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较大的法律案例
案例分析:
陈志光夫妇到某餐厅吃饭,一对母女带着一只狗坐在陈志光夫妇的对面,点
来了饭菜,让狗在饭桌上吃,小狗则吃得津津有味。陈志光夫妇认为自己的人格
尊严受到了损害,要求餐厅老板解决,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遂向法院起诉,要
求餐厅老板赔偿精神损害。
分析本案并回答以下问题
(1)本案被告是否构成侵权行为,为什么?
(2)本案如何判决(请说明责任方式),为什么?
参考答案要点:
(1)本案被告的行为构成了侵权行为。人格尊严是一般人格权的核心内容,
法律对此作了明确规定,侵害人格尊严的,对侵权行为人应当追究精神损害赔偿
责任。餐厅准许人狗同餐,侵害的正是人格尊严的权利。一般人格权是一种最基
本的人格权,包括的内容是人格平等、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
这种权利的作用,是概括和指导所有的具体人格权,规定具体人格权的内容,
解释具体人格权的含义,创造新的人格权;补充具体人格权的立法不足。当某些
人格利益应当保护,但是所有的具体人格权还不能将其包括的时候,就应当依据
一般人格权即人格尊严,认定侵权行为,并予以制裁。人狗同餐,让狗在人吃饭
的餐厅中跟人一起进餐,并且使用的是人进餐的餐具,这正是对人的人格尊严的
侵害。爱护自然,爱护动物,都是应该的,但是,在社会中,任何人都是权利的
主体,任何狗都是权利的客体。如果为了爱护动物,就把人与狗的地位同等起来,
这恐怕就是爱狗的人也是不愿看到的;
(2)被告的行为是对原告人格尊严的亵渎和漠视,其行为已经构成了侵权,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具体责任方式应当是赔礼道歉并应当承担适当的精神损害赔
偿责任。其他民事责任方式不宜适用于本案。
本文发布于:2022-07-29 15:36:1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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