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学——典型案例分析(七个案例)
案例一教师能否让学生“牢记”答案
【案情】河北省某县小学期末统考前,该校三年级某教师竟设法
弄到了试卷,并做出答案后,让学生“牢记”,此举引起了学生家长
的极大不满。
据某家长反映,2月2日下午,已到放学时间了,而孩子们却都
没有回家,家长们都十分着急。直到晚上7时30分许,孩子们才回
到家,并告诉家长,因为“老师搞到了卷子”,并做出答案后,让他
们抄下来“牢记”。次日早上临考前,这位老师竟然又“加班”,给
学生们又抄了一道“写作题”。
家长们说,这位老师是公办教师,去年10月份才来该校执教。
由于会驾驶,他经常晚上加班开车“挣外快”,甚至有时白天也不能
正常为孩子们上课。因他如此不负责任,使得孩子们的成绩急剧下降,
原来数一数二的优等生在大型抽考中竟然不及格。
为了让学生们“考个好成绩”,这位老师竟然采用了“偷考题”
的手段。家长们认为,教师除了教书之外,还要育人,而这位老师却
如此“做手脚”,只会教给孩子们学会“不劳而获”,又谈何很好地
“育人”呢?
这位老师的作法严重影响了人民教师的形象,并造成了极大的不
良后果。据了解,某县教育局已委派专人去调查此事。
试分析:1.本案的涉案主体有哪些?2.当事人违反了什么法
律?应当承担什么责任?3.本案对你有哪些启示?
答:1.本案中的涉案主体主要有:该教师、学生及其家长、学
校。
2.本案是一起由教师漏题而造成的考试舞弊案,侵犯了学生的
受教育权。
(1)《教师法》规定,“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
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
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
务。……”。本案中,该教师身为公办教师,却违反未能很好地履行
自身的义务,其为追求个人利益,利用晚间开车,致使白天不能正常
上课,学生成绩急剧下降,未能很好地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这是一种
失职和违法违纪行为,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
(2)《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规定:教师应“爱岗敬业。
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
对工作高度负责,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不
得敷衍塞责。”而本案中,该教师为了让学生考好,竟采用偷考题、
让学生背答案的手段,一方面,说明他对工作和学生不负责任,敷衍
了事;另一方面,也说明他未能真正做到教书育人,而是引导学生弄
虚作假,因而,其缺乏作为人民教师所应具备的基本素质,违反了教
师的职业道德规范,滥用了自身的教育权。
(3)考试是学生的知识和能力进行的测定和评价,也是为学生
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的机会。为此,教育部特意颁布了《国家教育考试
违规处理办法》,以进一步规范国家考试行为。而各个学校也都制定
了相应的考试工作规程,以保证考试的公正性。而该教师的做法则属
于引导学生作弊行为,严重违反了学校关于考试工作的有关规定,破
坏了考试的公正性与公平性。
3.(1)《教育法》规定,“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的,由教育行
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本案的考试随不属于国家教育考试,但也可以
此为参考,给予相关责任人(该教师和泄题者)以一定的行政处分。
(2)《教师法》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
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
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三)品行
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本案中,该教师不能很好地完成教
学任务,又引导学生作弊,影响恶劣。学校可酌情对其给予适当的行
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
(3)由于学校对该教师平时的教学工作管理不善,监管力度不
够,对其教学质量不高也未能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及时处理,最终导致
该事件的发生,并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为此,学校的有关领导也应
承担一定的行政法律责任。
4.由本案引发的一些思考:
(1)教师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认真履行自身的义务,确
保教学质量;
(2)学校、教师、及相关教育部门均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的
考试工作规定,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
(3)学校应加强对教师的教学管理和师德教育,严格考试制度,
及时发现、纠正和处理教师的不良或违纪行为,确保学生的受教育权
不受侵犯;
(4)学生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对教师的违法违纪行为,应及
时提出批评意见或上报学校主管部门;
(5)在此,需要说明的是,教师在高质量地完成本职工作之余,
如有余力,是可以通过额外劳动取得符合规定的额外报酬的,但前提
必须是做好本职工作。只有那些不劳而获,或置本职工作于不顾,以
权谋私,损公肥私的人,才是应该受到道德和法律谴责的。
案例二班干部应如何对待违纪的学生?
【案情】某小学的一位学生家长向记者反映了他上小学二年级的
孩子刘某被班干部惩罚的经过:5月15日午后3点整,这个班在教
室外排队,由于他的儿子刘某在站队时出了怪态,被一名班干部叫了
出来,当众罚刘某下蹲35次(没有老师在场)。
当学生们回到教室以后,班干部觉得罚得还不够,于是又叫刘某
再次当众下蹲50次,还必须继续做不能停,如果停一下就加罚20次,
于是刘某又做了50个下蹲。这名班干部认为刘某下蹲得不合格,又
继续加罚刘某下蹲90个。
刘某回到家后,感觉双腿蹲得酸疼,头昏眼花,更严重的是刘某
感到当众受到侮辱,第二天说什么也不去上学了。
次日,刘某的家长到学校,班主任态度很好,表示事发时他正
外出开会,不知道发生了这种事,教师从来也没给过班干部处罚学生
的权利,并表示对此事一定要处理好,要对班干部进行教育,等等。
试分析:1.本案的涉案主体有哪些?2.当事人违反了什么法
律?应当承担什么责任?3.本案对我们有哪些启示?
答:1.本案的涉案主体主要有:主要有学生、班干部及其监护
人、班主任、学校。
2.本案是一起由班干部体罚违纪学生造成的学生伤害事件,侵
犯了学生刘某的人身权。.
(1)《教育法》规定,学校应“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
的合法权利”。《义务教育法》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
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
的行为”。由此可知,对违纪学生,教师有批评帮助的义务,但没有
体罚的权利。本案中,当教师不在时,其可以暂时将维护班级纪律的
职责交给班干部负责,但这不意味着班干部可以粗暴对待、甚至体罚
违纪学生,这种行为显然是违反《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的有关
规定的。
(2)《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全社会应当树立尊重、保护、
教育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关心、爱护未成年人”,“学校应当尊重未
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
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学校、幼儿园、托儿
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
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由此可知,作为一名
班干部,应依法维护其他未成年同学的合法权利,依法行使老师赋予
自己的维护班级纪律的权利,对违纪学生应当耐心批评教育,而不应
采取体罚手段侵犯其人身权。
3.(1)《教育法》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
担民事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对其造成财产或其他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它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中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
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
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本案中,班干部侵犯了刘某的人身权,对
刘某的身心造成了伤害,本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因其尚未成年,
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而,其本人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应
由其监护人承担。承担责任的方式应以赔礼道歉为主,其它如消除影
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等可以酌情处理。而学校则可对这名班干部
进行批评教育,并可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给予其适当的纪律处分。
(2)学校是学生学习的地方。对于未成年的中小学生而言,学
校应对其负有保护责任。由于事情发生在上课过程中,学校的教师本
应负有责任,但该教师不是外出办私事,而是因公外出(开会),这
是由于学校本身的管理失误造成的。因此,学校也应该承担部分责任。
在此,我们应该分清的是,学校承担责任的原因是失职,承担的责任
不是连带责任。
3.由本案引发的思考为:
(1)应当说,当班主任不在时,班干部维持班级纪律的行为是
正当的,但其必须依法进行。
(2)学校和班主任应加强对班干部的法制教育,使其能正确行使
教师赋予的管理班级纪律的权利,在对违纪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同
时,不得侵犯他们的人身权。
(3)刘某违反班级纪律,是本案的始因,学校也应对其进行批
评教育,使其加强组织纪律性。
案例三学校停电造成学生拥挤死伤案
【案情】某镇实行限电减负荷,规定每晚8时停电一周,并已通
知该镇的一所初中。这所学校学生人数严重超标,每班超出标准30
人。
就在停电期间的某晚8时以后,学校下晚自习,学生从教室蜂拥
而出。因没有电,楼道也没有备用灯,而整栋教学楼的楼梯结构为一
楼到二楼只有一个楼梯通道,到二楼后又分为两个楼梯通道,到三楼
后又合成一个楼梯通道。
当众多学生都挤到一楼的时候,一名学生恶作剧地减了一声“地
震了”。结果造成学生严重拥挤,有些学生被挤倒,受到踩压。而学
校也没专人负责及时疏通。
这次事故造成3人死亡,8人重伤。
试分析:1.本案的涉案主体有哪些?2.当事人违反了什么
法律?应当承担什么责任?3.本案对我们有哪些启示?
答:1.本案中的涉案主体主要有:学校和学生。
2.本案是一起由于学校管理疏忽而导致的学生伤亡事故,侵犯
了学生的生命健康权。
(1)《教育法》规定,学校“必须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
设施、设备等”,而该校教学楼内却没有备用灯,学生人数又严重超
标,这些都为事故的发生埋下了隐患。
(2)《义务教育法》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
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
事故。”而本案中,学校在接到镇政府的停电通知后,并没有采取积
极措施,及时排查安全隐患,以避免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此外,当
学生挤到一楼时,如能有人及时进行管理疏通,也不会造成如此重大
的事故,说明学校既缺乏对学生的安全教育,也没有建立相应的应急
机制,以应对突发的安全事故。
(3)《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
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
人身安全。”“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
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教育行政等部
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
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
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本案中,学
校的安全制度不健全,安全教育不到位,教学设施也存在不安全隐患
等,均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4)《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规定,“学生在教学楼进行教
学活动和晚自习时,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疏散时间和楼道上下顺
序,同时安排人员巡查,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伤害事故。”“晚自习学生
没有离校之前,学校应当有负责人和教师值班、巡查。”显然,该校
未能按照此办法的规定去做,安全管理不到位。
3.本案中,学校应承担主要的法律责任。
(1)《学生事故伤害处理办法》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
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校的校舍、场
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
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二)
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
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四)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
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本案中,
正是由于学校的设施不安全和不作为导致了这场事故的发生,为此,
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①学校负有行政责任。如上所述,学校的不作为违反了《教育
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为此,学校的行政主管机关可以根据《行政处罚法》
的规定对其主要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
②学校负有民事责任。学校是对未成年学生依法负有教育、管
理、保护义务的教育机构,有保护未成年学生不受人身损害的责任和
义务。本案中,由于学校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此恶性事
故的发生,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学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
偿责任。
③学校的主要负责人应负有刑事责任。这起事故造成了3人死
亡、8人重伤,是一起由于学校过错致使学生死伤的重大恶性事故,
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相关责任人已触犯了《刑法》,并构成渎
职罪。
(2)喊“地震了”的学生应负有一定的法律责任。
如果这个学生不喊“地震了”,就不会造成其他学生的恐慌,这
场恶性事故就可能不会发生。因此,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该学生也应
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学校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予以相应的纪律
处分。
3.本案对我们的启示有:
(1)学校要加强对教育设施的规范管理,应尤其注意到通道和
楼道的路面是否平整、照明设施是否齐备、正常。学校领导应高度重
视校园安全,提前排除可能发生的事故隐患,避免类似事故的发生。
(2)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如:进
行预防突发事故的演练等,提高学生的自救能力。(3)学生应自己遵
守学校纪律,增强安全和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救能力。
案例四假期排练:学生殴斗致残案
【案情】寒假期间,某乡镇中学初三(1)班的数名学生根据老
师的安排到学校进行腰鼓排练。
上午排练刚一结束,学生李道与王磊因琐事在教室内发生争斗。
同学们看到恼怒已极的王磊用铁簸箕扔打李道,便急忙将王磊拉出教
室,不曾想王磊的好友张海“路见不平,拔刀相助”,顺手拎起落在
脚边的铁簸箕砸在李道头上,致使其颅脑损伤,左侧顶骨凹陷性骨折,
头皮血肿、撕裂,经鉴定为10级伤残。
李道的父母向学校索赔不成,便诉至法院。
庭审中,学校提出:虽然腰鼓排练为学校安排,但系假期,殴斗
又发生在排练结束之后,与学校的管理活动无关,而且教师事先已将
注意事项交待给学生,为此,学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试分析:1.本案的涉案主体有哪些?2.当事人违反了什么法
律?应当承担什么责任?3.本案对我们有哪些启示?
答:1.本案中的涉案主体主要有:学生李道、张海、王磊(及
其他们监护人)和学校。
2.本案是一起因学生在教室内发生欧斗而引发的学生伤害事故,
侵犯了学生的生命健康权。
(1)《教育法》规定,学生应“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
的管理制度”,而学校的规章制度中,是禁止学生在校园内进行打架
斗殴的。本案中,学生李道、王磊和张海在学校排练结束后发生殴斗,
显然违反了学校的管理制度。
(2)《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规定,“学生在校学习和生
活期间,应当遵守学校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
不得从事危及自身或者他人安全的活动。”而上述3位学生在学校排
练结束后发生殴斗,不仅违反了学校的规章制度,也侵犯了对方的生
命健康权。
3.本案中,学生李道、王磊、张海,以及学校应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1)《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
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
相应的责任:(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
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
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违反学校纪律,对造成学生伤害事
故负有责任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相应的处分”。本案中,学生李道、
王磊和张海在排练结束后发生殴斗,三人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均有过
错,为此,他们应承担本案的主要责任。学校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并可根据其违法和侵权行为的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2)学生张海殴打李道致残,按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但因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应由
其监护人支付相应的赔偿费。
(3)因本伤害事件发生在校内,且腰鼓排练为学校所安排,按
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学校也存
在对限制行为能力学生教育、监管不力的过错,也应适当承担一定的
民事赔偿责任,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
3.由本案引发的思考为:
(1)学生应加强自身修养,提高自身素质,自觉遵守学校的各
项规章制度,相互礼让,团结互助,不打架斗殴。
(2)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监管力度,并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类似事件发生。
(3)对校园内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严格按照《学生伤
害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增强法律意识,勇于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并加大防范力度,确保学生的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
(4)当学生的人身权受到侵害时,可通过有效途径寻求法律救
济。
案例五教师的教育权能否自行放弃
【案情】2004年,某中学青年教师薛明,因学校分给其新住房
以及在同年的职称评定中没能晋升中学一级教师,思想上想不通,觉
得自己受到排挤,因而对在该校工作失去了信心,于是向学校提出了
请调报告,要求立即调走。
当时学校正值学期中间,工作非常紧张,并且薛明担任的课程还
未结束,其与学校签订的聘任合同也还未到期。因而,经研究,学校
决定暂不考虑薛明的调动问题,并派人做他的思想工作,劝其认真考
虑,最好还是能继续留校任教。
薛明却认为学校这样做是有意拦阻不放其走,因而,拒不上课,
致使其所担任的语文课被迫停课。学校领导多次薛明做工作,但其
仍不去上课,并声称:“教师有教育权,权利可以放弃,因此,我不
上课并不犯法”。
试分析:1.本案的涉案主体有哪些?2.当事人违反了什么法
律?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3.本案对我们有哪些启示?
答:1.本案中的涉案主体主要有:教师薛明、学校和学生。
2.本案是一起由于教师违约而导致的学生停课事件,侵犯了学
生的受教育权。
(1)我国《宪法》和《教育法》中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而《教师法》在规定教师享有“进行教
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教育教学权)等相关权利
的同时,也规定了其应当履行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
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等各项义务。
由此可知,本案中,薛明作为一名教师,在享有教育教学权的同
时,也应履行教师的各项义务。而其在与学校签订的教师聘任合同尚
未到期,请调报告未获批准、所任课程还未结束的情况下,就拒不为
学生上课,致使他所担任的语文课被迫停课,这是一种严重的失职行
为,其不仅违反了《教师法》,也违反了《宪法》和《教育法》的有
关规定,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
(2)本案中,薛明声称:“教师有教育权,权利可以放弃,因此,
我不上课并不犯法”,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其将教师的教育权等同于
一般的公民权。
我们知道,教师作为一名普通公民,享有《宪法》规定的、与个
人利益相关的基本权利,如:选择职业、调换工作、依法签订或解除
聘约等。但与此同时,其作为国家的一名教师所享有的教育权则是与
教师的职业密切相关的,它是国家赋予教师的特有的职务权利。而教
师的公民权和职权是有本质区别的,公民权的行使代表的只能是个人
利益,而教师职权的行使其所代表的则是国家利益,是其作为一名国
家教师的职责。公民权可以放弃也可以不行使,因为放弃公民权并不
侵犯他人的利益,而职权却必须履行而不能放弃,如若放弃职权,不
履行职责,则必然要侵犯他人的权益,因而放弃职权就等于失职,当
事人必须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此可知,本案中,薛明认为自
己有权放弃自身的教育权,但实际上其所放弃的是他作为一名国家教
师所应尽的职责,其致使学生的语文课没人上,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
权,是一种典型的违法行为。
(3)根据《教师法》中的有关规定,学校应逐步实行教师聘任
制,学校和教师应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签订教师聘任合同,明确
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本案中,学校与薛明已签订了聘任合
同,当合同尚未解除时,薛明单方提出解除聘约而不去上课的做法是
不合法的,应承担相应的行政和民事法律责任。
(4)根据《宪法》、《教育法》、《教师法》的相关规定,学校应
责成薛明及时纠正自身的违法行为,自觉履行聘约,必要时应给予其
相应的行政处分。
3.由本案引发的思考为:
(1)教师在聘期间,应严格按照《教师法》的有关规定,认真
履行教师的职责,按时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确保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受
侵犯。
(2)教师既享有普通公民的一般权利,也享有国家赋予教师特
有的职务权利,其应弄清两者之间的界限,不能随意放弃教师的职权。
(3)学校与教师签订的聘任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违反
合同的有关规定,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学校应加强对教师的思想、心理和法制教育,客观、耐心、
公正地对待每一位教师,使其认真履行教师的职责,并应认真对待教
师的合理要求,依法保证教师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
案例六学生被老师殴打罚站回家后喝下农药
【案情】2004年12月,某中学初一学生张鹏因没完成作业,被
班主任张兴阳打了一顿,说是不让张鹏上学了,并没收了他的凳子。
张鹏回到家后,父亲张思文发现儿子的脖子、脸和手上均有伤痕。
第二天早上,张鹏去学校给张老师交完期末试卷费后,又被张老
师骂了回来。
次日早上,张思文让孩子再去上学,但就在全校出早操时,张兴
阳看见张鹏后,又揪住张鹏的耳朵将他从学生中拉了出来,并骂道:
“张鹏,我不想看到你,我不希望你在这个班上上学。”无奈孩子又
回到了家。
张思文看到孩子又被赶回来后,便领着孩子去学校张老师,张
老师说让孩子把作业补完后再来。下午,当孩子去学校补交作业时,
却不知什么原因又被张老师打了一顿,并且还不让他进教室上课。
当日下午,孩子再次伤心地回到了家里,随后,其母亲又将张鹏
领到学校去见张老师。
在张老师宿舍里,张兴阳用木棍点着翻看了一下张鹏的作业,便
让张鹏到宿舍外面去,孩子不情愿地出了门,在凛冽的寒风中站着。
当张鹏母亲和张老师交谈一会儿出来后,却不见了张鹏,张母以
为孩子去了教室,便回了家。走到家时,张鹏母亲发现孩子坐在碳房
门旁,身上一股浓浓的农药味,便将孩子送到海原县兴仁乡卫生院进
行抢救。
试分析:1.本案中所涉及到的法律关系主体有哪些?2.当事人
违反了什么法律?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3.本案对我们有哪些启
示?
答:1.本案中的涉案主体主要有:学生张鹏及其家长、教师张
思文、学校。
2.本案是一则由教师体罚学生引发的学生伤害事件,侵犯了学
生张鹏的人身权和受教育权。
我国《宪法》和《教育法》中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
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义务教育法》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中
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
分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
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
法权益。”《教师法》规定,“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
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
尊重学生人格,……”。《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应当尊重
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
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本案中,教师
张思文违反了《宪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不仅对张鹏进行体罚,还不让其继
续上学,使其在绝望中喝下了农药,严重侵犯了张鹏的人身权和受教
育权。
3.(1)《教师法》中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
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
恶劣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
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
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由此可知,学校应根据实际情况,对教师张思文进行批评教育,并给
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
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九)学校教师
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
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因学校
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
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本案中,
学生张鹏不堪忍受教师的殴打、歧视、体罚,直至喝下农药,为此,
学校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并可向教师张思文追偿。
4.由本案引发的思考为:
(1)教师应按照《教师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自身的义务,
应正确行使教育权,关心、爱护每一个学生,应尊重学生的合法权益,
不能随意剥夺学生的受教育权,更不能体罚、殴打、谩骂学生。
(2)学校应加强对教师的师德教育和管理力度,使其关心、爱
互每一个学生,真正成为学生的良师益友,避免类型事件的发生。
(3)学生应当努力学习,认真履行自身的义务,按时完成作业,
尊敬教师。当自身的合法权利受到侵犯时,因寻求有效的法律救济途
径依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而不应消极被动地挨打,更不
能轻生。
案例七学校为啥拒收学生
【案情】李女士怎么也没想到,因出车祸而休学的女儿王聪,今
年9月份去原学校报到时,学校却把她拒之门外,直到现在,王聪还
在家里靠请来的家教维持学业。
李女士告诉记者,王聪今年16岁,在呼市某初中二年级上学。
3月28日早上,王聪在上学途中走到车站十字路口时,被2路
公交车撞伤,当时昏迷不醒,七窍出血。在内蒙古医学院附属医院被
抢救过来后,王聪的面部神经全部瘫痪,被转入中蒙医院接受。
在医院住了140多天后,9月6日,王聪基本痊愈出院了,只是眼睛
还没好利索。
出院后,王聪就嚷嚷着要去学校,李女士领着女儿去班主任要
求继续上课,但让她没想到的是,班主任却以王聪当时没办休学证,
误课太多为由,让王聪转学。
之后,李女士多次去校长,要求让孩子继续上学,但校方一直
没有答复。
李女士无奈地告诉记者,当时孩子出事后,她都吓蒙了,根本顾
不上去学校办休学手续,只是向班主任请了假,况且学校也知道孩子
出了事,孩子的许多同学都来看过王聪。
试分析:1.本案中所涉及到的法律关系主体有哪些?2.当事人
违反了什么法律?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3.本案对我们有哪些启
示?
答:1.本案中的涉案主体主要有:学校、学生王聪及其家长李
女士。
2.本案是一起由学校拒收因车祸而休学学生所引发的法律纠
纷,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
(1)我国《宪法》和《教育法》中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教育法》规定,“公民不分民族、种
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
会。”《义务教育法》中规定,“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
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本案中,学生王聪已基本痊愈出院,只是眼睛还没好利索,但其已能
在家靠请来的家教维持学业了。而该校的做法违反了《宪法》、《教育
法》、《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学生王聪的受教育权。
(2)《义务教育法》规定,“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
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本案中,王聪因车祸住院而忘
记办理休学手续,是违反了学校的管理制度,但其家长多次要求补办
休学手续,而学校却执意不肯,则违反了《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
3.《教育法》中明确规定:“学校或者教师在义务教育工作中违
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义务教育法》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一)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
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据此,该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
应的行政法律责任,并尽快让学生王聪返校上课。
4.由本案引发的思考为:
(1)接受义务教育是每个适龄儿童、少年的合法权利,学校应
增加法制意识,应平等地对待每一个学生,不能因为学生受伤休学养
病而剥夺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随意开除学生。
(2)当学生的受教育权受到侵犯时,应寻求有效的法律救济途
径加以解决,如:可向学校所在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等,以
保证自身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
本文发布于:2022-07-29 17:39:3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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