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案例分析总结

更新时间:2024-11-15 09:59:58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29日发
(作者:法润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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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关代理行为的案例分析

案情:张某到青岛出差,临行前李某委托张某代买50斤苹果,张某见当地苹果物美价廉,就从王某处帮李某买了

100斤。出差归来,李某拒不付款。

问题:该案如何处理?

分析:李某委托张某代买50斤苹果,使二者之间形成代理关系,张某取得购买50斤苹果的代理权。但是张某为

李某购买苹果100斤,明显超出了授权范围,此行为属于超越代理权的行为。在该案例中,李某应对其授权代理的

购买50斤苹果的行为承担责任,超出部分的行为后果,如果李某予以追认,则由李某负责,否则,该法律后果由

张某自己承担。

有关无权代理的案例

2案情:甲与乙公司采购员丙协商由乙供给甲10台电脑,丙未经单位同意就口头承诺,甲当即交给丙5万元并打

入乙公司账户。后乙公司供给甲电脑5台,共计3万元,其余电脑未供货。甲催促乙继续供货或退回余款,乙称系

丙所为,责任应该由丙承担,与其无关。

问题:乙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为什么?

丙未经乙公司同意,即未在乙公司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与甲达成口头协议,形成无权代理,但乙公司接受账款并提

供5台电脑,说明对丙无权代理进行了追认,乙应向甲提供退款或继续供货或赔偿损失。因为乙的追认使无权代理

变成有权代理,所以应当承担责任

3案情:刘某系甲公司采购员,曾长期代表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合同采购电器设备。2000年5月,刘某因故被甲

公司开除。但是甲公司没有及时收回给刘某开出有效的介绍信和授权委托书,刘某后凭此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乙公司

订立了5万元的电器设备购买合同,约定在交货后10日内付款。乙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并不知道刘某已经被甲公

司开除。乙公司依约交货后向甲公司要求支付货款,甲公司以刘某被开除为由拒绝支付。乙公司诉至法院。

问题:甲公司拒付是否合理?为什么?

依据表见代理成立条件,该案中刘某构成表见代理,刘某虽然没有代理权,但是有甲公司开出的介绍信和授权委托

书,使乙公司有正当理由相信刘某有代理权,刘某表见代理的行为后果应该由甲公司承担,乙公司依约交货后向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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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要求支付货款的请求应该得到支持,甲公司拒付不合理,甲公司付款后有向刘某追偿的权利。

4案情:甲长期担任A公司的业务主管,在A公司有很大的代理权限。在甲的努力下,A公司生意兴隆,新老客

户遍及世界。由于甲公司的董事长嫉妒甲的才能,无理解雇了甲。甲怀恨在心,于是在遭解雇一个月后,继续以A

公司的名义从老客户B公司处骗得货物,逃之夭夭。B公司要求A公司付款,A公司则以甲假冒公司名义为由拒

绝付款。B公司坚持认为在其与甲做生意期间,他并不知甲已被A公司解雇,并且也未收到关于A公司已解雇甲

的任何通知,故B公司是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A公司仍应对甲的无权代理行为负责。双方相持不下,诉至法院。

问题:

(1)按照国际商法的代理法原则,A公司是否要为甲的无权代理行为负责?

(2)甲是否也要承担责任?

答(1)这是个委托人撤回了代理人的代理权后,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代理关系的消灭是否对第三人生效的问题。

应美法和大陆法的许多国家法律普遍认为,他取决于第三人是否知情。如果第三人之情,第三人就不能要求原委托

人对代理人的行为负责;反之,委托人则应负责,以保护善意的第三人的利益。在本案中,由于B公司对A公司与

甲之间在交易前已终止代理关系并不之情,故有权要求A公司对甲的无权代理行为负责。

(2)甲的行为从商法的角度来看是无权代理行为。在确定了A公司对B公司的付款责任后,甲要向A公司承担还

款的责任。如果A公司不承担对B的付款责任,则甲应向B公司承担付款责任。从另一角度上说,甲骗得货物逃

之夭夭,若构成,则同时要负刑事责任。

5案情:某木材器具厂(以下简称木材厂)与某家俱城多次有业务往来。在1998年6月两方第一次签合同时,木

材厂经理对家俱城说,以后业务均由该厂业务员姚某代理。之后,木材厂每次与家俱城签订业务合同,都是由其业

务员姚某办理,并带有介绍信、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授权委托书。2003年4月,姚某又与家俱城签订了加工

家俱合同,总价款10万元,20日内交货,预付款3万元。当天家俱城将3万元预付款汇入姚某提供的银行帐户

里。由于与姚某是老关系,家俱城这次没有要求姚某出示厂方介绍信及授权委托书,只是在姚某拿的加盖木材厂公

章的空白合同书中与姚某签订合同并签名盖章。两个月过后,家俱城不见木材厂发货,便到木材厂询问,得知姚某

早在2002年10月就离开了木材厂。家俱城让木材厂继续履行合同,遭到拒绝。5月份诉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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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木材厂是否有权拒绝继续履行合同?

本案如单纯从家俱城角度来说,其在与姚某签订合同中,没有让姚某出示厂方介绍信和授权委托书,其主观上有一

定过失。但从客观事实分析,木材厂与家俱城长期有业务往来,每次都是业务员姚某与家俱城签订合同,并且木材

厂在与家俱城第一次签订合同时曾明确说过,以后该厂与家俱城的业务均由姚某办理,从通常人(包括家俱厂)的

角度可以认为,以后如无非凡说明或约定,姚某可以代理木材厂与家俱城从事商务行为。在2004年2月签订合同

中,家俱城虽未让姚某出具授权委托书及介绍信,但在签合同中仍是由姚某提供了加盖木材厂公章的空白合同书,

且姚某离厂后木材厂未及时通知到家俱城,因此家俱城虽然也存在过失,但从通常的角度看,这种微小的过失不妨

碍其仍有充分的理由确信姚某仍为木材厂的代理人。因此,姚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应按合同法第四十九条之规

定,由木材厂承担姚某的行为后果,履行与家俱城的加工合同。

6某公司受国内用户委托,以本公司名义与国外一公司签订一项进口某种商品的合同,支付条件为“即期付款交单”。

在履行合同时,卖方未经该公司同意,就直接将货物连同单据都交给了国内用户,但该国内用户在收到货物后由于

财务困难,无力支付货款。在这种情况下,国外卖方认为,我外贸公司作为合同的买方,根据买卖合同的支付条款,

要求我公司支付货款。

请问:外贸公司是否有义务支付货款?

本合同的支付方式为即期付款交单,该方式要求卖方应按合同规定向买方交单,买方才有义务付款。本案中,由于

卖方没有按合同规定向买方交单,而是向国内用户交单,因此,外贸公司作为买方没有义务付款

7案情:2000年7月原告A公司向B公司提供牛皮纸,双方口头约定货到付款。原告按约提供给B公司价值为

23000的牛皮纸。B公司收货后,签发一张23000元的转帐支票给原告。次日,原告持支票向银行提出付款,因

“存款不足,无款支付”遭银行退票。于是原告上门向B公司追款,B公司称其没钱,等有钱再付进行搪塞。原告

在多次与B公司交涉无果的情况下起诉二股东李某、张某,请求法院判令B公司的股东李某、张某偿付这笔欠款,

并负连带清偿责任。

另查,B公司于1998年5月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由二股东组成,股东李某投入30万元,

占60%股份,股东张某投股20万元,占40%的股份。张某系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5年B公司因未进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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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被工商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处于停业状态。

原告A公司诉称,B公司的操纵者二被告李某、张某利用其股东特有的地位,签发空头转帐支票,采

取欺诈原告的手段,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二被告理应连带清偿原告货款23000元。被告李某、张某辩称,B

公司经工商部门合法登记,取得了公司独立法人资格,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该笔任务应由B公司的财产独立

承担责任,而不应由B公司的股东清偿。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争执焦点是:这笔货款是由B公司清偿还是由B公司的股东李某、张某清偿?

答;(1)B公司具有法人资格,B公司是1998年5月经工商登记,二股东注册资金50万元,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设

立条件,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有独立承担责任的能力。

(2)、B公司的股东滥用公司人格欺诈原告,原告与B公司约定货到付款,原告按约交货,B公司的操纵者股东

李某、张某,明知B公司无足额存款,仍要签发转帐支票,利用B公司企业法人人格和自己股东特有条件,欺诈其

相对当事人原告,违反双方的约定合同,损害了原告的利益。造成原告利益的损害原因,一方面是B公司具有企业

法人人格这个面纱,另一方面是被告利用其股东地位,滥用股东权利,违反诚信原则,采取欺诈手段。

如果仅要B公司来承担责任,那么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护,然后躲在B公司后面操纵的被告李某、张某却

逃之夭夭,于情于法相悖。为追求法律公正,本案处理时应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

款的规定,揭开B公司的面纱,让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的的股东李某、张某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B公司虽然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有独立承担责任的能力,但由于B公司的股东李某、张某采取欺诈

手段,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损害了原告的利益,李某、张某应当对B公司这笔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8某单位A、企业B和C签订合同,共同投资设立一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其中A以科技成果出资,作价20万

元;B以自己的厂房出资,作价30万元;C以现金25万元出资。后C因资金不足,实际出资20万元。

问题:(1)该公司能否有效成立?说明理由。(2)、A、B以非货币形式出资需要办理什么手续?(3)、C以

现金25万元出资,后实际出资20万元,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分析:(1)、该公司能够有效成立。该公司注册资本达到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三万元,货币出资不

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满足了公司成立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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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A、B以非货币形式出资,依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应该办理以下手续:交付技术资料和厂房;合理评估作

价,核实财产;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验资。

(3)、C承诺出资25万元,实际出资20万元,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还对A、B两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9公司成立三年,一次红利也未分过,目前亏损严重。甲向乙提出解散公司,但乙不同意。甲决定转让股权,退出

公司,但一时未到受让人。

问题:

1).白云公司如想通过诉讼解决与东风公司之间的纠纷,应如何提出诉讼请求?

2.)白云公司如想实现股权质权,需要证明哪些事实?

3.)针对乙将新雨公司的房屋低价出租给东风公司的行为,甲可以采取什么法律措施?

4.)乙以新雨公司的名义单方向某银行出具的保函的性质和效力如何?为什么?

5.)针对乙不同意解散公司和甲退出公司又不到受让人的情况,甲可采取什么法律对策?

分析:1、(1)请求东风公司清偿货款本金与利息;

(2)请求东风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3)请求行使股权质权(或权利质权)。

2、(1)证明其与乙签订了股权质押合同;

(2)证明股权质押已经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登记。

3、甲可以为公司利益直接向法院提起股东派生(代表)诉讼。

4、该保函具有保证合同的性质,保证合同有效。乙虽然未经股东会同意为银行担保,侵犯了公司利益,但其

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5、甲持有公司20%的股权,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10、2、李某在××郊区王某家租了4间房子开粉条厂,李某要给王某租金,但王某要利润的1/4,双方同意。第

一年生意红火,李某给王某1.8万元,第二年1万元。后来李某扩大生产多处开厂,结果导致供大于求而出现亏损,

到第五年李某已欠债5万元,而且李某自己已无力偿债,债主王某要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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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王某是否应还债?

李某与王某在王某家开的粉条厂是一种合伙关系,李某提供技术与资金,王某提供场地,因此李某与王某对在王某

家生产经营所产生的亏损与收益依据他们之间分配比例1/4进行分担。如果王某对李某在其他地方开厂同样存在利

益分配问题,那么王某需要对产生的亏损承担赔偿义务,如果王某对李某在其他地方开厂不知,或者没有参与,那

么但王某对李某在其他地方开厂导致的亏损不承担

11某、杨某、李某于1997年9月1日,分别出资5000元,10000元和15000元,设立合伙企业通达商社,

约定按出资比例分担亏损.1997年10月,三人共分约6000元.3月后三人发生矛盾,杨某要退出合伙企业,抽

走了自己的10000元资金。谭、李二人经清账目,发现此时已亏损3000元。到1998年4月份共亏损5000元,

谭、李二人宣告合伙企业解散,二人分别得到4000元和2000元的商品,对债务未做处理.合伙企业的债权人A

公司得知合伙企业已解散的消息,便杨某索取5000元债款,杨说早已退出合伙企业,对债务不承担责任.A公

司又到谭某,谭说我们是按比例分担债务的,反正我仅占1/6股,我只负责赔偿800元。A公司又到李某,

李认为还债三个人都有份,他们不还,我也不还,要还,我也只抵押我的货物。A公司只好向法院起诉。

请问:(1)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应遵守何种规定?(2)杨某的想法对吗?为什么?(3)谭某、李某的想法对吗?为什么?(4)

通达商社的债务应如何处理?(5)A公司可如何追偿其债务?

1)依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应遵守如下规定: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

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②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③发生了

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④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经营期限,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提

前30天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违反前两条规定,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带来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2)杨某的想法是错误的。依《合伙企业法》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

人承担连带责任。杨某退伙时,已有3000元债务,此3000元债务杨某应和谭某、李某负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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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谭某、李某的想法也不对。依《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如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

清偿时,应由合伙人按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但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也即,合伙人之中任何一个都对合伙

企业的债务负无限清偿之责。

(4)通达商社的债务应分为两部分:1998年初杨某退出合伙企业之前的债务和杨某退出合伙企业之后的债务

分别计算。前面的3000元由谭某、杨某、李某三人负连带清偿责任,后面的2000元由谭某、李某负连带清偿责

任。

(5)A公司可以向谭、李二人中任何一人索取应得债权,谭、李二人中任何一人都有清偿义务。也可以向杨

某提出清偿要求,但杨可以以3000元为限。谭、李、杨三人中任何一人清偿完债务后,再按约定的比例分摊债务。

12甲、乙、丙、丁、戊5人组建了一个市场调研公司,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20万元,甲等5人每

人持有4万元的股份。公司成立半年后,乙因看好其他行业,想抽回其在公司的股金以作他用。丁则想将其股份转

让给非公司股东辛某。甲、丙、戊3人对乙、丁两人的行为态度不一:甲认为,乙抽出股份不可以,丁转让股份则

随其便;丙认为,乙、丁两人的行为都绝对不允许,否则,公司将形同虚设;戊则认为,乙想抽回出资不行,丁若

想转让股份,只能转让给本公司股东,不可以转让给非公司股东。

请问:(1)甲的看法是否正确?为什么?(2)丙的看法是否正确?为什么?(3)如果丁转让股份,甲、乙、丙都已表示同意,

独戊不同意,则会产生什么后果?(4)如果其他股东都已同意丁转让股份,丙不想让其股份落入非公司股东手里,而

主张优先购买权,是否有法律依据?

甲的看法不完全正确。《公司法》规定: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

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要符合以下法律规定:首先,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

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

的,视为同意转让。其次,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所以,甲认为乙抽出

股份不可以正确,丁转让股份则随其便不正确。$丙的看法是错误的。原因同上。$如果丁转让股份,甲、乙、丙都

已同意,独戊不同意,说明已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该转让行为有效。$如果其他股东都已同意丁转让股份,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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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想让其股份落人非公司股东手里,而主张优先购买权,有法律依据。因为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

其他股东对该股权有优先购买权。

13、1996年12月,万海昌、邢智宾两人合资开办了一家网络技术服务公司,向工商局办理了注册登记。其中万

海昌出资6万元,邢智宾向朋友齐明礼借款4万元,作为自己的出资。1998年1月,只剩下1万元存款,而负债

确高达6万元,其中向个体户蔡锦肃借款4万地,向某电脑公司购买电脑欠货款2万元。网络公司因此宣告破产,

网络公司破产后,齐明礼、蔡锦肃和电脑公司都到万海昌、邢智宾两人,要求他们清偿欠款,万海昌、邢智宾提

出其所开办的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只能以账面所剩的1万元资金在三者之间按2:2:1的比例清偿,齐明礼等

人不同意,便向人民法院起诉。

问:法院对此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1、齐明礼的借款4万应由邢智宾个人承担全部的债务。因为齐明礼是将钱借邢智宾个人的,他们之间产生了一个

具有民间借款性质的借贷合同。又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即用于出资的4万元钱是由邢智宾向齐明礼借的而非由

成立后的公司向齐明礼借的,所以邢智宾应当将此4万元的全部归还于齐明礼,故此成立后的公司与此4万元的债

务没有任何的关系。

2、向个体户蔡锦肃借的4万元与欠某电脑公司的2万元钱由成立后的网络公司承担全部债务。根据合同相对性原

则,向个体户蔡锦肃借的4万元是网络公司与蔡锦肃达成的借款合同,所以合同的主体双方是网络公司和蔡锦肃,

故蔡锦肃是网络公司的债权人,网络公司应当偿还4万元给蔡锦肃;欠某电脑公司的2万元钱是因网络公司与某电

脑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所以合同的主体双方是网络公司与某电脑公司,因网络公司没有付钱故某电脑公司是网

络公司的债权人。

3、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向有限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有限公司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向债

权人承担全部的债务。目前有网络公司的帐面余额为1万元,故就以该一万元向网络公司的债务人承担全部的债务。

两股东不承担蔡锦肃和某电脑公司的债务。其分配比例应为蔡锦肃所得为一万元的75%,某电脑公司所得应为一万

元的25%。

14某公司以CIF鹿特丹出口食品1000箱,即期信用证付款。货物装运后,凭已装船清洁提单和已投保一切险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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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争险的保险单,向银行收妥货款。货到目的港后经进口人复验,发现下列情况:

(1)该批货物共有10个批号,抽查20箱,发现其中2个批号涉及200箱内含沙门氏细菌超过进口国标准。

(2)收货人共收998箱,短少两箱。

(3)有15箱货物外表状况良好,但箱内共短少货物60公斤。试分析以上情况,进口商应分别向谁索赔,并

说明理由。

分析;第(1)种情况应向卖方索赔,属于原装货物有内在缺陷,依据是买卖合同。

第(2)种情况应向承运人索赔,因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货到目的港后应如数交货,依据是运输合同。

第(3)种情况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属承保范围以内的损失,依据是保险合同;但如进口人能举证原装数量

不足,也可向卖方索赔,依据是买卖合同。

15案例:日本A公司向大连B公司订购一批水产品,双方通过电话商谈达成口头供货协议,大连B公司同意在1

年内向A公司发出10批货物,总价款30万美元左右,以实际交货为准结算。为保证付款,日本A公司将一张1

年期的远期汇票质押给大连B公司。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票据质押应自权利凭

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问:(1)日本A公司与大连B公司之间订购水产品的合同采取口头形式是否有效?

(2)根据前述合同分类的内容,分析一下日本A公司与大连B公司之间的汇票质押合同。

(1)无效。

(2)单务、明示、实践、要式。

16案情:A公司向B公司发出要约,供应100匹马力的拖拉机50台,每台CIF香港3500美元,订立合同后两

个月装船,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B公司收到后立即电复承诺,表示接受A公司的要约,并要求订立合同后立即装

船。A公司未作任何答复,也没有提交货物。事后,B公司以A公司违反合同为由要求损害赔偿。问题:B公司的

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分析:B公司的要求不合理。因为B公司电复中立即装船的回复已经对A公司的要约进行

了实质性变更,所以不构成承诺,而是新要约,合同并未成立,自然不能请求违约赔偿。

17案情: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秘密从买卖免税香烟并运至国内销售的合同。甲公司依双方约定,按期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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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烟运至境内,但乙公司提走货物后,以目前账上无钱为由,要求暂缓支付货款,甲公司同意。3个月后,乙公司

仍未支付货款,甲公司多次索要无果,遂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并支付违约金。

问题:(1)该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为什么?(2)本案应如何处理?

(1)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依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

国家利益;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故

为无效合同。

(2)由于合同为无效合同,合同自始、绝对、确定、永久没有法律拘束力,因此法院应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同时,甲公司和乙公司的交易损害了国家利益,法院可以采取民事制裁措施,没收双方用于交易的财产

18案情:2005年,中国某出口公司向美国公司预订一批原材料。中方电:“兹发价10万吨一级木材,每吨单价

为1500美元CIF纽约,装运期5/6月,即期信用证支付,须以货物尚未售出为准。”4月9日,接美国公司回电,

“你3月2日电接受。”此时,因国际市场木材涨价,原发价的价格明显对出口公司不利,因此,出口公司与日本

一公司签订木材买卖合同,按国际市场价售出木材。

问题:某出口公司是否违约?为什么?

分析:中国某进出口公司构成违约,因为中国某出口公司向美国公司发出的电函为要约,而美国公司在要约有效期

内作出了有效的承诺,双方合同已经成立,不履行合同义务,即构成违约。

19案情:2007年2月1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购买1000台A型微波炉的合同,约定由乙公司3月10

日前办理托运手续,货到付款。乙公司如期办理了托运手续,但装货时多装了50台B型微波炉。甲公司于3月

13日与丙公司签订合同,将处于运输途中的前述合同项下的1000台A型微波炉转卖给丙公司,约定货物质量检

验期为货到后10天内。3月15日,上述货物在运输途中突遇山洪爆发,致使100台A型微波炉受损报废。3月

20日货到丙公司。4月15日丙公司以部分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拒付货款,并要求退货。顾客张三从丙公司处

购买了一台B型微波炉,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微波炉发生爆炸,致张三右臂受伤,花去医药费1200元。1.如乙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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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在办理完托运手续后即请求甲公司付款,甲公司应否付款?为什么?

2.乙公司办理完托运手续后,货物的所有权归谁?为什么?

3.对因山洪爆发报废的100台微波炉,应当由谁承担风险损失?为什么?

4.对于乙公司多装的50台B型微波炉,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5.丙公司能否拒付货款和要求退货?为什么?

6.张三可向谁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为什么?

1.不应当。因为合同约定货到付款,而实际上货未到,或甲公司享有先(后)履行抗辩权。

2.属于甲公司。因为交付已经完成。

3.由丙公司承担。因为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的意外灭失风险自合同成立时由买受人承担。

4.乙公司有权请求丙公司返还。因为属于不当得利。

5.无权拒绝付款和要求退货。因为合同约定了质量检验期间,丙公司在此期间未提出异议,视为质量符合要求。

6.张三可向丙公司索赔,也可向乙公司索赔。因为对因产品缺陷造成的人身损害,受害人有权向其制造者或销

售者索赔。

20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个供货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在一个月内向甲公司提供一级精铝锭100吨,价值130万

元,双方约定如果乙公司不能按期供货的,每逾期一天须向甲公司支付货款价值0.1%的违约金。由于组织货源的

原因,乙公司在两个月后才给甲公司交付了100吨精铝锭,甲公司验货时发现不是一级精铝锭,而是二级精铝锭,

就以对方违约为由拒绝付款,要求乙公司支付一个月的违约金39000元,并且要求乙公司重新提供100吨一级精

铝锭。但是乙公司称逾期供货不是自己的过错,而是国家的产业政策调整所然,不应该支付违约金,而且所提供的

精铝锭是经过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产品,甲公司不应当小题大做,现在精铝锭供应比较紧张,根本不可能重新

提供精铝锭。甲公司坚持以公司应当支付违约金和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履行合同。双方为此发生争议,甲公司

起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和重新履行合同。乙公司在答辩状中称,逾期供货不是自己的本意,也不是自

己所能控制得了的,不应当支付违约金,即使支付违约金,也不应当支付39000元之多,这个请求不公平。

请问:(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2)乙公司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内交付货物是客观原因还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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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原因?(3)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和重新提供一级品标准的说法有无依据?(4)乙公司主张不能按时

供应货物有无依据?(5)乙公司主张违约金的数额太高了,自己不应当承担这么多的违约金的说法有无依据?

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是有效合同。(2)乙公司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内交付货物是违反了合同的

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和重新提供一级品标准的说法是有合同依据的。

(4)乙公司主张不能按时供应货物是由于组织货源的原因造成的,不应当由自己负责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

也没有合同依据。因为不能组织货源是正常的市场风险,应当由当事人自己承担责任。

(5)乙公司主张违约金的数额太高了,自己不应当承担这么多的违约金的说法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39000

元违约金相当于合同金额的3%,并不是很高。根据合同的法的规定,当事人对约定过高或者过低的违约金可以请

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调整,但是本合同争议中的违约金金额仅占合同金额的3%,不能适用前述合同法的规定。

21中国甲公司因转产致使一套生产设备闲置,价值4000万元,8月1日,该公司总经理邓某与日本乙公司签订

了关于该设备的转让合同。合同约定,生产设备作价3900万元,中国甲公司于2007年9月4日前交货,乙公司

在收到货物后8日内支付全部货款。8月28日,邓某发现日本乙公司由于管理不善,经营状况恶化,便通知日本

乙公司暂停交货,被拒绝。9月2日,邓某发现乙公司由于投资项目失误,致使该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于是便

通知乙公司暂停交货,并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否则将终止合同。此一要求又被断然拒绝。9月15日,邓某发现

日本乙公司处境更加困难,几近破产,于是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日本乙公司赔偿因合同所遭受的损失。乙公司不

同意,向中国甲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以甲公司违约为由提起诉讼。

:1)8月28日,中国甲公司可否暂停交货?(2)9月3日,甲公司可否暂停交货?(3)9月15日,甲公司可

否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为什么?(4)如果法院查明9月3日后乙公司并不存(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情况,

则甲公司是否应当赔偿乙公司因此所遭受的损失?(5)若合同没有约定一方先为履行,则中国甲公司能否拒绝先

为履行?

1和2都可以暂停交货,按照合同法的规定,甲公司享有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当先履行的一方,证明后履

行的一方无履行合同的能力时,可以有不安抗辩权来对抗后履行一方。3、可以解除合同但不能要求赔偿。首先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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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不安抗辩权抗辩后,乙方未提供担保,甲证明乙方已经不履行能力,合同已履行不能了,可以解除合同。但是毕

竟合同约定的是甲方先履行,乙方可以基于先履行抗辩权来对抗甲方,所以按照合同约定,在甲方未先履行的情况

下,乙方不履行,不是违约,所以在未违约,也不存在欺诈等存在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况下,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4、

要承担,因为如果证明这种情况,那么就证明甲方没有行使不安抗辩权的理由,所以证明甲方未先履行,是一种违

约行为5、可以,没约定履行顺序,双方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通俗点就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其实本题考的

就是一个考点的三个方面。考点是合同中的抗辩权,三方面是,先履行方有不安抗辩权;后履行方有先履行抗辩权;

未约定履行顺序,大家都有同时抗辩权。再次提醒,千万别搞混,后履行方享有的权利叫做,先履行抗辩权,很多

人在这记错。因为后履行方的抗辩理由是叫别人先履行合同义务,所以后履行方享有的权利叫先履行抗辩权。

22,2007年7月10日,湖南郴州天中对外贸易有限公司与美国大路贸易公司签订了出口一批机织湘绣产品合同,

出口价格按当天汇率USD1=RMB¥7.5663计,交货期为2008年2月5日前。到2008年2月2日为止,美元

汇率大幅下跌,当天汇率USD1=RMB¥7.1656,且原材料价格上涨10%。若交货,则该公司这笔业务将会出现

巨额亏损。恰逢从2008年1月24日开始,湖南郴州地区连降大雪,形成冻雨现象,造成供电线路全部中断,导

致公司下属工厂停产,直到合同交货期满为止该工厂仍无法恢复生产。2月6日,该公司将国内外报道的报纸及受

灾图片发给美国大路贸易公司,以此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取消合同。美国大路贸易公司不同意取消该合同,要求延期

至4月5日前交货。

问题:湖南郴州天中对外贸易有限公司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该合同合理吗?请说明原因。

23、法国公司甲给中国公司乙下订单:“供应50台拖拉机,100匹马力,每台价格4000美元,合同订立后3个

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乙电报回复为:“接受你方条件,在订立合同后即装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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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不成立。因为乙公司回复的内容不是承诺,因为他拒绝要约的实质内容改变了,所以不构成承诺,而是新要约,合

同并未成立。

24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于7月10日向乙公司交付优质铁矿砂10万吨,乙

公司于7月1日预付货款的50%,余款于交付货物后10日内付清。7月1日,乙公司得悉,由于丙公司出价优

惠,甲公司又与丙公司订立铁矿砂买卖合同,并已将确定给乙公司的10万吨铁矿砂中的5万吨运给了丙公司,并

在继续发运。7月5日,因甲公司的生产基地遭遇特大洪水,损失惨重,甲公司被迫宣告破产。为满足生产,乙公

司以高于合同价格的市场价格购买铁矿砂。

请问:(1)甲公司7月1日的行为在合同法上称为什么?(2)7月1日,乙公司可以采取的合理的补救措施是什么是?

(1)预期违约

(2)中止履行合同。立即通知甲公司,在甲公司提供履约担保的情况下,继续履行合同。

25中国A公司与美国B公司签订进口铜的合同。合同规定装运期为2000年11月,价格条款为CIF天津200美

元/吨。合同订立之后,A开出信用证,规定最晚装船期为2000年11月30日。11月27日,正当B租的船舶要

进装运港装运时,突然遭遇飓风袭击,船舶紧急到临近港口避难。B通知A,因发生飓风,交货要延迟几天;随后

提交了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由于市价下跌,A接到通知后立即向B公司发出通知,解除合同。B公

司坚持将货物运到天津。12月10日货到目的港,A拒收货物。B以150美元/吨的价格将货物转卖,并向仲裁机

构提起仲裁。

请分析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买方可以索赔哪些损失,卖方的抗辩是什么。

买方权利:购得货物并获取相应利润。义务:在货物到达装运港后接收货物。办理货物进口有关手续。承当货物越

过船舷后一切风险。

买方权利:出售货物获取相应利润。义务:准时交货,如有意外事故应及时通知买方。办理货物出口有关手续,负

责联系船只,可帮买方办理货物保险业务。承当货物越过船舷后一切风险。支付运费。

此案例中,买方因卖方的延迟交货而导致货物无法及时出售,至使货物市价下跌而未能获利,买方可以向卖方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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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按合同如期执行而获取的合理利润。而卖方的抗辩理由在于不可抗力而导致时间上的延误,不属于违约,相反是

买方单方面自动毁约。卖方仍装船履约是符合相关法律要求的,买方不提货属于毁约,故此买方也应对卖方的经济

损失作出赔偿。

26在一项转口贸易中,日本A公司与中国B公司签订了一项买卖合同,合同规定由日本A公司向中国B公司出

售一批机床。在订立合同时,中国B公司明确告诉日方:这批机床将转口土耳其并在土耳其使用。合同签订后,在

履行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这批机床并没有按原计划转口到土耳其,而是转口到了意大利。当这批机床运达到意

大利之后,一位意大利开发商发现这批机床的制造工艺侵犯了意大利生产商的两项专利,这两项专利均是在意大利

批注注册的,同时其中有一项专利还在中国批准注册。当中国B公司到日本A公司,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时,

日本A公司以其在订立合同时并不知道该批机床将转口意大利为由,拒绝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请问: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卖方对于其所售的货物是否应承担权利担保义务?如果违反此义务是否应该承担违

约责任?

本案中日本A公司不承担违约责任。因为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卖方对所售货物的知识产权担保

义务仅及于卖方营业地所在国和订立合同时卖方已知的货物预售或使用第三国。

在本案中,由于日本A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并不知道也不能预料该批机床将最终在意大利使用,因此,按照公约的规

定,对该批机床因转口到意大利而侵犯了意大利境内第三方的知识产权的后果,日本A公司是不承担违约责任的。

27.2000年4月5日,原告李某(甲方)在被告A市某卫生洁具公司(乙方)购买了1台丙公司(丙方)生产的

华清牌电热水淋浴器。同年同月8日,甲方又购买了1台A市丁公司(丁方)生产的三水牌多功能漏电保护器。4

月12日,甲方在家中安装了该两件电器。4月15日晚,甲方在使用该淋浴器时,突被按键漏电击中,送医院抢救,

右手拇指、食指被截除,已不能从事司机工作。为此,甲方先与乙方交涉,要求赔偿。乙方称:责任应由生产者承

担,乙方无过错,拒绝赔偿。甲方遂向法院起诉,状告乙方、丙方、丁方,要求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三方承担

赔偿损失并负连带责任。法院在调查中,经技术监督局对华清牌电热水淋浴器、三水牌多功能漏电保护器进行质量

检验,鉴定结论是:(1)电热水淋浴器的制造工艺存在缺陷,生产厂家也为对热水器进行检验,特定情况下电热

水淋浴器开关按键可能漏电;(2)多功能漏电保护器已被烧毁无法鉴定,但对同样商品检测未发现质量问题;(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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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安装电热水淋浴器和多功能漏电保护器连接市未按丁公司的说明书正确安装,以致使用时漏电保护器不能正常

工作。

请问:(1)乙方作为销售者应否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2)丙方作为生产者应否承担责任?为什么?(3)

丁方是否承担责任?为什么?

1、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乙方作为销售商,对于自己销售的商品负有保证其质量的责任。2、应承担赔偿责任,

因丙方作为产家,应保证其生产的产品符合安全标准。3、无须承担责任,因丁方并无过错,且同类产品也并无

质量问题

28.案情:某年我公司与非洲客户签定一项商品销售合同。当年12月起至次年6月交货。每月等量装运一定量米,

凭不可撤消信用证,提单签发后60天付款。对方按时开来信用证,证内装运条件仅规定:最迟装运期为6月30

日,分数批装运。我经办人员见证内未有“每月等量装运**万米”字样,为了早日出口,早收汇,便不顾合同装运

条款,除当年12月按合同规定等量装运第一批外,其余货物分别与次年一月底,2月底装完,我银行凭单认附。

问题:这样交货有无问题?

分析:分批装运的含义;这样交货有问题。有装运港交货和目的港交货两种方式。此案的关键在于我方能否提前交

货,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第五十二条,卖方在规定日期之前交货,买方可接受也可拒绝,应该按照合

同规定交货,不应该提前交货。

29.有一批货物共1000箱,自A国港口装运至B国某港口,承运人签发了“已装船清洁提单”,但货运到目的港

后,收货人发现下列情况:(1)少10箱货;(2)20箱包装严重破损,内部货物大部分散失;(3)50箱包装

外表完好,箱内货物短少。

请问:上述三种情况是否应属承运人的责任?为什么?

承运人承担责任。因为承运人已经签署了装船单,就相当于货权已经临时移交到他的手里,他就确认了货物是按着

提货单的数量,品质接收的,到下一个货权接受人接收之前负全责。如果目的港卸货以后签署了接收流程单据,在

提货人没有提货之前,港口有货物保全的责任。

30.我国对澳大利亚出口1000吨大豆,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结果我们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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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新港各装500公吨于同一航次的同一船上,提单也注明了不同的装运地和不同的装船日期。请问:这是否

违约?银行能否议讨

不是真违约,银行也能议付。国际《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同一船只、同一航次中多次装运货物,即使提

单表示不同的装船日期及(或)不同装船港口,也不作为分批装运论处。因此,符合合同规定,银行不能拒绝议付。

31案情:货轮在海上航行时,某舱发生火灾,船长命令灌水施救,扑灭大火后,发现纸张已烧毁一部分,未烧毁

的部分,因灌水后无法使用,只能作为纸浆处理,损失原价值

的80%。另有印花棉布没有烧毁但水渍损失,其水渍损失使该布降价出售,损失该货价值的20%。问题:请问纸

张损失的80%,棉布损失20%,都是部分损失吗?为什么?

应该属于全部损失,因为在保险业务中,实际全损分为2种情况。一呢,是全部灭失,二是失去使用价值(如水泥

变成硬块),三是虽有使用价值,但已丧失原来的使用价值。所以,那损失的80%已经失去原来的使用价值了,所

以就是全损

32案情:1994年2月,中国某纺织进出口公司与大连某海运公司签订了运输1000件丝绸衬衫到马赛的协议。合

同签订后,进出口公司又向保险公司就该批货物的运输投保了平安险单。2月20日,该批货物装船完毕后启航,2月

25日,装载该批货物的轮船在海上突遇罕见大风暴,船体严重受损,于2月26日沉没,3月20日.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向保险公司就该批货物索赔,保险公司以该批货物由自然灾害造成损失为由拒绝赔偿,于是,进出口公司向法院起诉,

要求保险公司偿付保险金。

问题:本案中保险公司是否应负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应负赔偿责任。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规定,海运货物保险的险别分为基本险和附

加险两大类,基本险是可以单独投保的险种.主要承保海上风险造成的货物损失,包括平安险、水溃险与一般险。平安

险对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一般不予负责,除非运输途中曾发生搁浅,触礁、沉没及焚毁等意外事故。平安险

虽然对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不负赔偿责任,但对自然灾害造成的全部损失应负赔偿责任,本案中,进出口公司投保

的是平安险,而所保的货物在船因风暴沉没时全部灭失,发生了实际全损,故保险公司应负赔偿责任,其提出的理由是

不能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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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一艘载运出口货物的轮船在航行途中前舱起火,船长下令灭火,火被扑灭后查检船上有以下损失:(1)部分

服装被烧毁;(2)灭火时一部分布匹被水浇坏;(3)为了灭火方便,船甲板被切开,损失一部分修理费;(4)

一部分纸张被水浸毁。请问:以上各种损失哪些属共同海损;哪些属单独海损?为什么?

34有一批已投买保险的货物,受载该批货物的海轮,在航行中发生火灾。经船长下令施救后,火灾被扑灭。经事

后检查,该批货物损失情况如下:第一,600箱货物受严重水渍损失,无其他受损迹象;第二,另有600箱既受

热熏损失,又受水渍损失,但未发现任何火烧的痕迹;第三,300箱着火但已被扑灭,有严重水渍损失;第四,300

箱已被烧毁。请问:上述四种情况,各属什么性质的损失?为什么?

在本案例中,由于事故是发生在海上航行的载货海轮上,因此,货物所遭受到的一切损失均属于海损范围。上述四

种损失发生的原因各不相同,其性质也不同。

第一种损失:货物只受到了水渍的损害,根据当时的情况判断,肯定是在灭火行动中,被灭火的水淋湿或浸泡而导

致的。应当属于共同海损,因为灌水是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而采取的施救行动,而这批货损是施救所造成的直

接损失。

第二种损失:由于没有发生任何着火的痕迹,我们可以理解为,受热熏损失的货物属于单独海损;而对于水渍部分

则可列为共同海损。

第三种损失:由于这200箱货物已经着火,但被扑灭,虽然有严重的水渍损失,但还是只能列为单独海损。这是因

为,货物已着火,如不施救,该货物将被烧毁。

第四种损失:这300箱已被烧毁的货物显然属于单独海损。

35、我方某外贸公司以CIF术语出口一个整集装箱的货物,我方在货物出运前及时投保了海运一切险。在货物从

出口公司仓库运到码头装运的路途中,由于驾驶员的疏忽,集装箱货车意外翻车下崖,导致货物全部报废。请问:

应该由买方还是卖方向保险公司索赔?为什么?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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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该由卖方向保险公司索赔。因为该案例为CIF合同,卖方的责任界点在装运港船舷,从案例情况可看出,

货物还没有到达风险界点,因此,应该由卖方承担货物责任,由卖方向保险公司索赔。

2.保险公司应该赔偿。首先,因为海运一切险的保险责任的起点是发货人的仓库,保险责任包括从发货人的仓

库到港口的陆路运输阶段。其次,货损原因是意外翻车导致的,该原因属于一切险的承保范围。所以,保险公司应

该赔偿。

36案情:A建筑公司从B钢铁厂购进一批钢材,数量20吨,价款5.6万元。钢材运抵建筑公司后,A为B钢铁

厂签发一张以A公司为发票人和付款人、以B厂为收款人的到期日在三个月后的商业承兑汇票。一个月后,B厂

从C金属公司购进一批冶金轧辊,价款6万元。B厂就把A公司开的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余下的4千元用支

票方式支付完毕。汇票到期后,C公司把汇票提交A公司要求付款,A公司拒绝付款,理由是B钢铁厂供给的钢

材不合格,不同意付款。

问题:A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

A公司的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根据票据法原理,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如果具备票据法上的条

件,票据权利就成立,至于票据行为赖以发生的原因,在所不问。基于票据的无因性,票据关系一经

形成,就与原因关系相分离。原因关系是否存在和有效,对票据关系不发生影响,票据债权人只要持

有票据即可行使票据权利。我国《票据法》第十三条对此也有明确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

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在本案中,B厂与A公司之间的钢材购

销关系是本案汇票的原因关系。汇票开出后,A公司就与票据持有人产生票据关系。原因关系与票据

关系是相互分离的。A公司提出钢材质量不合格是原因关系有瑕疵。其拒绝付款就是用原因关系来对

抗票据关系。但现在汇票已被背书转让,持票人不再是原因关系的当事人,所以A公司不得以钢材

不合格为由来对抗C公司,A公司必须付款。付款后票据关系消灭,原因关系不消灭,A公司仍可根

据原因关系的瑕疵请求B厂赔偿损失。

37案情:甲交给乙一张经付款银行承兑的远期汇票,作为向乙订货的预付款,乙在票据上背书后转让给丙以偿还

原先欠丙的借款,丙于到期日向承兑银行提示取款,恰遇当地法院公告该行于当天起进行破产清理,因而被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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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随即向甲追索,甲以乙所交货物质次为由予以拒绝,并称10天前通知银行止付,止付通知及止付理由也同时通

知了乙。在此情况下丙再向乙追索,乙以汇票系甲开立为由推委不理。丙遂向法院起诉,被告为甲、乙与银行三方。

问题:你认为法院将如何依法判决?理由何在?

1、法院应判甲向丙清偿被拒付的汇票票款、自到期日或提示日起至清偿日止的利息,以及丙进

行追索所支付的相关费用。甲与乙的纠纷则另案处理。

2、理由:(1)由于票据具有流通性、无因性、文义性、要式性,因此只要丙是票据的合法持有

人,就有权要求票据债务人支付票款,并且此项权利并不受其前手乙的权利缺陷(向甲交付的货物质

次)的影响;(2)丙在遭到主债务人(承兑银行)退票后,即有权向其前手甲、乙进行追索。同样

由于票据特性,甲不能以抗辩乙的理由抗辩丙。

本案例中虽然甲向乙签了银行承兑的远期汇票,但仍然有拒付的可能性,所以实际上这笔交易仍

是货到付款的性质,这就存在了拒付的可能性,乙必须承担一定的风险。

38.2006年5月20日,上海某苗圃向浙江宁波某园艺公司订购一批花木。为此某苗圃签发了一张票

面金额为8万元的现金支票,交付给浙江宁波某园艺公司。园艺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去银行提款过程

中,不慎遗失了支票。园艺公司随即电告某苗圃此事,请其协助防范。某苗圃接到报告后,遂以申请

人身份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要求宣告遗失票据无效。

请问:(1)人民法院是否应该受理某苗圃的申请?(2)如申请公示催告,应向哪一个法院申请,

由谁申请?应该经过怎样的程序?

不应该,因为这张现金支票已经交给园艺公司了,这张支票肯定已经背书给是园艺公司了,如果要提

出申请公示催告的话也应该是园艺公司。

应当到票据支付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程序,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

在三个月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期间,最短不得少于60日。

最后申报期限届满无人申报的申请人可在一个月内向法院申请作出除权判决,即排除第三人对票据享

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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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1999年6月8日,A公司向B公司订购立柜式空调3台,由于缺货,B公司承诺6月10日进

货后立即将货送至A公司,于是A公司预先向B公司签发了一张票面金额为27600元的普通支票。

但是B公司虽经A公司几次催促却始终没有进货。13日,B公司的债务人D公司派人前来追讨B公

司上次进货所欠的价款,B公司遂将A公司签发的支票背书转让给了C公司,而C公司对B公司仍未

向A公司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一无所知。6月15日,C公司向A公司的开户行提示付款,结果开户

行以银行存款不足为由拒绝付款,并向C公司出具了拒绝证明。

请问:(1)该支票是否有效?为什么?(2)C公司是否可以要求A公司承担票据责任?为什么?

(3)C公司向B公司追索票据债务后,B公司是否可以向A公司追索?为什么?(4)假如C公司

是无偿取得该支票的,则A公司是否应承担票据责任?为什么?

40.1997年2月20日,新时代服装厂与大福布料厂签订了购销40万元布料的合同。新时代服装厂

向大福布料厂出具了一张以工商行某分行为承兑人的银行承兑汇票00883109号。该汇票的记载事

项完全符合《票据法》的要求。大福布料厂将该汇票贴现给了建行某分行。在建行某分行向承兑行提

示付款时,工商行某分行拒付。理由是:大福布料厂所供布料存在瑕疵,新时代服装厂来函告知,

00883109号汇票不能解付,请协助退回汇票。建行某分行认为,工商行某分行拒付违反《票据法》

的有关规定,故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

请问:(1)工商行某分行的做法是否符合《票据法》的有关规定?(2)法院应如何判决?

(1)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票据的无因性,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原因关系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

建行某分行并不知大福布料厂违约供货的事实通过贴现善意取得00883109号汇票,该汇票是具备

票据法上规定票据记载事项的有效票据,工商行某市分行在审核背书

连续及持票人合法身份后就应该予以付款,而无权以大福布料厂与新时代服装厂之间购销合同具

有瑕疵而拒绝付款。

(2)我国(票据法)第61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

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第68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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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

索权。”因此,本案中,建行某分行再遭拒付,其有权向出票人新时代服装厂行使追索权,也可对工

商行某市分行提起民事诉讼。

41.1995年,厦门的甲公司与香港的乙公司在厦门签订了一份买卖2000吨化学制品的中英文对照

合同。但合同仲裁条款的中英文表述却不一致:中文写明争议应提交经双方同意的具有法律承认效力

的美国仲裁机构按有关国际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美国;英文则写明争议应提交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地点在北京。合同项下的2000吨化学制品运达厦门后,经检验发现货

物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双方发生纠纷,但未达成新的、意思表示一致的仲裁协议。1996年,厦门

的甲公司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庭发现,在中英文对照合同中,中文的仲裁

协议系手写,而英文的仲裁协议则采用打印的形式。因此,当被申请人香港的乙公司以中文仲裁条款

系手写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答辩时,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仲裁协议手写条款高于格式条

款支持了管辖权异议的答辩。随后,厦门的甲公司隐瞒了仲裁委员会已就管辖权做出决定的事实,向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合同仲裁条款中的中文条款无效,英文条款有效。被申请人香港的乙公

司经法院通知未答辩,也未出庭应诉。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人甲公司向法院提交了中国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于1996年做出的管辖权决定书,以表明该仲裁委员会对该合同争议仲裁无管辖权。厦

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仲裁协议效力问题与仲裁管辖权是同一法律问题。申请人在收到

仲裁机构有关本案的管辖权决定后,又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的效力,该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仲裁法》第20条所规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1款第11项

之规定,裁定驳回申请人请求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申请。问题:1.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什么

认定申请人要求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请求不合法?2.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为什么支持香港

乙公司的管辖权异议?3.何种情形的仲裁协议无效?

(1)因为本案仲裁协议的效力问题与仲裁管辖权问题实际上是同一个问题,厦门的甲公司依照英文合

同的格式仲裁条款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做出了支持香港乙公司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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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权异议的决定。该决定做出后,依《仲裁法》的规定和仲裁规则,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是不能对同

一事项再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本案中,所谓“法律另有规定”主要是指《仲裁法》第20条,即仲

裁庭和法院同时应双方各自请求予以受理的情况,但本案的实际情况与该条并不相符。(2)合同仲裁

协议的中英文文本不一致时.就会产生效力优先的问题。根据国际惯例:合同中的条款,手写形式条

款的效力优先于打印条款,后约定的条款效力优先于先约定的条款。本案中,中文手写条款的效力优

先于英文打印条款,应以此为准,所以发生合同项下的争议时应由美国的仲裁庭仲裁。(3)根据《仲

裁法》第l7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一)约定的仲裁是想超出法律规定的仲

裁范围的;(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

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42.中国A进出口公司与日本B公司达成一项出口苹果的合同,合同约定:如果将来发生争议,提交

给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后来,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日本B公司向日本大阪市某

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该仲裁机构做出了有利于日方的裁决。请问:日本仲裁机构的裁决是否生效?本

案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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