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期限汇总表(2021民法典修改版)

更新时间:2025-03-10 12:22:51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29日发
(作者:工会经费会计分录)

民事案件期限汇总表2021版(民法典版)

一审

普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民法典》

诉讼时效第188条)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

裁的期限为4年(《民法典》第594条)

拍卖标的存在瑕疵未声明而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1年(《拍卖法》

第61条)

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为

特殊诉讼时效

2年,人寿保险为5年(《保险法》第26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2年(含拍卖的标

的),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10年丧失;但是,尚

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拍卖法》第61条、《产品质量法》

第45条)

诉讼时效

最长诉讼时效从权利受侵害之日起20年(《民法典》第188条)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

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

不适用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民法典》

诉讼时效第196条)

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不适用诉讼时效,

而是适用除斥期间。(《民法典》第199条)

分期履行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

算(《民法典》第189条)

诉讼时效起算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

的特殊规定诉讼时效的起算: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民法典》第190条)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起算:自受害人年满十八

周岁之日起计算(《民法典》第191条)

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当

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申请人应该在采取保全措施后30

日内起诉或申请仲裁(《民事诉讼法》第101条)

法院接受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当

在提供担保后5日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在5日内开

诉中财产保全

始执行。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

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财产保全规定》第4条)

续行财产保全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财产保全规定》第18条)

法院收到解除保全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裁定解除;情况紧急的,

解除财产保全

必须在48小时内裁定解除(《财产保全规定》第23条)

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

5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

复议

后10日内审查。(《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71条、《财产保全规定》

第25条)

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

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

诉前证据保全

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民事诉讼法》第81

条第2款)

证据保全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

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诉中证据保全(《民事诉讼法》第81条第1款)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1条第1款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可以在举证

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民事诉讼法解释》第98条第1款)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先予执行,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前采取。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69条)

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

先予执行

复议

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民事诉讼法》第108条)

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

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

后十日内审查。(《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71条)

对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对

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登记立案规定》

第2条第1款、第2款)

对当事人提出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

作出以下处理:(一)对民事、行政起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

案;(二)对刑事自诉,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次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三)对

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四)对执行异

立案

议之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间内不

能判定起诉、自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先行立案。(《登记立案规定》第8条)

第一审人民法院收到起诉书(状)或者执行申请书后,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

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收到自诉人自诉状或者口头告诉的,经审查认为符合自诉案件

受理条件的应当在十五日内立案。(《案件审限规定》第6条第1款)

立案机构应当在决定立案的三日内将案卷材料移送审判庭。(《案件审限规定》

第7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

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民事诉讼法》第92条)

公告送达

涉外:不能用《民事诉讼法》第267条第(一)至(七)列举的方式送达的,公

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民事诉讼法》第267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

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

答辩期

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民事诉讼法》第125条)

涉外: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可申请延长。(《民事诉讼法》

第268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管辖权(《民事诉讼法》第127条)

异议办理管辖争议案件的期限为两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院长批准,可以

延长两个月。(《案件审限规定》第11条)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法院指定举证

期限的,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

举证期限一般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超过十

五日,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七日。举证期限届满后,当

事人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的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

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期

间限制。(《证据规定》第51条)

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少于三十日的,

简易转

人民法院应当为当事人补足不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当事人同意的,指

普通

定的举证期限可以少于三十日。(《举证时限规定》第2条)

管辖权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举证期限中止,自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

异议生效之日起恢复计算。(《证据规定》第55条第(一)项)

当事人收到对方的证据后有反驳证据需要提交的,人民法院应当再次

法院调查组织证据交换。(《证据规定》第58条)

证据反证证据交换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

期间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

顺延。(《证据规定》第56条第2款)

追加当事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或者无独立请求权的第

三人经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五十一条的

规定为新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确定举证期限,该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证据规定》第55条第(二)项)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法院指定举证

增加

期限的,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

当事人

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超过十

五日,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七日。举证期限届满后,当

事人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的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

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期

间限制。(《证据规定》第51条)

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

书面申请。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

延期举证

通知其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证据规定》第5

4条第1、2款)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证

证人出庭

据规定》第69条)

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

鉴定人

庭),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审理三日前将出庭的时间、地点及要求通知鉴定人。(《证

出庭

据规定》第79条)

具有专门

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民事诉

知识的人

讼法解释》第122条)

出庭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

调查取证

书面申请。(《证据规定》第20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21条)

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提出,并预交鉴定费用。逾期不提

出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的,视为放弃申请。(《证据规定》第31条第2款)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

当事人主

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作为焦点

张与法院

问题进行审理。但法律关系性质对裁判理由及结果没有影响,或者有关问题已经当事

认定不一

人充分辩论的除外。存在前款情形,当事人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

法院应当准许并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重新指定举证期限。《证据规定》第53条)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重

增加、变更

新确定举证期限。(《证据规定》第55条第(四)项)

诉讼请求

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

或提出反

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民事诉讼

法解释》第253条)

人民法院通过组织证据交换进行审理前准备的,证据交换之日举证期限届满。证

证据交换据交换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当

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证据规定》第56条)

关于二审新的证据举证期限的问题。在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中,当事人申请提供

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受“不得少于三十日”的限制。(《举证

时限规定》第8条)

提交

新证据

发回重审的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在重新审理时,可以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发

回重审的原因等情况,酌情确定举证期限。如果案件是因违反法定程序被发回重审的,

人民法院在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后,可以不再指定举证期限或者酌情指定举证期限。但

案件因遗漏当事人被发回重审的,按照本通知第五条处理(即仅为新参加诉讼的当事

人指定举证期限)。如果案件是因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的,人民法院可

以要求当事人协商确定举证期限,或者酌情指定举证期限。上述举证期限不受“不得

少于三十日”的限制。(《举证时限规定》第9条)

发回重审的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和发回重审的原因,酌

情确定举证期限(《证据规定》第55条第(三)项)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

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民事诉讼法》第45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

申请回避

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

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民事诉讼法》第47条)

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民

和拘事诉讼法》第116条)

留的复议对、拘留民事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审理期限为五日。(《审限若干规定》

第2条第7款)

耽误期间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

的顺延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民事诉讼法》第83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

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民事诉讼法》第149条、《审限若干规定》第

普通程序

2条第1款)

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期限,从立案次日起

连续计算。(《审限若干规定》第8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简易程序

(《民事诉讼法》第161条、《审限若干规定》第2款)

一审审限

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

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

特别程序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民事诉讼法》第180条、第182条第2款、《审限若干规定》第2条第

3款)

审理第一审船舶碰撞、共同海损案件的期限为一年;有特殊情况需要延

特殊规定

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审限若干规定》第2条第4款)

判决书送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达期限(《民事诉讼法》第148条第2款)

二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

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

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民事诉讼法》第164条)

上诉期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

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

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

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民事诉讼法》第269条)

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

交原审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第166条第2款)

上诉后法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

院移送案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

件期限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原审人民法院

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民

事诉讼法》第167条)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

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

二审审限

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民事诉讼法》第167条、《审限管理规定》

第2条)

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

申请再审

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的期限

六个月内提出。(《民事诉讼法》第205条)

审查再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

申请的期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限(《民事诉讼法》第204条)

申请检察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

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民建议或抗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

诉事诉讼法》第209条第2款)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

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民事诉讼法》第211条)

裁定再审的民事、行政案件,根据再审适用的不同程序,分别执行第一审或第二

再审审限

审审理期限的规定。(《审限若干规定》第4条第2款)

执行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

申请执行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

期限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

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民事诉讼法》第239条)

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

立案期限

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执行工作规定》第16条)

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

申请执行

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中止

(《执行程序解释》第19条)

确定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后7日内确定承办人。(《执行案件期限规定》第2条)

承办人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后十日内发出执行通知。(《执

行工作规定》第22条)

通知被执

承办人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

行人期限

按照有关规定申报财产,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案件

期限规定》第4条)

承办人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

产线索。(《执行案件期限规定》第5条)

申请执行人提供了明确、具体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的,承办人应当在申请执行

人提供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后5日内进行查证、核实。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予以核

财产状况查。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或者提供财产状况或财产线

和财产线索确有困难,需人民法院进行调查的,承办人应当在申请执行人提出调查申请后10日

索的调查内启动调查程序。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承办人一般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对被执行人收

入、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车辆、机器设备、知识产权、对外投资权益及收

益、到期债权等资产状况的调查。(《执行案件期限规定》第6条)

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应当填写财产调查表。财产线索明确、具体

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调查核实;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三日内调查核实。财产线

索确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财产调查规定第2条第1款》

执行管辖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

异议日起十日内提出。(《执行程序解释》第3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

对执行行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

为异议的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处理期限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

申请复议。(《民事诉讼法》第225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

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

对执行标

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

的异议(案

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外人异议)

(《民事诉讼法》第227条)

的处理期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

利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执行

程序解释》第15条)

对执行异议的审查需进行听证的,合议庭应当在决定听证后10日内组织异议人、

执行异议

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进行听证。承办人应当在听证结束后5日内

听证期限

提出审查处理意见。《执行案件期限规定》第10条)

执行异议对执行异议的审查,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在1个月内办理完毕。需延长期限的,承

审查期限办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日内提出申请。《执行案件期限规定》第11条)

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或者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

财产分配

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

方案异议

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执

期限

行程序解释》第17条)

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

财产分配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

方案异议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

反对期限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依原分配方案

进行分配。(《执行程序解释》第18条第2款)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

执行措施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

期限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

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民事诉讼法》第487条)

评估、拍卖

执行中采取评估、拍卖措施的,承办人应当在10日内完成评估、拍卖机构的遴选。

机构遴选

(《执行案件期限规定》第7条)

期限

拍卖公告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七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

发布期限卖十五日前公告。(《拍卖、变卖规定》第8条)

提前通知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五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适当方式,通知当事

相关人员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于拍卖日到场。(《拍卖、

拍卖期限变卖规定》第11条第1款)

暂缓执行期限届满或者中止执行的事由消失后,需要继续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

恢复拍卖

在十五日内通知拍卖机构恢复拍卖。(《拍卖、变卖规定》第18条第2款)

送达协执

执行中涉及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它财产需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承办人应当在

通知书期

5日内向有关登记机关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案件期限规定》第8条)

人民法院裁定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除有依法不能移交的情形外,

拍卖物移

应当于裁定送达后十五日内,将拍卖的财产移交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拍卖、变卖

交期限

规定》第27条)

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

第二次

执行债权人不申请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再行拍卖。(《拍

拍卖限期

卖、变卖规定》第23条)

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

第三次六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

拍卖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拍

卖、变卖规定》第25条第1款)

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

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

变卖

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

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

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拍卖、变卖

规定》第25条第2款)

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

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

执行审限

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执

行案件期限规定》第5条)

执行措施的实施及执行法律文书的制作需报经审批的,相关负责人应当在7日内

审批期限

完成审批程序。(《执行案件期限规定》第7条)

申请上级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

法院执行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

期间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民事诉讼法》第226条)

劳动仲裁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

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

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

仲裁时效

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

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

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

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

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

审查受理

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

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9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

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

送达期限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

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0

条)

仲裁庭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

成情况通

通知当事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2条)

开庭通知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

和延期开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庭(《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5条)

管辖权异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

议案规则》第10条)

被申请人可以在答辩期间提出反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被申请人反申请之

反申请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被申请人。被申请人答辩期满后对申请人提出反申请

的,应当另行申请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35条)

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可以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仲裁庭对申请人增加

增加、变更或者变更的仲裁请求审查后认为应当受理的,应当通知被申请人并给予答辩期,被申

请求请人明确表示放弃答辩期的除外。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

求的,应当另行申请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44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

仲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

审理期限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

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3条)

有下列情形的,仲裁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计算:(一)仲裁庭追加当事人或者第三

人的,仲裁期限从决定追加之日起重新计算;(二)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仲裁委

员会收到仲裁申请的时间从材料补正之日起重新计算;(三)增加、变更仲裁请求的,

仲裁期限仲裁期限从受理增加、变更仲裁请求之日起重新计算;(四)仲裁申请和反申请合并

特殊规定处理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反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五)案件移送管辖的,仲裁期限

从接受移送之日起重新计算;(六)中止审理期间、公告送达期间不计入仲裁期限内;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另行计算的其他情形。(《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46条)

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8

起诉期限

条)

1、《财产保全规定》全称为《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

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订)

2、《登记立案规定》全称为《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

的规定》

3、《案件审限规定》全称为《案件审限管理规定》

4、《证据规定》全称为《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5、《举证时限规定》全称为《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

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

6、《审限若干规定》全称为《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

的若干规定》

7、《执行工作规定》全称为《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

的规定(试行)》(2020年修订)

8、《执行程序解释》全称为《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9、《执行案件期限规定》全称为《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

若干期限的规定》

10、《拍卖、变卖规定》全称为《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

变卖财产的规定》(2020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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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法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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