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纠纷案
代理服务方案
致: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我所”或“本所”)
接受贵司代理邀请,就贵司拟提请诉讼的与开发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案进行分析论证。
下面就我所针对该案的代理方案及代理费用作简要介绍,供贵司
领导决策时参考。
一、出具本分析报告的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
3、《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4、《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川国土资发〔2011〕36号)
二、本案的基本事实
根据贵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投资合作协议》(以下简
称“合作协议”)等相关资料以及贵司的陈述,我们归纳了本案
的基本事实线条:
1、2010年8、9月期间,贵司与开发公司签订合作协议,
约定由贵司作为投资方,参与开发公司作为开发建设主体的区
土地一级整理项目。
2、2010年10月27日,贵司向开发公司转账支付万元
首期投资资金,根据合作协议第二十七条之约定,合作协议生效。
此后开发公司未再贵司通知支付任何投资费用,亦未向贵司明确
解除或终止合同。
3、开发公司并未根据合同约定基本进度进行土地一级开发
整理,为按照合同约定供应土地,直至2014年下半年才开始案
涉项目的土地供应。
4、经过贵司以及本所律师发函催讨,开发公司于2016年月
日向贵司退还万元投资本金,尚剩余万元投资本金未
予退还。
三、法律分析
(一)贵司主要诉求
通过贵司陈述,贵司的主要诉求为:
1、要求退还剩余万元投资款本金;
2、最大限度要求开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包括直接损失以
及间接损失(财务成本损失等),并要求开发公司按照现行资金
市场一般的融资成本承担违约责任。
(二)诉讼风险
1、本所律师分析认为,本案进入诉讼后,开发公司可能提
出的主要抗辩理由为:
(1)开发公司可能会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
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1〕36号)第二条的
规定主张不可抗力因素(或政策因素),主张合作协议无法履行
而终止,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2)开发公司甚至可能会以贵司仅支付了第一期投资款后
未支付后期投资款而抗辩终止了合作协议,又或者开发公司直接
承认单方终止合作协议,由此而根据合作协议第二十四条之约定,
仅承担贵司实际投资额5%违约金。
(3)开发公司可能会根据合作协议第20.1条所约定的贵司
应当承担土地成交价低于65万元部分的补足责任(根据贵司陈
述,案涉合作范围土地成交价低于65万元),提出扣除贵司应补
足的款项后将剩余款项退还给贵司,开发公司甚至可能据此提出
反诉。虽然根据贵司陈述,开发公司在土地挂牌出让过程中并未
通知贵司,但纵观整份合作协议,并未明确约定在土地挂牌出让
时开发公司有义务另行书面通知贵司,仅在第七条约定开发公司
“鼓励”贵司参与案涉“净商住用地”的公开出让。此外,根据
《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开发公司并不能作为
土地出让方,其仅有义务将整理后的土地交给地方政府,并由地
方政府择机进行挂牌出让。从该角度分析,开发公司也没有义务
就土地挂牌出让事宜特别地书面通知贵司。第三,地方政府作为
土地出让方,在土地挂牌出让前一般都会通过报纸、网站进行公
告,此方式也可以认定为通知的一种方式。
2、贵司要求开发公司按照现行资金市场融资成本承担违约
责任的主张可能无法得到支持。首先,在合作协议中已经对违约
责任及违约金计算方式有明确约定,即按照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
或按照实际投资额5%计算。目前我国司法实践当中,合同有约
定违约金标准或计算方式的,法院一般均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除非约定的违约金或计算标准明显过高或过低,根据《合同法》
第11条以及《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法院
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要求进行适当调整。而本案中,贵司无法举证
(或很难举证并被法院采信)证明由于开发公司的违约行为给贵
司造成了较大损失且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明显不足以弥补贵司的
损失。其次,即使认为合同就违约责任约定不明,法院在司法实
践中一般也不会支持按照民间借贷资金成本承担违约责任的主
张,至多只会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判决违约方
承担违约责任。
四、本案的诉讼策略
(一)、针对关于开发公司可能提出的抗辩(或反诉),积极
收集案涉土地挂牌出让的时间以及成交时间,确认案涉土地出让
时间系在2013年之后,已超过了合同约定的案涉土地应当出让
时间,错过了最佳出让时间、错过了最有利市场条件,对此贵司
不应当承担差价的补足义务,为开发公司可能提出的抗辩(甚至
反诉)做好准备。
(二)、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理、可行的诉讼目标。鉴于合
作协议中对于开发公司未按期供应土地、未按时向贵司返还各种
款项等情形均明确约定了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因此贵司要求超过
合同约定标准支付违约金的请求获得法院支持的可能性较小,如
贵司执意提起较高的诉讼金额,反而增大贵司的诉讼成本。因此,
建议贵司制定合理的诉讼目标。
五、律师的代理方式及费用
鉴于贵司系我所曾服务的顾问单位,且长期友好合作,我们
拟定了两种代理方式且均提供优惠收费方式供贵司参考:
1、一般代理方式
结合贵司拟要求开发公司承担的违约责任金额,本案的涉案
标的约为500万元,根据《四川省律师服务费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该案的律师收费标准范围应为266000至366000元之间。鉴于贵
司对我们的信任及我们长期友好合作关系,我们建议按照《四川
省律师服务费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最低标准的30%收费,
即律师代理费为79800元(费用构成为:1、事务所留成20%;2、
增值税及所得税12.5%;3、三名承办律师的工作费用67.5%)。
上述费用不含异地差旅、文印、查档费等。为推进诉讼的进程,
我们建议代理费用在委托代理合同签订后五日内支付。
2、半风险代理方式
结合贵司拟主张的违约金的不确定性,为合理降低贵司的诉
讼成本,降低诉讼风险,就本案我所可以提供半风险代理方式。
即贵司按照400万元本金部分,先向我所支付千分之五基础代理
费即20000元,如最终收回金额超过400万元,则就超过部分金
额贵司向我所支付超过部分10%代理费;如最终收回金额等于或
少于400万元,则贵司不再向我所支付代理费。
以上是我所就本案纠纷拟为贵司提供服务的初步方案,供贵
司参考,具体细节问题双方可进一步探讨协商,我们真诚期待双
方在该项业务上合作成功。
******律师事务所
***律师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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