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大学生法律实习案例分析报告

更新时间:2024-11-14 11:03:38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29日发
(作者:个体工商执照年检)

大学生法律实习案例分析报告

一到大四,就有不少学生倍感压力,总觉得毕业即失业。实际

上,只有通过实习才能不断锻炼自身,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在实习

方面,法律专业的学生们更应注重实习经验,很多法律实习案例分析

是最能提高我们技能的方法。下面就由为大家带来关于学生在律师事

务所进行法律实习时的案例分析报告,欢迎大家参考。

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期间,跟随律师及相关案件进行了实习并且

承担了一部分工作,现选择其中一个案件进行一部分改编并且结合一

些热点法律问题与争议完成案例分析报告。

一、案情概要

在一个夜黑风高的夜晚,北京时间凌晨1点28分,司机陈某驾驶

一辆小型轿车在道路上行驶,在一个V字型路口进行调头,由于路口

转弯角度较大,加之是夜晚,视线不明确,司机陈某没有看到调头路口

处有一个醉汉被害人王某躺在马路口,汽车碾压王某于车下,之后陈

某下车查看并看见王某躺在汽车底下,随后司机陈某慢慢挪动汽车并

且驾车逃逸。后被害人王某被路人发现并送往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

于第二日上午死亡。经法医专业鉴定后,被害人王某是由于被汽车碾

压后造成内出血从而引发创伤性失血导致休克,最终死亡。交警部门

时候对事故现场进行了相关的勘察,认定被害人王某处于V字型路口

偏左侧的地方,交警大队进行实物实验,利用一辆汽车进行现成模拟

发现王某所处的位置在汽车调头时是无法被发现的,即处于一个视野

盲点,加之是夜里就更加难以发现,即使发现也无法再及时的采取相

关补救措施。一周后,司机王某被有关部门逮捕归案,并且交代了相关

案件情况,其中包括被告人陈某说他当时以为被害人王某已经死亡的

主观意志,其他情况与交警部门所认定的结果一致。

二、案例分析

本案中的争议点主要有两个:第一个是司机陈某对于撞人这个

行为的定性,即是否属于意外事件。第二个是陈某之后的逃逸行为如

果来界定。

(一)、陈某撞人的行为属于意外事件

《刑法》第16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后果,但是

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

起的,不是犯罪。根据这一规定,所谓意外事件就是指行为虽然在客观

上造成了损害后果,但行为人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

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形。其最本质的特点就是行为人无罪过且损害

结果的发生是由于不能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虽然从法医

的鉴定结论中可以认定,被害人王某的死亡和司机陈某的撞人行为有

着直接的因果关系。但是,交警大队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和试验的报

告材料里可认定,陈某撞人的主观状态既非故意也非过失,而是因为

路段本身的构造和事故发生时天黑的客观原因以及被害人王某醉酒

的主观过失造成的。这个有一个质疑,作为一个的司机,在调头行驶的

时候肯定应当要减缓速度,注意安全,若是司机尽到这个注意义务,那

么即使撞人了,被害人王某也不至于由于内出血,创伤性失血性休克

导致死亡,是不是陈某主观上也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呢?被害人王某

本身存在一定的过错,深夜醉酒倒在危险的地方。

一般正常的人都不会选择在转弯路口的位置躺着,那里是属于

较为危险的地段。司机以自己的惯常思维,也无法能预料到掉头转弯

处偏右位置会躺着一个人,尤其还是在深夜。法医的鉴定报告中说明

了被害人王某并没有当场死亡。即使司机减缓速度(深夜,如果周围不

安全,司机也不敢放太慢的速度),若撞的是要害部位,也不能避免给

被害人李某造成严重伤势的后果。是被告人陈某对被害人的遗弃和逃

逸行为给本身受害的王某增加死亡的几率。而且法律不应当强人所难,

实际情况中没有那么多的如果,并且依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没

有断定被告人陈某造成损害的结果是故意或过失的证据,应当作出对

被告人陈某有利的裁定和判决,不应当定陈某在撞人行为上违反了交

通运输法规。因此,在此案中,被告人陈某的撞人行为应当认定为意外

事件。

(二)、丁某逃逸行为应当认定为间接故意杀人首先,基于第一点

的判断,由于被告人陈某的撞人行为是意外事件,因此,可以排除交通

肇事罪的认定。交通肇事罪与交通事故中意外事件的区别关键在于行

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过失和客观方面是否违法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主观上有过失,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则构成交通肇事罪;如行

为人没有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并且是由于不能预见、不能抗拒、

不能避免的原因引起交通事故,则不存在罪过,不能认定为犯罪。《刑

法》第133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

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结合法条及相

关的分析,被告人陈某逃逸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其次,被告人丁某的逃逸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间接故意杀人

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当事人死亡的后果,但主观上

却放任这种危害行为的发生,从而导致当事人死亡,则行为人犯的是

是间接故意杀人罪。间接故意杀人罪中的行为人在认识意识上是明知

危害行为可能导致当事人死亡的后果发生,意志因素是主观上对危害

行为持放任态度,结果当事人因该危害行为而死亡。结合案件来说,

被告人陈某发现有一人被其撞伤后,慢慢挪动汽车驾车逃离现场。被

告人陈某将被害人王某丢弃在路边是一种怎样的心理状态呢?很明显

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被害人王某的死亡而不顾,然后驾车逃逸。

被告人丁某构成了间接故意杀人罪。被告人陈某对被害人王某是具有

救助义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

第二款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

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

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

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而陈某却不对王某进行作为义务,对王

某的现状听之任之,即使被告人陈某主观上认为王某死了,害怕而逃

离,但是,没有对王某判断是生是死而大意逃离仍然是被告人陈某的

过错,即使王某死亡,陈某仍然不应当丢弃被害人王某,应当由医生对

王某的生死进行评断。所以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在这不应当得到适

用。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的含义是在对事实存在合理疑问时,应当

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裁定。张明楷教授认为此原则有以下几种

适用界限:(1)只有对事实存在合理怀疑时,才能适用该原则;(2)对法

律存在疑问时,应根据解释目标与规则进行解释,不能适用该原则;(3)

在立法上就某种情形设置有利于被告的规定时,对被告人的有利程度,

应当以刑法的明文规定为根据;(4)在对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的认

定存在疑问时,应进行合理推定,而不能适用该原则宣告无罪;(5)虽

然不能确信被告人实施了某一特定犯罪行为,但能够确信被告人肯定

实施了另一处罚较轻的犯罪行为时,应择一认定为轻罪,而不得适用

该原则宣告无罪。对当事人的听之任之的主观心理的推断是合理的,

不论被告人陈某是认为王某已死还是未死,对与王某来说,最坏的结

果就是死亡,而被告人陈某却放弃了给王某一丝生存的机会,选择了

最坏的结果,那是法律不允许的,法律不能强人所难,但是也必须合理

公正。综上所诉,被告人丁某的逃离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

三、基本结论或观点

综上所述,案件中被告人陈某属于意外事件,但是随后其驾车逃

逸的行为却构成了间接故意杀人罪,等待陈某的将是法律合理公正的

裁判。


本文发布于:2022-07-29 15:36:2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82/45475.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推荐文章
排行榜
Copyright ©2019-2022 Comsenz Inc.Powered by © 站长QQ:55-9-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