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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4-16 02:32:45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29日发
(作者:青少年犯罪案例)

简答题: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消费者的权利有哪些?

1)、人身、财产安全权。《消法》第二章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

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2)、知悉权。《消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

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主要成份、生产日期、

有效期限、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3)、自主选择权。《消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选择提供商品的经营者,

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

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4)、公平交易权。《消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

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5)、求偿权。《消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

偿的权利。

6)、结社权。《消法》第十二条规定,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7)、受教育权。《消法》第十三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消费者应当努

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8)、受尊重权。《消法》第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

到尊重的权利。

9)、监督权。《消法》第十五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

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

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2、请你结合《宪法》关于公民权利和义务的规定,谈谈《宪法》规定这一章的意义。如

果没有这一部分内容还算是一部宪法吗?

公民的基本权利也称宪法权利,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主要的、必不可少的权利。我国《宪法》中公民的

基本权利包括: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私有财产权、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

监督权和请求权、特定主体的保护权利。

公民的基本义务也称宪法义务,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遵守和应尽的根本责任。我国《宪法》中关于公民的基本

义务包括:维护国家统一与民族团结、遵守宪法与法律、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依法服兵役、依法纳税的义务。

基本权利的行使与基本义务的履行构成公民在一国中的宪法地位。宪法地位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实现其主体意

志的基础,是公民行为的合宪性的依据。不享有基本权利或者不能充分享有基本权利则意味着宪法地位的不稳定。因

此,宪法上确定基本权利的首要意义在于使公民行使基本权利获得合宪性的基础。基本义务是指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

履行的法律责任。在社会生活中公民需要履行不同形式的法律义务,其中对于国家来说具有首要意义的义务,即对公

民生活产生重大影响的义务构成宪法规定功义务。公民的基本义务决定着公民在国家生活中的政治与法律地位。

因此公民权利义务的规定则不是一部完整的宪法。

3、简述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

取的制止不法侵害并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成立正当防卫必须满足以下要件:

1、有实际的不法侵害存在,这是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不法侵害行为是指违反法律并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既

包括构成犯罪的严重不法行为,也包括尚未构成犯罪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之类的不法行为,而且这种不法侵害是

客观的、现实的。如果实际上不存在不法侵害,但行为人自以为存在不法侵害而实施防卫行为的,不是正当防卫,而

是属于假想防卫。

2、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指不法侵害人已经着手实施侵害行为且侵害行为尚未结束。不法侵害行为开始和存续

的时间,就是行为人实施正当防卫的时间。

3、目的是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不具有防卫合法权益的目的

而实施的貌似正当防卫的行为,如防卫挑拨即故意挑逗、引诱对方实施不法侵害,然后以正当防卫为借口加害于对方

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情况而是犯罪行为。

4、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是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正当防卫必须对准目标,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

5、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是正当防卫的行为和结果限度要件。所谓必要限度是指有效

地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防卫强度。

4、请你谈谈法和习惯、宗教规范、道德规范有什么关系

区别:

1)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有强制性。习惯、宗教规范、道德规范没有。表现形式不同。法是以“国家意志”

像是出现的,道德习惯、宗教规范则是以“社会意志”形式出现的。

2)违反的后果不同。

3)调节人们行为的方式不同。

4)调整的对象不同。

5)规范体系的结构不同。

联系:

1)相互渗透。法贯穿着道德精神,它的许许多多的规范是根据道德原则或规范制定的。而道德的许多内容又是从

法律中吸取的。

2)相互制约。道德通过对法的某些规定的公正性和公正程序的评价,促使法的改、废、立,使其符合统治阶级(或

人民)的利益,保持法的伦理方向。法则通过立法和司法,促使某些道德规范的完善和道德的发展,制约不道德行为

不得越出法律允许的范围。

5、请你结合“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的故事,谈谈物权法对保护公民财产权

的意义及其局限性。

它出自英国的一位首相威廉·皮特。“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道出了一个基本常识,那就是公权力和私

权力有明确的的界限,必须恪守“井水不犯河水”的原则。当然,不是说公权力不能进入私领域。公权力进入私领域

有一个原则,那就是“非请莫入”。私人事务没有请求公权力救济,政府不能介入。在国家和社会之间有着严格的分界

线。当事人行使了请求权后,公权力才能进入私领域。

意义:第一《物权法》中确立的公共财产和人民私有财产所有权平等保护的原则,将公共财产权利和私人财产权

利在法律上不划分政治地位的差别,并且强调对它们的平等保护,这在社会主义国家也是第一次。这一点具有划时代

的意义。第二,私人所有权法律地位得到充分承认,是国家进入建设性社会的标志。第三,《物权法》对一般民众财产

权利保护建立了一系列强化措施,贯彻了中央提出的民权保护的人文主义思想。

局限性:物权法所规定的权利均是可交易的,但它不能完全决定哪些物可以自由流转,哪些物上可成立自由流转

的所有权;物权法规定用益物权,但对用益物权的规定仍然受农村承包经营和国有资源利用方式政策性规定限制。这

些问题的解决需要依赖国家政治决策调整,需要整个法律制度的再造。总之,物权法是所有这些可交易的物权确定之

后,制定的这些权利的行使规则,其物权(财富)的形成过程和物权制度设计方面的能动性是有限的。

6、《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向职工支付加班加点工资。请问支

付加班工资的具体标准有哪些?

劳动法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都是占用了劳动者的休息

时间,都应当严格加以限制,高于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报酬即是国家采取的一种限制措施。

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加班费的具体标准是:

1)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即平时晚上的加班费是本人工资的150%,双休日是200%,国家法定休假日是300%。

7、请你谈谈无效法律行为和可撤销法律行为的不同,并举例说明。

(1)无效法律行为是指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生效要件,因而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后果的行为。可撤销法律行为是

指虽然成立,但由于当事人意思表示存在瑕疵,可以由当事人决定是否撤销使之归于无效的法律行为。

(2)无效的原因通常是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等。可撤销的原因通常是当事人

意思表示存在瑕疵。

(3)无效的后果是自始无效、当然无效、绝对无效。而可撤销的法律行为,在当事人撤销的情况下才会产生无效

的法律后果,在当事人选择不撤销的情况下,其仍为有效。

(4)无效的法律行为反应了国家对民事法律行为的国家干预,可撤销法律行为则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举例:公民甲与房地产开发商乙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乙提出,为少交契税建议将部分购房款算作装修费用,

甲未表示反对。后发生纠纷,甲以所付装修费用远远高于装修标准为由,请求法院对装修费用予以变更。合同无效。

举例:何某建有店房一栋,后将该房出卖给王某,双方签订一份《房屋转让书》。转让书约定,房屋面积为300平

方米,房屋总价为44000元,并约定了付款期限。签字后,王某当即预付给何某购房款6O00元,并在转让书上注明。

双方在办理房屋宅基地使用证过户手续时,发现何某所建店房批准的合法房屋面积只有140平方米,而不是转让书上

载明的300平方米。王某即要求重新协商后再办过户,并要求按房屋实际面积140平方米计算房屋的价款,何某不同

意。双方协商未果,王某诉至法院,要求何某退回购房款6000元及利息。属于重大误解导致的可撤销法律行为

案例分析:

1、甲因私拿单位的物品受到经理乙的批评,甲随之与乙发生争执。经人劝解,甲、乙二人回各自办公室上班。半小时

后,甲突然携铁棍到乙办公室并用铁棍猛击乙头部,乙躲闪后被击中左肩,之后围办公桌奔跑躲避,甲继续追打。乙

眼看无路可逃,顺手从桌子抽屉里抽出自己防身用的菜刀将甲肩部砍伤。乙随即到公安局报案。

试分析乙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乙的行为在刑法上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

答:在公民生命安全受到威胁时,进行反抗所造成的后果,属于正当防卫。

2、刘某因妻子有病急需用钱,委托李某代其出卖在原籍的三间房屋。李某接受委托,将房屋卖给王某。王某与李某谈

的房价低于市场房价,李某明知价廉,但也有意让王某占便宜,王某向李某表示,事成后愿赠李500元。李写信将出

售房屋之事告诉刘某。刘由于不知当地房价,又过于相信李,即复信同意,并委托李代理签定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签

定后,李将房款汇给刘。王某买房后,即申请拆除翻建。房屋拆除后,刘得知王与李相互串通,压低房价,便向法院

起诉,要求赔偿损失,表示房屋已经拆除就算卖了,但要王与李赔偿其损失。王称筹建房屋,目前没钱,李较富裕,

刘即要求李某负责赔偿他的全部损失。问:李某代理出售房屋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刘某的损失能否要求李某全部

赔偿?为什么?

答:1、李某享有合法的代理权,其行为将房屋出售给王某是行使代理权。2、李某在行使其权利时进行损害被代理人

利益的活动,该行为无效。3、因为代理是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备民事法律行为要件,李某和王某串通,故意压价,

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因此,李某所为是无效民事行为。

4、刘某同意在房屋被拆后卖给王某,不是李某行为有效而是所有人直接意思表示,刘有权要求王某王某、李某赔偿损

失。王某没钱,刘某要求李某负责赔偿全部损失合法。5、王某和李某共同造成刘某的损失,刘有权向他们中的任何一

人主张全部权利。因为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

带责任。

3、被告人岳某,男,36岁,系生产队长。因提出改变水路的不合理要求,与社员马某(男,50岁)发生争吵。岳某

继续坚持改变水路的不合理要求,又与马某的儿子马甲发生争吵,马甲便朝岳某的头部劈了两锹,后逃走。岳某看到

站在一旁的马某,便持铁锹向马某的头部猛击一下,当即将其打倒在地,接着又朝马某的头部连击两下,马某被送往

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请问:(1)岳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2)用犯罪构成理论进行分析。

答:1、该行为属于故意杀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2、本案犯罪构成中犯罪主体是岳某,犯罪客体是马某的生命

权,犯罪主观方面是岳某杀人的直接故意,犯罪客观方面是岳某故意杀人的行为,即用铁锹击打的行为。

4、某果品公司因市场上西瓜脱销,向新疆某农场发出一份传真:“因我市市场西瓜脱销,不知贵方能否供应。如有充

足货源,我公司欲购十个冷冻火车皮。望能及时回电与我公司联系协商相关事宜。”农场因西瓜丰收,正愁没有销路,

接到传真后,喜出望外,立即组织十个车皮货物给果品公司发去,并随即回电:“十个车皮的货已发出,请注意查收。”

在果品公司发出传真后,农场回电前,外地西瓜大量涌入,价格骤然下跌。接到农场回电后,果品公司立即复电:“因

市场发生变化,贵方发来的货,我公司不能接收,望能通知承运方立即停发。”但因货物已经起运,农场不能改卖他人。

为此,果品公司拒收,农场指责果品公司违约,并向法院起诉试分析:1)本案中的合同有没有成立?为什么?2)本

案应如何处理?

答:果品公司给农场的传真是询问农场是否有货源,虽然该公司在给农场的传真中提出了具体数量和品种,但同

时希望农场回电通报情况。因此,果品公司的传真具有要约邀请的特点。农场没有按果品公司的传真要求通报情况,

在直接向果品公司发货后,才向果品公司回电的行为,因没有要约而不具有承诺的性质,相反倒具有要约的性质。在

此情况下如果果品公司接收这批货,这一行为就具有承诺性质,合同就成立。但由于果品公司拒绝接收货物,故此买

卖没有承诺,合同不成立。法院判决农场败诉,果品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5、某市一贸易公司因建造一栋大楼,急需水泥,基建处遂向本省的兴盛水泥厂、金利水泥厂及原告鸿达水泥厂发出函

电。函电中称:“我公司急需标号为150型号的水泥100吨,如贵厂有货,请速来函电,我公司愿派人前往购买。”三

家水泥厂在收到函电之后,都先后向贸易公司回复了函电,在函电中告知备有现货,且告知了水泥的价格,而鸿达水

泥厂在发出函电的同时,也派车给贸易公司送去了50吨水泥。在该批水泥送达之前,贸易公司得知金利水泥厂所产的

水泥质量较好,且价格合理,因此,向金利水泥厂发去函电称:“我公司愿购买贵厂100吨150型号水泥,盼速发货,

运费由我公司负担。”在发出函电后第二天上午,金利水泥厂发函称已准备发货。下午,鸿达水泥厂将50吨水泥送到,

贸易公司告知鸿达水泥厂,他们已决定购买金利水泥厂的水泥,因此不能接收鸿达水泥厂送来的水泥。鸿达水泥厂认

为,贸易公司拒收货物已构成违约,双方协商不成,鸿达水泥厂遂向法院起诉。

请问:贸易公司向三家水泥厂分别发函的行为,在合同法上属于什么行为?三家水泥厂回函的行为是什么行为?贸易

公司第二次向金利水泥厂发函的行为是什么行为?贸易公司与金利水泥厂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鸿达水

泥厂与贸易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答:(1)贸易公司向三家水泥厂分别发函,其内容并未包含合同主要条款,如没有价格方面内容。可见贸易公司

只是通过发函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因此这一行为属要约邀请行为。三家水泥厂回函内容明确具体,包含了订立

合同所需的标的及其规格、数量、价格条款,因此是要约行为。根据《合同法》第21条、第30条的规定,可知承诺

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内容应当和要约的内容一致。贸易公司向金利水泥厂发出的第二封函电完全

符合承诺的要件,是承诺行为。从案情可知,这封函电发出后第二天金利水泥厂就发函表示准备发货,说明承诺通知

已到达要约人。根据《合同法》第25条。第26条可知:承诺需要通知的,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之

时合同成立。因此本案中,贸易公司与金利水泥厂之间的买卖合同已成立。

(2)贸易公司向鸿达水泥厂的发函是要约邀请,贸易公司并不受其意思表示的约束,鸿达水泥厂的复函是要约而非承

诺,贸易公司对要约并未作出承诺,所以二者之间的买卖合同并未成立。鸿达水泥厂的发货行为并非履行行为,贸易

公司也没有义务接受鸿达水泥厂的货物。所以鸿达水泥厂因发货而受到的损失,只能自己承担了。

6、王某,男,42岁,经营一家香肠店。刘某,男,48岁,与王某是邻居,经常从墙缝处偷吃王某家的香肠而与王某

结怨。王某曾多次劝说刘某不要再偷吃自家香肠,但刘某不听劝告。王某气急,2004年9月4日买来毒药放入香肠中,

挂在院内(刘某常肠处),刘某不知情,再次偷吃后,中毒而死。

问:请根据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要件理论分析本案。

答:1)、犯罪主体:王某自然人,年龄已过18周岁,是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人,并且能够独立经营商店说明精神正常,

对自己行为有辨认和控制能力,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2)、犯罪客体:刘某的生命安全是受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

王某用放了毒药的香肠将刘某毒死,侵犯了刘某的生命安全,所以犯罪客体为刘某的生命安全,犯罪对象是刘某的身

体。3)、犯罪客观方面:王某在2004年9月4日买来毒药放入香肠中,放到刘某经常拿的位置,证明其主观上想将

刘某毒死,刘某由于食用了王某放毒药的香肠而死亡。刘某死亡的结果,是由王某投毒的行为造成的,王某投毒的行

为与刘某死亡的结果之间有内在的必然联系,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此王某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行为,属于作为形

式的犯罪行为。

4)、犯罪主观方面:王某因为刘某经常偷自家香肠劝阻无效而怨恨对方,具有犯罪动机;香肠是食品,而王某明知将毒

药放入食品中,会发生毒死人的结果,他还把它挂在刘某经常偷吃的地方,心想,“你不偷就没事儿,再偷你就死。”

主观上具有放任犯罪结果发生的故意。

结论:王某的行为具有很明确的犯罪动机,并且从主观上存在犯罪故意。他的行为与刘某的死亡结果之间有直接的因

果关系,并对社会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按照刑法犯罪构成四要素的规定,应当判处王某间接故意杀人罪。

7、李某家正在搞装修,为了赶工期,装修公司经常安排工人加班到晚上十二点,这可折腾坏了住在楼下的张某一家人。

张某打电话给李某,称对方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了自己的正常生活,要求停止该行为。但李某却反驳说,“我在自己家里

干什么,别人管不到。”请你结合民法的基本原则分析一下该案。李某的说法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每个人都有自己生活空间,也都有自己的权利,但是,这种权利是有边界的。简单地说,他人的权利就是你权

利的边界。也就是你的权利行使不得侵害他人的权利。李某虽然是在自己家里装修,但他行使房屋所有权的行为明显

超过了必要限度,损害了他人安宁休息的权利,因此违反了权利滥用原则,张某完全可以要求李某停止该行为。

8、某汽车制造厂与国外某公司进行合资谈判,对方以技术作价1600万美元,其中包括专利技术97件。事后汽车制造厂

通过专利检索发现其中23件已过期,13件刚申请还未授权,真正有效的只有32件,结果至少被外国人骗去1000万美元。

问:你知道外国人是如何骗去这1000万美元的吗?请用有关“知识产权的特征”方面的知识解释一下。

答:知识产权不同于所有权,所谓的“不同”主要体现在知识产权具有时间性。以专利为例,发明专利权的有效

期是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有效期是10年。一旦过期,权利就消灭,专利技术就变成了公用技术,而公

用技术是任何人都可以无偿使用的。案例中,没有申请到专利的技术特别是已经过期的技术是不用花钱去买的。

9、请举一事例说明犯罪构成要件。

抢劫罪犯罪构成

客体要件: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对于抢劫犯来说,最根本的目的是要抢劫财

物,侵犯人身权利,只是其使用的一种手段。

客观要件:抢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

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主体要件:抢劫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依刑法第17条规定,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该

罪的主体。

主观要件:抢劫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没有这样的故意内容就不

构成抢劫罪。

10、什么是正当防卫?试举一事例说明。

概念: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

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构成要件:

1、有实际的不法侵害存在,这是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

2、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

3、目的是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

4、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

5、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例如歹徒李某抢劫某商场钱物并行凶杀人时,被顾客张某当场击昏。

11、什么是刑法中的紧急避险?试举例说明。

概念: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

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构成要件:

(1)必须针对正在发生的紧急危险。如果人的行为构成紧急危险,必须是违法行为。

(2)所采取的行为应当是避免危险所必需的。

(3)所保全的必须是法律所保护的权利。

(4)不可超过必要的限度,就是说,所损害的利益应当小于所保全的利益。紧急避险不负法律责任。在职务上、业

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不得在发生与其特定责任有关的危险时实行紧急避险。

举例:轮船在海上航行途中,遭遇暴风,无处躲避,无法返航。船长为避免轮船倾覆,下令把船上货物抛入海中。

12.试论述环境法上“三同时”制度。

1.概念

“三同时”制度是指一切新建改建、扩建的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

施工、同时投产的法律规定。

2.“三同时”制度的适用范围

“三同时”制度适用于以下开发建设项目: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技术改造项目,一切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

和破坏的工程建设项目,确有经济效益的综合利用项目。

3.“三同时”制度的实施要求

建设项目一般包括设计、施工和投入使用三个阶段,“三同时”制度贯穿于建设项目的全过程,而对不同阶段

提出了特定的管理要求。

在建设项目设计阶段,把防治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而且要求建设单位必须向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初步设计中的环境保护篇章,经审查批准后,才能纳入建设计划。

在建设项目施工阶段,应当保护施工现场周围的环境,防止对自然环境的破坏,防止或减轻粉尘、噪声、震动

等对周围生活居住区的污染和危害。

建设项目在正式投产或使用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负责环境保护设施运转

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预审,监督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设施的正

常运转。

4、“三同时”的意义

“三同时”制度是我国首创的环保法律制度,实行“三同时”制度是防治环境恶化的有效手段。这种制度与环境资

源规划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共同构成了我国贯彻预防为主方针的完整环境资源管理制度。

13、犯罪嫌疑人刘某于2005年8月6日将张某邀至某场所进行“二、八杠”赌博。期间,刘某采取调换底牌的手法

进行诈赌,从而致使张某赌输了人民币10万元,由于张某无力支付赌债,刘某即将其看管在某旅社一天两夜,并逼迫

张某打电话给其父亲索要钱款。张某之父迫于压力,在向刘某支付人民币8万元后,刘某才将张某放回。请根据我国

刑法中的犯罪构成要件理论分析本案。

参考答案:(一)从犯罪主观方面考察:犯罪主观方面反映了行为人对于危害社会结果的主观心理状态。在本案中,犯罪

嫌疑人采用诈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方式,目的就是为了实现、强索他人之钱财,这正符合罪的主观

要件,即表现为故意,并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二)从犯罪的客观方面看:罪的客观要件是以采用威

胁或者要挟的方法,使被害人产生惧怕,逼使财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交出财物的行为。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用诈赌

的手法使被害人欠下所谓的“赌债”,然后以此为借口,将被害人张某看管在某旅社一天两夜,并迫使张某打电话给其

父亲索要钱款,使张某之父精神上产生恐惧,不得已向对方交出8万元现金,从而实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这

正符合罪的客观要件。(三)从犯罪侵犯的客体看: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将无力支付“赌债”的张某看管在

某旅社,并逼迫张某打电话给其父亲,迫使张某之父交出8万元现金,最终实现了犯罪嫌疑人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

的。该犯罪客体不仅是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还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但当一个行为侵犯两个以上具体的社会关系时,

则需要区分主次客体以定罪。犯罪嫌疑人刘某的犯罪目的所指向的那个社会关系是公民财产权利,因此,可以认定公

民财产权利这一客体是该行为侵犯的主要客体。(四)从犯罪主体看:行为人年满16周岁,符合罪的主体年

龄要求。本案所反映的犯罪行为方式和行为所表现出来的主观目的以及所侵犯的客体决定了本案已构成罪。

14、甲(30岁),一日带邻居的儿子乙(12岁)上街去玩,看到有摸奖的,甲摸了几次均未中,便让乙去摸,但乙没

带钱,甲给乙5元钱,并说:“拿去摸奖吧,凑个热闹,不用还了。”结果,乙摸得价值20万元的大奖。问题:乙摸

奖中奖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行为有效,但奖金不归摸奖人所有。因为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资格获得奖金,奖金应归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即父母所有。

15、民法公平原则举例:

李先生在某商场楼下的收费停车场停车,离开时发现车前后牌照都被偷了,车还被划了,他要求商场赔偿。停车场保

安却表示商场不负责。很明显商场如果不承担责任,那么就是不公平的,因为它只享有权利不承担义务,而李先生却

只承担义务不享有权利。

16、民法诚实信用原则举例:

王某投保了某保险公司的重大疾病保险,被保险人是其丈夫谢某。2005年3月,谢某因肝硬化导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死

亡。王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被拒绝。理由是:王某故意隐瞒了丈夫谢某在投保前曾患有严重肝病的事实,没有

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法院最终也据此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17、民法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举例:

李某家装修,家里干得热火朝天,为了赶工期,晚上还经常加班到十二点。可这却折腾坏了张某一家人。这种情况下,

李某虽然是在自己家里装修,但他行使房屋所有权的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损害了他人安宁休息的权利,因此违

反了权利滥用原则,张某完全可以要求李某停止该行为。

18、民事行为能力案例:

刚满12岁的小明瞒着父母,用自己的压岁钱买了一部售价2300元的手机。被父母发现后,小华承认了错误。但当父

母以孩子是未成年人,想要退货时却遭到商家拒绝。

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小明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的法律行为是(即买卖合同)不被法律所认可的,只有他

的监护人才能决定这个合同的效力,监护人可以选择退货,也可以选择购买。

但是,如果小明已满18周岁就不同了。作为一个完全行为能力人,他购买手机的行为就是有效的,法律也承认它的效

力,他的父母就不得要求退货。

因此,行为能力的不同会直接影响到法律行为的效力。不同行为能力的人可以做不同的事!

19、民法物的概念举例:

2005年,李某在A市注册“科技航天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任“月球大使馆”馆长,主要经营范围是售卖月球土地,每英

亩286元。李某这一举动虽引来社会各界的不少争议,但仍有不少人购买月球土地,在购买者支付了相应款项后,李

某也将月球土地所有权证书等交付给购买者。但是,在开盘三天后,该市工商局以“月球大使馆”涉嫌投机倒把为由,

暂扣了其营业执照等财物。随后,李某两次将该市工商局告上法庭,要求返还财物,并确认工商的处罚决定无效。原

因:人力不能支配的不属于物。月球、火星等不能为人力支配,故不能成为物权法上的物。

20、李松向武逵购买轿车一辆,李松当天交款,但武逵却没有如期交付车辆。那么

1、此时李松对该车享有的权利是否属于物权?如果不是,那么是否享有债权?

2、如果李松在马路边看到武逵的车,他能否直接将车骑走?为什么?

3、李松在对方没有交付车辆的情形下,能否将车卖给王海?为什么?

4、假设,后来武逵又与周龙签订了该轿车的买卖合同,并且进行了交付。此时,优先保护李松的权利还是保护周龙的

权利?为什么?

解答:1、在动产买卖的过程中,标的物的所有权是在交付的时候发生转移的。换句话说,只有卖方将标的物交给买方

后,买方才享有所有权,才能自称是该物的“主人”,否则,标的物仍然属于卖方。

武逵没有交付车辆,即使买方李松已经付清全款也仍然不享有该车的所有权。换句话说,这辆车仍然是武逵的。既然

车不是李松的,他当然不能随意占有、支配。但此时,李松却享有另一种权利,就是请求卖方履行合同,交付车辆的

权利,即债权。

2、车交付给李松之前,其所有权仍然是武逵的,只有武逵才享有直接支配车的权利。如果此时李松直接将车骑走就是

侵犯了对方的所有权,就是侵权行为。其不单不能获得该车的所有权,而且还要承担侵权责任,甚至其行为还可能构

成盗窃。

4、在这种情况下武逵事实上签订了两份合同,即和李松签订的合同A,以及和周龙签订的合同B。毫无疑问,合同A

肯定是有效的。而签订合同B时,车还是武逵的,所以合同B也是有效的。

不同的是,合同B签订后,车辆交付给了周龙,根据交付即转移所有权的原理,这辆车就归周龙所有了。

21、刘女士和其丈夫黄先生离婚时约定:黄先生用20万元买断刘女士的再婚权,即刘女士在离婚后不得再婚,作为交

换条件,黄先生支付刘女士20万。后来,刘女士结识了一位情投意合的男子,经过一段时间的接触,该男子正式向她

求婚。这时,刘女士犯难了,想到与前夫签订的“不再婚”合同,刘女士心里发虚:再次结婚就算违约,要双倍赔偿前

夫。

请问,刘女士的担心有必要吗?

解答:我们一般认为,合同的成立(订立)属于当事人的“私生活”,是否要订立合同,和谁订立合同以及合同的内容

等等都是自己能够决定的,从理论上说我们可以订立任何合同(如赌博、、受贿、走私文物等等)。而合同的生效

则不同,它是国家的势力范围,是国家在评判公民的那些“私生活”是否违反公共利益,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如果是,

国家就宣判这些合同“死刑”,甚至还要追究额外的法律责任(如刑事责任)。因此,合同的成立不等于合同的生效。

22、民法无效合同举例:

甲和乙因为买卖支弹药而发生纠纷,甲将乙告到法院,要求法院判决乙支付货款,而乙则表示,对方供应的货物质

量有瑕疵。此时,法院应该怎么判呢?当事人显然是希望合同有效的,但是这可不是可撤销合同,当事人的想法在这

里没有意义。法院可以直接确认合同无效。

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是,其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除了贩卖支弹药、、淫秽物品等禁止流通物外,还有比

如赌博、受贿、嫖娼等等。其实,行政处罚法和刑法中规定的行政违法行为以及犯罪行为都属于该种情形。

23、李女士和张先生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张先生以1340元/㎡的价格将房屋A卖给李女士,李女士首付20%的

房款,其余80%待一个月后交房时给付,任何一方违约需承担定金责任。一个月后,房价涨至1700元/㎡。张先生便

到李女士,表示愿意赔偿20%,但房子他不想卖给李女士了。请问,李女士是否可以要求张先生履行合同,张先生

是否可以以支付违约金为代价代替合同履行?

答:根据实际履行原则,合同当事人不得以支付违约金的方法来替代合同履行。理由是,订立合同的目的在于履行合

同,而不在于获取违约金。

24、甲为一著名相声表演艺术家,乙为一家演出公司。甲、乙之间签订了一份演出合同,约定甲于5月10日在乙主办

的一场演出中出演一个节目,由乙于5月8日预先支付给甲演出劳务费五万元。5月1日,甲因一场车祸而受伤住院。

乙通过向医生询问甲的伤情得知,在演出日之前,甲的身体有康复的可能,但也不排除甲的伤情会恶化,以致于不能

参加原定的演出。基于上述情况,乙在5月7日向甲发出通知,主张暂不予支付合同中所约定的五万元劳务费。到了5

月9日那天,甲表示由于乙在5月8日没有按合同的规定支付劳务费,违约在先,因此,他将不参加5月10日的演出,

所有违约责任也应当由乙承担。请问,该案中谁违约?

解答:表面上看来,乙公司没有于5月8日预付演出费构成了违约,但仔细分析后我们会发现,甲在受伤后存在到期

不能参加演出的可能,如果在这种情况下仍然要求乙公司预付费用显然不合情理。对此,合同法规定,应当先履行债

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情形的,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前,有

权拒绝给付。——这就是不安抗辩权。在本案中,乙公司就是在行使不安抗辩权,因此没有违约。

25、张某为开公司向李某借了20万元,后来公司运转出现问题,这笔钱一直未归还,张某也没有能力归还。后来李某

得知,A公司曾欠了张某16万元,但是一星期前张某却免除了A公司的这笔债务。后来又得知,A公司原来是张某

的弟弟所开,张某免除16万元的债务是假,逃避20万元的债务是真。

请问,李某如何才能要回这16万元?

答:由于张某没有其他财产,因此,李某唯一的希望就寄托在了张某对A公司16万元的债权上,但是,随着张某对这

笔债务的免除,这唯一的希望也破灭的。从逻辑上讲,李某的补救办法只有一个,那就是请求法院撤销张某的免除行

为。一旦免除行为被撤销,16万的债权债务就自然恢复,张某仍然是债权人。接着,李某可以行使代位权,向A公司

主张债权。其实,从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撤销权的目的是要恢复债务人出于逃避债务而恶意减少的财产。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1)在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等行为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也可以行使撤

销权。(2)而且,都必须是在债权人和第三人恶意的情况下才能实施,即债权人恶意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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