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有关法律法规汇编(40个
doc)
部门:xxx
时间:xxx
制作人:xxx
整理范文,仅供参考,勿作商业用途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1991年3月1日国务院发布)
中国最庞大的下载资料库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
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
害、急性中毒事故。
第四条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
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二章事故报告
第五条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
接或者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
第六条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
即报告企业主管和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
工会。
第七条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
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
死亡事故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重大
残废事故报至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劳动部门。
第八条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企业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
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第三章事故调查
第九条轻伤、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
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十条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
相当于设区的市一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
组,进行调查。
重大死亡事故,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
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监
察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前两款的事故调查组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还可邀请其他
部门的人员和有关专家参加。
第十一条事故调查组成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二)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十二条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二)确定事故责任者;
(三)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四)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三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企业和有关单位、有关人员
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十四条事故调查组在查明事故情况以后,如果对事故的分析和事
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劳动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
见;如果仍有不同意见,应当报上级劳动部门商有关部门处理;仍
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同级人民政府裁决。但不得超过事故处理
工作的时限。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的正常工作。
第四章事故处理
第十六条事故调查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
故的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第十七条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
生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由
企业主管部门或者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
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
延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
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
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
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当在9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
180日。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当公开宣布处理结果。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伤亡事故统计办法和报表格式由国务院劳动部门会同国
务院统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的确定办法和事故的分类办法由国务院劳动部门
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法律、行政法
规另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劳动部门对企业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伤亡事故参照本
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劳动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1991年5月1日起实行,1956年国务院发布
的《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同时废止。
本文发布于:2022-07-29 18:11:2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82/45655.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