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学——典型案例分析(七个案例)

更新时间:2024-11-08 16:52:25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29日发
(作者:社会保险是什么)

教育法学——典型案例分析(七个案例)

案例一教师能否让学生“牢记”答案

【案情】河北省某县小学期末统考前,该校三年级某教师竟设法

弄到了试卷,并做出答案后,让学生“牢记”,此举引起了学生家长

的极大不满。

据某家长反映,2月2日下午,已到放学时间了,而孩子们却都

没有回家,家长们都十分着急。直到晚上7时30分许,孩子们才回

到家,并告诉家长,因为“老师搞到了卷子”,并做出答案后,让他

们抄下来“牢记”。次日早上临考前,这位老师竟然又“加班”,给

学生们又抄了一道“写作题”。

家长们说,这位老师是公办教师,去年10月份才来该校执教。

由于会驾驶,他经常晚上加班开车“挣外快”,甚至有时白天也不能

正常为孩子们上课。因他如此不负责任,使得孩子们的成绩急剧下降,

原来数一数二的优等生在大型抽考中竟然不及格。

为了让学生们“考个好成绩”,这位老师竟然采用了“偷考题”

的手段。家长们认为,教师除了教书之外,还要育人,而这位老师却

如此“做手脚”,只会教给孩子们学会“不劳而获”,又谈何很好地

“育人”呢?

这位老师的作法严重影响了人民教师的形象,并造成了极大的不

良后果。据了解,某县教育局已委派专人去调查此事。

试分析:1.本案的涉案主体有哪些?2.当事人违反了什么法

律?应当承担什么责任?3.本案对你有哪些启示?

答:1.本案中的涉案主体主要有:该教师、学生及其家长、学

校。

2.本案是一起由教师漏题而造成的考试舞弊案,侵犯了学生的

受教育权。

(1)《教师法》规定,“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

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

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

务。……”。本案中,该教师身为公办教师,却违反未能很好地履行

自身的义务,其为追求个人利益,利用晚间开车,致使白天不能正常

上课,学生成绩急剧下降,未能很好地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这是一种

失职和违法违纪行为,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

(2)《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规定:教师应“爱岗敬业。

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

对工作高度负责,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不

得敷衍塞责。”而本案中,该教师为了让学生考好,竟采用偷考题、

让学生背答案的手段,一方面,说明他对工作和学生不负责任,敷衍

了事;另一方面,也说明他未能真正做到教书育人,而是引导学生弄

虚作假,因而,其缺乏作为人民教师所应具备的基本素质,违反了教

师的职业道德规范,滥用了自身的教育权。

(3)考试是学生的知识和能力进行的测定和评价,也是为学生

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的机会。为此,教育部特意颁布了《国家教育考试

违规处理办法》,以进一步规范国家考试行为。而各个学校也都制定

了相应的考试工作规程,以保证考试的公正性。而该教师的做法则属

于引导学生作弊行为,严重违反了学校关于考试工作的有关规定,破

坏了考试的公正性与公平性。

3.(1)《教育法》规定,“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的,由教育行

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本案的考试随不属于国家教育考试,但也可以

此为参考,给予相关责任人(该教师和泄题者)以一定的行政处分。

(2)《教师法》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

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

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三)品行

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本案中,该教师不能很好地完成教

学任务,又引导学生作弊,影响恶劣。学校可酌情对其给予适当的行

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

(3)由于学校对该教师平时的教学工作管理不善,监管力度不

够,对其教学质量不高也未能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及时处理,最终导致

该事件的发生,并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为此,学校的有关领导也应

承担一定的行政法律责任。

4.由本案引发的一些思考:

(1)教师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认真履行自身的义务,确

保教学质量;

(2)学校、教师、及相关教育部门均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的

考试工作规定,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

(3)学校应加强对教师的教学管理和师德教育,严格考试制度,

及时发现、纠正和处理教师的不良或违纪行为,确保学生的受教育权

不受侵犯;

(4)学生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对教师的违法违纪行为,应及

时提出批评意见或上报学校主管部门;

(5)在此,需要说明的是,教师在高质量地完成本职工作之余,

如有余力,是可以通过额外劳动取得符合规定的额外报酬的,但前提

必须是做好本职工作。只有那些不劳而获,或置本职工作于不顾,以

权谋私,损公肥私的人,才是应该受到道德和法律谴责的。

案例二班干部应如何对待违纪的学生?

【案情】某小学的一位学生家长向记者反映了他上小学二年级的

孩子刘某被班干部惩罚的经过:5月15日午后3点整,这个班在教

室外排队,由于他的儿子刘某在站队时出了怪态,被一名班干部叫了

出来,当众罚刘某下蹲35次(没有老师在场)。

当学生们回到教室以后,班干部觉得罚得还不够,于是又叫刘某

再次当众下蹲50次,还必须继续做不能停,如果停一下就加罚20次,

于是刘某又做了50个下蹲。这名班干部认为刘某下蹲得不合格,又

继续加罚刘某下蹲90个。

刘某回到家后,感觉双腿蹲得酸疼,头昏眼花,更严重的是刘某

感到当众受到侮辱,第二天说什么也不去上学了。

次日,刘某的家长到学校,班主任态度很好,表示事发时他正

外出开会,不知道发生了这种事,教师从来也没给过班干部处罚学生

的权利,并表示对此事一定要处理好,要对班干部进行教育,等等。

试分析:1.本案的涉案主体有哪些?2.当事人违反了什么法

律?应当承担什么责任?3.本案对我们有哪些启示?

答:1.本案的涉案主体主要有:主要有学生、班干部及其监护

人、班主任、学校。

2.本案是一起由班干部体罚违纪学生造成的学生伤害事件,侵

犯了学生刘某的人身权。.

(1)《教育法》规定,学校应“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

的合法权利”。《义务教育法》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

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

的行为”。由此可知,对违纪学生,教师有批评帮助的义务,但没有

体罚的权利。本案中,当教师不在时,其可以暂时将维护班级纪律的

职责交给班干部负责,但这不意味着班干部可以粗暴对待、甚至体罚

违纪学生,这种行为显然是违反《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的有关

规定的。

(2)《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全社会应当树立尊重、保护、

教育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关心、爱护未成年人”,“学校应当尊重未

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

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学校、幼儿园、托儿

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

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由此可知,作为一名

班干部,应依法维护其他未成年同学的合法权利,依法行使老师赋予

自己的维护班级纪律的权利,对违纪学生应当耐心批评教育,而不应

采取体罚手段侵犯其人身权。

3.(1)《教育法》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

担民事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对其造成财产或其他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它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中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

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

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本案中,班干部侵犯了刘某的人身权,对

刘某的身心造成了伤害,本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因其尚未成年,

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而,其本人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应

由其监护人承担。承担责任的方式应以赔礼道歉为主,其它如消除影

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等可以酌情处理。而学校则可对这名班干部

进行批评教育,并可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给予其适当的纪律处分。

(2)学校是学生学习的地方。对于未成年的中小学生而言,学

校应对其负有保护责任。由于事情发生在上课过程中,学校的教师本

应负有责任,但该教师不是外出办私事,而是因公外出(开会),这

是由于学校本身的管理失误造成的。因此,学校也应该承担部分责任。

在此,我们应该分清的是,学校承担责任的原因是失职,承担的责任

不是连带责任。

3.由本案引发的思考为:

(1)应当说,当班主任不在时,班干部维持班级纪律的行为是

正当的,但其必须依法进行。

(2)学校和班主任应加强对班干部的法制教育,使其能正确行使

教师赋予的管理班级纪律的权利,在对违纪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同

时,不得侵犯他们的人身权。

(3)刘某违反班级纪律,是本案的始因,学校也应对其进行批

评教育,使其加强组织纪律性。

案例三学校停电造成学生拥挤死伤案

【案情】某镇实行限电减负荷,规定每晚8时停电一周,并已通

知该镇的一所初中。这所学校学生人数严重超标,每班超出标准30

人。

就在停电期间的某晚8时以后,学校下晚自习,学生从教室蜂拥

而出。因没有电,楼道也没有备用灯,而整栋教学楼的楼梯结构为一

楼到二楼只有一个楼梯通道,到二楼后又分为两个楼梯通道,到三楼

后又合成一个楼梯通道。

当众多学生都挤到一楼的时候,一名学生恶作剧地减了一声“地

震了”。结果造成学生严重拥挤,有些学生被挤倒,受到踩压。而学

校也没专人负责及时疏通。

这次事故造成3人死亡,8人重伤。

试分析:1.本案的涉案主体有哪些?2.当事人违反了什么

法律?应当承担什么责任?3.本案对我们有哪些启示?

答:1.本案中的涉案主体主要有:学校和学生。

2.本案是一起由于学校管理疏忽而导致的学生伤亡事故,侵犯

了学生的生命健康权。

(1)《教育法》规定,学校“必须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

设施、设备等”,而该校教学楼内却没有备用灯,学生人数又严重超

标,这些都为事故的发生埋下了隐患。

(2)《义务教育法》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

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

事故。”而本案中,学校在接到镇政府的停电通知后,并没有采取积

极措施,及时排查安全隐患,以避免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此外,当

学生挤到一楼时,如能有人及时进行管理疏通,也不会造成如此重大

的事故,说明学校既缺乏对学生的安全教育,也没有建立相应的应急

机制,以应对突发的安全事故。

(3)《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

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

人身安全。”“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

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教育行政等部

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

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

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本案中,学

校的安全制度不健全,安全教育不到位,教学设施也存在不安全隐患

等,均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4)《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规定,“学生在教学楼进行教

学活动和晚自习时,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疏散时间和楼道上下顺

序,同时安排人员巡查,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伤害事故。”“晚自习学生

没有离校之前,学校应当有负责人和教师值班、巡查。”显然,该校

未能按照此办法的规定去做,安全管理不到位。

3.本案中,学校应承担主要的法律责任。

(1)《学生事故伤害处理办法》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

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校的校舍、场

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

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二)

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

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四)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

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本案中,

正是由于学校的设施不安全和不作为导致了这场事故的发生,为此,

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①学校负有行政责任。如上所述,学校的不作为违反了《教育

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为此,学校的行政主管机关可以根据《行政处罚法》

的规定对其主要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

②学校负有民事责任。学校是对未成年学生依法负有教育、管

理、保护义务的教育机构,有保护未成年学生不受人身损害的责任和

义务。本案中,由于学校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此恶性事

故的发生,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学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

偿责任。

③学校的主要负责人应负有刑事责任。这起事故造成了3人死

亡、8人重伤,是一起由于学校过错致使学生死伤的重大恶性事故,

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相关责任人已触犯了《刑法》,并构成渎

职罪。

(2)喊“地震了”的学生应负有一定的法律责任。

如果这个学生不喊“地震了”,就不会造成其他学生的恐慌,这

场恶性事故就可能不会发生。因此,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该学生也应

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学校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予以相应的纪律

处分。

3.本案对我们的启示有:

(1)学校要加强对教育设施的规范管理,应尤其注意到通道和

楼道的路面是否平整、照明设施是否齐备、正常。学校领导应高度重

视校园安全,提前排除可能发生的事故隐患,避免类似事故的发生。

(2)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如:进

行预防突发事故的演练等,提高学生的自救能力。(3)学生应自己遵

守学校纪律,增强安全和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救能力。

案例四假期排练:学生殴斗致残案

【案情】寒假期间,某乡镇中学初三(1)班的数名学生根据老

师的安排到学校进行腰鼓排练。

上午排练刚一结束,学生李道与王磊因琐事在教室内发生争斗。

同学们看到恼怒已极的王磊用铁簸箕扔打李道,便急忙将王磊拉出教

室,不曾想王磊的好友张海“路见不平,拔刀相助”,顺手拎起落在

脚边的铁簸箕砸在李道头上,致使其颅脑损伤,左侧顶骨凹陷性骨折,

头皮血肿、撕裂,经鉴定为10级伤残。

李道的父母向学校索赔不成,便诉至法院。

庭审中,学校提出:虽然腰鼓排练为学校安排,但系假期,殴斗

又发生在排练结束之后,与学校的管理活动无关,而且教师事先已将

注意事项交待给学生,为此,学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试分析:1.本案的涉案主体有哪些?2.当事人违反了什么法

律?应当承担什么责任?3.本案对我们有哪些启示?

答:1.本案中的涉案主体主要有:学生李道、张海、王磊(及

其他们监护人)和学校。

2.本案是一起因学生在教室内发生欧斗而引发的学生伤害事故,

侵犯了学生的生命健康权。

(1)《教育法》规定,学生应“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

的管理制度”,而学校的规章制度中,是禁止学生在校园内进行打架

斗殴的。本案中,学生李道、王磊和张海在学校排练结束后发生殴斗,

显然违反了学校的管理制度。

(2)《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规定,“学生在校学习和生

活期间,应当遵守学校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

不得从事危及自身或者他人安全的活动。”而上述3位学生在学校排

练结束后发生殴斗,不仅违反了学校的规章制度,也侵犯了对方的生

命健康权。

3.本案中,学生李道、王磊、张海,以及学校应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1)《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

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

相应的责任:(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

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

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违反学校纪律,对造成学生伤害事

故负有责任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相应的处分”。本案中,学生李道、

王磊和张海在排练结束后发生殴斗,三人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均有过

错,为此,他们应承担本案的主要责任。学校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并可根据其违法和侵权行为的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2)学生张海殴打李道致残,按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但因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应由

其监护人支付相应的赔偿费。

(3)因本伤害事件发生在校内,且腰鼓排练为学校所安排,按

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学校也存

在对限制行为能力学生教育、监管不力的过错,也应适当承担一定的

民事赔偿责任,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

3.由本案引发的思考为:

(1)学生应加强自身修养,提高自身素质,自觉遵守学校的各

项规章制度,相互礼让,团结互助,不打架斗殴。

(2)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监管力度,并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类似事件发生。

(3)对校园内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严格按照《学生伤

害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增强法律意识,勇于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并加大防范力度,确保学生的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

(4)当学生的人身权受到侵害时,可通过有效途径寻求法律救

济。

案例五教师的教育权能否自行放弃

【案情】2004年,某中学青年教师薛明,因学校分给其新住房

以及在同年的职称评定中没能晋升中学一级教师,思想上想不通,觉

得自己受到排挤,因而对在该校工作失去了信心,于是向学校提出了

请调报告,要求立即调走。

当时学校正值学期中间,工作非常紧张,并且薛明担任的课程还

未结束,其与学校签订的聘任合同也还未到期。因而,经研究,学校

决定暂不考虑薛明的调动问题,并派人做他的思想工作,劝其认真考

虑,最好还是能继续留校任教。

薛明却认为学校这样做是有意拦阻不放其走,因而,拒不上课,

致使其所担任的语文课被迫停课。学校领导多次薛明做工作,但其

仍不去上课,并声称:“教师有教育权,权利可以放弃,因此,我不

上课并不犯法”。

试分析:1.本案的涉案主体有哪些?2.当事人违反了什么法

律?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3.本案对我们有哪些启示?

答:1.本案中的涉案主体主要有:教师薛明、学校和学生。

2.本案是一起由于教师违约而导致的学生停课事件,侵犯了学

生的受教育权。

(1)我国《宪法》和《教育法》中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而《教师法》在规定教师享有“进行教

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教育教学权)等相关权利

的同时,也规定了其应当履行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

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等各项义务。

由此可知,本案中,薛明作为一名教师,在享有教育教学权的同

时,也应履行教师的各项义务。而其在与学校签订的教师聘任合同尚

未到期,请调报告未获批准、所任课程还未结束的情况下,就拒不为

学生上课,致使他所担任的语文课被迫停课,这是一种严重的失职行

为,其不仅违反了《教师法》,也违反了《宪法》和《教育法》的有

关规定,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

(2)本案中,薛明声称:“教师有教育权,权利可以放弃,因此,

我不上课并不犯法”,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其将教师的教育权等同于

一般的公民权。

我们知道,教师作为一名普通公民,享有《宪法》规定的、与个

人利益相关的基本权利,如:选择职业、调换工作、依法签订或解除

聘约等。但与此同时,其作为国家的一名教师所享有的教育权则是与

教师的职业密切相关的,它是国家赋予教师的特有的职务权利。而教

师的公民权和职权是有本质区别的,公民权的行使代表的只能是个人

利益,而教师职权的行使其所代表的则是国家利益,是其作为一名国

家教师的职责。公民权可以放弃也可以不行使,因为放弃公民权并不

侵犯他人的利益,而职权却必须履行而不能放弃,如若放弃职权,不

履行职责,则必然要侵犯他人的权益,因而放弃职权就等于失职,当

事人必须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此可知,本案中,薛明认为自

己有权放弃自身的教育权,但实际上其所放弃的是他作为一名国家教

师所应尽的职责,其致使学生的语文课没人上,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

权,是一种典型的违法行为。

(3)根据《教师法》中的有关规定,学校应逐步实行教师聘任

制,学校和教师应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签订教师聘任合同,明确

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本案中,学校与薛明已签订了聘任合

同,当合同尚未解除时,薛明单方提出解除聘约而不去上课的做法是

不合法的,应承担相应的行政和民事法律责任。

(4)根据《宪法》、《教育法》、《教师法》的相关规定,学校应

责成薛明及时纠正自身的违法行为,自觉履行聘约,必要时应给予其

相应的行政处分。

3.由本案引发的思考为:

(1)教师在聘期间,应严格按照《教师法》的有关规定,认真

履行教师的职责,按时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确保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受

侵犯。

(2)教师既享有普通公民的一般权利,也享有国家赋予教师特

有的职务权利,其应弄清两者之间的界限,不能随意放弃教师的职权。

(3)学校与教师签订的聘任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违反

合同的有关规定,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学校应加强对教师的思想、心理和法制教育,客观、耐心、

公正地对待每一位教师,使其认真履行教师的职责,并应认真对待教

师的合理要求,依法保证教师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

案例六学生被老师殴打罚站回家后喝下农药

【案情】2004年12月,某中学初一学生张鹏因没完成作业,被

班主任张兴阳打了一顿,说是不让张鹏上学了,并没收了他的凳子。

张鹏回到家后,父亲张思文发现儿子的脖子、脸和手上均有伤痕。

第二天早上,张鹏去学校给张老师交完期末试卷费后,又被张老

师骂了回来。

次日早上,张思文让孩子再去上学,但就在全校出早操时,张兴

阳看见张鹏后,又揪住张鹏的耳朵将他从学生中拉了出来,并骂道:

“张鹏,我不想看到你,我不希望你在这个班上上学。”无奈孩子又

回到了家。

张思文看到孩子又被赶回来后,便领着孩子去学校张老师,张

老师说让孩子把作业补完后再来。下午,当孩子去学校补交作业时,

却不知什么原因又被张老师打了一顿,并且还不让他进教室上课。

当日下午,孩子再次伤心地回到了家里,随后,其母亲又将张鹏

领到学校去见张老师。

在张老师宿舍里,张兴阳用木棍点着翻看了一下张鹏的作业,便

让张鹏到宿舍外面去,孩子不情愿地出了门,在凛冽的寒风中站着。

当张鹏母亲和张老师交谈一会儿出来后,却不见了张鹏,张母以

为孩子去了教室,便回了家。走到家时,张鹏母亲发现孩子坐在碳房

门旁,身上一股浓浓的农药味,便将孩子送到海原县兴仁乡卫生院进

行抢救。

试分析:1.本案中所涉及到的法律关系主体有哪些?2.当事人

违反了什么法律?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3.本案对我们有哪些启

示?

答:1.本案中的涉案主体主要有:学生张鹏及其家长、教师张

思文、学校。

2.本案是一则由教师体罚学生引发的学生伤害事件,侵犯了学

生张鹏的人身权和受教育权。

我国《宪法》和《教育法》中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

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义务教育法》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中

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

分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

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

法权益。”《教师法》规定,“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

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

尊重学生人格,……”。《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应当尊重

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

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本案中,教师

张思文违反了《宪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不仅对张鹏进行体罚,还不让其继

续上学,使其在绝望中喝下了农药,严重侵犯了张鹏的人身权和受教

育权。

3.(1)《教师法》中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

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

恶劣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

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

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由此可知,学校应根据实际情况,对教师张思文进行批评教育,并给

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

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九)学校教师

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

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因学校

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

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本案中,

学生张鹏不堪忍受教师的殴打、歧视、体罚,直至喝下农药,为此,

学校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并可向教师张思文追偿。

4.由本案引发的思考为:

(1)教师应按照《教师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自身的义务,

应正确行使教育权,关心、爱护每一个学生,应尊重学生的合法权益,

不能随意剥夺学生的受教育权,更不能体罚、殴打、谩骂学生。

(2)学校应加强对教师的师德教育和管理力度,使其关心、爱

互每一个学生,真正成为学生的良师益友,避免类型事件的发生。

(3)学生应当努力学习,认真履行自身的义务,按时完成作业,

尊敬教师。当自身的合法权利受到侵犯时,因寻求有效的法律救济途

径依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而不应消极被动地挨打,更不

能轻生。

案例七学校为啥拒收学生

【案情】李女士怎么也没想到,因出车祸而休学的女儿王聪,今

年9月份去原学校报到时,学校却把她拒之门外,直到现在,王聪还

在家里靠请来的家教维持学业。

李女士告诉记者,王聪今年16岁,在呼市某初中二年级上学。

3月28日早上,王聪在上学途中走到车站十字路口时,被2路

公交车撞伤,当时昏迷不醒,七窍出血。在内蒙古医学院附属医院被

抢救过来后,王聪的面部神经全部瘫痪,被转入中蒙医院接受。

在医院住了140多天后,9月6日,王聪基本痊愈出院了,只是眼睛

还没好利索。

出院后,王聪就嚷嚷着要去学校,李女士领着女儿去班主任要

求继续上课,但让她没想到的是,班主任却以王聪当时没办休学证,

误课太多为由,让王聪转学。

之后,李女士多次去校长,要求让孩子继续上学,但校方一直

没有答复。

李女士无奈地告诉记者,当时孩子出事后,她都吓蒙了,根本顾

不上去学校办休学手续,只是向班主任请了假,况且学校也知道孩子

出了事,孩子的许多同学都来看过王聪。

试分析:1.本案中所涉及到的法律关系主体有哪些?2.当事人

违反了什么法律?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3.本案对我们有哪些启

示?

答:1.本案中的涉案主体主要有:学校、学生王聪及其家长李

女士。

2.本案是一起由学校拒收因车祸而休学学生所引发的法律纠

纷,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

(1)我国《宪法》和《教育法》中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教育法》规定,“公民不分民族、种

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

会。”《义务教育法》中规定,“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

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本案中,学生王聪已基本痊愈出院,只是眼睛还没好利索,但其已能

在家靠请来的家教维持学业了。而该校的做法违反了《宪法》、《教育

法》、《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学生王聪的受教育权。

(2)《义务教育法》规定,“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

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本案中,王聪因车祸住院而忘

记办理休学手续,是违反了学校的管理制度,但其家长多次要求补办

休学手续,而学校却执意不肯,则违反了《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

3.《教育法》中明确规定:“学校或者教师在义务教育工作中违

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义务教育法》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一)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

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据此,该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

应的行政法律责任,并尽快让学生王聪返校上课。

4.由本案引发的思考为:

(1)接受义务教育是每个适龄儿童、少年的合法权利,学校应

增加法制意识,应平等地对待每一个学生,不能因为学生受伤休学养

病而剥夺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随意开除学生。

(2)当学生的受教育权受到侵犯时,应寻求有效的法律救济途

径加以解决,如:可向学校所在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等,以

保证自身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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