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期末考试案例分析

更新时间:2024-11-13 03:46:49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29日发
(作者:台湾人在大陆)

案例分析

1.(1)根据国家赔偿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故本案应

以乙、丙所在机关即火车站公安局为赔偿义务机关。

(2)依法行使职权是所有国家机关都必须遵循的原则。国家赔偿法规定,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

工作人员,以刑讯逼供或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

者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国家应承担赔偿费任。该案

中乙、丙人对原告拳打脚踢并使用警棍和交由他人使用警棍电击,属于暴力殴

打和违法使用警械的违法行为,甲对由此而造成身体伤害,有权请求国家赔

偿。《国家赔偿法》第3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

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本案中,乙、丙二人在查

得原告有倒卖火车票的违法行为后,应依法处罚,然而他们将甲非法捆绑示众,

是一种严重侵犯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的非法行为。即使甲应拘留10日,也只能

依法拘留而不能采取上述非法措施,李某对此有请求行政赔偿的权利。

(3)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受害人取得国家赔偿,只能针对国家机关及

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使职权造成损害的行为,对非行政机关的行为和行政机关

的非行政行为以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不能请求国家

赔偿,只能请求民事赔偿。本案中丁作为火车站售票员,不是国家行政机关工

作人员,他殴打和电击甲的行为本不应视作行政行为。但由于其电击甲是在乙、

丙二人讯问过程中,在乙、丙二人同意并给予警棍的情况下进行的,如果没有

乙、丙二人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丁便不会有此行为。所以,丁的行为视为乙、

丙二人委托的行为,乙、丙二人应对其行为承担责任。而乙、丙是在行使职权,

对丁殴打和电击的行为,甲应请求国家赔偿而不是民事赔偿。

(4)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重大

过失的工作人员或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本案中,乙、

丙二人在行使职权时,故意殴打、违法电击甲,非法捆绑甲并示众10日。因此,

他们对自己故意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应承担全部赔偿费用,同时依法接受行政

处分。丁故意电击甲,由于其行为视为乙、丙二人委托行为,他同样对受委托的

故意违法行为承担赔偿费用。所以,乙、丙二人所在机关对甲赔偿后,应向乙、

丙以及丁三人追偿,并依法对乙、丙给予行政处分。

2.(1)县人民法院可以将两个诉讼合并审理。合并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将

有联系的几个诉讼合并在一起作一次审理和裁判,也称诉讼的合并。乙的投毒行

为违反了两个法律的规定,侵犯了两个客体,并由两个行政机关对其作出处理,

由此产生对两个诉讼标的提出了两个诉讼请求。这两个诉讼请求属于同一性质、

同一审判程序,又是由同一人民法院管辖,符合诉讼客体合并的条件,因此,县

人民法院可以将两个诉讼请求合并审理。

(2)本案被告是县公安局与县渔业管理部门。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复议机关维持

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应是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本案中,乙对县

渔业管理部门的决定,是直接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县渔业管理部门应

为被告。乙对县公安局的处罚决定先申请复议,而复议机关市公安局维持了县公

安局的决定,因此,县公安局应为被告。

(3)本案有第三人,是甲。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

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到诉讼

中。本案中甲是乙违法行为的被害人,公安机关与渔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乙的具

体行政行为合法与否直接影响到对甲的合法利益是否给予充分的保护。因此,甲

某与被诉的两个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3.(1)乙未经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是合法的。因为只有法律、法规

规定应先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满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才实行复议前置原则。本

案,法律、法规并未规定应先就工商局的行政处罚申请复议,因此可直接提起诉

讼。乙具有原告资格。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

属可以提起诉讼。因此,乙有权起诉,具有原告资格。

(2)不正确。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和非行政机关

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以行政机

关为被告,非行政机关不能作被告。本案中,捎费者协会是非行政机关组织,其

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法院将其和区工商局列为共同被告是错误的。

(3)可以成为本案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区消费者协会可以申请或人民

法院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理由在于:区消费者协会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有利害关系;消费者协会是非行政机关组织,根据法律规定,与行政机关共同作

出了具体行政行为的非行政机关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

(4)错误。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

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一并或单

独提出行赔偿要求;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的,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而在

本案中,原告在提起行政诉讼同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不必先由行政机关解决。

4(1)应由被告举证。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

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本案

中,被告只是得到他人反映说原告出售假冒香烟,未进行仔细调查,便对原告作

出处罚决定。根据被告负举证责任的原则,如果被告举不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

根据或者证据不充分,则要承担败诉的后果。

(2)不能。因为行政诉讼法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

证人收集证据。根据这条规定,作为被告的区工商局在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

中不能再向有关人员收集证据,即使收集,法院也不能依据这些证据作出判决。

(3)可以。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44条的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

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1)被告

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

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

的;(3)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因此,本案中人民法院裁定停止被诉处罚

行为的执行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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