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分析

更新时间:2024-11-09 00:03:08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29日发
(作者:台州交警网违章查询)

《经济法》案例分析

第1章个人独资企业法

1、顾勇是一家国有企业的职工,近年来其就职企业的效益连连滑坡,面临破产。他很想自立门户创

建一家独资企业,自己做老板。他根据自己的理解和一些非官方途径了解到的信息,勾勒出欲设企业的大

致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为“洁又惠”面点制作有限责任公司,自己为该企业董事长。听说独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只要

1元钱,即象征性地出一点就可以了,所以资本暂定为400元,外加一些碗筷、几把桌椅;而且注册资本

越低,他承担的责任也就越少。顾勇准备借用一处即将拆迁的街面房作为经营场所,到几个月后面临拆迁

时再想办法解决经营场地问题。

顾勇计划雇用3名左右的职工,但支付的工资中不包含社会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等内容,

这些项目由职工自己想办法解决。由于企业业务较少,没必要设置帐簿、配备专门的财会人员。又由于顾

勇不太懂经营管理,所以他准备聘用一名经理来管理企业;但是又需控制经理的权力,较重大的事项均由

顾勇自己来决定。如果经理在外代表企业所进行的活动超越其职权对企业不利的,则由该经理自行对外负

责。

最后,独资企业不取得法人资格故无需登记,过几天去做一块企业的招牌挂在经营场所即可开业了。

顾勇的以上想法和计划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答:顾勇的以上想法和计划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1)企业名称。个人独资企业名称中不能有“有限”、“有限责任”、“公司”的字样。

(2)“注册资本越低,他承担的责任也就越少。”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注册资本不作为对外债务承担的担保。

(3)“顾勇计划雇用3名左右的职工,但支付的工资中不包含社会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

等内容,这些项目由职工自己想办法解决。”根据法律规定,雇主支付给雇员的工资中应当包括社会养老

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等基本保险。

(4)“由于企业业务较少,没必要设置帐簿、配备专门的财会人员。”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企

业必须设置会计账簿,财会人员可以自己兼任。

(5)“如果经理在外代表企业所进行的活动超越其职权对企业不利的,则由该经理自行对外负责。”根

据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可以聘用企业的管理者,但投资者对所聘用的企业管理者

的权利限制,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6)“独资企业不取得法人资格故无需登记,过几天去做一块企业的招牌挂在经营场所即可开业了。”

任何市场主体要获得合法的主体地位,必须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个人独资企业也不例外。所以顾勇只

有到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才能营业。

2、张欣大学毕业后在家待业三年,始终未能到合适的工作。2000年1月,他听说《个人独资企业

法》开始施行,办企业没有资金数额的要求,于是决定自己干,成立一家个人独资的小批发商品店。但因

三年来只做过几份临时工作,张欣手里只有3000元的积蓄,办店要租房、买货架等,钱远远不够。父母

为了支持儿子,拿出7000元积蓄送给了张欣。

此后,张欣到一个比较满意的店面,以每月1000元的价格租了下来,留下1000元做装修之用,然

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个人名义申报8000元的出资额,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审查,向其颁发了营业

执照。

小商品批发店很快开业了,但因张欣根本不懂经营,又没进行市场调查,仅凭个人喜好进货,经营不

到2年,就拖欠厂家货款10000元,向甲、乙、丙欠债各2000元,欠房租6000元。

各债权人不断上门讨债,张欣感到实在经营不下去了,于是对各债权人说:“我现在正好还剩价值8000

元的货,我在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也是8000元,反正就这些了,你们拿去顶账好了,还不上的就不还了。”

各债权人一致认为张欣应该欠多少还多少,而不能以登记的出资额为限。张欣认为登记出资额就是为

确定承担责任能力的,因此8000元以外还不上的就可以不还了。

债权人甲知道当初张欣开办企业时,张欣的父母出资7000元的事,因此提出,该批发店是以家庭共

有财产出资的,应当由张欣及其父母共同承担责任,张欣还不上就应由父母还。张欣认为那7000元是父

母送给自己的,因此不是家庭共同出资,并且也未作家庭出资的登记,所以仅是其个人出资。双方争执不

下,各债权人共同将张欣诉至法院。

问题:试分析各方观点的正误

回答:(1)张欣的观点:“我现在正好还剩价值8000元的货,我在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也是8000元,

反正就这些了,你们拿去顶账好了,还不上的就不还了。”“张欣认为登记出资额就是为确定承担责任能力

的,因此8000元以外还不上的就可以不还了。”

错误。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办理工商登记的注册资本(出资额)不作为对外

承担债务的担保。

(2)“债权人甲知道当初张欣开办企业时,张欣的父母出资7000元的事,因此提出,该批发店是以

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应当由张欣及其父母共同承担责任,张欣还不上就应由父母还。”

错误。因为张欣在登记是明确“以个人名义申报8000元的出资额”,所以该批发店是个人出资,应由

张欣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只有在登记时明确以家庭财产出资的,才能以家庭财产承担责任。

3、甲投资设立乙个人独资企业,委托丙管理企业事务,授权丙可以决定10万元以下的交易。丙以乙

企业的名义向丁购买15万元的商品。丁不知甲对丙的授权限制,依约供货。乙企业未按期付款,由此发

生争议。下列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A)。

A、乙企业向丁购买商品的行为有效

B、丙仅对10万元以下的交易有决定权,乙企业向丁购买商品的行为无效

C、甲向丁出示给丙的授权委托书后,可不履行付款义务

D、甲向丁出示给丙的授权委托书后,付款10万元,其余款项丁只能要求丙支付

提示:个人独资企业受托或受聘的人员超出授权,以企业名义与善意第三人之间发生的交易行为,对

个人独资企业有效。即,投资者对所委托的管理者的权利限制,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对内部对外!

第2章合伙企业法

1、2008年元月,甲乙丙共同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以现金5万出资,乙以房屋作

价8万出资,丙以劳务作价4万出资;各合伙人按相同的比例分配利润、分担亏损。

合伙企业成立后,为了扩大经营,于2008年6月向银行贷款6万,期限为1年。2008年8月,甲提

出退伙,鉴于当时合伙企业盈利,乙丙表示同意。同月,甲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

2008年9月,丁入伙,入伙协议约定按各合伙人按相同的比例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丁入伙后,因经

营环境变化,企业严重亏损。2009年5月,乙丙丁决定解散合伙企业,并将合伙企业现有财产价值3万,

予以分配,但对未到期的银行贷款未予以清偿。

2009年6月,银行贷款到期后,银行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发现该企业已经解散,遂向甲要求偿还全

部贷款,甲称自己早已退伙,不负责清偿债务。银行向丁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丁称该笔贷款是在自己入伙

前发生的,不负责清偿。银行向乙要求清偿全部贷款,乙表示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相应的数额。

银行向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丙则表示自己是以劳务出资的,不承担偿还贷款义务。

问题:(1)甲的主张能否成立为什么

(2)丙的主张能否成立为什么

(3)丁的主张能否成立为什么

(4)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应如何清偿

(5)如银行起诉甲并实现全部债权6万后,甲如何追偿

回答:

(1)甲的主张能否成立为什么

答:不能成立。合伙企业法规定:退伙的合伙人应对其退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

以,甲对银行贷款应承担责任。

(2)丙的主张能否成立为什么

答:不能成立。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无关合伙人的出资方式,

所以,丙对银行贷款应承担责任。

(3)丁的主张能否成立为什么

答:不能成立。合伙企业法规定:新入伙的合伙人应对其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所以,丁对银行贷款应承担责任。

(4)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应如何清偿

答:先用合伙企业财产清偿,不足的部分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案中,应先收回合伙人乙

丙丁分配的合伙企业3万元的财产,用于清偿银行贷款,不足的部分由甲乙丙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5)如银行起诉甲并得以实现全部债权6万后,甲如何追偿

答:甲应要求乙丙丁按照合伙企业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承担自己应承担的份额。

2、甲、乙、丙、丁四人共同投资设立A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内容如下:由甲、乙执行合伙企业

事务,丙、丁不得过问企业事务;利润和损失由甲、乙、丙、丁平均分配和分担。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过

程中,为提高管理水平,甲自行决定聘请王某担任合伙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因合伙企业发展良好,乙打算

让其朋友郑某入伙。在征得甲的同意后,乙即安排郑某参与合伙企业事务

要求:依上述情况和合伙企业法相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合伙协议中关于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甲聘请王某担任经营管理人员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3)郑某是否已成为A合伙企业合伙人简要说明理由。

回答:

(1)合伙协议中关于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答:“由甲、乙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丙、丁不得过问企业事务”不符合法律规定。合伙企业法规定,

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方式为——由一个合伙人执行、由数个合伙人执行、全体合伙人执行。如果由数个合

伙人执行,其他合伙人有监督权。

其他约定符合法律规定。

(2)甲聘请王某担任经营管理人员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答:不符合。聘请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需要所有合伙人一致同意。

(3)郑某是否已成为A合伙企业合伙人简要说明理由。

答:没有。因为新合伙人加入合伙企业需要所有合伙人一致同意。

3、王海、李平、俞颖三人于1998年9月15日书面订立一份合伙协议。协议约定,三人共同出资10

万元开设一家综合商店;其中王海出资4万元,李平出资3万元,俞颖出资3万元;三人按出资比例分享

收益、分摊亏损。同年10月10日,三人缴清了全部出资,经工商机关核准登记,并领取了营业执照。

1999年2月18日,为解决资金周转困难,三人向该市城市银行贷款7万元,期限为1年。

1999年6月2日,李平向王海和俞颖提出,准备将自己在综合商店的全部财产份额以3万元的价格转

让给舒立欣后退出综合商店,王海、俞颖商量后表示同意。1999年7月1日,李平办妥了退伙手续,舒立

欣向李平交付了3万元。

王海和俞颖向舒立欣介绍了有关综合商店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并修订了合伙协议,向原登记管理机关

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1999年终结算时,该综合商店发生严重亏损。

2000年1月22日,王海、俞颖和舒立欣三人商定解散综合商店,综合商店现有财产5万元予以分配,

但对银行贷款如何清偿未作处理。

2000年2月18日,银行贷款到期,银行要求李平偿还全部贷款,李平说自己已经退出综合商店,对

合伙债务不负责,由舒立欣承担。

银行到舒立欣要求其偿还全部贷款,舒立欣说这笔贷款是在其入伙前由王海、李平、俞颖三人借

的,自己不负责。银行又到王海、俞颖要求偿还全部贷款,王海、俞颖均表示只按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

偿还应由其偿还的份额。

对本案有以下三种观点:

(1)应该由王海、李平、俞颖三人来还,因为是他们向银行借的钱,与舒立欣无关。三人按照原合

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承担清偿责任。

(2)应该由王海、李平、俞颖和舒立欣四人共同来承担,因为他们先后均是该综合商店的合伙人,

且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应该由王海、俞颖、舒立欣三人来还,因为合伙企业解散时的合伙人是他们三人,且承担无限

连带责任。

问题:你赞同哪一种观点说明理由

回答:赞同第二种观点。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退伙的合伙人对其退伙前合伙企业所欠的债务承担无

限连带责任;新入伙的的合伙人对其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7万元银行贷款是李平退

伙前、舒立欣入伙前合伙企业所欠债务,所以,四个合伙人应对7万元银行欠款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甲、乙、丙三人共同设立一合伙企业,并订立了书面合伙协议,甲、乙均在该协议上签字、盖章,而

丙因有事在外地,未在协议上签字、盖章。甲、乙积极筹备前期事宜,寻场地、购买设备,并将该企业命

名为“利德食品有限公司”。

[思考]:(1)该合伙企业协议书是否有效(2)该合伙企业名称是否合法

回答:(1)无效。合伙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且所有合伙人要在合伙写以上签字、盖章。

(2)不合法。合伙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有限、有限责任、公司”字样。

5、A先生与B有限责任公司协商后,决定设立一家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协议中规定:B公司向合伙企业

投资30万元,A负责经营管理,但不投资,B公司每年从合伙企业取得60%的收益,亏损时,责任及其它一切风

险均由A负担。随后,双方共同向登记机关申请合伙登记,登记机关工作人员C在收取了A的贿赂后,作出

登记决定,并颁发了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后A为了经营方便一直使用了B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对外进

行经营活动。

问题:(1)合伙企业设立必须具备的条件是什么(2)本案中有哪些违法行为应怎样处理

回答:(1)合伙企业设立必须具备的必要条件是什么

答: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不得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2)有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本案中有哪些违法行为应怎样处理

答:1)A只经营不投资。

2)不论合伙企业经营状况如何,B都要获得收益,一切风险都由A承担。

3)A为了经营方便一直使用了B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对外进行经营活动。

第3章公司法

1、某高校、某国企与某私企签订合同决定共同投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其中,高校以高新技术

成果出资,作价15万,国企以厂房出资,作价20万,私企以现金20万元出资。后私企因资金紧张实际

出资14万元。

请问:(1)该有限责任公司能否成立,为什么(2)以非货币形式出资,应办理什么手续

(3)私企承诺出资20万,实际出资14万,应承担什么责任

(4)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向什么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应提交哪些文件或资料

回答:

(1)该有限责任公司能否有效成立,为什么

答:能。符合有限责任公司成立的基本要件。

(2)以非货币形式出资,应办理什么手续

答:评估作价,所有权转移至公司。

(3)私企承诺出资20万,实际出资14万,应承担什么责任

答:补齐出资,向其他按约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4)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向什么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应提交哪些文件或资料

答:应向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应提交的资料包括:

1)银行出具的入资凭证作为货币出资的证明,以会计师事务所或评估事务所出具的评估报告作为非货

币出资的证明;

2)《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投资者名录》、《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

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

3)公司章程(提交打印件一份,请全体股东亲笔签字;有法人股东的,要加盖该法人单位公章);

4)以货币方式出资的,提交《企业交存入资资金凭证》第二联;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不能采取分

期缴付方式,应提交全部非货币出资的评估报告(涉及国有资产评估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

文件);

5)《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其他名称预先登记材料;

6)股东资格证明;

7)《指定(委托)书》;

8)《企业秘书(联系人)登记表》;

9)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后置许可项目的,应提交

《承诺书》。

10)其他,如打印的股东名录和董事、经理、监事成员名录各一份。

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个人资产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注册资本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B、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注册资本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C、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个人资产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D、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甲、乙、丙、丁、戊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成立后甲要求转让出资给庚,丙表示同意,丁、

戊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乙以前曾与庚共事有过恩怨,故坚决反对,但出价又不如庚高。

后甲将出资转让给庚,并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乙不服,认为这是甲故意跟自己过不去,并认为此转让无

效。对该公司股东甲的出资转让行为,以下说法错误的是(B)。

A、甲不能转让出资,因为没有征得全体股东的同意

B、甲可以转让出资,因为已有过半数的股东表示同意

C、甲不可以转让出资,因为占公司股本半数以上的股东乙表示不同意

D、甲的转让行为无效,因为乙虽不同意转让出资,但同意购买甲的出资,而且乙对该出资有优先

购买权。因此,甲应当将该出资转让给乙

例:甲股份有限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变更公司章程,在其营业范围中增加“制售成衣”一项,但尚未

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对甲公司变更章程的行为,下列判断中正确的是

A、因其是董事会作出的决议,故不能发生变更的效力

B、董事会可以对此作出决议,但其未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而不发生变更效力

C、应由股东会作出决议,自决议生效时发生变更效力

D、应由董事会作出决议,并自办理变更登记时发生变更效力

例:甲、乙两公司与刘某、谢某欲共同设立注册资本为20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他们在拟定公司章

程时约定各自以如下方式出资。下列哪些出资是不合法的

A、甲公司以其企业商誉评估作价80万元出资

B、乙公司以其获得的某知名品牌特许经营权评估作价60万元出资

C、刘某以保险金额为20万元的保险单出资

D、谢某以其设定了抵押担保的房屋评估作价40万元出资

例:甲、乙、丙、丁、戊拟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公司,以商品批发为主,其中甲、乙打算以货币出资,

分别为20万元和60万元,丙以实物出资,经评估机构评估为20万元,丁拟以劳务出资,戊拟以自己的姓

名使用权出资。在本案中,丁、戊的出资是否合法有效

A、可以B、不可以C、经其他股东同意后可以D、经公司登记机关认可后可以

例:甲、乙、丙共同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从事速冻汤圆的生产。甲以现金12000元,乙以自己拥有

的一台机器设备出资,经评估作价10000元,丙打算用自己拥有的专利技术出资,那么,丙的出资最少为

多少

A、8000元B、18000元C、3万元D、50万元

例:甲、乙同为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甲欲把自己对该公司的全部出资转让给乙,应如何操作

A、直接转让即可B、须经全体股东同意

C、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D、须经全体股东2/3以上多数同意

例:甲、乙、丙、丁、戊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成立后甲要求转让出资给庚,丙表示同意,

丁、戊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乙以前曾与庚共事有过恩怨,故坚决反对,但出价又不如

庚高。后甲将出资转让给庚,并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乙不服,认为这是甲故意跟自己过不去,并认为此

转让无效。对该公司股东甲的出资转让行为,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A、甲不能转让出资,因为没有征得全体股东的同意

B、甲可以转让出资,因为已有过半数的股东表示同意

C、甲不可以转让出资,因为占公司股本半数以上的股东乙表示不同意

D、甲的转让行为无效,因为乙虽不同意转让出资,但同意购买甲的出资,而且乙对该出资有优先

购买权。因此,甲应当将该出资转让给乙

例:董事甲在一次董事会上,对一项议案表示异议,但在表决时又改变主意投了赞成票,事后,该决

议违反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那么甲(C)

A、不应对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负责,因为曾对该议案表示过异议

B、不应对公司损失负责,损失应由公司承担

C、应对公司损失负责,因为表决时投赞成票

D、如果在表决时表示异议已记载于会议记录中,则可免责

例:甲上市公司在成立6个月时召开股东大会,该次股东大会通过的下列决议中哪些符合法律的规定

A、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可以随时转让

B、公司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即日起可以对外转让

C、公司决定收回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的4%用于未来1年内奖励本公司职工

D、决定与乙公司联合开发房地产,并要求乙公司以其持有的甲公司股份作为履行合同的质押担保

例:下列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表述错误的是

A、甲有限公司董事每届任期4年B、乙有限公司董事每届任期2年,不许连任

C、丙有限公司的监事全部由股东代表组成D、丁有限公司的监事兼任公司董事

例: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监事的每届任期,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都为3年B、都为3年以下C、董事为不超过3年,监事为3年

D、董事为3年,监事为不超过3年

例:甲是H公司的经理,近日因其家中发生火灾导致大量财产被毁,为缓解其面临的经济困难,甲准

备将其原有的一辆轿车卖掉,由于不到合适的买主,甲决定把该车卖给自己所在的公司。依《公司法》

规定,甲销售汽车给H公司的行为该如何处理

A、只要是公平交易完全可以进行B、须经董事会同意方可以进行

C、甲作为公司经理完全有权决定是否进行D、须经股东会同意或公司章程允许方可进行

例:王某是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02年6月,因公司需要购进一台汽车开展业务,于是私下将自己

的汽车卖给公司。同年10月,他又以本公司资产100万元为公司股东高某的购房贷款提供担保。03年2

月事情暴露,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王某将自己的汽车卖给公司的做法是违法的

B、如果事前经过股东会的同意,则王某卖车的行为就是合法的

C、王某为高某提供担保而取得的收入应当上缴公司

例:刘某系甲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兼总经理,该公司主要经营计算机销售业务。任职期间,刘某代理

乙公司从国外进口一批计算机并将其销售给丙公司,甲公司得知后提出异议。本案应该如何认定和处理

A、刘某的行为与甲公司无关,甲公司无权提出异议

B、刘某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其代理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无效,所进口的计算机应由甲

公司优先购买

C、刘某违反竞业禁止义务,但这并不影响销售合同的效力,由这笔买卖所得的收益应当归甲公司

所有

D、刘某违反竞业禁止义务,但这并不影响销售合同的效力,也不影响他因这一买卖所得的收益,

仅存在被罢免的可能性

例:某有限公司股东会决定解散该公司,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清算组的成员是

a、股东b、由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

c、由有关主管机关指定有关人员d、由董事会确定具体组成方案

例:渝城有限责任公司因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届满而解散,成立了清算组。清算组在清算期间实施的下

列行为哪些是错误的

A、为抵偿甲公司债务而承揽了甲公司的一项工程B、以清算组为原告起诉一债务人

C、留足偿债资金后将公司财产按比例分配给各股东D、从公司财产中优先支付清算费用

第5章合同法

1、孙某为他人合伙经营服装生意,于3月12日向许某借款万元,约定借期6个月,月息为银行利息

的倍,至9月12日本息一次还清,孙某为许某出具了欠条。孙某用此款与他人合伙倒卖旧家电,被工商

机关查获,旧家电被全部没收并每人1万元。孙某为翻本,竭尽所有财产再次经营家电生意,又亏损,

至还款期届满,已经无支付能力。许某多次催要,孙某无法清偿欠款。

某日,许某又向孙某催债,恰有姜某孙某还款,孙某连忙将话岔开,进行掩饰。许某经了解,原来

孙某数年前曾借给姜某1万元作经营资金,现在本息已达2万元。姜某准备归还孙某该借款本息,但孙某

认为收回这2万元也得还债,让姜某暂不要归还。

一年后,孙某仍无归还许某借款的意思,许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姜某向其支付2万元以清偿

孙某所欠的债务。问题:许某的起诉对不对为什么

答:对。行使代位权。

2、甲乙两公司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了一份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100台精密仪

器,甲公司于8月31日前交货,并负责将货物运至乙公司,乙公司在收到货物后10日内付清货款。合同

订立后双方均未签字盖章。7月28日,甲公司与丙运输公司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双方约定由丙公司将100

台精密仪器运至乙公司。8月1日,丙公司先运了70台精密仪器至乙公司,乙公司全部收到,并于8月8

日将70台精密仪器的货款付清。

8月20日,甲公司掌握了乙公司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确切证据,随即通知丙公司暂停运输其余30

台精密仪器,并通知乙公司中止交货,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及时提供了担保。

8月26日,甲公司通知丙公司将其余30台精密仪器运往乙公司,丙公司在运输途中发生交通事故,

30台精密仪器全部毁损,致使甲公司8月31日前不能按时全部交货。9月5日,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承担

违约责任。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及《合同法》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乙公司订立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甲公司8月20日中止履行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3)乙公司9月5日是否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回答:

(1)甲乙公司订立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答:已经成立。书面合同在没有签字盖章之前,一方当事人用行为履约而另一方接受的,合同成立。

(2)甲公司8月20日中止履行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答:甲公司8月20日中止履行合同的行为合法。他在行使不安抗辩权。因为甲公司掌握了乙公司转

移财产、逃避债务的确切证据。

(3)乙公司9月5日是否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答:乙公司9月5日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按严格责任原则,甲有违约事实。

3、甲建筑公司向乙、丙、丁、戊水泥厂各发函,称,“急需X号水泥1000吨,每吨价格300元,货

到付款。”乙水泥厂收到函件后立即回函“函收到,即日发出”;丙水泥厂收到函件后,未直接回函,但

当即组织车队运输该型号水泥1000吨,给甲送过去;丁收到函件后,立即回函“同意发货,款到即发”;

戊收到函件后,立即回函“同意发货,价格为元吨。”请分析上述上述乙、丙、丁、戊的行为是否构成

承诺

回答:甲的函件内容具体明确为要约,该要约到达生效;

乙是以通知的方式表示完全同意,为承诺;

丙是以实际行动的方式表示承诺;

丁更改了要约的实质内容,是一份新的要约;

戊的回函总体上与甲的要约内容一致,并无实质性改变,原则上也是一份合格的承诺;如果甲收到戊

的信函后,及时表示反对,戊的行为就不是承诺,而是一份新的要约了。

4、张某于1997年向李某借款2万元,现已到期,但张某无力还款。李某经调查,发现张某曾帮王某

做过木工活,还有3万元工钱没有拿回来,且已到期近半年。问:李某有权采取何种措施维护自己的权利

答案提示:李某可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向自己偿还2万元。《合同法》第73条规定: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

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5、张某为乙厂的业务员,受乙厂的委托持空白合同书前往某市采购原材料。该市的丙厂作为供货方,

私下答应给张某高额回扣,请求张某以同等价格购买其厂内成较差的原材料。张某在丙厂的诱惑下,根

据丙厂的意思签订了买卖合同。问:该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

答案提示:该买卖合同无效。因为该合同属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6、甲厂于2000年10月向某市乙厂发出一份已盖章的订货合同,欲订购某货物若干吨,价格若干

元,于11月上旬交货。乙厂接到合同后,于承诺期限后送达回函,并在合同上盖了章,但在合同上加上

一条:?°如有争议,在卖方所在地仲裁解决。?±甲厂收到回函后,对乙厂改动意见不同意,故没有即时

回话。不久,乙厂送来货,甲厂也已同意接收。其后,双方就货物质量问题发生争议,乙厂要求在自己所

在地仲裁解决,而甲厂则要诉至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正确的表述是:

A.乙厂的承诺有效B.乙厂提出的是新要约

C.合同已在履行,合同有效D.有关合同纠纷只能自行协商解决

理由:乙厂承诺迟到,无效,为新要约;乙厂回函中对要约的内容作了实质性变更,为新要约。

但乙厂送货后甲厂同意接受,用实际行动承诺,合同成立、有效。

7、崔某(被告)为一个体户,长期在外经商。5月初被告回家探亲并拜访母校时,发现母校?a?a某

县办小学校(原告)房屋年久失修,且拥挤不堪,便主动提出愿捐款100万元为原告盖一栋小楼,条件是

原告同时也必须为此投入一笔配套资金。原告当即表示同意。同年5月25日,原告又与被告协商确定资

金到位时间和开工时间,被告提出其捐款将在9月底到位,在此之前请原告做好开工准备,包括准备必要

的配套资金。同年7月初,原告开始将其原有的5间平房校舍拆除,并于7月底到一家信用社贷款50

万元,贷款期限为2年。

同年9月初,原告到被告催要捐款,被告提出因其生意亏本暂时无力捐款。原告提出可减少捐款,

但被告表示仅能捐出数万元。双方不能达成协议,原告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履行诺言,否则

赔偿原告遭受的全部损失。被告辩称双方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他没有义务必须捐款,至于原告遭受的损

失是由于其自己原因造成的,他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请问:(1)双方是否成立赠与合同关系

(2)被告是否可以撤销赠与如果撤销赠与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回答:

(1)双万是否成立赠与合同关系为什么

答:不成立。因为赠与合同是实践性合同,于交付赠与物时成立。

(2)被告是否可以撤销赠与如果撤销赠与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答:被告可以撤销赠与。但被告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因为由于被告的不诚信,造成了原告信赖利益

的损失。

8、某手表厂为纪念千禧年特制纪念手表2000只,每只售价2万元。其广告宣传主要内容为:(1)纪

念表为金表;(2)纪念表镶有进口钻石。后经证实,该纪念表为镀金表;进口钻石为人造钻石,每粒价格

为1元。手表成本约1000元。为此,购买者与该手表厂发生纠纷。问:该纠纷应如何处理

答案提示:按可撤销合同处理,理由为欺诈。

9、某市食品公司因建造一栋大楼急需水泥,其基建处遂向本省的青峰水泥厂、新华水泥厂及原告建

设水泥厂发出函电。函电中称:?°我公司急需标号为150型号的水泥100吨,如贵厂有货,请速来函电,

我公司愿派人前往购买。?±三家水泥厂在收到函电后,都先后向食品公司回复了函电,在函电中告知备

有现货,注明了水泥价格,而建设水泥厂在发出函电的同时,派车给食品公司送去了50吨。在该批水泥

送达之前,食品公司得知新华水泥厂所产的水泥质量较好,且价格合理,于是向新华水泥厂发去函电:?°

我公司愿购买贵厂100吨150型号水泥,盼速发货,运费由我公司负担。?±在发出函电后的第二天上午,

新华水泥厂发函称已准备发货;下午,建设水泥厂将50吨水泥送到。食品公司告知建设水泥厂他们已决

定购买新华水泥厂的水泥,因此不能接收建设水泥厂送来的水泥。建设水泥厂认为食品公司拒收货物构成

违约,双方协商不成,建设水泥厂遂向法院起诉。

[问题](1)合同订立的程序包括哪几个阶段

(2)食品公司向三家水泥厂分别发函的行为,在合同法上属于什么行为三家水泥厂回函的行为是什么

行为食品公司第二次向新华水泥厂发函的行为是什么行为食品公司与新华水泥厂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

立为什么

(3)建设水泥厂与食品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食品公司有无义务接受建设水泥厂发来的货物本

案中建设水泥厂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回答:(1)合同订立的程序包括哪几个阶段

答:合同的订立分为两个阶段?a?a要约和承诺。

(2)食品公司向三家水泥厂分别发函的行为,在合同法上属于什么行为三家水泥厂回函的行为是什

么行为食品公司第二次向新华水泥厂发函的行为是什么行为食品公司与新华水泥厂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

成立为什么

答:食品公司向三家水泥厂分别发函的行为,在合同法上属于要约邀请。

三家水泥厂回函的行为是要约。

食品公司第二次向新华水泥厂发函的行为是承诺。

食品公司与新华水泥厂之间的买卖合同以成立。因为食品公司已对新华水泥厂的要约进行承诺,而且

承诺通知已到达新华水泥厂。

(3)建设水泥厂与食品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食品公司有无义务接受建设水泥厂发来的货物

本案中建设水泥厂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答:不成立。食品公司无义务接受建设水泥厂发来的货物。建设水泥厂的损失应由建设水泥厂自己承

担。

10、某化肥厂诉某农资公司履行合同纠纷案

1994年1月2日,某化肥厂业务员郭某出差时在火车上碰巧遇某农资公司经理匡某及秘书李某,双方在

火车上谈论生意。郭某介绍了厂里的主要产品及其价格,匡某对该化肥厂的钾肥感兴趣,表示可以考虑买入

一批,准备春耕季节的市场需求。下火车后,郭某决定与匡某等同住一家宾馆。双方都看过对方的有关证件

后,郭某拿出已经盖了合同专用章的合同文本,填写了有关事项,签名,递给匡某签名,匡某说不需要自己亲

自签名,让秘书李某签名就行。李某按照匡某的意思签了名。

签完名才想到没有合同专用章。郭某说不要紧,只要双方有意做生意就行。双方可以先签好合同,一

式两份,等匡某和李某回到公司后再益章,然后传真给郭某,当做最后文件。匡某同意。

合同约定,化肥厂出售10吨优质钾肥给农资公司,每吨2000元,共2万元,化肥厂在3月15日之前送

货上门,货到付款。李某与匡某回到公司后,因为忙于年终收尾工作,把与郭某的合同一事忘记了。不久就

放假过年。郭某回到厂里却通知销售部,准备在3月15日之前发货并且送到农资公司。

3月12日,化肥厂把货送到农资公司时,农资公司却拒绝收货,说不知道与化肥厂有购销合同,已经

从别的厂采购了相同的化肥。

农资公司的经营人员通知经理匡某,匡某才想起与郭某的合同。但是他为了维护公司的利益,随即说

明签的只是合同草稿,没有盖章,合同还没有成立。后来又说该草稿是李某签的,李某不是法定代表人,

又不是业务员,签字无效。化肥厂把化肥卸下堆在农资公司门口,用油布遮好,声明对方必须接收并如数

付款。

双方僵持不下。化肥厂到法院起诉,要求认定双方合同关系成立,判决对方履行合同。

[问题]:(l)李某的签名是否有效(2)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审理]与[分析]

[审理]:法庭判决该合同是有效的合同,农资公司应该履行合同,接收货物,支付款项。

[分析]:《合同法》第33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

成立。”

本案在审理时,农资公司的经理矢口否认他让秘书李某签字,否定自己当时在场,声称自己不知道这

回事。化肥厂却到郭某曾经与匡某和李某住过的宾馆取证,到了匡某与李某的住房登记记录,宾馆开具

有关证明。匡某承认自己在那里住过,但还是否认知道这件事。法庭认为匡莱理由不足,认定李某的签名

是合法的代理,签名有效。

法庭认为该合同具备合同的基本条款,双方的意思表示也是一致,其他方面也符合法律的规定,应该

认定从郭某和李某签字时成立。法律并没有规定合同要有合同专用章才有效。农资公司的规定只有对内的

效力,不能抗辩对方当事人。

法庭最后判决该合同是有效的合同,农资公司应该履行合同,接收货物,支付款项。

11、李某系安徽某县农民,1995年春节后与几个同村人一起到浙江打工。因为不懂技术,又没有打工

经验,长时间不到工作。4月3日,李某来到建安建筑公司工地上,提出到工地打工,只要包吃包住,

工资少些没有关系。工地负责人见他可怜,就答应他,但是同时对他说明他没有建筑经验,每天在工地上

上下下很危险,公司对他以后的一切伤亡事故概不负责,由李某自己负责。李某当时写下字据,保证伤亡

由自己负责,不给公司带来任何麻烦。于是李某在工地上打工。

6月21日李某不慎从脚手架上摔下来。经过多家医院抢救,保住了腿脚,却留下右腿残疾,要靠拐杖

才能行走,还有轻微的脑震荡。这次事故中,李家花的医疗费和住院费40400多元,李家亲属到杭州探病、

照顾李某所花的车费、生活费共4000多元。

出院后,公司不让李某回到工地去,也不再发工资。李某回到家里,不能干农活,还要继续吃药养伤,

李家欠下一大笔债务。李家觉得非常不公平,到建安建筑公司要求赔偿。建安建筑公司拒绝了,认为公司

没有聘用李某,李某是自愿到工地干活,公司是照顾李某才让他到工地干活的,而且李某自己保证伤亡由

自己负责。李家多次索赔都没有成功。在1996年2月,李某在家属和某律师事务所的免费帮助下到法院

起诉。

问题:建安建筑公司让李某写的书面保证是否有法律效力

答案提示:法庭认为李某与建安建筑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成立,李某的书面保证无效。建安建筑公司

应支付李某医疗费、伤残补助费、营养费、家属因到医院照顾探病所花的旅差费、误工费等全部费用。

12、某县磁性材料厂诉某区应用技术研究所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

1990年5月20日,江苏省某县磁性材料厂与某区的应用技术研究所签订了一份技术转让合同。

合同规定,由转让方应用技术研究所提供其自己发明的具有先进技术水平的YY-4J、25WJSFT单向电

容运转导步调速电动机(附减速器)的全套技术及其设计图纸和必要的零件样品;受让方磁性材料厂支付转

让费50万元,分两次支付;第一笔入门费交完后转让方应及时交付图纸、零件并向受让方进行技术交底;

转让方承担该技术实施过程中的技术服务工作;受让方负责筹备资金并组织生产;产品通过鉴定合格投产

后,转让方分享利润得30%,分成期从产品正式投产之日起算三年为止;如因转让方的技术错误造成产品

失败,转让方将全部费用退回受让方。

合同签订后,6月5日,受让方支付了第一笔入门费25万元,并花40万元改造原有的设备,准备一

旦转让方把技术及其图纸送到厂里,就马上组织研究、投产。就在这时磁性材料厂听说该研究所正与某理

工大学的机械研究所打官司,理工大学告该应用技术研究所侵犯其专利权,涉及的技术就是磁性材料厂要

求转让的技术。不久法庭就判决应用技术研究所败诉,停止使用和转让该技术,赔偿理工大学机械研究所

损失费。

受让方磁性材料厂马上停止了投产的准备工作,经过改造的设备因为没有相应的技术和设备与之配套

也搁置没用了。于是向应用技术研究所要求退还已经交付的第一笔转让费,并且赔偿改造设备所花的40

万元。应用技术研究所只退回25万元,不同意赔偿设备改造费。应用技术研究所认为自己并没有要受让

方改造设备,是磁性材料厂作出的改造设备的决定,自己不应该对此负责。受让方在咨询了律师的意见后

到法院起诉,要求赔偿。

[案情焦点]技术转让方是否应对受让方的损失负责

[审理结果]应用技术研究所败诉,赔偿磁性材料厂40万元的经济损失。

签订合同只是开始,合同不一定能保证是有效的并得到完全履行。在实际生活中,从合同的签订到生

效、履行有时相隔一段时间,有时两人签订的合同根本就没有效力。如果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或者签订之

后履行之前因为一方的过错原因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不能履行,很可能会损害另一方的利益。这时造成原因

的一方是否应该负责呢负什么责任呢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合同法》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这是新的《合同法》的重要突破,它把对合同

的约束、监督延伸到了合同成立、生效之前的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缔约过程中一方假借订立合同,实施损害对方的行为或者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的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害时应负的责任。我国合同法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是指狭义的缔约过失责任。

结合本案,就会发现应用技术研究所有缔约过失责任。首先,它对转让的技术并没有所有权,有违反

法律的多项规定。法律规定,转让、买卖、租赁等经济活动中,转让方、出卖方、出租方必须有依法取得

的所有权或处置权,要保证不会有他人对受让人、买方、租赁方追究侵权等法律责任。本案的转让方也违

背诚实信用的义务没有把技术的真实情况告知受让方,没有把与理工大学的机械研究所的诉讼的情况告知

受让方。

其次,磁性材料厂因为要履行订立的合同造成损失。这种损失直接的原因是与应用技术研究所签订了

合同,材料厂想履行合同而改造设备;经过改造的设备之所以没有用,是因为转让方提供的技术有法律争

议,侵犯了他人的权利。损失与合同有直接的关系。

应用技术研究所显然有过错,是属于缔约过错的第二种,即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情况给他人

造成损失。如果能证明转让方明知是侵权还转让给磁性材料厂,就还触犯了第一种情形,即借订立合同非

法牟利。所以该研究所应该对损失负责。

13、陈某是天津三石公司供销科长,任职期间办理了三石公司与上海三木公司之间的供销、加工等多

方面的业务。1997年3月,陈某辞职后开办了六顺公司,六顺公司的办公房内存有一批三石公司的设备。

1997年4月1日,陈某对三木公司讲有一批设备要销售,销售价格确定为58万元人民币,并说明三木公

司如同意,应在一个星期之内给予答复。三木公司表示同意。同时陈某将一份载有上述内容、由陈某自己

签字、以三石公司为卖方的合同邮寄给三木公司。

三木公司4月4日收到该合同文本签字盖章后,于4月15日用特快专递寄给陈某。陈某于4月17日

收到该合同文本后,于4月18日告知三木公司,由于该批设备由于存放的时间较长,有些部件可能有些

问题,并讲明将于同日将该设备发送给三木公司。

三木公司4月26日收到该批设备。后来因为设备有故障,根本就不能正常运行,而且因机器故障致

一名职工严重受伤。三木公司到三石公司,要求退货,赔偿损失,并且承担受伤职工的医疗费用。

三石公司却说自己也是受害者,陈某已经离开三石公司,三石公司并没有委托陈某与三木公司签订合

同。因此拒绝承担责任。

双方争执不下。三木公司将三石公司告上法庭,要退回款项,赔偿损失,支付职工的医疗费用。

分析:表见代理本来属于无权代理,即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以被代理人的

名义进行。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

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但是表见代理与狭义的无权代理不同的是,相对人有充分的理由认为代理是有权代理,从而与之订立

合同。出于对善意的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法律特别规定表见代理有效,它不需要经过追认就产生效力,

被代理人不得拒绝履行代理行为对自己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此可见,表见代理与一般的无权代理有绝然不

同的法律后果。这实际上加重了被代理人的责任,让他更加谨慎的行使自己的授权。

表见代理的基本要件是:

一、相对人必须是善意的,并且是没有过失。善意是《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没有过失是相

对人对自己行为应尽到慎重小心的义务。二、相对人自己认为代理人是有权代理应有充分的理由。如果是

因为自己的原因而误以为对方有权代理造成损失,被代理人不承担责任。三、相对人已经与相对人订立了

合同。没有订立合同根本就谈不上要人负责的问题。

认清本案中陈某代理三石公司是表见代理是本案的关键。陈某以前是三石公司的供销科长,经常与三

木公司从事业务往来,这是三木公司信赖陈某的主要原因。而后来陈某辞职,三木公司并不知道,有理由

认为陈某依然是三石公司的职员,从而与之订立合同。

这符合表见代理的规定,该合同对三石公司发生效力。三石公司认为自己没有授权给陈某,三石公司

也没有收到三木公司的钱等理由,都不能对抗三木公司的请求,三石公司应先承担责任。至于三石公司与

陈某的关系应另案处理。

14、华盛信托投资公司诉远洋船务公司借款与抵押合同纠纷案

1992年,远洋船务公司(以下简称远洋公司)因为资金周转不过来,向华盛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投

资公司)申请贷款500万元人民币。因为主管部门规定该投资公司只能向其投资企业放贷,而且远洋公司

与投资公司不属于同一行政区域,因此该投资公司不能直接绘远洋公司贷款。

投资公司到另外一家与远洋公司同一行政区域的投资银行(以下简称投资银行),与远洋公司三家一

起商量,由投资公司向投资银行签订一份拆借资金50O万元的合同,但是资金不进入投资银行的账号,而是

直接进人远洋公司的账号;然后由投资公司与远洋公司在1992年9月10日签订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

投资公司借给远洋公司500万元人民币,月息是0.9%,每四个月付一次利息,贷款期为一年;远洋公司

以其所属的“大舜”号轮船作抵押。

远洋公司的上级公司得知远洋公司签订合同借了500万元,就决定挪用这笔款。远洋公司在上级公司

的指使下通知投资公司把款汇到上级公司在B市的工商银行的账号上,远洋公司的上级公司把这笔款完全

挪用到别的下属企业,远洋公司根本就没有用这笔款。

一年后,远洋公司无力还款。经过多次交涉,没有取得任何效果。远洋公司认为自己没有用钱,钱是

到了上级公司的账号上,应该向上级公司要求还钱。1993年1月,投资公司向远洋公司所在地的海事法院提

起诉讼,要求远洋公司偿还所欠的500万元及其利息,并要求依法拍卖“大舜”号轮船,从拍卖所得款项中

优先受偿。

[案情焦点](l)远洋公司与投资公司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2)该借款合同的附属合同船舶抵押合同是否有效

[审理结果]法院判决认定这两个合同都是成立的,但都属无效合同。

[法理分析]法院在判决时也认定这两个合同都是成立了,但都是无效的,并且所持的理由却不同。法

院认为借款合同无效是因为该合同的内容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的规定,不符合合同生效的基本要件。认为

抵押合同无效的理由是因为该合同在程序上违法,不符合法律对于轮船的抵押所作的程序上的规定,导致

合同虽然成立,但未生效。

对于借款合同,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它的生效方式,因此应该依照第44条的第一款进行,即认为生效

是从合同成立时开始。但是它仍然要符合合同生效的四个基本要件。本案的借款合同违反了要件之一,即

合同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法院认为投资公司作为金融机构,向不是其投资企业的远洋公司发放贷

款,超越了经营范围,违反了《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第18条的规定。而且借贷未经主管

部门批准,并且以拆借的名义贷款,是规避法律的行为。因此该借款合同是无效合同,远洋公司的上级公

司应当返还所得的500万元给投资公司。

15、1997年12月,某服装厂与某开发公司协商购买西服,并于同月16日向开发公司支付预付款20

万元。12月20日双方签订购销合同一份,规定:开发公司供给服装厂西服万件,总价款万元,货到黑河

后验证、验数,付总货款的40%,其余货款分别于1998年1月、2月付清,运费由开发公司负担。签约后,

开发公司于12月31日用汽车将货物从合肥市运至黑河市并存放于服装厂指定的停靠地点,开发公司向服

装厂提供了商检证明复印件。

但由于服装厂只筹集到20万元货款,不能按约定交付总货款的40%,故货物始终未卸车验数。开发公

司等候数日后,于1998年1月7日带运货车队离开黑河。服装厂人员追至孙吴县继续与之协商,但由于

服装厂仍不能按约定付足40%货款(约518800元),

开发公司遂将货拉回合肥市。服装厂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开发公司返还20万元预付款,并偿付违约

金64350。开发公司辩称,本公司按规定时间将货运至黑河,但服装厂在放宽时间后仍不能给付合同规定

的40%的货款,本公司才将货物拉回,违约的是服装厂。

问:哪一方违约为什么

答案提示:服装厂违约。开发公司行使后履行抗辩权。

16、甲商场与乙公司签订了500台电视机的买卖合同,由乙先供货,甲后付款,后乙发现甲经营不善、

产品积压价值达到1000万,对许多供货商已不能付款,乙以此作为证据,拒绝先将500台电视机交付给

甲,乙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

答案:不仅不违约,反而是合法行为,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目的在于防止风险和损失扩大。

17、甲药店与乙药厂订立合同,甲购买乙的药品,由甲先付款,乙后供货。后甲发现丙起诉乙卖伪劣

药品,法院虽未作出判决但给庭审质证已证实该事实。

提示:甲和丙买的虽然不是一种药,但甲以乙卖伪劣药品、信誉扫地为由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

绝先付款,而不认定为违约。

18、某贸易公司诉某纺织公司合同违约案

某纺织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乙服装厂在1994年10月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约定在当年12月31

日前,甲公司向乙服装厂交付加厚毛涤纶布5万米,价格为16万元,总价款为80万元,交付方式为服装

厂自行到甲公司的仓库提货,交货之后10日内服装厂付清全部的款项。

签订合同后不久,服装厂就更换了领导人。新任厂长认为加厚毛涤纶布的服装市场销路不好,遂向甲

公司提出要减少合同订购的毛涤纶布的数量,但是该提议未得到对方公司同意。恰好服装厂得知某贸易公

司也有相关的业务,遂与贸易公司商量,想把乙服装厂与甲公司的订货合同中的货物转让给贸易公司,乙

服装厂不从中赚取任何利润。贸易公司同意了,双方签订了一份书面的协议。

服装厂于是发函给甲公司,说明该批货物已转让给予邻县的某贸易公司,由贸易公司到甲公司直接提

货。甲公司收到该函后,一直未予答复。贸易公司于同年12月31日将货提回,并同时付清了80万元货

款。一周以后,贸易公司在检验中发现有一批布料的规格不合要求,且为化纤产品,不含毛的成分。经过

调查,确认这批货是由甲公司提供的,于是立即向甲公司要求退货。甲公司予以拒绝。

在协商不成后,贸易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退回货物,返还货款,赔偿损

失。

甲公司在答辩中提出原告主体不合格,认为与甲公司签订合同的是乙服装厂,自己与贸易公司没有任

何的权利义务,贸易公司无权状告自己。甲公司要求法庭不予受理原告的起诉。

问题:甲公司与贸易公司是否有权利义务关系

答案提示:法院受理案件,并且判决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因为服装厂已将该合同中的债权债务概括

装让给了贸易公司。

第7章知识产权法

1、着名歌唱家刘甲于1971年被迫害致死,临终前将其回忆录手稿送给好友王甲。该手稿扉页上写有

“吾将不久于人世,仅以此绝笔赠吾挚友,望珍藏密室,令其永不面世”的字样。王甲依遗嘱密藏之。

1995年王甲病故,其继承人王乙获得该手稿。1998年,王乙将该手稿借给学者孙某,供其研究刘甲

生平时参考。王乙在出借时声明?°根据作者遗愿,手稿不得公诸于世?±,孙某应允。

1999年,孙某在征得刘甲的继承人刘乙的同意后,将手稿以内部资料的形式刊印400册,在一定范围

内散发。

问题:

(1)刘甲在手稿扉页上题字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为什么

(2)王甲对手稿是否享有着作权为什么

(3)王乙对该手稿是否享有着作权,为什么

(4)谁对手稿享有着作权,为什么其中哪些着作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5)刘乙对手稿享有哪些权利,为什么

(6)孙某刊印手稿并在一定范围内散发是否侵权,侵犯了谁的什么权利,为什么

回答:

(1)遗嘱,并不丧失着作权(2)物权,并不享有着作权

(3)不享有(4)刘甲及刘乙,除发表权以外的人身权

(5)着作权中的财产权(6)刘甲的发表权

2、A省的甲公司于2002年1月通过签订使用许可合同,获得某外国企业在中国注册的“金太阳”电

脑商标独占使用权及其操作系统M软件的使用权,批量组装?°金太阳?±电脑。2003年7月,甲公司与

A省的乙公司签订委托销售合同,约定乙公司以自己的名义销售100台“金太阳”电脑,销售价格为每台

3000元,每销售一台收取代销费300元。同年9月,乙公司向B省的丙大学以每台3000元的价格卖出700

台“金太阳”电脑,合同约定丙大学当日支付15万元,提货50台,另20台电脑由丙大学开办的具有法

人资格的丁公司收货并付款,同时合同还约定:如发生纠纷由“起诉一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同年10月初,丁公司收到乙公司发运的20台“金太阳”电脑,并将该批电脑进行赢利性出租,但丁

公司多次以资金困难为由拒绝乙公司提出的付款要求。

2004年3月,乙公司将尚未卖出的30台电脑的“金太阳”商标清除,更换为戊公司的注册商标“银

河”,并以每台4000元的价格卖给不知情的李某2台,李某将其中1台赠送给好友胡某。

问题:(1)如果丙大学使用的50台电脑出现质量问题,应向谁主张违约责任

(2)丁公司出租电脑的行为是否侵犯M软件的出租权为什么

(3)乙公司如果起诉请求支付20台电脑货款,应以谁为被告怎样确定管辖法院

(4)乙公司更换商标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哪些主体可以作为适格的原告起诉乙公司

(5)如李某购买的2台电脑没有质量问题,能否向卖方双倍索赔为什么

(6)如胡某接受赠与的电脑出现质量问题,能否要求李某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为什么

分析:(1)应向乙公司主张违约责任。

(2)没有侵犯M软件的出租权,因为该软件不是租赁合同的主要标的。

(3)应以丙大学为被告。由乙公司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4)乙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行为。甲公司、戊公司、某外国企业和李某均可作为原告起诉乙公

司。

(5)有权双倍索赔。因乙公司的销售行为构成欺诈,欺诈不以产品的质量问题为构成要件。

(6)不能。因为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并且李的赠与没有附义务,也不存在李

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的情形。

3、刘京胜为世界名着《唐吉诃德》的翻译者,其于1995年翻译该书并出版。后刘使用sohu网站浏

览时,发现其翻译的《唐吉诃德》以电子版本的形式存在于网上,刘遂与sohu网站交涉,认为sohu的行

为侵犯了其着作权,sohu的答复为《唐吉诃德》的电子版本并不是其直接在服务器上提供的,仅仅是sohu

的搜索引擎搜索的结果,真正提供该书电子版本在线阅读及下载的为另外三个独立于sohu的网站,sohu

仅提供了该三个网站的链接。

经取证证实确是另外三个网站实际提供《唐吉诃德》的在线阅读和下载的,但刘认为sohu有义务停

止提供网站链接,sohu并未采取任何行动,sohu的链接行为是否侵犯刘的着作权

4、某甲发明了一种“可调式”,经试验,证实可以打开绝大多数机械锁。某甲遂决定向专利

局电话申请“实用新型”专利。请问专利局是否能受理该项申请

5、依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分析:

杭州人喜欢吃小月饼,商家纷纷推出“迷你月饼”,后一家公司为其月饼注册了?°迷你?±商标,遂

不许其他商家以?°迷你?±之名称其月饼,终酿成纠纷。你认为该商标注册是否不当为什么

第8章产品质量法

1、1997年春节除夕晚上,李某点燃刚从单位拿回的卡式炉,谁知“轰”的一声,卡式炉爆炸了,家

中老人被炸伤,李某的右手也被炸裂。原来该型号卡式炉是某市一家电器公司的新产品,出事前几天送到

李某单位(电子产品检测所)请求测试,李某认为该公司产品质量一直不错,于是就顺手拿回一台试用,

谁想竟发生了此事。

问题:(1)若李某起诉卡式炉制造公司能否胜诉为什么(2)哪些情况可以不负产品质量责任

回答:(1)若李某起诉卡式炉制造公司能否胜诉为什么

答:不能。因为卡式炉制造公司未将该产品投入流通。

(2)哪些情况可以不负产品质量责任

答:产品质量责任的免责条件: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

2、某厂1993年生产了一种腰肌劳损的频谱仪投放市场,消费者甲购买了一部,用后腰肌劳

损大大减轻,但却患上了偏头疼症,甲询问了这种仪的其他用户,很多人都有类似反应。甲向某厂要

求索赔。某厂对此十分重视,专门专家作了鉴定,结论是;目前科学技术无法断定仪与偏头疼之间

的关系。以下哪种观点正确说明理由。

A、本着公平原则,某厂应予适当赔偿

B、因出现不良反应的用户众多,应将争议搁置,待科技发展到能够作出明确结论时再处理

C、该仪的功能是腰肌劳损,该功能完全具备,至于其他副作用是中不可避免的,该厂

可不负责任

D、由于仪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某厂不能承担赔偿责任

回答:

答:选D。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仪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所以某厂不能

承担赔偿责任。

第10章竞争法

1、某市啤酒厂的“大地”牌啤酒近年来市场销量一直稳步上升。主要原因是因其质量稳定,价格一直

保持在每瓶元,获得了质优价廉的信誉。

1996年1月,该市一大型集团投资建立了“天天”啤酒厂,生产的“天天”啤酒质量不错,只是打不开

销路。1996年5月,“天天”采取了灵活的销售战略,将其生产的“天天”啤酒出厂价降到每瓶元。

一段时间过后,“天天”啤酒以其低廉的价格,尚可的质量,销量大幅增大,而“大地”牌啤酒则因价

高而无人问津。“大地”面对着激烈的市场竞争,大力改进生产技术,加强管理,降低生产成本,最后出厂价

保持在每瓶元。而“天天”为了彻底击垮其竞争对手,于1996年9月再次大幅降价,以低于成本价的每瓶

元投放市场,虽然每卖出一瓶啤酒,该厂要赔元,但是为了击垮“大地”,某大型集团凭借雄厚的实力维持

“天天”的生存。

1997年2月5日,“大地”啤酒厂终因销量大减,难以维持而暂时停产。“大地”啤酒厂向人民法院起

诉,状告“天天”厂压价竞争,侵犯其合法权益,并要求赔偿其损失。

问题:(1)“大地”啤酒厂的请求有无法律依据为什么

(2)什么是不正当压价竞争行为法律规定有哪些例外情形。

(3)经营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对消费者有无影响

回答:(1)“大地”啤酒厂的请求有无法律依据为什么

答:有。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为了排挤竞争对手,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属于不

正当竞争行为。

(2)什么是不正当压价竞争行为法律规定有哪些例外情形。

答:委派及竞争对手,以低于成本价的价格销售商品。例外情况是:

A、折本销售鲜活产品;B、处理有效期即将到期的商品或其他积压商品;

C、季节性降价;D、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3)经营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对消费者有无影响

答:有影响。从长远看,经营者一旦取得市场主导地位,还会从价格入手,谋求自己的利润。显然,

提价是一种较好的选择。

第11章《劳动合同法》

1、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判断下列劳动关系建立的时间:

(1)小张于2007年1月20日通过某公司在人才市场举办的招聘考试,2月1日填写新入职人员登记

表,2月3日起在公司生产车间工作,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2)小王于2007年3月5日经某公司招聘入职,口头约定试用期1个月,2007年4月5日小王如期

转正,并于当日与公司签订了期限至2008年4月的劳动合同。

2、某公司与张某签订了2年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工资1600元,转正后的

工资为2000元,并已按约定实际履行,问:某公司将要承担什么支付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83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

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

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答:赔偿金=2000×4=8000元

转正后工资差额=2000×4-1600×4=1600元

3、公司派王某到美国接受为期1个月的专业技术培训,培训费用为3万6千元,公司和王某签订一

个服务期协议,王某接受培训后必须为公司服务3年,否则,要赔偿公司的培训费。如果王某培训后在公

司工作满2年后想要解除合同,按照规定,需赔偿公司的金额

答:36000/3×1=12000元

依据:本法第22条2款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

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

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第12章诉讼法和仲裁法

1、某县公安局办公室主任王某在一次宴请自己老战友的酒席上与酒店老板李某发生争执。王某一气

之下,将酒店内的一台高级进口彩电砸坏,并扬言要吊销李某的营业执照。李某在多次向王某索赔无效的

情况下,以王某为县公安局干部为由,要求公安局予以赔偿。被公安局拒绝后,李某以县公安局为被告,

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县公安局赔偿自己的损失。

问题:该案是否属于行政诉讼

评析:王某虽然是公安局的工作人员,但是,他砸毁彩电的行为并不是以公安局的名义进行的,不属

于公务行为,因而他的所作所为也不可能是行政行为,所以应对该案负责的也应是王某本人,而不是行政

机关。李某要保护自己的权利,也应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而不是行政诉讼。

2、某市原有甲、乙、丙、丁四家定点屠宰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屠宰许可证等证照齐全。1997

年国务院发布《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该市政府根据其中确认并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规定发出通告,

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标志牌。据此,市工商局将乙、丙、丁三家屠宰场营业执照吊销,卫生局也将卫

生许可证吊销。乙、丙、丁三家屠宰场对此不服,到市政府,市政府称通告属于抽象行政行为,需

遵守执行。三家屠宰场遂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该案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案情分析:该案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本案中市政府发布的通告,明确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标志牌,而该市原仅有甲、乙、丙、丁四家定点

屠宰场,这就意味着剥夺了乙、丙、丁三家屠宰场的屠宰资格。可见,该通告是针对定点屠宰这一特定的

事和甲、乙、丙、丁这一特定的人作出的,侵害了乙、丙、丁三家屠宰场的公平竞争权,属于典型的

具体行政行为。

3、2008年12月,公民崔某购买一辆夏利牌轿车,准备跑出租。崔某到公安机关办理了行车证,并挂

了车牌照。2009年3月,崔某到某市交通局办理出租车营运证,并递交了申请书及相关的材料,崔某前前

后后跑了十几趟。运管处拖了半年的时间,始终没给崔某明确的答复。崔某以市交通局为被告,向法院提

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给他核发出租车营运证。

问题:崔某能否对交通局不给颁发营运证的行为起诉

案情分析:颁发营运证是行政机关的一种许可行为。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应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

通过颁布许可证、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

的行政行为。

颁发营运证是交通局的法定职责。公民崔某向其申领出租车营运证,交通局不予答复,致使崔某无法

获得从事出租车业务的资格,侵犯了崔某的合法权益,崔某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4、某村农民多年以种植粮棉为主,但收益不大。该乡人民政府为让农民尽快富裕起来,解放思想,

动脑筋。经多次到外地考察,乡政府认为种植花木比种植粮棉赚钱,便向全乡农民发出《倡议书》,号召

农民改种花木;还在某村作试点,某村66户农民强制性推广种花木。可经营一年后,他们不仅没有赢利,

反尔亏损。于是,该村66户农民不断上访,要求乡政府赔偿损失。上访无果后,最后66户农民便以乡政

府为被告,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问:该案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为什么

案情分析:根据《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

定,“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

在本案中,乡政府的《倡议书》,从形式上看,不具有强制力,显然属于“行政指导”的范畴。但从

实际操作来看,乡政府强制在一个村试点,显然不具有“指导性”,而具有“强制性”,所以,这是一种名

为“行政指导”实为强制性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对66户农民的起诉理应受理。

5、原告刘某和其邻居李某因琐事争吵起来,继而互相扭打,二人都有轻微伤,但李某受伤稍重。县

公安局在得到李某报案后,偏听偏信,即对刘某处以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刘某不服,向市公安局(其

所在地是东区)申请复议。经复议,市公安局作出了将拘留15天改为拘留5天的复议裁决,刘某仍不服,

准备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如果刘某提起诉讼,应向哪个地方的法院起诉为什么

分析: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经过复议,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或者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可以向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县公安局所在地的县法院,也可以向复议机关所在地东区人民法院起

诉。

6、某市镀锌钢管厂位于某市A区境内。该厂排放的污水流到该市B区新华村的鱼塘,致使鱼塘里的

大批鱼苗死亡。该村请求A区环保局对镀锌钢管厂进行处理。A区环保局经调查后,根据《水污染防治法》

的有关规定,给予镀锌钢管厂4万元,责令该厂立即停止排放有毒污水,并赔偿新华村经营损失6万

元。市镀锌钢管厂对A区环保局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向A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A区人民法院受理后,

发现本案不属自己管辖,遂将案件移送到B区人民法院。

问:涉及不动产的行政案件应由哪个法院管辖

答:本案是涉及到不动产鱼塘的行政案件,应由鱼塘所在地B区法院管辖。

[法理、法律精解]《行政诉讼法》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这

是特殊地域管辖的一种形式。

7、某市公安局在处理一起打架斗殴案件中,根据被害人李某口头提供的有关受伤情况的证据,对加

害人王某作出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决定。被处罚人王某对此不服,向上一级公安机关(市公安局)申请

复议。市公安局在复议中发现:仅根据被害人李某口头提供的受伤情况的陈述,证据不够确凿、充分、遂

在复议决定中根据医院提供的病历,即被伤害人王某的伤情记录,维持了县公安局的行政拘留15天的处

罚决定。被处罚人王某仍不服,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法院受理了此案。

问:该县人民法院对此案是否有管辖权

答:该县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此案中,复议

机关维持原处罚决定,管辖权仍为原处罚机关所属的当地人民法院。

8、李某因与张某签订了瓷器购销合同,李某按合同向张某电汇了12万元,张某在合同规定履行期限

内把瓷器运到李某处,李某发现瓷器存在质量问题,于是向张要求解除合同,并根据双方合同中的仲裁条

款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在仲裁的过程中,李某发现了张某有转移财产的行为,为了保证仲裁裁定

得以执行,李某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护。

请结合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1)当事人申请仲裁应符合哪些条件(2)李某应当如何提出仲裁申请

(3)李某的财产保全申请能否直接向法院提出

9、某房地产公司与某钢铁厂签订了一份钢材批量供应合同,约定钢铁厂全年供应钢材1000吨,分四

批用火车发运,运费和货款每半年结算一次。1月份钢铁厂向房地产公司发运了300吨钢材,4月份以后

钢材的市场价格上涨,钢铁厂便不再发货。房地产公司不得已只好到市场上高价购买钢材500吨以保证工

程进度。11月份,钢材价格下跌,钢铁厂马上向房地产公司要求分三次发货700吨。房地产公司提出目前

工程已不再需要钢材且没有存放的地方,要求钢铁厂不要发货并解除合同。钢铁厂却认为,合同未规定发

货的具体时间,钢铁厂现在分三次发货仍符合合同的规定,不同意解除合同,并发货200吨,房地产公司

只好将收到的钢材降价处理给他人,但拒付钢铁厂货款,因此而产生争议。

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写明,双方经协商一致决定,合同争议交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但由于该市未设仲

裁机构,仲裁条款被确认无效。双方重新约定,将仲裁争议交房地产公司所在市的仲裁委员会或钢铁厂所

在市的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任何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结合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1)什么是仲裁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备哪些内容当事人“将仲裁争议交房地产公司所在市的仲裁委

员会或钢铁厂所在市的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的约定是否有效

(2)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产生哪些法律效力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任何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10、某食品加工厂与某商场签订了一批果脯购销合同,商场因认为该批果脯存在质量问题而拒付货款,

而食品加工厂否认其产品出厂时有质量问题,并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后判商场败诉。在上诉期间

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生效后,商场请有关专家对果脯重新检验。检验结果表明果脯质量问题产生于生产过

程中。商场遂以此为据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原判,并判决食品加工厂赔偿损失。法院不予受理,告知其

按申诉处理。请结合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1)经济纠纷案件的诉讼包括哪些程序

(2)判决已经生效后商场就同一案件又起诉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法院告知商场按申诉处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11、某商厦与某鞋厂签订了冬季棉鞋购销合同,合同规定10月交货。双方在合同签订后又补签了一

份仲裁协议。协议约定,如果双方就合同发生争议,任何一方有权提请仲裁。但协议未具体选定仲裁委员

会。该合同生效后,鞋厂于9月交货,商厦派人验收,符合要求。商厦将部分棉鞋在柜台上销售,由于冬

季变暖,顾客反应冷淡。为此商厦以鞋厂违反合同提前交货为由,要求退货并拒绝付款。这一要求遭到鞋

厂的反对。鞋厂因此向人民法院起诉。开庭前,商厦向法院提交了仲裁协议,请求法院驳回鞋厂的起诉。

请问法院应否驳回鞋厂的起诉为什么


本文发布于:2022-07-29 17:34:1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82/45600.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推荐文章
排行榜
Copyright ©2019-2022 Comsenz Inc.Powered by © 站长QQ:55-9-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