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学》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库

更新时间:2024-11-15 14:55:21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29日发
(作者:宁波限购限售政策新规)

《民事诉讼法学》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库

1、2006年,位于天津海河区的甲公司和位于河北唐山丰润区乙公

司在北京西城区订立了一份钢材供销合同。合同约定:“运输方

式:由甲公司代办托运;履行地点:甲公司在北京石景山区的仓

库。”甲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乙公司尚欠甲公司200万元的货

款。两个月后,乙公司在当地报纸上刊登了“大幅度降价处理钢

材”的广告。同时,着手准备分立为两个公司。为此,甲公司以

乙公司的行为影响货款的偿还和乙公司即将分立为由,向天津海

河区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乙公司银行存款200

万元,同时提供了同等数额的资金担保。人民法院审查以后依法

作出了冻结存款的裁定。后由于乙公司向该法院提供了同等数额

的财产担保,法院依法作出解除冻结的裁定。后甲公司向法院提

起诉讼。一审中,被告乙公司反诉要求原告甲公司承担由于其申

请诉前财产保全给自己造成的损失。问:(1)哪个法院对于本案有

管辖权?为什么?

答:(1)河北唐山丰润区人民法院、北京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

有管辖权。本案中,河北唐山丰润区是被告人乙公司所在地,北

京石景山区是双方约定的合同履行地。

(2)如果乙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当在何时间提出?

答: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3)甲公司能否在诉前申请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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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甲公司可以在诉前申请诉讼保全。甲公司提出保全符合诉前

保全的实质要件,即情况紧急,如果等到起诉后申请财产保全,

由于相对人的主观原因会导致甲公司利益受损,同时会影响将来

判决的执行。

2、家住某市甲区的赵某某(甲方)与家住乙区的王某某(乙方)签

订房屋租赁合同,王某某将位于丙区的一处380平方米的二层楼

租给赵某某经营饭馆。合同中除约定了有关租赁事项外,还约定:

“甲方租赁过程中如决定购买该房,按每平方米4000元的价格购

买,具体事项另行赵某某的饭馆开张后生意兴隆,遂决定将租赁

的房屋买下长期经营。但因房价上涨,王某某不同意出卖。赵某

某将房价款l50万元办理提存公证,王某某仍不同意出卖。后王

某某以每平方米4500元的价格与新叶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赵某某为阻止王某某与新叶公司成交,

向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认定租赁合同中的买卖条款有效

并判决王某某履行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义务。法院受理后,

王某某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审查后发出驳回通知书。一审法院

经审理认定,原被告之间构成了预约合同关系,但尚不构成买卖

关系,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赵某某不服提出上诉。问题:

(1)本案诉讼过程中法院的何种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正确的做

法是什么?

答:法院用通知书驳回管辖权异议错误,应当使用裁定书。

2

(2)如果赵某某与王某某一审诉讼之前或一审诉讼期间,新叶公

司就其与王某某之间的买卖合同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合同有效并

请求履行,赵某某可否参加仲裁程序,主张自己具有优先购买权?

为什么?

答:否能。仲裁程序中没有第三人,赵某某进入仲裁程序没有仲

裁协议作为根据。

(3)如果本案二审法院判决赵某某胜诉,赵某某申请执行,新叶

公司能否申请再审?为什么?新叶公司能否提出执行异议?为什么?

答:不能申请再审,因为新叶公司不是诉讼当事人,可以提出执

行异议。案外人可以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

(4)赵某某在起诉前为了阻止王某某与新叶公司成交,可申请法

院采取何种法律手段?法院准许其申请应当具备何种条件?法院应

当如何准许和执行?

答:可申请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条件是赵某某应当提供

担保。法院准许必须在48个小时内作出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5)如果二审维持原掣,此后赵某某与王某某双方经过协商,达

成了按每平方米2500元价格卖房的合同。该买卖合同是否构成执

行和解?为什么?法院是否应当予以干预?为什么?

答:不构成执行和解,因为判决没有执行内容,该合同不导致停

止执行、恢复执行等程序问题;法院不干预,该合同是当事人之

间与判决履行和执行无关的新的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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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嘉明,男,34岁,居住在河南洛阳市甲区,从事汽车维修,其

所开的汽车维修站位于河南洛阳市乙区。该维修站的个体工商户

营业执照所登记的业主是其表弟凯明,凯明居住在洛阳市丙区,

但凯明实际上并不经营这家汽车维修站。嘉明雇佣了一个汽车修

理工秦乐,秦乐常年居住在洛阳市丁区。秦乐为客户柳平(家住洛

阳市戊区)修理汽车。修好后,秦乐按照工作程序要求在修理站内

试开时,不慎汽车起火,造成发动机损坏,秦乐自己没有受伤。

相关各方就如何赔偿该汽车损失发生纠纷,未能达成协议。现柳

平向法院起诉。问:

(1)柳平应以谁为被告?

答:(1)柳平应当以嘉明、凯明为共同被告。因为汽车修理站的实

际经营者是嘉明,而真正的业主是凯明,柳平在本诉讼中有权分

别向嘉明和凯明申请诉讼权利,即可以将嘉明和凯明作为共同被

告(共同诉讼人)。

(2)哪些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答:洛阳市的甲区、乙区、丙区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因侵权行

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若出现了管辖争议,在管辖权争议未解决之前,其中一个享

有管辖权的法院对案件就作出了判决,对此判决及判决所涉及的

案件应如何处理?

答:当事人可以上诉,由二审法院审理。当事人不上诉,判决生

效。如果发现判决有错误,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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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甲(居住在A区)在B区开了一家饭馆,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所登记的业主是乙(居住在C区)。一天中午,一名顾客就餐时,

因饭馆提供的玻璃水杯爆裂了而烫伤。双方协商不成,顾客遂提

起诉讼。请回答:

(1)顾客应以谁为被告?理由是什么?答:顾客应当以甲、乙为

共同被告。我国法律规定,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

不I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2)哪些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答:A区、B区、C区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民事诉讼法规定,因

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B区)或者被告住所地(A区、

C区)人民法院管辖。

5、甲地甲公司向乙地乙公司购买钢材100吨,履行地点在丁地,

价格100万元。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丙地丙公司应甲的

要求为其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乙公司在丁地交付货物后,甲

公司未能按约付款,丙公司也拒不承担保证责任。问:现在乙公

司向法院起诉要求甲和丙承担责任,它应当向何地人民法院起

诉?如果乙公司只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则其应当向何地法院起

诉?

答:(1)乙公司起诉甲公司和丙公司承担责任,可以向甲地(甲公

司住所地)或者丁地(合同履行地点)人民法院起诉。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

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相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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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公司的担保合同,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合同被称为主合同。

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

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

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本案中,甲地是甲公

司的住所地,丁地是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点且乙公司已履行交货义

务。(2)乙公司只起诉丙公司承担责任,则应该向丙地(丙公司住

所地)人民法院起诉。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担保人承

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合同发生纠纷,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

应当由担保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辖。本案中,丙地是丙公司的住所

地。

6、甲向某基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乙偿还甲10万元的债务。某

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后,通知甲申请诉讼保全。并于组成合议庭后5

日告知当事人。请问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1)某基层人民法院通知原告甲必须提出诉讼保全是不对的,

是否申请诉讼保全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应由当事人决定,法院

不得任意干涉。(2)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后,应当在3日内告知当

事人。

7、甲因生活困难,于2000年3月将祖传房屋5间卖给了乙。二

年后,乙将其中的2间卖给了丙。丙在翻盖时,挖出了清代文物

一件,于2002年8月已八万元人民币卖给了丁。乙闻讯后于2004

年1月向丙索要价款,说该文物系其父所藏。甲在丙卖出时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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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04年9月向丁索要文物,说该文物系其祖父所藏。甲乙索要

无结果,分别向被告住所地的X市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乙的

起诉,驳回了甲的起诉。其后在案件审理中,市文物管理局以该

文物应收归国有为理由,向X市人民法院发出公函,索要该文物

由其收藏展出。请问甲乙丙丁和市文物局的诉讼地位如何?并说明

理由。

答:本案例的分析要点包括:1.乙是原告,丙是被告,X市人民法

院立案审理是正确的,因他们之间有民亭争议,而且乙的起诉未

超过诉讼时效。2.X市人民法院驳回甲的起诉也是正确的,因已

超过诉讼时效,丙于2002年6月将挖出的文物卖给了丁,而甲是

在2004年9月才起诉的。3.X市文物管理局只以公函形式向X

市人民法院索要丙挖出的文物,是一般的行政行为,不是起诉的

诉讼行为,不具有诉讼地位。

8、甲于某日在商场与乙发生纠纷,将乙打伤,同时损坏了商场的

商品。其后,商场向所在地某基层法院起诉,要求甲赔偿商品。

某基层法院听说甲还打伤了乙,遂将乙追加为共同原告。乙提出

只愿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解决,但法院不允许。请问法院的做法是

否正确?为什么?

答:(1)不应将乙追加为共同原告。这是两个互不相干的侵害人身

权利和侵害财产权利的案件,乙是否起诉,应由乙自己决定,这

是乙的诉讼权利。(2)乙愿意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解决,是正确的,

也是他的权利,应当鼓励,某基层人民法院不允许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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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甲与乙产生纠纷诉诸某基层人民法院,法院收到原告起诉状

后,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第10天通知当事人立案了,第

15天将起诉状副本发送给被告。请问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1)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7日内立案。10日超过了立案期限。

(2)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在本案

中法院最迟应该在12日内送达起诉状。

10、甲与乙分别出资60万元和240万元共同设立初晓开发有限公

司(下称初晓公司),由乙任:执行董事并负责公司经营管理,甲

任监事。乙同时为其个人投资的西南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西霄。南

公司)的总经理,该公司欠大地公司货款50万元未还?乙与大地公

司达成协议约定:若3个月后仍不能还款,乙将其在初晓公司的

股权转让20%给大地公司,并表示愿就此设质,并到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进行登记。届期,西南公司未还款,大地公司请求乙履行

协议,乙以“此事尚未与股东甲商量,为由搪塞,大地公司遂拟

通过诉讼来解决问题。西南公司需要租用仓库,乙擅自决定将初

晓公司的一处房屋以低廉的价格出租给西南公司。乙的好友丙因

向某银行借款需要担保,到乙。乙以初晓公司的名义向该银行

出具了一份保函,允诺若到期丙不能还款则由初晓公司负责清偿,

该银行接受了保函且未提出异议。甲知悉上述情况后,向乙提议

召开一次股东会以解决问题,乙以业务太忙为由迟迟未答应开会。

公司成立三年,一次红利也未分过,目前亏损严重。甲向乙提出

解散公司,但乙不同意。甲决定转让股权,退出公司,但一时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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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受让人。问题:(1)大地公司如想通过诉讼解决与西南公司

之间的纠纷,应提出哪些诉讼请求?

答:(1)请求西南公司清偿货款本金与利息;(2)请求西南公司承

担违约责任;(3)请求行使股权质权(或权利质权)。

(2)大地公司如想实现股权质权,需要证明哪些事实?

答:(1)证明其与乙签订了股权质押合同;(2)证明股权质押已经

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登记。

(3)针对乙将初晓公司的房屋低价出租给西南公司的行为,甲可

以采取什么法律措施?

答:甲可以为公司利益直接向法院提起股东派生(代表)诉讼。

(4)乙以初晓公司的名义单方向某银行出具的保函的性质和效力

如何?为什么?

答:该保函具有保证合同的性质,保证合同有效。乙虽然未经股

东会同意为银行担保,侵犯了公司利益,但其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11、甲与乙为合法夫妻,两人于2006年结婚,甲2016年又与丙

登记结婚。后由于甲受贿被有关机关查处,在侦查过程中,查出

了甲重婚的情形。丙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宣告其与甲的婚姻无效,

并分割双方共同居住期间的财产。甲与乙为合法夫妻,两人于2006

年结婚,甲2016年又与丙登记结婚。后由于甲受贿被有关机关查

处,在侦查过程中,查出了甲重婚的情形。丙诉至法院要求法院

宣告其与甲的婚姻无效,并分割双方共同居住期间的财产。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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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得知此诉后可以向人民法院要求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

诉讼吗?为什么?

答:乙不能以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因为乙对甲丙

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即离婚诉讼不存在独立的请求权。

12、居住在北京朝阳区的甲从事电器修理业,其所开的电器修理

铺位于北京西城区。该电器修理铺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所登记

的业主是其兄乙(居住北京海淀区),乙实际上并不经营电器修理。

甲雇佣的修理工丙(常年居住在北京石景山区),为客户丁(居住在

北京东城区)修理一台电视机。修好后,丙按照工作程序要求在电

器修理铺前试看时,不慎电视机爆炸,造成电视机报废,丙自己

没有受伤。相关各方就如何赔偿该电视机损失发生纠纷,未能达

成协议。现丁向法院起诉。问:

(1)丁应以谁为被告?

答:丁应当以甲、乙为共同被告。因为电器修理铺的实际经营者

是甲,而真正的业主是乙,丁在本诉讼中有权分别向甲和乙中请

诉讼权利,即可以将甲和乙作为共同被告(共同诉讼人)。

(2)哪些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答:朝阳区、海淀区、西城区法院都有管辖权。因侵权行为提起

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若出现了管辖争议,在管辖权争议未解决之前,其中一个享

有管辖权的法院对案件就作出了判决,对此判决及判决所涉及的

案件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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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当事人可以上诉,由二审法院审理。当事人不上诉,判决生

效。如果发现判决有错误,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13、居住在甲市A区的马小明从事汽车修理业,其所开的汽车修

理铺在甲市C区。该汽车修理铺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所登记的

业主是其兄马大明(居住在甲市B区),马大明实际上并不经营汽

车修理。马小明为了承揽更多的业务,与乡办集体企业卓展汽车

修理厂(位于甲市L县)签订了协议,约定马小明的汽车修理铺可

以以卓展汽车修理厂的名义从事汽车修理业务,马小明每年向卓

展汽车修理厂交管理费2万元。2001年1月,马小明雇佣的修理

工钱财旺(长年住在甲市D区),为客户吴大雄(居住甲市E区)修

理1辆捷达车。修好后,钱财旺按照工作程序要求在汽车修理铺

前试车时,不慎将车撞到一棵大树上,造成汽车报废,钱财旺自

己没有受伤。相关各方就如何赔偿该汽车损失发生纠纷,未能达

成协议。现吴大雄拟向法院起诉。问题:

(1)吴大雄应以谁为被告?答:吴大雄应以马小明、马大明和卓

展汽车修理厂为被告。

(2)哪些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答:甲市A区、B区、C区、L

县的法院有管辖权。

(3)就此同一纠纷,若吴大雄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应如

何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答:若吴大雄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都提起

诉讼,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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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若有管辖权的法院之间就本案管辖权问题发生了争议,应如

何确定管辖法院?答: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

由它们的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5)若在管辖权争议未解决之前,其中一享有管辖权的法院对案件

就作出了判决,对此判决及判决所涉及的案件应如何处理?答:

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以违反程序为由撤销其判决,并将案件移送或

者指定其人民法院审理,或者由自己提审。

14、李某将自己的一套两居室房屋租赁给宋某,租期3年。现租

期已过,李某要求宋某迁出,收回房屋自用,但宋某迟迟不退还

房屋。无奈之下,李某向本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李某将

自己的一套两居室房屋租赁给宋某,租期3年。现租期已过,李

某要求宋某迁出,收回房屋自用,但宋某迟迟不退还房屋。无奈

之下,李某向本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问:本市中级人民

法院是否应受理此案?为什么?

答:本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应受理此案。本案属于基层人民法院管

辖。《民事诉讼法》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

件:(1)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

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14、刘某和张某因合伙经营一家饭店发生争议,刘某遂向县人民

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伙合同。县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被

告张某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被告的上诉,指定本院审判员沈某处理此案。沈某经过调查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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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维持原判。问: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的处理在程序上是否

正确?请说明理由。

答: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审判员沈某一人审理此案,在程序上是

不正确的。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

案件,必须组成合议庭。

15、刘某家住甲区,向家住乙区的朋友张某借款20万元,家住丙

区的赵某为刘某担保,三者在刘某家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并实际

交付现金,合同中注明赵某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后刘某因股市严

重亏损,到期未能偿还张某的钱款。现张某就该借款纠纷向法院

起诉。问:(1)在本案中,张某可否首先单独将赵某作为被告?为

什么?

答:本案中,张某应该首先将刘某作为被告起诉,不能首先单独

将赵某作为被告。因为在该借款合同关系中,刘某与张某是直接

的权利义务关系人,因此张某可单独将刘某作为被告提起诉讼;

合同中注明赵某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刘某不能首先单独将赵某作

为被告。

(2)哪个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为什么?答:具有管辖

权的应该是甲区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

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16、刘三、刘四是两兄弟,并已各自成家多年,共同居住在祖上

留下的四间平房里。去年刘四分得一套两居室的楼房,刘四一家

将新房装修后,准备给儿子结婚用。刘三认为刘四已分得新房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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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搬走,因为父母去世时,弟刘四未尽养老送终的义务。父亲

临终时说这四间房屋今后由刘三继承,刘四可以继承家传的字画。

当刘三提出让刘四搬走时,刘四不同意,故刘三向人民法院起诉,

要求确认这四间房屋归其所有,并要求判令刘四腾走。刘四在答

辩中称刘三已继承了父亲遗留的几个古董,就不应当再有继承该

四间房了,要求人民法院将这四间房归其所有,并且要求刘三腾

房。在诉讼进行中,刘三、刘四的叔叔刘恩义向人民法院主张这

四间房应归其所有,并向人民法院出示了其兄留下的遗嘱。但本

案在开庭审理时,刘四因争执激烈,气冲大脑,突发脑溢血死亡。

刘三见其弟已死亡,遂向人民法院提出撤诉问:

(1)在本案诉讼中,刘三、刘四、刘恩义各处于什么样的诉讼地位?

并说明理由。

答:刘三为原告,刘四为被告,刘恩义为第三人。刘三提起诉讼,

是原告;刘四是被诉称侵犯了原告权益而由法院通知应诉的人,

是被告。刘恩义认为对原、被告双方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而

主张权利,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2)刘四死后,诉讼程序应如何进行?

答:刘四死后,如果有继承人,法院应裁定中止诉讼,通知其继

承人参加诉讼,刘四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其继承人有效;如果

没有继承人,应裁定终止诉讼。

(2)刘三撤诉应经过什么程序?

(3)答:刘三撤诉,应提出撤诉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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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16、美美服装厂与丽丽商城签订了一份供货合同,合同约定如果

发生争议,先提交某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在供货过程中双方发

生纠纷,美美服装厂首先向约定的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丽

丽商城却向某法院起诉。

问:某法院是否受理丽丽商城的起诉?法律依据是什么?答:某

法院不予受理丽丽商城的起诉。我国《仲裁法》规定,当事人达

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

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17、某案原告在一审诉讼中主张被告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但

未主张被告承担违约金。一审判决作出后,原告对该判决提起了

上诉,主张一审被告承担违约金,二审法院对违约金作出判决。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对二审关于违约金的判决不服,现该当

事人准备申请再审。问:本案的诉讼标的是什么?

答:本案的诉讼标的是违约责任请求。在本案中,因为违约金请

求与违约责任请求是两个不同的实体请求,在一审中,原告仅主

张违约责任,该案就只有一个诉讼标的。法院的审理和裁判也就

只能针对该诉讼标的。由于原告并没有在一审主张违约金,上诉

后也不能在第二审提出违约金请求,因为第二审是不能提出新的

诉讼请求的,否则成为第一审。对于违约金请求,当事人可以另

行起诉予以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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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某市美美服装厂位于甲区,计划在乙区新建厂区。通过招标

与中标程序,与大新建筑公司(注册地在丙区)在丁区签订了建筑

工程合同。在建筑过程中双方发生了纠纷,美美服装厂欲通过人

民法院解决纠纷。问:美美服装厂应向何地法院起诉?法律依据

是什么?

答:美美服装厂应向丙区法院或乙区法院起诉。我国《民事诉讼

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丙区)或者合

同履行地(乙区)人民法院管辖。

19、位于北京海淀区的甲公司与位于朝阳区的乙公司签订合同,

约定乙承建甲公司位于西城区的新办公楼,合同中未约定仲裁条

款。新办公楼施工过程中,甲公司与乙公司因工程增加工作量、

工程进度款等问题发生争议。双方在交涉过程中通过约

定将争议提交某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其后甲公司考虑到多种因

素,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解除合同。问题:

(1)何地法院对本案具有诉讼管辖权?

答:朝阳区法院和西城区法院具有管辖权。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

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假设本案起诉前双方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争议,可以

通过何种途径加以解决?

答: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

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

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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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吴某与程某因合伙经营零售批发业而发生纠纷,2011年吴

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退回自己出资的26万元,且分成合伙经营所

得利润万元。在诉讼过程中,法院经吴某的要求,向程某提出调

解,程某表示同意,但法院进行调解的当天程某有事,而让其妻

刘氏到法院,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当调解书送达双方

当事人时,吴某签收了调解书。程某则表示只同意部分调解内容,

拒绝签收,送达人员把该调解书放在程某家,送达回证上记载为

留置送达。2个月后吴某以程某不履行调解协议为由向法院申请强

制执行。请回答:

(1)法院对双方当事人进行的调解有何不妥之处?为什么?

答:法院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该调解的不妥之处:未核实参加调解

的委托代理人是否经委托人特别授权。法院调解必须当事人本人

自愿,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调解达成协议,

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人民法院调解案件时,当事人不能出庭的,经其特别授权,可由

其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可由委托代理人签名。

本案刘氏未经特别授权,不能以夫妻身份全权代理。

(2)送达人员将调解书留置送达程某是否合法?理由是什么?

答:送达人员将调解书留置送达程某不合法。因为调解书不适用

留置送达。调解书只有经过双方当事人的签收才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对调解书用留置送达是错误的,调解书只有一方签收不具有

法律效力。

17

(3)法院应当如何处理以上程序才正确?

答:为纠正错误,法院应当做如下处理:①应当告知吴某.原调解

书未生效;②根据情况再进行调解,调解元效的及时判决。

20、张某(居住在甲市A区)在甲市B区开了一家饭馆,但个体工

商户营业执照所登记的业主是李某(居住在甲市C区)。一天中午,

一名顾客就餐时,因饭馆提供的玻璃水杯爆裂了而烫伤。双方协

商不成,顾客遂提起诉讼。请回答:

(1)顾客应以谁为被告?理由是什么?

答:顾客应当以张某、李某为共同被告。我国法律规定,营业执

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

共同诉讼人。

(2)哪些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答:甲市A区、甲市B区、甲市C区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民事

诉讼法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甲市B区)

或者被告住所地(甲市A区、甲市C区)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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