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案例分析讲课讲稿

更新时间:2024-11-08 23:08:05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29日发
(作者:广州市防疫站)

案例分析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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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学校变成停车场小学生被撞身亡案

【案情简介】

2005年5月9日上午,哈尔滨市某小学2年级9岁的小学生悦悦,像往常一

样,在妈妈的护送

下到学校上学。在和妈妈道别后,悦悦往校门口走去。

然而,就在这时,一场惨祸发生了:悦悦被一辆从学校里开出来的7.2米长的

两吨大货车挤在门

柱上,当场死亡。

那么,学校里怎么会开出大货车呢?原来,早在几年前,该校就将操场出租

给了社会上的承包人

李某,作为夜间停车场对外营业,无论停放多少车辆,学校每月只向李某收

取300元承包费。

而李某则按每晚5元、每月150元的标准向所有停车司机收费。

案发后,肇事司机刘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拘,该校校长王某被免职。案

发前,有关学校开办

停车场一事,学校校长和承租人均未向有关部门申报过。

试分析:

(1)本案中的涉案主体主要有哪些?

(2)当事人违反了什么法律?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3)本案对我们有哪些启示?

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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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中的涉案主体主要有:肇事司机、学校、承租人、学生。

(2)本案是一起因学校出租场地用作停车场而引发肇事司机将学生撞亡事

故,当事人违反了《道

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的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学生的生命健康权。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本案中,刘某在学校内未能按

照上述规定安全、文明行驶,导致了该事故的发生,致使悦悦死亡,侵犯了

该生的生命健康权。因此,刘某应是该事件的主要责任者,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相关规定,应由司法机关追究其

刑事责任,同时其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

法》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

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的暂

行规定》中规定:“非学校及学校人员的车辆未经允许不得进入或穿行学校。”

由此可知,学校场地是学生进行游戏和体育活动的重要场所,学校必须保证这

一场所的安全。与此同时,学校场地属国家所有,而不是属于哪一所学校和哪

一任校长所有,因而学校只可将场地用于教育教学活动,而不能用于非教育目

的。因此,该校校长将场地出租用作停车场的行为,是使学生在危及人身安

全的场所中进行活动的行为,对学生的安全增加了危险因素,从客观上埋下了

事故隐患。并且,这种出租行为属于非法侵占学校场地的行为,也是不合法

的,侵犯了学生的生命健康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侵占学校

及其他教育机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学生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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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

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

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

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本案中,学校校长及承租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

规、对此事故的发生造成了隐患,为此,均应承担相应的行政和民事法律责

任。

(3)本案对我们的启示主要有以下几点:

①学校应从中汲取血的教训,尽快建立健全与不断完善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

必须高度重视学生安全,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加强学校的安全管理,及

时消除安全隐患,预防事故的发生。在与社会交往过程中,要将学生的安全放

在首位,不能因图小利而拿学生的性命当儿戏。

②学校在创收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必须保障

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创收行为不能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必须确保

学生安全。学校应严格按照《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学校不

得出租校园内场地停放校外机动车辆。”执行,不得出租或将学校场地用作停

车场,不能给学生的学习和身心健康带来不良影响。(说明:因《中小学幼

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是自2006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而上述事故发生在

此办法出台之前,所以,在上述法理分析中未能引用其相关条款。)

③学生应增强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对学校的违法行为应能及时提出批评意见

或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反映,坚决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并应增强自

身的安全意识,加强对自身的安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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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对所管学校进行安全监督与检查,随时发现并及时解决

有关问题,消除事故隐患。

⑤社会组织及其个人应依法维护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不得侵占学校场地,

不得在校内危害学生健康与安全。

案例二

教师能对学生进行吗

试分析:

(1)本案中的涉案主体主要有哪些?

(2)当事人违反了什么法律?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3)本案对我们有哪些思考?

1.本案中所涉及到的法律关系王体为款师、学校、学生及其家长,

2.本案中学校和教师对违纪学生进行的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侵犯了学生及

其家长的财产权。

(1)学生上课迟到是一种违纪行为,学校和教师应当根据《教育法》和学校对学

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但学生上课迟到是一种违纪行为,而不是违法行为,学校只有对违反校纪校规的

学生予以处分的权力,却没有对学生进行行政处罚的权力。由于是一种行政

处罚方式,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天规定,其只能由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

来实施,而该教师的行为却超越了其法定的权限范围,属于不合理的违纪处

理方式。

(2)根据《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学校应"遵循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而不能

巧立项目,乱收费,乱,而该教师的做法却违反了国家关于教育收费的有关规

定,属于不合理的收费项目。

(3)该教师的行为侵犯了学生及其家长的财产所有权,学校应责令其如数退还所

收的,并撤销错误的规章制度。

3.由本案引发的思考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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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和教师均有权加强教学管理,整顿教学秩序,但在进行此项工作时需采取

正确的方法,依法而行,应加强对学生的批评教育,对个别屡教不改的学生也可进

行相应的纪律处分,但不能超越法律权限,对学生进行行政处罚

2)学校的收费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依法进行,

(3)学校和教师应依法行使自身的权利,在制定任何规章制度和管理措施时,都应

以相关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应当依法治校,而不应违法治校。

(4)当学生的合法权利受到侵犯时,可采取有效措施寻求法律救济。

案例三

能否拒收家境贫寒的学生入学?

【案情】200年7月,12岁的刘鹏毕业于某工业大学附属小学,经市招生办分配

到该工大附中,并下发了入学道知。但工大附中拒绝无条件接收刘鹏入学,校方

的理由是:根据学校规定,像刘鹏这样的工大第三代子弟开入初中,需要交纳300

至3200元的攒助费,并决定举行初中招生考试刘鹏由于家境并不富裕,交不起这

笔钱,被追在家失学达一年之久,200年4月30日,小刘鹏拿起了法律武器,捍卫

自己享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利,起诉至该市人民法院受案后,法院给予了高度

重视,办案人员从保护和关心少年儿童成长和发展的角度出发,积极有关部门

调查、走访。并责令被告工大附中立即接受刘鹏入学,就在开庭的前天,工大附

中领导在充分认识自身错误的基础上。真诚、无条件地接受了刘鹏入校。考虑

到问题已圆满解决,刘鹏也主动撤回了起诉。

1本案是起典型的侵犯学生受教育权案(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5条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救育的权利和义务。“据此,学校不得妨害刘鹏

行使这一下当权利不得拒绝符合条件的学生入学。(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有

法》中规定:学校应当履行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的义

务,”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享有平等权利,“国家、社会对符合

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帮助”。受教育

者享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中诉或者依法提

起诉讼。“的权利。由此可知,刘鹏状告工大附中的行为符合《教育法》的有关

规定。(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

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

费、杂费”,”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由此可知,学校的行为也违

反了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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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本案中,工大附中领导虽然认识到了白身的错误,并直诚地、无条件地接受

了刘朋入学,但其行为已造成刘鹏失学达一年之久,理应承担部分民事责任,给子

刘朋鹏一定的经济补偿,学校有关领导也应受到相应的行政处分,

3由本案引发的些思考:(1)学校应依法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受侵犯,不得向学

生乱收费。(2)当学生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应正确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

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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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7-29 15:28:4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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