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申诉状范本
法律文书的种类很多,诉状是最常见的法律文书之一,也是启动法
律程序最基本、也是必经的条件。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民事起诉状范本,
仅供参考民事案件申诉状范本【1】原告:朱某,男,1932年2月
18日出生,汉族,住xx市九龙坡区草街镇麻柳村7组136号。原
告:朱某某,女,196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xx市南岸区草街镇
古圣村4组82号。被告:xx市xx有限责任公司xx总站;住所地:xx
区碚峡路262号:法定代表人:潘远琼;:被告:xx市xx有限责
任公司;住所地:xx市渝中区临江路60号:法定代表人:曾勇;:
被告:xx长途xx有限公司合川分公司;住所地:xx合川市书院路187号;
法定代表人:陆兴明;:被告:xx长途xx有限公司;住所地:九龙
坡区石杨村88号;法定代表人:杨祖泽;:诉讼请求:一、判令
被告向原告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费及其他合理费
用共计205042.5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
朱某系本案受害人薛某某之夫,原告朱某某、系受害人薛某某之子,
属于受害人薛某某的近亲属。2007年9月5日8时,贺某驾驶被告
xx长途xx有限公司合川分公司渝C19240号大型普通客车运载乘客
至xx区渝运集团xx总站,该车乘客薛某某下车后从车辆行李箱取出
行李时,被甘某某驾驶的被告xx市xx有限责任公司xx总站渝
B71325力帆客车碾压,薛某某当场死亡。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
队xx区支队公交第00285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渝B71325车
辆行驶证登记车主渝运集团xx总站,其驾驶员甘某某承担事故主
要责任;渝C19240车辆行驶证登记车主合川分公司,其驾驶员贺某
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死者薛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死者薛某某生于
1939年9月23日,于2007年9月5日死亡时已满67周岁,户籍所
在地xx合川市草街镇麻柳村7组136号,自2001年起至死亡前止,
一直居住在xx主城区碚峡路……号,并在xx主城集贸市场务工。根
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相关规定,被告对本案死者应承担以下民事责任:死亡赔偿金,
根据死者自2001年起一直居在城市和并在城市务工的事实,死者应
享受城市居民待遇。死亡赔偿金:150410元。计算方法:死亡赔偿金
=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1570元×[20-];丧葬
费:9607.5元。计算方法:上一年度暂按2006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标准×6=19215元÷12月×6月;被扶养人生活费:11025元。计算方
法: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2205×5。死者的丈
夫朱德兴在薛某某死亡时已届满75岁,此前依靠死者薛某某扶养,
居住生活在农村。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死者因交通事故死亡,
给各位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损害和打击。只因目前中国国情和相
关规定,所以仅酌情提出这一赔偿数额。原告等处理受害人丧葬事
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2000元。此费
用系原告合理支出,请合议庭酌定。以上各项合计223042.5元。扣
除被告渝运集团xx总站已支付的费用18000元,尚应支付205042.5
元。被告合川分公司是被告xx长途xx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被告渝
运集团xx总站是被告xx市xx有限责任公司的分支机构。《公司
法》规定第14条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
担。根据相关规定,分公司和其公司均为应作为被告。《民法通则》
规定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第106条规定: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者,应承担民事责任。故
对本案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驾驶员的民事责任由其所在单位承担。
各被告应根据法律规定和责任认定,承担其过错民事责任。特依照
法律规定提出诉讼,盼依法判决满足诉讼请求。此致xx市xx区人
民法院具状人:201X年10月26日民事案件申诉状范本【2】申诉
人:许某某(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于1xxx年11月24
日出生,住容县容州镇城北路83号,电话:13xxxxxxxx90。被申诉
人:刘某某(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女,汉族,1xxx年9月26日
生,住容县容州镇城北路83号.申诉人不服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
(20xx)玉中民一终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特提起申诉。
请求事项:1、请求高院提审,依法撤销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玉
中民一终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2、请求高院提审,依
法分割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即位于容县容州镇城北路
83号的686.11平方米的房屋。事实和理由一、基本事实申诉人与
被申诉人于1xx年认识,1xx年嫁入申诉人家,同年生下儿子许某
维,xxxx年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xx年抱养一女儿许某丹,1xx年
开始共同经营“文明商店”,同年在城北路建一建筑面积达686.11平
方的6层半楼房,同时向工商银行借款25万元。为了便于经营管理,
从20xx年开始,文明商店装了电脑,家里也安装了电脑,从此被申
诉人经常整夜整夜泡在电脑里,甚至经常离家外出,夜不归宿……
更为甚者,20xx年被申诉人化名“明天(ID:4xxxxxx66)”在《珍爱网》
征婚,称:42岁,广西玉林容县,女士,寻一位年龄在45-52岁之
间,居住在广西南宁的男士。婚姻状况:离异学历:高中及以下职
业:自由职业月收入:2001-3000元住房条件:已购房是否有孩子:
有,我们住在一起身高:158厘米籍贯:广西玉林容县对此,被申
诉人这样辩解并得到法院认可:原告在忙碌之余,上网与他人交换经
营心得,而被告对原告极不信任,时常要求检查原告与他人的聊天记录,
伤害了原告的自尊心.”(20xx)容民初字第1041号《民事判决书》
20xx年10月,被申诉人以性格不合为由起诉离婚,11月容县法院判
决不准离婚,判决后,被申诉人干脆从家中搬出在外租屋居住,但夫
妻仍共同经营文明商店,所有营业款和经营利润仍旧由被申诉人一
手操持和保管,后来申诉人认为长此下去,被申诉人可能会卷走全部
营业款和双方积蓄下来的近100万存款(注:发生纠纷前,被申诉人曾
经跟申诉人说过有上百万存款了),鉴于申诉人提起离婚诉讼的事
实,在申诉人的要求下,被申诉人被迫同意,双方每天须共同核对营
业收入,因此,从20xx年11月18日至20xx年12月27日,夫妻
双方按约定每天到店核对当天经营收支情况并签字确认,双方相安无
事。但20xx年12月31日,被申诉人和母亲朱依容到文明商店,在
申诉人不在场的情况下,直接从柜台抢走一大叠营业款,申诉人闻讯
赶到店时,被申诉人等正欲骑车离开,申诉人上前拉住被申诉人的
摩托车,要先点清钱款再走......被申诉人把此钱塞给母亲,申诉人电
话报警,警察到后认为是家庭纠纷,没有进行处理,但没有判决书所
说的“被被告推倒跌地受伤.....”判决书这样描述:“……其中,20xx
年11月18日至20xx年12月3收入款项系原告收取(36615.7元),20xx
年12月4日至20xx年12月27日的收入款项系被告收取(41645.4
元)……20xx年12月31日,原告与母亲及妹妹(注:只有刘某某和朱依
容二人,此次其妹妹根本没有在场)到文明商店索取生活费时,双方发
生争吵并互相推扯,在推扯过程中,原告母亲上前劝阻时,被被告推
倒跌地受伤。由于被告怀疑原告将家里所有现金拿走,.....。____
(20xx)容民初字第920号《民事判决书》第11页。此后,被申诉人
不断唆使街上的烂仔到店内搔扰滋事,强抢强拿店内的商品,20xx
年2月10日,是申诉人大哥许文杰帮忙看店,被申诉人伙同父亲刘
广森、母亲朱依容、欧阳、黄媚、明胡红等6人再次到店搬运物品,
已经把二楼仓库的商品特出商店门口,申诉人闻讯赶到阻拦,但被申
请人父母上前纠缠住申诉人大哥许文杰,许文杰为避免物品受到哄
抢,奋力挣脱,在撕扯过程中,被申诉人母亲跌坐地上.....申诉人为
避免更大的损失,在不得已的情况下被迫把店内部分商品转到别处存
放.....被申诉人又到工商所申请变更营业执照成刘燕芬名字,企图强
占文明商店的经营权,双方再次发生争执。然而,到了一二审法官的
手上,判决书被偷龙转凤成:“20xx年2月10日,被告(申诉人)将
“文明纸品店”价值564041.68元的库存商品全部转移搬走。由于
店铺货架上已无商品,原告便叫其妹妹进货由其妹妹在文明商店租用
的辅面进行经营(注:刘燕芬在此种情况下有可能自己进货进行经营?
一二审法官把当事人当成什么了?),双方由此多次发生争执。____
(20xx)容民初字第920号《民事判决书》第11页。“一审法院根据
上诉人许某某存在私自转移占有夫妻共有财产的行为和实施家庭暴
力的情况,再从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角度综合考虑,对夫妻共有
财产和共同债权债务的分割均是合理合法的,本院予以支持”____
(20xx)玉终民一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第14页。20xx年2月
10日至3月10日一直由被申诉人经营文明商店。期间,20xx年3
月2日,在容城派出所的主持下,男女双方达成了处理文明商店的协
议:内容如下:《协议书》:“今文明商店所有物品及厨房所有物品、
电脑、电脑收款机属于刘某某。电车许某某与刘某某各一半,许某
某应付刘某某3000元,发电机,许某某与刘某某各一半,许某某应
付刘某某750元。工商银行存款一万元,许某某与刘某某各一半,
许某某应付刘某某5000元。20xx年到20xx年(美洁、老七、雕牌、
纳爱斯货商,许某某、刘某某签章欠款,许某某与刘某某各承担一半
费用)除外,刘某某签名欠款与许某某无关。以后文明商店两间铺面
由许某某经营,工商、税所等一切费用由许某某承担,两间铺面租金、
房产税由许某某承担。备注:从20xx年3月3日至20xx年3月9日
刘某某使用文明商店。备注:2),每月房屋按揭款,许某某、刘某某
各一半(城北路83号)3)、现有的四个货架未付款(刘某某预支的2000
元)四个货架做好后,许某某应付刘某某2000元,以后四个货架款由
许某某支付、许某某使用”签订协议后,被申诉人在20xx年3月
10日才正式退出文明商店的经营,此时商店内除货架、无法搬运的
物品外,商店已经被被申诉人清扫一空,《协议书》基本履行完毕。
20xx年3月10日开始,申诉人举债自筹资金进货,勉强恢复了文明
商店的经营,被申诉人答应此店从此与自己无关,属于申诉人自己的
个人财产。但被申诉人没有按协议交付按揭款,作为对应申诉人也
没有按协议支付给被申诉人协议约定10750元。20xx年8月11日,
被申诉人再次起诉离婚。同时,被申诉人申请对申诉人个人经营的
文明商店进行财产保存,20xx年8月24日上午,容县人民法院附城
人民法庭的法官卢粤惠在调查时发现,其实文明商店的财产权和经营
权已经按3月2日《协议书》处置完毕!(法官)问:因为双方于20xx年
3月2日达成过协议,现原告刘某某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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