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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法律本科案例分
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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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
学
号
案
王某诉张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由
车主张爽与好友李玉相约自行驾车到外地
游玩,见朋友王博有空,于是,便邀请王博同
去。三人均有驾照。在游玩途中,王博见张爽
开车累了,提出由他代为驾驶。王博在驾车过
案
程中不慎与高速公路护栏相撞,导致王博死
情
亡、张爽、李玉均不同程度的受伤、张爽的私
简
车损坏。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博负全部
责任。王博的妻子王静要求张爽赔偿未果,遂
介
以其为张爽的义务帮工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车
主张爽赔偿各类损失51万余元。诉讼中,张爽
反诉王静,要求他们赔偿其医疗费用、车辆损
失6万余元。
案
(1)王博与张爽之间能否构成帮工关系;
件
(2)王博的过错能否减轻张爽的赔偿责任;
(3)张爽的损失可否要求王博的妻子王静赔
焦
偿。
点
一、王博与张爽之间能否构成帮工关系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博与张爽之间构成帮
争
工关系。张爽外出游玩,邀请王博陪同。开车
议
并不是王博的义务,王博因见张爽开车较累,
与
主动提出代驾。视为发出要约,张爽让王博驾
分
驶,视为接受了要约,双方因此而形成的民事
歧
法律关系完全符合帮工关系的特征,属于义务
帮工关系。
意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博与张爽之间不构成
见
帮工关系。有人提出张爽、王博、李玉属于
“自驾游”性质,三人均有驾驶义务。因此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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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与张爽与不构成帮工关系。
二、王博的过错能否减轻张爽的赔偿责任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博的过错不能减轻张
爽的赔偿责任。依据是《关于审
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为题的解
释》(以下简称《人损解释》)第十四条规定
“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
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说明帮工自身遭受损
害的规则原则为无过错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博的过错能减轻张爽
的赔偿责任。依据是《人损解释》第二条第二
款规定,“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
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是,受害人有
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
任。”《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
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
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以看出与
过错责任也是可以适用过失相抵的。
三、张爽的损失可否要求王博的妻子王静
赔偿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爽的损失可以要求王
博的妻子王静赔偿。王博因为过失造成张爽人
身损害,符合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根据侵权责
任自负的一般原则,王博应承担侵权责任。张
爽的责任可以要求其妻子王静赔偿。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爽的损失不可以要求
王博的妻子王静赔偿。王博与张爽之间属于帮
工关系,对于王博造成的损害应有张爽进行赔
偿。
一、王博与张爽之间能否构成帮工关系。
第一种意见:处理帮工关系的法律依据是
解
《人损解释》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第十三
析
条规定的是帮工人致人损害责任,第十四条规
定的是帮工人自身遭受损害的责任。“帮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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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特指的就是帮工人自愿、无偿、临时为被
帮工人提供服务帮工应当是经过他人同意或默
许的,所以构成帮工关系。对于“自驾游”一
说,笔者不敢苟同,对与第二种意见:自驾游
的特征有1、聚会是自发性的组织,没有商业和
盈利成分。2、聚会费用是AA制摊分。路桥
费,油费以车为单位按乘员AA制;吃住旅游费
用按团队实际费用摊分。3、每次活动的组
织策划人全部是义务协助和策划活动的。
4、组织策划人有义务协助和指导队友,但对
队友的行为后果不负所有法律责任。,所以本
案应适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
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
规定。而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
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
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
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
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王博在从事帮工活动
中造成的损害,被帮工人张爽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笔者认为,应当构成帮工关系,王博提出
代架,张爽默认同意,并转交其驾驶,王博又
是自愿,所以构成帮工关系。
二、王博的过错能否减轻张爽的赔偿责
任。
我详细的对第二种意见进行分析:根据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3款: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
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
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
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
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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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应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131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
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的规定,
据此,对《解释》第17条第3款所规定的赔偿
费用范围,可适当考虑一部分为恰当。《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受害人对损害
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
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
责任。所以,关于“受害人索要精神损失赔偿
金时,如果自己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也有过错。
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的说法是正确
的。笔者认为,王博代驾是经过张爽所默认同
意的,所以,张爽还应有责任对其事故承担责
任。但由于帮工人是被帮工人利益自愿、无偿
的提供劳务,根据报偿理论,由获利者负担危
险乃公平正义之要求,故《人损解释》规定被
帮工人应对帮工活动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
任。在此笔者认为,从帮工关系的成立需要帮
工人与被帮工人的合意来看,他们之间更符合
合同关系的特征,而其他法律关系的成立均不
需要当事人的合意。《人损解释》第十三条规
定“被帮工人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
任”,这也印证了帮工关系的合同性质。但笔
者认为,不可以减轻张爽的赔偿责任,因为二
人既是帮工关系,张爽应承担全部责任。他有
义务保障车上人员的人身安全。所以,不可以
减轻张爽的赔偿责任。
三、对于张爽的损失是否可以要求王博的
妻子王静赔偿。
对于第一种意见:帮工人致被帮工人损害的,
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变成债权债务同归于
一人,形成债的混同,债权债务得以抵消。其
次,帮工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被帮工人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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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的,完全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根据侵
权责任自负的一般原则,帮工人也应承担侵权
责任。王静即是其妻子,是近亲属,有权利与
义务承担王博的法律责任。然而,第二种意见
认为王张之间属帮工关系,损害由张爽进行赔
偿,笔者不予苟同,从公平角度上讲,故意或
重大过失造成被帮工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而当帮工人因,故意或重大过
失造成被帮工人损害的,帮工人却可以不用承
担责任违背公平原则。对于帮工人因故意或重
大过失造成被帮工人损害的,应适用过失相
抵,以免除或适当减轻被帮工人的责任。我认
为,可以这样进行处理:帮工人故意造成被帮
工人伤害的,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帮工人
存在重大过失的,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帮工
人存在一般过失或轻过失,且被帮工人所受损
害利益不大的情况下,可以酌情减轻或免除帮
工人的赔偿责任。
最后,笔者认为,对于第一个问题,根据各项
法律条文的规定,构成帮工关系是无可厚非
的。“自驾游”一说是不可能成立的。对于第
二个问题,既然帮工关系已经确认,故王博的
过错能减轻张爽的赔偿责任是不可能的,触犯
了法律,就理应得到处罚。而第三个问题,显
而易见法律条文明确指出:如损失严重可按60%
赔偿。这也有道德一方面在支撑着。
在本案中笔者认为,张爽与好友李玉、王
博自行驾车到外地游玩,由于王博代替张爽驾
驶车辆,导致出现严重的交通事故,造成一死
两伤重大事故。依据是《关于审
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为题的解
释》(以下简称《人损解释》第十三条、第十
四条规定确定王博与张爽属于帮工关系,因两
者属于帮工关系,所以笔者认为不可以减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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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
及
法
律
指
导
教
师
评
语
实
践
成
绩
爽的赔偿责任,于此同时王博的妻子王静要求
张爽给予其赔偿,张爽也在此要求王静对其相
关损失进行赔偿。此案应由王博负全责,因损
失较大,故王博妻子王静应承担部分损失,可
酌情赔偿张爽的损失。在此我们也发现了一个
问题,这样一个案件的发生也将使得被帮工人
不会因害怕承担过重的法律责任而不敢接受别
人的帮助,利于好人好事、助人为乐社会主义
道德风尚的养成。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
条、第一百零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二十八条
指导教师(签名):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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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7-29 15:18:4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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