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期限汇总表2021版(民法典版)
一审
普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民法典》
诉讼时效第188条)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
裁的期限为4年(《民法典》第594条)
拍卖标的存在瑕疵未声明而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1年(《拍卖法》
第61条)
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为
特殊诉讼时效
2年,人寿保险为5年(《保险法》第26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2年(含拍卖的标
的),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10年丧失;但是,尚
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拍卖法》第61条、《产品质量法》
第45条)
诉讼时效
最长诉讼时效从权利受侵害之日起20年(《民法典》第188条)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
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
不适用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民法典》
诉讼时效第196条)
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不适用诉讼时效,
而是适用除斥期间。(《民法典》第199条)
分期履行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
算(《民法典》第189条)
诉讼时效起算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
的特殊规定诉讼时效的起算: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民法典》第190条)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起算:自受害人年满十八
周岁之日起计算(《民法典》第191条)
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当
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申请人应该在采取保全措施后30
日内起诉或申请仲裁(《民事诉讼法》第101条)
法院接受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当
在提供担保后5日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在5日内开
诉中财产保全
始执行。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
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财产保全规定》第4条)
续行财产保全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财产保全规定》第18条)
法院收到解除保全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裁定解除;情况紧急的,
解除财产保全
必须在48小时内裁定解除(《财产保全规定》第23条)
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
5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
复议
后10日内审查。(《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71条、《财产保全规定》
第25条)
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
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
诉前证据保全
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民事诉讼法》第81
条第2款)
证据保全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
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诉中证据保全(《民事诉讼法》第81条第1款)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1条第1款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可以在举证
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民事诉讼法解释》第98条第1款)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先予执行,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前采取。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69条)
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
先予执行
复议
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民事诉讼法》第108条)
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
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
后十日内审查。(《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71条)
对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对
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登记立案规定》
第2条第1款、第2款)
对当事人提出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
作出以下处理:(一)对民事、行政起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
案;(二)对刑事自诉,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次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三)对
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四)对执行异
立案
议之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间内不
能判定起诉、自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先行立案。(《登记立案规定》第8条)
第一审人民法院收到起诉书(状)或者执行申请书后,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
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收到自诉人自诉状或者口头告诉的,经审查认为符合自诉案件
受理条件的应当在十五日内立案。(《案件审限规定》第6条第1款)
立案机构应当在决定立案的三日内将案卷材料移送审判庭。(《案件审限规定》
第7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
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民事诉讼法》第92条)
公告送达
涉外:不能用《民事诉讼法》第267条第(一)至(七)列举的方式送达的,公
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民事诉讼法》第267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
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
答辩期
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民事诉讼法》第125条)
涉外: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可申请延长。(《民事诉讼法》
第268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管辖权(《民事诉讼法》第127条)
异议办理管辖争议案件的期限为两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院长批准,可以
延长两个月。(《案件审限规定》第11条)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法院指定举证
期限的,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
举证期限一般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超过十
五日,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七日。举证期限届满后,当
事人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的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
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期
间限制。(《证据规定》第51条)
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少于三十日的,
简易转
人民法院应当为当事人补足不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当事人同意的,指
普通
定的举证期限可以少于三十日。(《举证时限规定》第2条)
管辖权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举证期限中止,自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
异议生效之日起恢复计算。(《证据规定》第55条第(一)项)
当事人收到对方的证据后有反驳证据需要提交的,人民法院应当再次
法院调查组织证据交换。(《证据规定》第58条)
证据反证证据交换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
期间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
顺延。(《证据规定》第56条第2款)
追加当事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或者无独立请求权的第
三人经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五十一条的
规定为新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确定举证期限,该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证据规定》第55条第(二)项)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法院指定举证
增加
期限的,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
当事人
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超过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