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案例分析、论述及答案

更新时间:2024-11-15 17:44:38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29日发
(作者:建设施工合同)

一、案例分析题

2010年7月,王某创办了一家“物归原主失物招领社”,统一登记并保管他

从保洁员、出租车司机、公交车司机等处征寻到的拾得物,并通过网络等渠道公

布遗失物信息并寻失主,在失主认领遗失物时,根据遗失物的不同价值收取相

应的费用,其中30%作为拾得人的“提成”。至2010年10月,“该失物招领社”

的工商营业执照仍在办理过程中。

设:2010年8月10日甲将钱包遗失,其中有身份证及机制总计2000元的

购物卡。该钱包当日被保洁员乙拾得,乙通过“该失物招领社”向其散发的宣传

单上的到了王某,将钱包交与“该失物招领社”保管,并商定按照宣

传单上载明的条件,由“该失物招领社”向失主交还遗失物,并请求支付费用与

报酬,再将其中的30%作为乙的“提成”。同年8月25日,“该失物招领社”联

系到失主甲。在此过程中,乙支出必要费用50元,“该失物招领社”为保管遗失

物、寻失主支出必要费用150元。

请根据案情回答以下问题:

1、“该失物招领社”能否请求甲支付乙所支出的必要费用50元?为什么?

答:能。因为乙是钱包的拾得人,当以通过“该失物招领社”发布招领公告

时,失主甲就与乙成立无因管理之债。由于乙和“该失物招领社”商定由“该失

物招领社”向失主请求支付费用,则“该失物招领社”有权代理乙行使乙与甲成

立的无因管理之债的债权请求权。所以,“该失物招领社”有权请求甲支付乙所

支出的必要费用150元。

2、“该失物招领社”能否请求甲支付“该失物招领社”所支出的必要费用150

元?为什么?

答:能。拾得人乙是该钱包的无权占有人,通过商定的方式把占有让与给“失

物招领社”则“该失物招领社”是现时的善意占有人。根据《物权法》第243

条的规定,善意占有人有必要费用偿还请求权。所以“该失物招领社”能请求甲

支付“该失物招领社”所支出的必要费用150元。

3、若“该失物招领社”请求甲支付500元始得领回钱包,该请求权是否能成立?

为什么?

答:不能。首先,“该失物招领社”尚未取得营业执照,期间的经营行为属

于无照经营,是违法的;其次,由第2题分析得出“该失物招领社”是善意占有

人,因此可以请求偿还150元的必要费用,但是其请求500元出去必要费用外还

有350元的报酬和营利,由于其是无照经营,是没有报酬请求权和营利的合法基

础。所以该请求权不能成立。

4、若甲向“该失物招领社”支付了700元,乙能付向“该失物招领社”请求支

付其约定的30%?为什么?

答:不能。在第3题的基础上得知,“该失物招领社”无照经营,甲支付的

700元是该“失物招领社”违法经营所得。而“该失物招领社”对乙的债务是上

述非法经营所得(700元)之中的30%,因此,他们之间约定的债权债务关系所指

向的标的物违反合同法有关规定,约定自始至终无效。乙当然不能向“该失物招

领社”主张该债权请求权。所以乙不能向“该失物招领社”请求支付其约定的

30%。

5、若甲拒绝支付任何费用,能否请求“该失物招领社”返还钱包?为什么?

答:能。由第3题得知,“该失物招领社”是钱包的善意占有人,是现时的

无权占有人,随人有必要费用偿还请求权,但是,失主甲并未作出抛弃钱包所有

权的意思表示,此时甲仍然是该钱包的所有权人,享有该钱包的物上请求权。由

于必要费用偿还请求权是债权,不不能对抗物上请求权。所以,甲能请求“该失

物招领社”返还钱包。

6、若“该失物招领社”因甲拒绝支付任何费用而将其钱包毁损,甲能否向乙请

求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为什么?

答:能。拾得人乙有妥善保管钱包的法定义务,但是由于疏忽大意而交给“该

失物招领社”未告知其妥善保管且没有预料到失主甲在领取遗失物时会与“该失

物招领社”发生矛盾导致该钱包毁损,属于重大过失行为。《物权法》第111条

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

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

责任。”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甲能向乙请求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

二、论述题

试述物权公示原则。

答:(1)物权公示原则的法律依据:我国《物权法》第6条规定:不动产物

权的设立、变

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

律规定交

付。

(2)概念:公示原则,指物权的享有或者变动,必须依据法定的方式予以

公开,使第三人能够了解物权的享有或变动的情况。

(3)公示的理由:

①物权是对世权,不公示不利于保护权利人。

②物权变动直接关系到财产的归属和利用,不公示不足以确保商品交易的安

全和有效。

(4)物权公示的内容和方式:

①物权享有的公示(物权的静态公示):占有是动产物权享有的公示形式,

国家不动产物权登记簿,所作的登记是不动产物权的公示形式。

②物权变动的公示(物权的动态公示):动产物权变动以交付作为其公示形

式,不动产物权变动则以登记作为其公示形式。

(5)物权公示对于物权变动的效力:

①成立要件:未经登记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以及未经交付的动产物权变动,

不发生物权效力;

②对抗要件:通过法定方式取得的物权不受原权利人追夺,即使登记错误,

从登记名义人处取得物

权的善意第三人仍受保护;即使占有人非为权利人,从占有人取得物权的善意第

三人仍受保护。未经公示不得对抗第三人的范围——不知道或不应知道物权变动

的事实且对标的物享有正当利益的人:A就同一财产已经取得登记的物权人;B

就同一财产享有普通债权的第三人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权。

③处分要件:即使不动产登记簿所记载的物权与实际的不动产物权不一致,

或者动产的占有与实际动产物权不一致,但无论其是基于权利人、相对人或者不

动产登记机关的过错,登记对任意之善意第三人均为正确,动产占有人则被推定

为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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