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实用法律基础课程论文

更新时间:2024-11-08 18:04:43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29日发
(作者:我要用车)

电大实用法律基础课程论文

论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摘要:为便于执法,劳动部、亦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先后发

布了《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动部关于违反〈劳

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限应当如何起算问题的批

复》、《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

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劳动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或者

作出不予受理通知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

否受理的批复》等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部门规章

和司法解释,从而使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更

加明确具体,更易于操作。

关键词:经济劳动制度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以前的计划经济时期,我国的劳动争议主要是通

过众来信来访的模式来处理。伴随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并开始劳动

用工制度改革之后,原来通过众上访解决劳动争议的模式已不适应形势的需

要,迫切要求以更加法制化的手段来替代。国务院便于一九八五年在国营企业

用工制度改革的同时确立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可由调解机

构、仲裁机关和人民法院管辖的体制,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和机构开始恢

复,但仍无相关的法律加以规范,劳动争议仍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难以发挥

其应有的作用。

一、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立法现状。

为了适应形势的需要,充分发挥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作用,一九八七年七

月三十一日,国务院正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

规定》,这部法规明确地规定了劳动争议的适用范围为国营企业和其职工之间发

生的劳动争议,并正式构建了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基本程序,即调解、仲裁和

诉讼,仲裁为诉讼的前置程序,也就是所谓的“一调一裁两审”的处理机制。

随着私营经济得到我国宪法的肯定和支持,私营企业发展较快,成为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劳动关系随之有了显著的变化,国营企业

的劳动关系不再一统江山,与私营企业的劳动关系并存,故原确立的仅处理国营

企业和其职工之间劳动争议的处理范围便显得十分狭窄,不利于保护非国营企

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国务院便于1993年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

处理条例》,该条例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了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①、将劳动

争议的处理范围扩大到境内所有的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劳动争议;②、将劳动争

议的受案范围扩大到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

定而发生的争议;③、确立了劳动争议处理三原则:“着重调解、及时处理,在

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处理,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④、明确地规定

了劳动争议的当事人为企业和职工;⑤、规定了调解委员会的设置及工作程序;

⑥、详细地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设置、仲裁管辖、仲裁时效、仲裁的基

本程序。

随后全国人大常委会一九九四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不仅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确立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和劳动争

议仲裁委员会的构成加以确认成为法律,而且更加明确地规范了劳动争议的处

理范围和内容以及处理的实体方法,并将劳动争议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的用

人单位(即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形

成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为便于执法,劳动部、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的有关规定先后发布了《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

问题的意见》、《劳动部关于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限应当如何起算问题的批复》、《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劳动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作出不予受理通知的劳动

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等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部门规章和司法解

释,从而使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更加明确具体,更易于操作。从此,我国

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已基本上纳入法律的渠道。

自从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走上法制化建设的道路之后,我国各地的劳

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纷纷依法设立,截止到一九九七年七

月三十一日,我国已形成由27万个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和3159个劳动争

议仲裁委员会组成的全国性的劳动争议处理组织网络。该网络对劳动关系当事

人纠纷的协调、处理,已基本纳入法律渠道,为劳动争议争处理的顺利进行铺

平了道路。

二、现行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缺陷。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特别是

国有企业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基本完成,我国的劳动关系日益显现出复杂多样

的特征,以致劳动争议的内容和程度也越来越复杂,以原国营企业劳动制度为

基础构建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开始出现与现实需要不相匹配的节奏,而且有的

问题也越来越突出,以致社会各界提出改革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

农工党中央亦于2005年3月向“两会”提出:“简化劳动争议案‘一裁二审’

的司法程序”的建议。

(一)、关于劳动者的申诉权受限的问题。

《劳动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

以及的司法解释均未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劳

动争议案拒不立案,或者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的情况下,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如

何寻求行政救济、司法救济进行明确规定。相反,《关于劳动仲

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作出不予受理通知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

应否受理的批复》已明确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是提

起诉讼的必经程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作出不受理

的决定,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以受理。”这样,

一旦劳动争义仲裁委员会拒绝出具书面意见给劳动者,劳动者就不能通过第一

道门(仲裁),接着就进不了第二道门(诉讼),结果就把当事人堵在了诉讼的

门口。这种现象在实践中并不少见,一方面是因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隶属于

地方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机构、人员、经费均受制于地方政府,受行政干预多,

有的地方领导往往从地方经济发展的角度出发,对企业,尤其是三资企业、利

税大户违法用工或侵犯职工合法权益时,时常采取纵容的态度,干预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的正常立案工作;另一方面是个别劳动争议仲裁员素质不高,为达

到不立案或其他目的,故意刁难劳动者,设置许多立案障碍,导致劳动者投诉无

门,因此,有必要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拒不立案,或者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应

如何处理作出明确的规定,以免劳动争议当事人投诉无门。

(二)、关于劳动争议处理环节繁琐的问题。

劳动争议“一裁二审”制,“仲裁前置”,“先裁后审”的规定形成劳动争

议仲裁、诉讼的递次操作,把许多劳动争议案解决在仲裁阶段,虽加大了劳动

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压力,却减少了人民法院处理劳动争议的工作量,不但确保

大量的劳动争议案件得到及时处理,而且还充分保证了劳动争议案件的质量,

使事关劳动者生老病死、安身立命的重大权益得到强有力的行政、司法保护。

一九九七年至二OO二年期间,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基本实现了这个制度设

立的目的,符合该制度安排的初衷。

但根据目前具体的司法实践来看,近几年劳动争议案件逐年大幅上升的

同时,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数量亦大幅上

升,尤其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比例大大超过了服从裁决的比例,而且很多劳

动争议打了三个程序。对于工伤劳动者来说,程序还不只这些,因为工伤劳动

争议在进入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之前还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如当

事人对工伤认定不服的,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还可以申请

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结果造成程序之中还有程序,诉讼之中还有诉讼,

程序十分繁琐,增加劳动争议当事人的经济成本、浪费国家人力资源不说,还

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做的工作难以体现,这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设立的

初衷,即将劳动争议主要解决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相违背,起诉率已成为考

虑改革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因素之一。

(三)、关于劳动争议处理的法律依据不健全、庞杂、陈旧、甚至互相矛

盾的问题。

说起劳动争议的法律依据,不了解、不处理过劳动争议的人一定会认为

本文哆嗦,前面已说过劳动争议的法律依据有全国人大常委员会制定的《劳动

法》、国务院颁布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部制订的部门规章、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的司法解释等,应有尽有,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法律依

据应该完全不会有问题,其实并不尽然,原因是作为处理劳动争议主要依据的

《劳动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分别是1994、1993年颁布的,当时的立

法背景与今天的社会现实确有很大的不同,1993、1994年正好是我国刚刚步入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期,由于那时还对市场经济下劳动关系应如何调整还缺乏

丰富的处理经验,故《劳动法》、《条例》的主要立法依据还基本上是计划经济

下的劳动关系调整的准则。而现在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已基本形成,我国

的劳动关系随之有了显著的变化,出现了各种性质劳动关系多元化并存在的局

面,非公有制经济的劳动关系不断加大了比重,涉外劳动关系的问题日益突出,

劳动关系变得复杂化、合同化、法律化等等。以致现行的处理劳动争议的法律、

法规、行政规章、司法解释不能很好的适应现实的要求,体现如下:

1、处理劳动争议的法律体系不健全。

《劳动法》未成体系,没有诉讼性法律,有关劳动争议仲裁的具体规定基

本上是劳动部的部门规章,而且很不系统,的司法解释也比较笼

统,而且在处理劳动争议中,无论是实体法的适用还是程序法的适用,与我国

《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合同法》的关系到是什么都没有理顺,以致出

现《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行政法规)越疱代疽地为《民事诉讼法》(国家

基本法)确定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及诉讼当事人,导致一些符合《民事诉

讼法》第108条起诉条件的民事劳动争议案件在仲裁阶段就被卡掉,不能进入

诉讼程序。

另外,劳动合同亦是合同的一种,《劳动法》要求劳动合同一定是书面合

杂、矛盾、陈旧、不确定的因素,是造成劳动争议复杂,服仲裁裁决率低,

起诉率高的原因之一,客观上拖延了劳动争议处理的速度,因此,统一、清理、

简化和完善劳动争议的法律依据势在必行,是时代发展的要求。

三、完善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建议。

鉴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律依据庞杂、陈旧、矛盾、残缺,依其规定构

建的程序十分繁琐,浪费了国家人力资源,消耗当事人双方的大量精力和财力

不说,还拖延了劳动争议案件的办案速度,形成讼累,故改革、完善我国劳动

争议处理制度势在必行。

本文认为完善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首先清理、完善、统一、简化劳动

争议法律依据,丰富劳动法的同时,应尽快制定处理劳动争议的程序法(或修

改《仲裁法》、《民事诉讼法》),以取代与《立法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九项:“下

列事项只能制定为法律:(九)、诉讼和仲裁制度。”相违背的《企业劳动争议处

理条例》及劳动部颁布的有关劳动仲裁的部门规章。

总而言之,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是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

务的,它随着市场经济的形成、发展、成熟而恢复、发展和完善,为协调我国

的劳动关系,保障社会以及促进经济建设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朱颖俐.劳动争议与处置制度的理性思考南

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103.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年1月起施

行。

3网络文摘WWW.百度.COM4我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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