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法条班 民法案例分析样板题答案部分

更新时间:2024-11-15 12:12:40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29日发
(作者:浙江省经贸委)

王利民法案例分析样板题参考答案及解析

一、民事法律关系分析类

1、本案涉及的主要民事法律关系是:

(1)郭某某、何某、张某的共有关系;(2)郭某某、何某、张某与赵某的买卖关系;(3)赵某与王某的买卖

关系;(4)王某与宋某的买卖关系;(5)宋某与装裱店间的承揽关系和留置关系;(6)赵某与周某间的抵押关系、

借贷关系;(7)王某死亡之后的财产继承关系;(8)赵某与王某之妻及其子的清偿关系。

2、郭某某、何某、张某三人对该幅画享有共有权。任一按份共有人无权处分全部共有财产,因此,郭某某无

权单独决定出卖该画,其处分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其效力待定。郭某某向何某、张某说明卖画以后,何某、张某

并未反对,只要求分得其应得款额,实际上是对郭某某的越权行为的追认,所以该买卖行为应视为追认有效。

3、赵某与王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成立。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

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的合同中约定了所有权转移的条件,所以赵某虽已经将画交付王某,但所有权并未转移,

只在所附条件成立时,才能转移所有权。

4、王某将画卖给宋某属于无权处分。因王某是否取得该画的所有权取决于王某与赵某在合同中约定的条件是

否成就,在条件成就与否尚未确定时,王某还未取得该画所有权。但宋某在取得该画时,对王某不是画的所有人

并不知情,因此主观上是善意的,并支付了价款,且该画属于可流通的动产,宋某可以依善意取得制度即时取得

该画的所有权。

5、装裱店对该幅画有留置权。宋某未按期付给装裱店装裱费,是宋某违约,应由其承担违约责任,在加工承

揽合同中,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故装裱店享有法定的留置权。但装裱店留置权的行使方式不

合法,依《物权法》第236条的规定,债权人应确定2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此期限内履行债务。装裱

店只给宋某30天期限,所以装裱店不能通过这一行使留置权的行为取得该画的所有权。

6、赵某将该画抵押给周某借款的行为是合法的。因此时赵某仍是该画的所有人。周某的抵押权虽然成立在王

某和宋某的买卖关系之先,但由于这种动产抵押不能对抗第三人,所以周某不能对善意取得人宋某主张其抵押权

的优先受偿权。

7、赵某对王某的债权,只能依继承法规定的被继承人债务清偿原则,由王某之妻、之子在其继承的遗产价值

范围内偿还。

二、物权法静态权利义务分析类

1、依据物权法106条的规定,戊善意取得抵押权。

2、依据物权法190条的规定,丁的租赁合同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3、甲欲转让其在房屋中份额以还债,丙丁都欲购买,同等条件下丙的优先购买权优于丁。老王没有优先购买

权。

4、若甲主张将该房卖掉,丙同意,乙反对,由于三分之二的份额同意卖掉该房,可以将房屋卖给老李。同等

条件下乙的优先购买权优于丁。老王没有优先购买权。由于老李出价高,就将房屋卖给老李,办理了产权登记。

5、变卖该房的价款戊有优先受偿权,剩余价款归甲乙丙三人所有。乙丙有权要求甲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

任。

6、老李取得房屋所有权后,不能对抗丁的租赁关系和老王的地役权。

7、在诉讼中注意一下两个问题:

(1)本案是专属管辖的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本诉讼的原告是戊,被告是甲。乙丙是第三人。

三、担保关系权利义务分析类

1、无效。生产性企业之间所签借款合同无效。

2、丙丁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6个月,此时保证期间已过。戊仍然应承

担抵押担保责任,戊的担保责任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均应承担。

3、丙丁仍然承担保证责任,500万的保证责任。

4、乙无权要求甲和戊提供新的担保,只有抵押人的行为造成抵押物灭失的,才可要求提供新的担保。

5、丙丁之间是连带保证,戊是单独抵押担保,丙丁共同承担200万元的保证责任。戊承担300万元的抵押担

保责任。

四、买卖合同权利义务分析类

1、甲乙之间的纠纷的解决:

(1)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

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

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2)乙应当依买卖合同的约定向甲支付违约金1000元(违约金1000元=5万×10%×20%)。

(3)乙就甲补进一百张三合板多支出的1千元承担赔偿责任。合同法第11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

1

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

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4)对于甲因停工待料而向发包方承担的30万赔偿责任乙不承担责任。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

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

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

成的损失。

2、乙丙之间的纠纷的解决:乙的损失由丙承担。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

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合同法311条规定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

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丙丁之间纠纷的解决:丁应当对丙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为赵某是丁公司的职工,因此应当由丁公司

对赵某的行为负责。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

担侵权责任。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

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

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不动产买卖合同权利义务分析类

1、抵押合同有效。乙银行不享有对别墅的抵押权。因为未办理登记。

2、属于丙。理由是买卖合同有效,且办理了过户登记。

3、不能。因为丙取得了房屋所有权,丙只能要求返还500万元。

4、能。有权要求甲返还1000万元及其利息。因为甲存在欺诈,且丁因甲的欺诈不可能取得别墅的所有权,

故可要求甲双倍返还已付房款及其利息。

5、由甲承担。因为该别墅并未交付给丙,风险并未转移。承租人戊不承担风险责任。

6、享有合同解除权,因为租赁物已经灭失。戊行使解除权后可要求甲返还10万元的租金。

7、由甲、戊合理分摊。经甲同意而形成的添附,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而解除合同的,由双方分担损失。

六、房屋租赁合同权利义务分析类

1、多出的1万元租金由乙享有。转租期限最多为四年。依据合同法225条,租金应归乙所有。转租延长租期

应得到出租人的特别同意,否则以原租期为限。

2、该房屋的所有权应由应由丁取得。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不能对抗出租人的近亲属和取得人,该房屋已由丁

取得,故该房屋所有权为丁所有。

3、设乙不能取得该房屋所有权,乙可向甲主张侵权责任。依照租赁合同解释21条规定,出租人私自出卖租

赁房屋,承租人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承租人主张侵害其优先购买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

时,出租人仍为房屋所有权人,出卖房屋不构成违约,故不存在违约责任。

4、在租赁期间,乙私自装修构成侵权;甲通知乙在合理期限内恢复原状遭到拒绝后,才可行使合同解除权;

甲可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私自装修,改变主体结构的行为为侵权行为。依照房屋租赁合同解释7条规定,出租

人应通知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恢复原状,未恢复原状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5、装修费应当由承租人乙承担。依据房屋租赁合同解释13条规定,未经出租人同意装修房屋的,装修费用

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要求赔偿损失的,予以支持。

七、建设工程合同权利义务分析类

1、该工程承包合同无效,乙电脑公司应向甲企业支付工程款。依照工程合同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不具备资质、

超越资质、借用资质所签工程合同无效。依照该解释,工程经验收合格,应支付工程款。

2、就甲企业与丙企业的工程分包合同,该分包合同应取得乙电脑公司的同意,丙企业应具有相应的资质,分

包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由甲丙对乙电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依据合同法272条的规定,分包应当取得发包方的

同意,且分包人应具有相应资质。分包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由发包人和分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甲企业不享有优先受偿权,丙企业不享有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权是以工程合同有效为前提的。

4、丁银行对该在建工程不享有抵押权,因为未办理登记。丙企业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5、若甲企业欲行使代位权,可对C公司行使代位权。债权人代位权以次债务人的到期金钱债务为限,D公司

不是次债务人,而是次次债务人。AB两公司不是金钱债务。

6、对甲企业提起的代位权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C公司可以行使乙电脑公司对甲企业的抗辩权。依照合

同法解释一第15条规定,债权人提起债权诉讼后,又向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在代位

权诉讼中,次债务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但可以行使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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