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教育法律问题案例及分析

更新时间:2025-12-15 00:40:15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29日发
(作者:春节假期安排)

学校教育法律问题案例及分析1

标题学校教育法律问题案例及分析学院理学院

专业班级物理111

学号2011211670

姓名周娟娟

任课教师王雁琳

案例1、学生课间玩耍受伤学校是否有责任

某日下午,某小学课间,学生杨某(10岁)在操场玩耍,

被正在追逐打闹的学生李某(9岁)、王某(8岁)摔倒在地,并

被压在身下,造成阴茎包皮挫裂伤。杨某受伤后,学校立即将其

送往医院,并同时通知了三名学生的家长。在医院,杨某做

了包皮环切手术,但未住院,并于10天后到校继续上课。

其医药费、交通费等已由李某、王某的监护人支付。经法医鉴定,

该包皮手术属正常手术,不会对杨某的身体造成不良影响,属于

轻伤。其后,杨某的家长作为代理人,以杨某因伤害造成生殖器

畸形,可能对今后的生活产生影响为由,以另两个学生及该学校

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三方赔偿他们误工减少的收入及精神损

伤费10万元。

[案例分析]这是一起侵权引起的教育法律案件

从主体上看,涉及李某、王某、杨某(及其他们的监护人)

和学校。

从客体上看,侵犯的是一种人身利益,具体来说是杨某的生

命健康权。

从内容(权利义务关系)上看,首先,按照我国《民法通则》

第12条第二款的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

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该案例中,李某、王

某、杨某的家长对其负有监护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

损伤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教育法》第49条第二

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及其他

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

件。”这就是说,父母对在校期间的未成年子女,仍负有法定的

监护责任和配合学校进行教育的义务。据此,学生李某、王某的

家长应当对其孩子实施的伤害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其次,根据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

意见(试行)》第160条的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伤害,单位有过错的,

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这里所说的过错,不仅指一般

的故意,也包括疏于管理防范、消极不作为等情形。依本案所述,

两个小学生在做游戏造成伤害,说明学校管理不力。显然,学校

在这起伤害事件中是有一定过错的,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

所以,学校也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2、请依法分析教师李某和学校的行为。

某小学教师李某因对学校乱收费不满,向有关部门如实反映

了学校存在的问题。该校领导一气之下,取消了李某的教师资格,

并且说他是精神病,不安排教学任务给李某,并强行将其送往精

神病医院。

[案例分析]作为教师,依据《教育法》和《教师法》的规定,

李某不仅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而且有监督学校管理活动

的权利。案例中李某因其正当行动遭到学校报复,被非法剥夺了

教育教学权,学校的行为构成了对教师李某教育教学权额监督权

的侵害。李某可依据《教师法》第39条的规定,向教育行政部

门依法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30日内作出

处理。

案例3、教师能否将学生撵出教室

因为不守纪律、不完成作业等原因把学生撵出教室、停他们

课的事在中小学里时有发生,许多教师对这种做法似乎并不觉得

有何不妥。下面就是发生在某市重点中学里的一件事。

一天,上课铃响过后,邵校长和往常一样,在教学大楼内巡

视,当他走到一楼时,看见一个初一的男同学低着头、默不作声

地站在教室门口。“不去上课,怎么站在外边?”,“不,是李老

师让我出来的。”“为什么?”“因为我没完成作业。”邵校长把这

个学生带到教导处,先是对其不完成作业的行为进行了批评,随

后又让他补上未完成的作业。

下课了,李老师来见邵校长,谈起没让学生进教室上课这件

事,邵校长说:“不准随便停学生的课,这是学校的规章制度,

你怎么忘了?”李老师笑了:“校长,你讲得很对,我也知道不

该这么做,但个别学生上课爱讲话,不按时完成作业,如果不吓

唬一下不行,所以

我就在班上宣布了这条纪律,谁违反了谁出去,再说……”

“再说什么?”,“这个学生是我亲戚的孩子,一来可用他教育其

他学生,二来落下的功课我可以给他补上。”校长听后,思索了

一会儿说:“你这种做法,听起来似乎有理,实际上是错误的。

不管哪个学生,老师都无权停他的课。对学生的管理教育决不能

采取与学校规定相违背的做法,再说,这种做法也达不到教育的

目的。这个学生,你还是先把他安排到班里去。”

[案例分析]邵校长做得对,李老师做得不对。这是一起中小

学广泛存在的教师侵犯学生权益的案件。案例中的李老师将学生

赶出教室是剥夺学生受教育权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42条第一款规定,学生有“参加教育、教学安排的各种活动,

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课堂教学是教育

教学的主要活动,教师将学生赶出教室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

是违反教育法的行为。另外,李老师让学生在教室门口罚站,这

是对学生的一种变相体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

8条第四款关于教师义务的规定:“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

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也违

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的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

员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

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还违反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22第二款的规定:“学校

和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

行为”。

由本案例我们可以得到启示:中小学教师要加强对教育法律

法规的学习,增强教育法律意识,自觉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案例4、学校到底该不该收这5名学生

某校刚录取的高一新生中有5名男同学因初中时参与社会

盗窃而被公安机关查获。案发后,这些学生都很害怕,有的想逃

避,有的不敢承认犯罪事实,有的不敢检举揭发。学校得知这消

息后,立即派人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并同家长一道做学生的工

作,动员他们主动向公安司法机关坦白交代问题,争取从宽处理。

学校还积极协助公安机关调查案情。

5个学生年龄都比较小(均在十五、六岁),犯罪情节又不

很严重,所以公安司法部门免于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学校允许这

些学生继续回校学习。对此,学校争议很大。不同意他们回校学

习的领导、教师的理由是这些学生在初中时就有劣迹,参与盗窃

时也不是自己学校的学生,这个包袱不能背。再说,他们的行为

已经构成犯罪,他们又是高中生,将其开除既不违反上级的有关

规定,也不算过分。否则,以后对学校的荣誉影响很大(上级教

育行政部门有规定:学生中如有被刑事处分的,则年底该校将不

能被评为文明单位)。

[案例分析]学校应该收这5名学生。按照《教育法》的有关

规定,学校有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的义务,即学校不得侵犯

受教育者的受教育权,这5名学生已经被该校录取,按照《教育

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

当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预防未成

年人犯罪法》规定了被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

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学校应该予以保护。

这5名学生犯罪时未满18周岁,属于未成年人,按照我国《未

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对于品行有缺点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

助,不得歧视,也不得随意开除。作为已经被该校录取的这5名

学生,更不能因为曾经有过违法犯罪行为(即有的教师所谓的“劣

迹”)就随便开除或不收学生。

案例5、学校泄露隐私,造成学生精神分裂案

几年前,北京丰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桩民事案件。

一位学生的母亲在起诉书中称,儿子2000年就读于丰台某

小学,2004年7月因考试分数低,未能升入中学,而后在该校

留级。为了能让孩子继续升学,母亲应学校要求到医院给孩子开

了一张“中等智力低下的证明”,并向学校申请儿子年龄已大,

不适宜留级,希望让他升入初中。

然而,她没有想到,这张证明给孩子带来了长达两年的精神

伤害。学校很快把这个秘密公之于众。课上,个别老师当着众多

学生的面多次侮辱他是“、白痴、大傻子”;课间,个别同

学还轮流打他,让他喊自己是“大傻子”。2008年2月6日,

她的儿子被医生诊断患了精神分裂症。她认为,是学校的部分老

师和学生长时间持续地对孩子打骂侮辱,才导致了这种可悲的结

果。为此,她提出了巨额的赔偿要求。

[案例分析]这是一起学校、教师侵犯学生权益的案件。学校

将学生“中等智力低下”的秘密公之于众,是侵犯学生隐私权的

表现;教师当着众多学生的面辱骂学生是“、白痴、大傻子”

不仅侮辱了学生的人格,也侵犯了学生的名誉权;教师任由学生

打骂同学,没有尽到管理学生、保护学生的义务。《教育法》第

29条第三款规定,学校应当履行“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

职工的合法权益”的义务;《教师法》第8条第四款、第五款规

定,教师应当履行“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

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制止有害于学生的

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

健康成长的现象;”的义务。

由此案例,我们可以得到启示:学校、教师都应该加强法律

意识,增强职业道德,关心、爱护学生,学校应该依法进行教育

教学管理活动,教师应该依法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学校和教师都

应该增强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的意识。

案例6、女中学生状告班主任侵权案

去年暑假,北京某中学王雪的母亲邱女士发现女儿近来电话

比较频繁,还有个男孩常在她家楼下徘徊,便到女儿的班主任

苏某反映情况,没想到这却将女儿带人了痛苦的深渊。

当苏某发现王雪与班里的一名男生关系比较密切后,便在课

堂上、教研室里多次翻看王雪的书包、日记以及给其他同学的信

件,还不许同学和她说话.原本性格活泼的王雪顿时成了“孤家

寡人”,同学们远离她,不敢和她说话。王雪在日记里写道:“苏

老师经常侮辱我,逼我转学。我一想起这些就害怕,夜里常做噩

梦……”由于无法承受完全被孤立的痛苦,王雪于去年10月4

日离家出走。4天后,当邱女士接到女儿电话,在南京到她时,

王雪哭着请求妈妈搬出北京。而在王雪出走后,学校和班主任却

对此事漠不关心。

回家以后,王雪的心情一直很压抑,后来被诊断患上了忧郁

症。邱女士特为女儿联系了一所新学校,但因原校提供的学籍卡

被涂改过,转学手续迟迟没有办妥。对此,邱女士一家人认为这

是学校在故意刁难他们,间接剥夺了王雪的受教育权.为此,去

年12月1日,王雪将班主任苏某和学校告上了法庭,诉讼的请

求很简单,只要求老师的一声道歉。

[案例分析]1.本案所涉及到的法律关系主体有:学生王雪(以

及她的母亲邱女士)、班主任苏某和学校。

2.本案是一起侵犯未成年学生隐私权案。

(1)根据《教育法》、《教师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

规定,教师应当“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任何

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

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外,任何组织或个

人不得开拆”而教师苏某却采取了翻看王雪书包、日记,并让其

他同学疏远王雪等歧视性行为,未能尽到教师应尽的义务,严重

侵害了王雪的人格尊严,侵犯王雪的隐私权。

(2)苏某的上述行为和王雪的离家出走、精神抑郁的事实之间

有因果关系,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应向

王雪作口头赔礼道歉,并给予一定的精神抚慰金。

(3)学校应对苏某进行批评教育,并责成其向王雪作口头赔礼

道歉和给予一定的精神补偿.

3.本案对我们的启示有:

(1)对青春期学生早恋或感情萌动问题,学校、教师和家长应

及时了解学生在这个特殊时期的生理、心理特点,并加以正确引

导,应关心爱护每一个学生,不得侵犯学生的人格和

隐私.

(2)学校应加强对教师的师德教育和行为规范,增强他们的法

制意识,使其在履行教育职责的同时要尊重学生的隐私权,要有

对学生人权的保护意识,及时发现并纠正教师的错误做法和过激

行为。

(3)学生应正确处理青春期感情萌动和与异性交往问题,加强

自我约束,遵守校规,努力学习,认真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与

此同时,还应不断提高自身的心理素质,加强自我保护.学会正

确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案例7、教师当众读短信,高二女生跳楼身亡

2009年11月6日10时20分,呼和浩特铁路一中高二225

班的数学课上,一名男生的手机响了,班主任王老师径直走向该

男生,将他的手机没收,并在课堂上将手机里的短信内容读出:

“中午放学一起走不?”接着,王老师又将该男生手机中的另一

条短信的部分内容当众读出。随后,王老师叫起了女生席嘉欣,

对她近期的学习状态进行了点评。当天上午第四节体育课,席嘉

欣没有去上,一直在哭……。此后直到跳楼事件发生,她再没去

学校上课。11月9日6时许,席嘉欣割腕后从其所住的宿舍六

楼跳下身亡……

席嘉欣生活在一个低保家庭,5岁时父母离异后,她和父亲、

奶奶一起生活。出事前的11月8日晚,席嘉欣的同学给她送了

生日礼物和蛋糕,她很高兴,在蜡烛前默默许了愿,然后和奶奶、

爸爸一起分吃了蛋糕。临睡前,还送给奶奶一个玩具熊。

“11月9日4时45分,欣欣起床了,我说还早,她就又睡

下。我每天都看着欣欣上学,可是那天却没有起来。起床后我发

现欣欣的书包还在沙发上,感觉不对劲,我就赶紧给她的班主任

打电话,班主任说没去上学。等我出门,公安人员已经来了,通

知我孙女已经跳楼了……”回想起当时的情形,她的奶奶痛不欲

生。

在死亡现场,席嘉欣的身旁有一本书《巴黎没有摩天轮》,

上面沾满了血渍。事发后,她的奶奶到了她分别写给奶奶、姑

姑及同班4名同学3份遗书。……在堆满书的写字台上另一本

彩信纸上,还有她留下的一段遗言,这些话是写给王老师的:

“王老师,您为什么偏要这么做,我恨您。一个人的心理承受能

力是有限的。您对我有偏见,我知道,可也不至于这样吧,别人

的隐私权您无权干涉……”“王老师,我恨您,老师为什么逼我,

都结束了”。这些话让家人震惊不已。他们从席嘉欣的好友处了

解到王教师在课上读短信的情况,她的奶奶说,在课上给别人发

短信肯定不对,但老师这样的做法十分不妥。孙女的自尊心很强,

当着全班同学的面受到这样的打击,肯定难以承受。老师的话给

她造成了极大的心理压力,使孩子最终走上绝路,校方应对此事

负主要责任。

但对在课上念出短信内容一事,班主任王老师却不承认:“我

只提到了短信内容里的几个字,并没有当众念出短信内容,也没

有提到任何名字。自杀的女生这次月考成绩排在班级第五名,她

曾过我希望调座位,我当时就答应了她。每次她上讲台做题,

只要是答对了,我都当着全班学生的面表扬她。其实,我在她身

上倾注了很多关爱……”

[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因教师课上没收学生手机、当众读短

信而导致的学生自杀事件,当事人班主任王老师违反了《宪法》

《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侵犯了

学生的隐私权和人格权。

《宪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分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

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

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

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

通信秘密。”

《教师法》第八条规定,教师应当履行“关心、爱护全体学

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

展”的义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九条分别

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

人格尊严,不得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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