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案例分析

更新时间:2024-11-08 19:46:10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29日发
(作者:周庆媛)

婚姻法案例分析

1、李楠30岁那年与贺敏结了婚。不料,在单位组织的一次体检

中,李楠被检查出患有癌症,已到中晚期。李楠痛苦万分,离家出走。

在他出走4年多后,贺敏向当地法院申请宣告李楠死亡。其实,李楠并

没死,他到了上海,一边做生意一边求医治病。在求医问药的过程中,

护士白雪给予他无微不至的关怀,两人在教堂举行了婚礼,结合在一

起。不过,李楠还是英年早逝。在弥留之际,他立了份遗嘱,将外地那

个家财产(一处房产,一部车子)的一半留给了白雪。当白雪照着遗嘱

到贺敏,主张房产和车子的一半价款时,遭到了贺敏的坚决反对。贺

敏认为,当年她申请宣告李楠死亡,并没有解除与李楠的婚姻关系,所

以白雪和李楠的婚姻是重婚,因此这份协议也是无效的。白雪对此很不

服气,无论他们的婚姻是何种性质,遗嘱是李楠真实的意思表示,她都

是作为合法的受遗赠人要求继承财产,完全合法。请回答:李楠的遗赠

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2、王某(男)与李某(女)通过自由恋爱于1992年结婚,婚后

双方感情尚好,生有一女,现年10周岁,自2000年夏天起,王某沾染赌

钱恶习,为此夫妻关系日渐紧张,次年8月,女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要

与男方离婚,男方坚决不同意离婚,并当法院表示了悔改之意,希望妻

子能回心转意。据此,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此后双方关系并未改善,

经常争吵不休,王某终日沉迷预中,2002年2月起,女方住到娘

家,不再回家了,并靠自己的收入维持了母女两人的生活。

2003年5月,李某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诉,坚持要求离婚,并要求离

婚后,与女儿共同生活。而王某提出,虽然自己好赌,但夫妻的感情基

础尚好,只要互相谅解,双方有和好之可能,因此仍不同意离婚。也不

同意女儿由李某抚养,经法院调解仍各持已见。在分居期间,男方曾向

他人借款三万,资助他的胞弟出国自费留学,女方向某亲友借款一万

元,用于女儿生病住院费用,以上经查属实,试就本案情节,依据有关

法律和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在被告坚持不离婚的情况下,法院可否判决双方离婚?

(2)如判决双方离婚,所生女儿由何方抚养为宜?

(3)男女各方所借之款如何定性与清款?

3、曾明离婚后通过征婚,与也曾离异的林虹相识。经过短暂的接

触,几个月后双方登记结婚。由于两人均系再婚,为慎重起见,2000年

6月,夫妻俩经过“友好协商”,签署了一份“忠诚协议书”。协议约

定,夫妻婚后应互敬互爱,对家庭、配偶、子女要有道德观和责任感。

协议书中还特别强调了“违约责任”:若一方在婚期内由于道德品质的

问题,出现背叛另一方的不道德行为(婚外情),要赔偿对方名誉损失

及精神损失费30万元。协议签订后,在婚姻存续期间,林虹发现曾明与

其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2002年5月,曾明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与此

同时,林虹以曾明违反“夫妻忠诚协议”为由提起反诉,要求法院判令

曾明支付违约金30万元。试就本案情节,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谈

谈你的看法并简述理由。

4、李某与刘某于2006年1月经人介绍结婚,后因夫妻感情不和

双方分居两年。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对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

割。刘某对夫妻感情破裂无争议,只是对住房一套如何分割发生争议。

因为,刘某婚前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住房一套,并支付了首付款。婚后取

得房产证,登记所有权人是刘某,刘某用自己的工资存折按期偿还按揭

款。经评估,该住房现已增值购买时的1倍,刘某主张该房屋为婚前个

人财产,代理人则认为,该房屋属刘某的婚前财产,但结婚后偿还的按

揭款及房屋增值部分,属共同财产,要求予以分割。试就本案情节,依

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谈谈你的看法并简述理由。

5、黄明与叶莉于1980年结婚,结婚前叶的父母送给叶一盒价值万

元的首饰作为嫁妆。婚后黄、叶生育两个子女。1990年,叶不幸遇车祸

身亡。2001年,黄明认识了焦娟,两人彼此都有好感,经人撮合,两人

于2002年结婚。婚后,两人感情很好。考虑到焦娟没有子女,黄便与焦

商量,把首饰归焦个人所有,其余财产作为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两人签

订了协议并到市公证处公证。后来,黄明的长子黄磊知道了父亲和继母

的协议后,非常生气,觉得父亲把母亲的东西送人,太不应该,便动员

其妹黄芳一起到法院起诉,要求焦娟将首饰交出来。法院受理了此案。

请问:叶莉的父母送给叶的首饰是什么性质的财产?黄明与焦娟订立的

财产协议是否有效?

6、1997年,张某和王某相识并恋爱,当时张某未满20周岁,为了与

他结婚,张某伪造了一个年龄证明,到民政部门骗领了结婚证.结婚后不

久,张某忍受不了王某的一些行为,想到法院离婚,请问法院该判张某

离婚吗?张某能否分割王某的财产?

答  案

1、宣告死亡,是指公民下落不明达一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由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制度。宣告死亡法律上的一种推定死亡,而

不是生理死亡,目的在于保护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宣告死亡后的法律后果是被宣告死亡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被依法解除,

其配偶可以与他人结婚,其子女可以被他人收养,其遗产可以被继承人

继承。在案例中,李楠与贺敏的婚姻关系,自法院判决宣告李楠死亡之

日起解除。问题的关键在于法院宣告李楠死亡的时间和李楠在外和白雪

结婚的时间是之前,还是之后。如果是之前则构成重婚罪嫌疑或事实婚

姻的情况(看法院怎样去认定)。白雪可以接受李楠和贺敏各一半财产

的那份。也就是4分子一。如果是之后,就是合法婚姻,则,白雪完全

可以继承李楠和前期那一半的财产。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

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消对他的死亡

宣告。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37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

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消,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

撤消死亡宣告之诶起自行恢复;如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

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2、

(1)、法院可以判决准予双方离婚,这是因为本案中王某有赌博恶

习,经过一次判决不准离婚的诉讼后还不悔改,应认定王某有赌博恶习

屡教不改。而且双方经过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超过一年的时间双方没有

同居,夫妻关系没有改善,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根据《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法院应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2)、女儿应判决由李某抚养为宜。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未成年子

女抚养问题的原则是“有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成长”为标准。本案

中,王某沾染赌博恶习且屡教不改,其抚养未成年子女明显对子女不

利,相反李某无此问题且李某通过自己劳动能够抚养女儿,故应判决由

李某抚养;(3)、分居期间,男方所借款项应由王某自行清偿,因为

这是王某借款并没有用于夫妻双方共同的生产生活开支而是资助他人,

属于王某的个人债务,只能由王某自行清偿;女方,即李某所借款项,

属于其与王某的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负担。这是因为父母

对于未成年子女有平等的抚养义务,李某借款用于抚养子女,故属于共

同债务,应共同清偿。

3、 答: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有狭义和广义两种理解。狭义上的夫妻

忠实义务,又称贞操忠实义务,仅仅意味着配偶性生活的排他专属义

务。广义上的夫妻忠实义务,不仅包括夫妻在性生活上互守贞操,不为

婚外性行为,也包括夫妻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不得为第三人利益牺牲、

损害配偶的利益。我国《婚姻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

实,互相尊重……”而且《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又将“重婚或有配偶与

他人同居”作为可以离婚的法定事由之一。

  关于忠诚协议是否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问题,是审判实践中的一个

热点、难点。对此,有一种观点认为,《婚姻法》第4条所规定的忠实

义务,是一种道德义务,而不是法律义务,夫妻一方以此道德义务作为

对价与另一方进行交换而订立的协议,不能理解为确定具体民事权利义

务的协议。因此,对夫妻双方签有忠实协议,现一方仅以对方违反忠实

协议为由,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协议或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应当根

据《婚姻法解释一》第三条“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

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规定,不予受

理。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对违反夫妻忠诚协议、情节尚未达到“与他人

同居”程度的,如何承担责任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法律也没有明文禁

止当事人对此作出约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签订的“忠诚协

议”完全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

  我们认为,对于忠诚协议等婚姻契约纠纷,关键是审查有关协议是

否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如果该协议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当然是

无效的,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如果协议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

定,且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则该协议是有效的,应当得到法

律的支持。当然,如果约定的赔偿数额过高的,可以予以调整。具体理

由分析如下:

  (1)《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

庭关系。”据此可知,相互忠实是夫妻之间的法定义务。法律这样规

定,对于维护一夫一妻原则,保护婚姻家庭和受害一方的权益,都具有

重要的意义。这一规定,对于夫妻关系来说,既有规范性,又有导向

性。法律要求夫妻互相忠实,并不意味着用法律手段强行维持感情确已

破裂的夫妻关系,也不意味着法律能够强制违反忠实义务的一方履行忠

实义务。但是,法律既然将互相忠实规定为法定义务,则当事人违反该

种义务的情况下,就可能要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例如,《婚姻法》第

四十六条就明确规定,在离婚时,受害的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过错方进行

赔偿。而这里的过错,主要就是指违反婚姻法规定的相互忠实的义务的

情形。在法律已经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忠诚的情况下,有些人还

坚持认为相互忠诚只是夫妻双方的道德义务而非法律义务,显然是不正

确的。

  (2)夫妻相互保持忠诚是婚姻关系最本质的要求,婚姻关系稳定

与否很大程度上有赖于此。违约赔偿的“忠诚协议”,实际上是对婚姻

法中抽象的夫妻忠实责任的具体化,完全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所

以应该而且能够得到法律的支持。

  (3)有人认为,忠诚协议属于情谊行为,这种行为并不受法律的

保护。实际上,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婚姻并非儿戏,其与请客吃饭

等情谊行为是不同的。请客吃饭等情谊行为只受道德调整,而不受法律

规定,答应请客的一方不践行诺言的,他人并不能依照法律的途径强制

其请客,也不能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而婚姻关系则有所不同,其既受

道德调整,同时受法律规范。因此,在婚姻关系中,男女双方达成的忠

诚协议,并不属于情谊行为。

(4)实际上,忠实义务虽然是一种法定义务,但这种义务却并不具

有可强制执行性,因此,夫妻一方以另一方违反忠实义务为由要求对方

依法履行该种义务的,法院对该类案件不予受理。对此,《婚姻法解释

一》第三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不过,在夫妻之间

签订了“忠诚协议”的情况下,夫妻一方起诉的依据并非婚姻法第四

条,而是双方签订的协议本身。因此,这类案件并不适用上述《婚姻法

解释一》第三条的规定。

4、法院审理中对有关该房是全部属于一方婚前个人财产还是部分属于

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如何处理,同样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房属刘某的婚前财产,但李某可以分割婚后偿

还的按揭款。因为该房是婚前刘某个人购买,而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应视

为用共同财产来偿还的债务,李某有权要求刘某偿还婚后还贷部分的一

半。且增值部分也为刘某婚前财产,因为增值部分也是依附于刘某婚前

所购房屋的物权而产生,由此引起的价值增值及亏损也应归属于该房屋

产权人。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房屋属刘某的婚前财产,但结婚后偿还的按揭

款及房屋增值部分,属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理由为:(1)该房是刘某

婚前交纳首付款按揭购买,并且婚后取得房产证,所有权人是刘某。该

房并不因刘某与李某结婚而变成夫妻共同财产。(2)婚后刘某用个人工

资交纳按揭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

的财产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适用法定共同财产制,即任何一方

的工资奖金收入均为夫妻共同财产。故对于婚后刘某交纳的按揭款应确

定为用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偿还的刘某婚前个人债务,现双方离婚,对此

部分必然要进行分割。(3)该房的增值部分也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

分割。但应扣除首付款所占的增值比例。因为该房虽由刘某个人购得,

属刘某婚前个人财产,但在与李某结婚后,在夫妻共同生活过程中共同

支付按揭款。现该房屋增值,对此增值部分如何认定,应从夫妻共同财

产的性质出发,本着有利于巩固我国传统夫妻家庭关系的原则处理。另

外,刘某婚前交纳的首付款与婚后双方的交款共同保证了房屋能够增

值,在分割时对其首付款的增值部分予以扣除符合法律的规定。

经过律师的分析、说服工作,法院采信了第二种意见!维护了委托

人李某的合法权益!

5、叶莉的父母送给叶的首饰是赠与性质的财产。黄明与焦娟订立

的财产协议没有效力。因为签订的财产协议还有两个孩子的财产。

6、最佳答案可以,只要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当判决离婚。婚姻存

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割。

《婚姻法解释(一)》

第八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

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婚姻法》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

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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