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概论》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目
1.某甲在某百货公司购买服装,在甲到收银台交款
时,因地面太滑而摔伤,甲即公司经理要求赔偿。
该公司的保安人员认为甲在购货中有盗窃行为,就
强将甲带入办公室。
问:甲与百货公司间因何法律事实发生何法律关
系?
答:本案中,甲与百货公司间在三个法律事实发
生三种法律关系:
一是因买卖服装发生的买卖关系;
二是甲因地面太滑而摔伤这一侵权行为而发生
的侵权损害赔偿关系;
三是因甲被保安人员误为盗窃并被强行带入办
公室这一侵权行为引起的侵权
损害赔偿关系。
2.某甲长期下落不明,经其配偶乙向法院申请,法
院判决宣告甲死亡。其后,乙就与丁结婚,并将一
6岁的儿子送给丙收养,双方办理了收养手续。实际
上甲并未死亡。经甲请求法院撤销了对其死亡的宣告。
甲回家后发现儿子被人收养,乙也改嫁他人,幸丁
已死亡。因此,甲就要求与已恢复婚姻关系,并以自
己未同意将儿子送丙收养主张收养无效。
问:甲可否与乙自动恢复婚姻关系?甲的儿子与
丙间的收养关系是否无效?
答:甲乙间的婚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因为在甲宣
告死亡后乙与丁结婚,已另存在一个婚姻关系,甲
乙若要同意结婚,则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丙与
甲的儿子间的收养关系有效。因为在甲被宣告死亡
期间甲的儿子被丙依法收养,甲虽说被撤销死亡宣
告,但甲的儿子与丙间的收养关系并未解除。
3.大学生甲,在校园内用鸟打鸟,事先没有验,
自认为膛内没有铁便随手扣动板机,结果
把一个过路的同学打成重伤。
问:甲是否应负刑事责任?如应负刑事责任,应负
何种刑事责任?
答:甲在校园内打鸟,应当预见到鸟的铁
射出后,可能造成致人死亡的后果。但是他由于疏
忽大意的过失犯罪。对于这一同学的重伤,甲应
失过失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4.乙幼年丧父,由母亲抚养成人,乙婚后与妻子
工共建12间房。1960年生子丙,1970年乙死亡。
乙母自己婚后一直和乙的哥哥甲同住,直至1974年病
故。1975年乙妻也去世,丙即与甲共同生活。
乙家12间放收作公房,1981年落实私房改革时返还
给甲。现丙妻要求继承,与甲发生争议。乙夫妇
及乙母均未留遗嘱。请问:(1)乙死后,遗产有
几间房?继承人是谁?
(2)乙母去世后,遗产有几间房?继承人是
谁?
(3)乙妻去世后,遗产有几间房?继承人是
谁?
答:1.乙死后,遗产有6间房,因为必须先分割夫
妻共同财产。继承人为乙妻、乙母及乙子丙,各
继承2间房。
2.乙母死后,遗产有2间房,继承人为甲。
3.乙妻死后,遗产有8间房,继承人为丙。
5.李四夫妻共有存款5万元,李四有一母,儿子甲刚
参加工作,女儿乙读中学,李四突然死亡,在遗
物中发现其亲笔书写,签名的一份遗嘱,并注明年
月日,其中写明,在其死亡后将5000元留给女儿读
书用。李四死后,其妻怀有身孕四个月。
问:(1)遗嘱是否有效?(2)5万元应如何继承?
答:1、遗嘱有效,因为该遗嘱属于自书遗嘱,且
内容合法,具有法律效力。
2、5万元应先分割夫妻共同财产,2.5万元归
其妻子所有。剩余的2.5万元先由其女儿按遗嘱继
承5000元,剩下的2万元由其妻子、其儿子、其
女儿、其妻子腹中的胎儿各自继承5000元。
6.甲系某企业经理,此企业与个体工商户乙素有业
务往来。甲之父与乙一起赌博,输给乙3000元,
无力偿还。乙以“父债子还”为理由,催逼甲代其
父偿还赌债,遭到甲的拒绝。乙便拒付所欠该企业
的货款,于是发生纠纷,并诉至人民法院。问:此
案应如何处理?理由何在?
答:(1)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合法的民事权益
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该企业
与个体工商户乙因正常的业务往来而发生债权关
系,属于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的保护,不受
侵犯。
(2)赌博系违法行为,赌债不属于合法的民事权
益,不受法律保护。
(3)乙无权向任何人讨还赌债,更不得以拒付货
款的手段逼迫该企业代其经理之父偿还赌债。
(4)乙应清偿所欠该企业的货款,并应赔偿因拒
付货款给该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
7.王被判刑5年,现在正在监狱服刑。他的两个哥哥
探监,告诉王,现在父亲病故,母亲生命垂危,你现
在不能赡养老母亲,父母的全部遗产已由他俩平分。
王不同意,要求也继承,一个哥哥说:“你
现在都做牢了,还有资格继承遗产吗?”问:
(1)根据法律规定,继承人有哪些违法行为丧失
继承权?
(2)被判刑的人是否丧失继承权?为什么?
谁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答:(1)继承人有下列行为的丧失继承权:一、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
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
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
节严重的。
(2)只有符合以上行为,才丧失继承权。对于实施
其他犯罪被判处刑罚甚至死刑的,都不应剥夺继承
权。王应与母亲、两个哥哥同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
人,平等的继承遗产。
8.李某1998年20日外出做生意遇洪水下落不明,
其妻张某于2000年9月1日请求法院将李某宣告
死亡,李某的父母不同意宣告死,只同意将李某宣
告失踪。问:该案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答:(1)本案中,人民法院应宣告李某死亡。
(2)理由是:宣告死亡是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或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的,可由利害关系人申请,
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有权提出宣告死亡的利害关
系人有顺序之分,其中,配偶优先于父母。本案中,
李某因遇洪水这个意外事件而下落不明满
2年,可以被申请宣告死亡。其中,其妻子张某申请
宣告死亡,其父母申请宣告失踪,按照法律规定,张
某的请求优先。因此,法院应宣告李某为死亡。
9.邓某与王某1991年结婚,婚后有一女孩。夫妻二
人因经常吵架,邓某于1992年1月离家,直到
1998年也未同家里联系,后经多方查均无下落。
王某于1998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同邓某的离婚诉
讼。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邓某已失踪多年,不能
应诉,但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遂将本案依照特别
程序审理。
问:法院依特别程序审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法院依特别程序审理是错误的。根据我国《民
事诉讼法》规定,宣告死亡案件程序的发生,须由
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抻出申请,在本案中,王某
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是离婚诉讼,并非提出宣告死亡
申请,虽然邓某失踪已满法定宣告死亡期限,由于
无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不能主动适用宣告死
亡程序。
10.王某在初中读书时,由于好打架斗殴,不思证书,
成绩不佳,多次被老师批评,1985年初中毕业没有
考上高中,在家住闲。此期间,其父因犯罪被
判刑。1986年其父托人将他送入职中,因
为其父犯罪,使他受连累,同学骂他是。同时,
又因学习不好、好斗,老师也歧视他。这使他心理
受压抑而不满,乃至怨恨这个社会不公平。于是他
偷偷写了一张攻击社会主义的大字报,并连夜贴在
县政府大门口的墙上,3天后被捕。
问:王某的行为是否违反宪法?为什么?
答:王某由于家庭和个人的问题,由怨恨而牵怒于政
府,进而仇视社会主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
章第一条规定:“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
度。”王某的攻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构成的破
坏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为了维护宪法的尊严和
保卫社会主义制度,王某理应受到法律的惩罚。
11.李某在高校做收发工作,他利用工作之便,隐匿、
毁弃和开拆他人信件数百封,由此造成多人与学校
的联系中断,影响了工作和学习,他还在同学中
传播扩散了有的信件中的隐私内容,造成不良后果。
问:李某的行为是否违反了宪法规定?李某的行
为侵犯了公民的什么权利?
答:李某的行为违反了宪法规定。其行为侵犯了公
民的通信自由、通信秘密权。
12.某甲于2002年3月1日被宣告死亡。3月15日
其遗产被其妻子、子女共5个第一顺位继承人分割完
毕。经查,甲实际上是2004年4月1日死亡,没有
遗嘱。在2002年3月1日至4月1日间经商又赚了
6万元。
问:谁为这6万元的继承人?3月1日至4月1日
间婚姻关系如何确定?
答:(1)原妻子无权继承该6万元;该6万元由甲
的子女按法定继承;
(2)《民法通则意见》第35条规定“被宣告
死亡的人,宣告判决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
《民法通则意见》第36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
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
所以被宣告死亡人甲与其妻子的婚姻关系自
2002年3月1日起自然解除,既然婚姻关系不复存
在,则甲2002年3月1日至4月1日间经商所赚
的6万元只能由其子女继承,已经不存在婚姻关系
的原配偶无权继承。
13.某高校的学生李某,在考试中严重违纪被学校
发现,学校因此做出了开除他学籍的处理决定。但
实际上李某一直没有离校,仍与其他同学一样在学
校学习,学校也一样收取李某的学费,而且每年都
给李某注册。但毕业时,学校以李某开除为由,拒
绝给李某颁发毕业证及学位证书。李某不服,向主
管教育机关提出复议。主管教育机关审理后,维
持学校的决定。李某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1)李某提起行政诉讼,应以谁为被告?为
什么?
答:李某起诉应以高校为被告诉其拒绝颁发证书
的具体行政行为。
因为,高校是我国法律法规授权颁发学位证书的特定
行政主体。依法享有行政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本案
随经教育主管定义,但复议并未改变学校的决
定。因此,依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复议
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
为的机关为被告。
问:(2)人民法院能否受理李某的行政诉讼请求,
为什么?
答:能受理,因为,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管理相
人认为主体颁发证照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
权益的可依法提起诉讼;高校是我国法律、法规
授权实施高等教育,并代表国家颁发毕业证书和学
位的行政主体,其行为性质为具体行政行为。管理
相对人对此种行为的不服,可以提起诉讼。人民
法院依法应予受理。
14.朱某于2008年1月1日被县人大任命为教育局
长。2009年4月县委召开常委会议,决定免去朱
某教育局支部书记和教育局长职务。朱某对县人大
决定不服,欲诉诸法律解决。
问:(1)朱某与教育局、县委之间是否属于行
政法律关系?为什么?
答:a,朱某与教育局之间的关系是行政关系,归行
政法调整。因而属于行政关系。因为,县教育局为
行政机关。朱某所担任之职属于行政职务;与教育
局之间形成了行政职务关系。
b,朱某与县委不是行政关系,不归行政法调整。
因而不属于行政法律关系。因为,县委既非行政机
关也非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不是行政主体,双方
之间不存在国家行为职务关系。
问:(2)朱某与县委之间的问题,能否适用行政
法解决?为什么?
答:不能;因为县委常委会免去朱某支部书记的职
务,属于党内职务任免关系,不属于行政法调整的
范围,由于县委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和地位,其免
去朱某教育局长之决定不是行政行为,既不具有行
政效力,也不受行政法支配。
15.甲男与乙女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一年后两人结
婚,婚后甲男之母丙某认为乙女不会过日子,婆媳
关系紧张,,开始甲男总是从中劝解,时间长了,
便说妻子对老人不孝,逐渐有些怨恨,后发展到
小两口经常吵架甚至大打出手。家庭生活和不和谐。
在此情况下,丙某来到人民法院并提交了一份诉讼
状,请求法院判决儿子与儿媳离婚。法院没有受理
丙某的起诉。
问: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符合什么条件的人才
有当事人的资格?
答: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民事权利义务发生纠纷,
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的裁判拘束,
与案件审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在本案中,
丙某不具有当事人资格。她不是发生争议的法律关
系的主体。故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也不能以
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不受人民法院裁判的
约束。法院无论如何判决,在法律上均与丙某无关。
因此她不能作为案件本身对原告起诉,所以人民法
院不予受理是正确的。
16.王某将房屋四间卖给刘某,但刘某迟迟不付款。
为此,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付款并付违约金。在
诉讼中王某之弟王二得知,向法院说明这四间房屋
中有两间是他的,要求确认并请求返还房屋。
问:如何确认本案中参加人的诉讼的地位?
答:本案中,王某是原告,刘某是被告,王二是有独
立请求的第三人。本案中,王某与刘某是因房屋买
卖发生纠纷,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付款
和违约金,因此,王某为原告,刘某为被告。在诉讼
中,王二对王某、刘某争议的房屋主张部分的独立请
求权。认为两间房屋是他的,因而是独立请求权的
系三人。在王二参加之诉讼中,王二是原告,王某和
刘某是被告,就整个案件来说,王二是有独立请求
权的第三人。
17.退休的2人刘某去电影院看电影。散场时因出口
拥挤被人挤到摔伤。因此,住院花费了3000
元。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为他寻被告赔偿
损失,但刘某说不出是谁挤倒他的。问:法院是否受
理刘某的起诉?
答: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为依据《民事诉讼法》
规定,起诉的案件时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的。本案中
的原告刘某不知是谁给他造成的伤害,无法确定被
告,故法院无法受理。
本文发布于:2022-07-29 17:24:4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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