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案例分析:民事权利案例分析
【案情】16岁的中学生甲到乙电脑城购买新开发上市的电脑,有A、B两个型号,价格均为2万元,甲
表示将购买其一,先付2000元作为押金,究竟购买具体哪一型号,明日再通知。甲回家后告知其母丙,
丙对甲未经其允许擅自购买贵重物品的做法甚为不悦,但是考虑到甲学习之便确实需要一台电脑,于是
勉强承认甲的购买行为,同时表示对于A、B何种类型为佳,甲可以自己决定。甲与同学商量后,通知
乙选择A型电脑,甲支付价金受领电脑后发现该电脑欠缺乙所保证的品质,经其母丙同意后,向乙请求
解除合同并要求其返还所交付的价。
问题:试说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答:1.(1)甲为16岁的中学生,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甲
购买价值2万元电脑的行为不是纯获利益的行为,也不是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行为,
对于甲的买卖合同必须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方能有效。甲母丙的事后追认行为使得甲与乙签订的买卖
合同有效。甲母的事后追认属于行使形成权的行为。
(2)甲与乙约定于A型和B型电脑之间选定其一,以为给付,是为选择之债,甲享有选择权。选
择权也属于形成权的一种,得以当事人一方之意思表示,使已经成立的法律关系的效力发生变更,使选
择之债变为单一之债。
甲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其行使选择权的行为系属单独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12条,未经法定
代理人同意的单独行为无效,甲行使选择权的行为事先得到其母的同意,所以该选择行为有效。
(3)乙交付的电脑不具有所保证的品质,甲在其母丙事先同意的情况下实施的解除合同的行为具
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属于解除权的行使,该项解除权也是形成权的一种。
(4)既然甲与乙之间的买卖合同已经被解除,则甲有权要求乙返还价金,乙也有权要求甲返还A
型电脑,甲与乙因为合同解除产生的相互义务,准用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规则,即在他方当事人未为对待
给付之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
民事行为能力案例分析
刘桑,女,15岁,初三学生。刘桑从小爱好集邮,小学毕业时,已集了四本集邮册。进入初中后,因课程增多中止了
集邮。为解决上学的交通工具,刘桑想卖掉集邮册购买单车。于是,她三次去集邮市场了解邮票行情,并回家计算了
自己的票面价值,然后以高出票面价的50%将邮票一起出售,准备用此钱购买单车。
问:刘桑是否具有与出售集邮册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请给出:1)结论;2)理论依据;3)要使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
答:1)刘桑具备与出售集邮册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
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
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
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3)刘桑已满10周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之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鉴于“出售集邮册”
是与一位15周岁的青少年“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因此,刘桑具备了与出售集邮册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本文发布于:2022-07-29 17:40:3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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