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结课论文
案例分析
——遗嘱继承和遗赠抚养协议
部别:一系五队
姓名:卢贵林
学号:14
字数:3200
[案例]
李忠民为某村村民,老伴去世早,独自将两个儿子扶养成人。
大儿子李军高中毕业后,去南方打工并在当地结婚,与家中甚少
来往。小儿子李伟在家务农,结婚后与年事已高的父亲同住。1997
年,李伟夫妻经朋友介绍去省城当临时工,并暂定居省城。李老
汉在一次中风后因无力照料自己的起居,遂与村委会签订协议:
由村里负责叶老汉的生养死葬,叶老汉死后,其所有的三间瓦房
归村委会所有。考虑到大儿子经济条件较好,小儿子夫妇又如此
孝顺,李老汉于1998年病重时当着全家人以及几个乡亲的面
宣布自己的三间瓦房及存款5000元,于其死后全部由小儿子李伟
继承。村里也一直派人照顾直至他病故,并为其办理了后事。在
办理后事时发现了李老汉的l万元的存折。村委会念及李伟工作
尚未稳定,还没有固定的住处的事实并没有明确要求收回李老汉
的三间房屋。后来兄弟二人就遗产的分割问题按照医嘱进行了分
配。
半年后,李伟的工作稳定下来,在城里有了住处,此时村委
会要求依约收回李老汉的三间房屋,另外,李老汉的远房亲戚
到李家兄弟,声称李老汉生前还欠其5500元,并拿出了当时李老
汉写的收据。兄弟二人对此遗产的分割和房产问题均产生了争议。
李家兄弟都认为不应该把房屋给村委会。在还债的问题上李军认
为应该有二人平均各出2250元,而李伟则认为应该全部由李军还
债。三方争执之下诉诸法院。请就此案例进行分析。
[分析]
这一案例属于继承法范围。主要涉及的是遗产分割和遗赠扶
养协议的效力的问题。
本案例的焦点集中在如下几个问题上:
1、李老汉生前所立遗嘱是否有效
2、李老汉与村委会的协议在李老汉立遗嘱后是否仍然有效
3、李老汉的三间房屋应归谁所有
4、李老汉的1万元存款在分割当时应如何处理
5、李老汉生前所所欠债务如何处理
继承制度是规定死者生前的财产如何转移给他人的法律制
度。他的产生发展和本质,取决于与之相适应的一定的社会的经
济基础的性质。我国的继承制度主要遵循以下几个基本原则:一、
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的原则。二、养老育幼原则。三、权力
义务一致原则。四、男女平等原则。
第一、叶老汉生前所立的遗嘱部分有效。
1、叶老汉生前所立的遗嘱是有效的。
遗嘱是立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
式处分自己的财产或其他事务,并于遗嘱人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
法律行为。遗嘱有四个有效条件: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有遗
嘱能力;遗嘱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遗嘱的内容必
须合法;遗嘱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继承法》第三章第17条之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
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
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
的口头遗嘱无效。《继承法》第三章第十八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
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
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在本案中,李老汉在重病时曾当着全家人以及乡亲的面
宣布了自己对于身后财产的分配,乡亲具备遗嘱见证人的条件。
而且李家而兄弟对这一口头遗嘱均没有异议表示认同。依据以上
法条,可以视李老汉的遗嘱为口头遗嘱。这份口头遗嘱是有效。
2、李老汉与村委会的协议是有效的并且高于口头遗嘱。
异议的关键在于李老汉和村委会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李家
兄弟认为其父和李老汉的协议是在1997年签订的,而其父的遗嘱
是在1998年所立的,遗嘱与协议在房产上有冲突,因为遗嘱时间
在后,所以可以认为李老汉的遗嘱已经表明李老汉与村委会的协
议终止,遗嘱因为时间在后故有更大效力,以此李家兄弟认为李
老汉应该给与村委会违约赔偿而不是房产。
遗赠抚养协议是指遗赠人与抚养人之间订立的关于抚养人承
担遗赠人生养死葬义务,遗赠人的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抚养人所有
的协议。遗赠抚养协议是一种平等、有偿和互为权力义务的民事
法律关系。
《继承法》第四章第三十一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
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
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
遗赠的权利。”
《继承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
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
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法定继承办理;有
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
协议办理。因此,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高于遗嘱。
在本案中,李老汉与村委会签订的协议可以明确断定属于遗
赠抚养协议。而且村委会也按照协议完成了抚养义务。所以依据
《继承法》第5条及第23条之规定,李老汉对其所有的三间房屋
的前后两次处分行为,应以其与村委会所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为
准,其生前口头遗嘱中由李伟继承其三间房屋的部分无效。
但这并不影响李老汉的口头遗嘱的其他部分的法律效力,其
他部分仍然有效。
所以李老汉的遗嘱是部分有效的。村委会有权利依约收回三
间房屋。
第二、李老汉的1万元存款应由长子叶军继承2500元,小儿
子李伟继承7500元。
李老汉去世后其财产共有三间房屋和一万元。在本案中存在三
种财产分割方式:法定继承、遗嘱、遗赠抚养协议。
《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法定继承办理;有
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
协议办理。因此,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高于遗嘱,遗嘱的效力高
于法定继承。
依据《继承法》第5条,最高效力的遗赠抚养协议最先,抚养
人首先得到协议规定的遗赠财产,所以村委首先获得李老汉的三
间房屋。现在由李伟实际占用的房屋归村委会所有,村委会应该
得到房屋,李伟应及时让出房屋。然后按照遗嘱分配财产,李老
汉的财产这时还有一万元的存折,因为口头遗嘱有效,因为李老
汉生前遗嘱中关于5000元存款由李伟继承的部分仍然有效,因此
这一万元存款中的5000元应按遗嘱继承办理,由李伟继承。最后
李老汉的遗产还有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均没有涉及的5000元,这
5000元应该按法定继承办理。依据《继承法》第10条中关于法定
继承人的顺序可以肯定李军和李伟作是李老汉的法定继承人,应
该平均分配继承其余财产5000元,而兄弟个继承2500元。
第三、5500元的债务应该由李军李伟共同承担,李军承担2500
元,李伟承担3000元。
遗产既包括财产权力,也包括财产义务,即债务。因此当被
继承人死亡后,如果遗留下债务或者有应该缴纳的税款,当继承
人接受遗产时,同时附有承担偿还被继承人的债务和财产的责任。
《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
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
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
不负偿还责任。”
《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62条规定,既有法定继承人又有遗嘱继承人的,首先由法定继承
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
本案中李军和李伟是法定继承人,并且李伟还是遗嘱继承人。
李军李伟二人均附有承担偿还被继承人的债务和财产的责任。依
据《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2
条之规定,李老汉的债务首先应该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
还债务。
法定继承人李军李伟首先承担偿还义务,偿还的最高额为其
所得共5000元。李军和李伟应该用其所得遗产清还债务5500元,
因为二人所得遗产一共为5000元,所以二人应该各出其法定所得
遗产2500元。
此时还有500元债务没有偿还。这500元应该由遗嘱继承人
用其所得遗产偿还。故李伟应该用其所得遗嘱遗产偿还债务,李
伟所得遗嘱遗产为5000元,故李伟应该承担500元。
因此最后5500元的债务应该由李军李伟共同承担,李军承担
2500元,李伟承担3000元。
本文发布于:2022-07-29 15:37:1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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