天的学术研讨会,事先未向学校请假,也没有和教育同班课程的

教师换课,致使他所任教的两个班各一有节语文课没上,学校按旷教论处,按照本校的有关规定,扣发其当日的工资和本

勤奖,并在全校职工大会上提出批评。教师王某对学校做出的决定的处理不服,向这所学校的主管部门提出了申诉。其申

的权利,”要求返回扣发的工资和奖金,在全校职工大会上取消对其所做的批评。

(1)你认为这所学校的主管部门会同意他的申诉和要求吗?为什么?(5分)

由是依据《教师法》第17条第2款规定,“教师享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中充分发表

教师所述所情况基本属实。但教师既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也应当完成法律规定的义务。《教师法》第8条规定:教师

履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的义务。王老师

调了权利的方面,而没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执行教学计划,没有很好地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学校做出的决定符合

天内未向有关部门提起行政复议和诉讼。

(2)这一案例对你以后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有什么启示?(3分)

和程序,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事实清楚。因此应当维持学校原处理结果。教师王某在接到《教育行政案件处理决定》后,

教师参加学术研讨会是正当的一项权利,也是教师法中所予以保障的,但任何权利的行使,不是没有条件的,应在完

使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受到影响,其行为就不受法律的保护。

职工作或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的前提下,否则,这种权利的行使是得不到法律保护的。本案中教师王某因参加学术研讨会

10、2009年6月3日下午,某小学二年(1)班学生在学校的音乐教室里上音乐课,音乐老师陈某弹钢琴时,坐在下面的

学一直在说话。陈老师开始警告李同学:在课堂上不要说话了,如果再讲话,就用胶带把嘴巴封起来。但8岁的李同学没

老师的话,又开始自言自语。这回,陈老师火了,立刻站起来,走到李同学的跟前,掏出一段封箱胶带纸贴在了她的嘴上

场所有的学生一下子哄堂大笑,而此刻的李同学却大哭起来,但陈老师见状,没有理会,继续上课。就这样,李同学被封

巴上完了大半节音乐课,在同学们的笑声中一路回了教室。

陈老师的行为违反了《教育法》、《教师法》的那些规定?(4分)

如果你遇到本案中李同学的行为,你将如何处理?(4分)

参考答案:

(1)《教师法》第8条中规定:教师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应当“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

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教育法》第24条中规定:受教育者有权“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

案例中的丁老师因学生王某上课说话,在“警告”不起作用的情况下,就用胶带纸把王同学的嘴巴封了起来,这种做

使学生无法参加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

仅是体罚学生、侮辱学生人格的行为,也是侵犯学生受教育权的行为。丁老师将学生嘴巴封住,限制了学生上音乐课的自

(2)尽管学生王某上课说话,在履行学生的义务方面作得不够,但作为教师应当依法采取积极的教育措施,而不应采

律所禁止的行为侵害学生的权益。

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对于教师用胶带封学生嘴巴的做法应当坚决制止;

学生有权对教师用胶带封其嘴巴的做法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对自己违反纪律,影响他人学习的行为也应改正

教师应加强法律意识,履行教师的义务,对自己用胶带封学生嘴巴的行为承担责任。

11、一位家长在星期一发现儿子上学时磨磨蹭蹭,遂追问是怎么回事,孩子犹豫了半天才道出实情。原来在上个星期二早

班主任老师召开全班同学会议,用无记名的方式评选3名“坏学生”,因有两名同学在最近违反了学校纪律,无可争议地成了

学生”;而经过一番评选,第三顶“坏学生”的帽子便落在儿子头上。这个9岁的小男孩,居然被同学选出了18条“罪状”

天下午初二年级组长召集评选出来的“坏学生”开会,对这三个孩子进行批评和警告,要求他们写一份检查,将自己干的

都写出来,让家长签字,星期一交到年级组长手中。该家长当着孩子的面,没有表示什么,签了字便打发孩子去上学。随

她打通班主任的电话,询问到底是怎么回事,班主任说:“你的孩子是班上最坏的孩子,这是同学们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

的。”当她质疑这种方法挫伤脑筋孩子的自尊心时,老师却回答:“自尊心时自己树立的,不是别人给的”,并说他们不认为

么不对,其目的也是为了孩子好。自从这个9岁的孩子被评选为“坏学生”后,情绪一直非常低落,总是想方设法借口逃

结合《教育法》、《教师法》有关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1、该班主任这种评“坏学生”达到“以评促进”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4分)

不正确。

《教师法》要求教师要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义务教育法》要

益。《教育法》要求学校要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师应当尊重学生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的合

班主任用无记名方式评选了3名“坏学生”,这是侮辱了学生的人格尊严的行为,违法了教育法律规定,不仅给学生造

灵上的伤害,也有悖于教师的职业形象。

2、上述案例对你以后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有哪些启示?(4分)

A、教师要学法、知法、懂法,自觉增强法律意识,全面履行教师的义务和正确行使教师的权利,并运用法律武器,维

校、学生和自身的合法权利;

B、教师要模范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坚持德法并重,使自己的教育教学活动完全符合法制的要求和教师职业道德要求

C、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一定要注意使用正确的方法,恰当处理师生关系,避免一些不良后果。

12、小芳的家住在农村,在村里的小学上五年级。一天,爸爸突然对她说:"明天你不要去上学了,到小卖部给

你妈帮忙吧,你妈一个人忙不过来。"小芳听了后,伤心地哭了。她想念书,她舍不得学校的老师和同学们。但

是,她又不能不听爸爸的话,只好不去学校读书了。老师了解到小芳的情况后,到了小芳的爸爸,劝他让小芳

继续上学。小芳爸爸说:"女孩子比不得男孩子,读书多了也没什么用,还不如让她在家里干点活呢。再说了小

芳是我的

女儿,让不让她上学得由我说了算。"请问:小芳的爸爸违反了《教育法》的那些规定?(至少从两方面说明)

参考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

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第18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

育制度。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

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让孩子上学接受教育是法律规定的父母必须履行的义务,而且法律规定,女孩和男孩享有平等的权利,不能

歧视女孩。小芳的爸爸让小芳中途辍学的行为是违法的。

13、某中学在上第二节课时,初二(3)班任课教师李某因故未到教室上课,也未向学校领导请示派人代课,而

是自己安排本班班长王某看管学生们自习,并示意说:“哪个学生捣乱用棍子敲!”上课约10分钟,该班学

生范某斜坐在座位上削铅笔,王某误以为他在吃东西,遂从讲台上将教师常用的教棍扔下打范某。范某出于本能,

用手一挡,棍头正巧刺往后排坐着的8岁女同学陈某的左眼,造成左眼失明。经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其左眼珠

已萎缩,需摘除并安装义眼,属重伤乙级,要花医药费数万元。而陈某家庭经济困难,父母借钱带着陈某四处

求医,累计费用达3.5万多元。起诉到县人民法院设在该镇的法庭上,请求依法赔偿。

参考答案:

该中学在上课期间由于教师擅离职守,造成学生伤害,学校应负主要责任;范某在王某用教棍打自己时,用

手护头,出于本能,其正当防卫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陈某在学校期间受到伤害,请求赔

偿,有理有据,应予以支持。、

在该事件中,因为学校的职责和任务是由与个个管理员和教师去履行和实现的。管理人员和教师在从事管理

活动和教育教学活动中,他们所代表的不是自己而是学校,其行为是职务行为而非个人行为,对于职务行为给别

人造成的损害,民事赔偿责任应该由行为人所在的教育机构来承担。

学校应坚持防重于治的原则,平时作好教师和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通过积极行动尽可能减少学校伤害事

故的发生。本案中,任课教师李某,违反了《教师法》第8条的规定,没有履行教师应尽的义务,根据《教师法》

第37条有关规定,教师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应该由所在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对

该教师给予行政处分或者

解聘。当然,在学校赔偿之后,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向有过失的行为人李某行使追偿权、求偿权,要求教师李

某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1、《教师法》规定:教师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教师法》规定:教师要关心、爱

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

案例中班主任当着全班同学的面狠狠地讽刺了陈丽,侮辱了学生的人格尊严的行为,违法了教育法律规定,

不仅给学生造成心灵上的伤害,也有悖于教师的职业形象。

2、A、教师要学法、知法、懂法,自觉增强法律意识,全面履行教师的义务和正确行使教师的权利,并运用

法律武器,维护学校、学生和自身的合法权利;

B、教师要模范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坚持德法并重,使自己的教育教学活动完全符合法制的要求和教师职业

道德要求;

C、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一定要注意使用正确的方法,恰当处理师生关系,避免一些不良后果。


本文发布于:2022-07-29 21:46:5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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