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知识培训

更新时间:2024-11-15 12:34:19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29日发
(作者: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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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知识讲座

纪检监察机关违纪案件的审理工作,是指对调查结束的

党组织及其党员和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违法违纪案件

所进行的审查处理工作。它包含两面容:一是纪检监察机关

审批案件前,案件审理部门对案件所作的审核工作;二是各

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对案件进行的审查、作出处理决

定和对处分决定执行的工作。

主要容有:

第一节案件审理工作的地位和作用

第二节案件审理工作的原则、任务、职责围和基本要

第三节案件审理工作的程序

第一节案件审理工作的地位和作用

案件审理部门与案件调查部门都是纪检监察机关的职

能部门。案件审理工作是纪检监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重要

容,是纪检监察机关完成任务的重要手段,是纪检监察机关

的基本职能之一,是查处案件工作最后一道“工序”、一个

环节,是保证案件质量的必然要求,担负整个案件查处的把

关定向,在整个纪检监察工作中处于重要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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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审理工作的作用主要反映在三个面:一是对纪检监

察机关部履行监督制约作用。通过统一把握量纪标准和尺

度,求得一定围在案件处理上保持平衡和合理,实现纠正案

件调查过程中的不足与偏差,达到弥补缺漏,避免差错。二

是对案件的审定裁决作用。通过审理,全面衡量违纪人的错

误性质,掌握量纪标准,保证违纪问题得到客观公正处理,

最终实现惩处职能;同时对受党政纪处分的当事人的申诉提

出(党)复查和复议或者(行政)复审和复核,作出维持、

变更或撤销的决定。三是对违纪人合法权益的维护保障作

用。通过审理,客观公正地认定案件错误事实的性质、量纪

标准,防止冤假错案和畸轻畸重处理情况的发生,保证违纪

人正当权益。对受党纪处分不服的,可向本级或上级专门机

关申诉;对受行政处分及其处理决定不服的,也可申诉,进

行复查、复议。复审、复核作为一项工作列入案件审理工作

容,使之成为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工作程序,从而使审理工

作直接地担负起维护和保障申诉人的合法权益的任务。

第二节案件审理工作的原则、任务、职责围和基本要求

一、原则

(一)必须坚持实事的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以党规党纪、法律法规为准绳,这是司

法审判工作指导原则在党纪政纪案件处理上的运用。党纪政

纪处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没有错误事实,处分就失去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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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和合理前提。只有将错误事实查明,处分才有可靠的基

础。坚持实事在分析错误性质上要力求准确,不能混淆是非,

不能无限上纲,是什么性质认定什么性质,在处理上应当恰

如其分,不可感情用事。不能把党纪政纪处分当成“魔”任

意加重或减轻。发现处理错了的案件,坚决改正,保证办成

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铁案。

(二)必须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这是纪检监察工作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在审理工

作中的运用,也是我们党的一贯针。首先对违纪错误要不讲

情面,不“和稀泥”,勇于揭露和惩处;其次在揭露和惩处

中要从教育人、挽救人的立场出发,通过惩处,实现处理个

别人、教育一大片的目的。惩处不是“残酷斗争、无情打击”,

而是给予肃批评和恰当处分,通过团结—批评—团结的式达

到弄清思想、团结同志的目的。

(三)必须坚持肃慎重、区别对待的原则

违纪必究。肃执纪,不能有丝毫含糊。但纪检监察工作

是党的组织工作和行政人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审理工作

是处理人的工作,是一项肃的、政策性强的工作,必须慎重

从事。没有区别就没有政策,审理工作必须坚持一个“标准”,

一把“尺子”,但不能“一刀切”,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区别对待。研究违纪人的错误行为要分析其主、客观原因

在?社会危害后果有哪些?其责任是主要还是次要?是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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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还是间接?是领导责任还是一般责任?不能“子眉毛一把

抓”,把复杂的客观情况简单化。要根据错误的事实、性质、

情节、后果及犯错误人的认错态度和一贯表现进行全面、历

史、本质的考察分析,并按照规定作出恰当处理。

(四)必须坚持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在纪律面前没有不受约束的特殊党员和特殊公务人员。

任人不论职务高低、资历长短、功劳大小,都要受党规党纪

和法律法规的保护,也都要受纪律约束;谁违纪都必须追究,

都要受到制裁;受党纪政纪处理时都应一视。在审理过程中,

违纪人的身份、地位和政治背景,不应影响定性处理的宽程

度,不能搞“上宽下”,要正确掌握运用量纪标准,保持量

纪幅度相对一致性。

(五)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即集体审批案件的

原则

这体现在:审理人员的个人意见必须服从集体讨论意

见;案件审理与调查部门之间意见不一致,应采取协商讨论

的办法求得一致;无法一致的应提请本级纪委或监察机关研

究决定。案件最后作出处分决定必须经过本级纪委和监察机

关集体研究决定,必须遵守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办理,不能

个人或少数人决定对案件的处理。

二、任务

审理工作的具体任务是:一是对调查结束的违纪案件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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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审查处理;二是对管辖围的申诉案件进行复查复议或复审

审核;三是对纪检监察机关或同级党委政府已审查决定的案

件办理有关手续。

三、审理工作的职责围

(一)审理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直接查处的案件。它包括:

由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直接决定处理的案件;报上级纪检监察

机关或同级党委、政府批准处理的案件。

(二)审理申诉案件。

(三)审理领导交办的案件。它包括:党政领导同志或

上级党组织交办的案件;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的案件。

(四)审理报批案件。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或党委、政府

报送批准的案件。

(五)审理备案案件。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报送本级纪检

监察机关备案的案件

(六)审理其它案件。它包括:司法机关移送处理的案

件;法律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受理的案件。

(七)对审理工作和执纪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对下级审

理工作开展业务指导。

(八)为党风廉政教育选择典型案例。

四、案件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端正案件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

(二)遵循案件审理工作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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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坚持依法审理。

(四)按“二十四字”要求审核案件。“事实清楚,证

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是

查处违纪案件的共同要求,必须充分加以贯彻执行。

1、事实清楚。事实是定性和处理的基础,清楚有两层

含义,一是结论认定的违纪事实真实,情节具体,表述准确,

语言确切;二是结论认定的有关人员责任分明。

2、证据确凿。证据是真实反映客观事实的记录,是证

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依据,确凿的含义有两点:一是要求

证据确实,即真实、可靠;二是要求证据充分,即足够、尽

量。确实、充分是证据的度。确凿是证据质与量的统一。

3、定性准确。是指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

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的性质,它是正确处理案件的重要前

提,也是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定性准确的基础是违纪

事实,其依据是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其法是对具体问题作

具体分析。

4、处理恰当。是指依照党纪、政纪给予违纪单位或个

人以轻重适度,恰如其分的裁定和处理。事实清楚、证据确

凿、定性准确是处理恰当的前提,而处理恰当又是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的结果,也是案件审理工作的最终目的。

恰当的含义是指作出的处理决定,要与纪律规定相一致,要

与违纪事实的性质相一致,要与违纪人承担的责任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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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与违纪情节相一致。

5、手续完备。是指审理案件全过程要按规定的环节办

理,每一个环节都要有文字记录,使案卷具有完整性,促使

审理工作规化、制度化。

6、程序合法。程序是质量的体现和保证。审理过程中,

规定的程序不能减少,顺序不能颠倒。要克服重实体轻程序

的倾向,做到实体与程序并重,格按照规定的定性依据、量

纪标准和审理程序审理案件。

五、对审理人员的要求

一要有坚强的党性和高度的责任感。能坚持原则、刚正

不阿、秉公办案、不徇私情,敢于同一切违反党纪国法的行

为作斗争。

二要有一定的政治理论水平。熟悉并能自如地运用法律

法规和党纪党规。

三要有肃的工作态度、谨的工作作风。能坚持实事的思

想路线,不主观臆断、不偏听偏信,不唯上,不唯书。

四要能模遵守党纪国法,守保密规定。不向无关人员泄

露案情。

五要有一定的文字工作基础。能够准确表达思想,熟悉

一般工作文体,会起草审理工作文书。

第三节案件审理工作的程序

一、一般违纪案件的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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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受理。违纪案件调查结束后,经分管领导在

“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后,经调查、审理人员

签字,一并将全部案卷材料移交审理小组即受理。

(二)案件审理。案件受理后,审理小组应指定二人共

同承办,由一人主审。承办人根据犯错误人的错误事实,每

一错误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及造成的后果,有关人员

的责任,审核认定每一错误事实是否有确凿的证据。承办人

在对违纪案件审理时要通读案卷材料;要全面审查案情和所

有材料,逐一鉴别证据。首先鉴别每个证据是否客观真实,

是否伪造;是否与案件事实有联系;是原始证据还是传来证

据,是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综合分析各类证据之间有无

矛盾,有无在联系。

1、审查收集的物证、书证是否伪造,有无栽脏陷害和

节录材料断章取义,研究分析并联系其它证据所取真实性。

2、对证人证言的鉴别。审查证言的容与案件事实是否

有联系,来源有无问题,是否属实,证言前后是否一致,有

无矛盾。不得采用对质的法鉴别证言。

3、对被调查人述的鉴别。审查被调查人的交待或申辩

前后是否一致,有无矛盾。交待与申辩并与其它证据相对照,

看其是否合理,是否属实。

4、证据使用。证据经鉴别,其真实性得到确认后,即

成为有效证据。证据确凿才能定案。主要错误事实所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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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之间矛盾不能排除时,不能定案;在没有物、书证的情

况下,仅凭言词证据定案,必须有两个以上(含两个)证据

才能定案;没有直接证据仅凭间接证据定案时,审核所有间

接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每个证据与事实都有客观联系,证据

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这个证明体系是以排除其它

可能性能定案;仅有受审查人交待没有其它证据不能定案;

受审查人拒不承认,其它证据确实充分,仍可定案。

(三)谈话。重要复杂案件,承办人要犯错误人谈话,

事实需要核实的要进一步核实,对主要事实不清的要补充调

查,证据不足的,可由调查人员或审理人员直接补证,要办

“铁案”,同时要认真做好记录。

(四)拟出审理报告。承办人根据上述情况草拟出审理

报告,报告应写明犯错误人基本情况、错误事实、错误性质,

依据政策法规、条规,提出处理意见。

(五)集体审议。召开案件审理小组会议,进行集体审

议。充分发扬民主,认真讨论,根据结论性意见,修改审理

报告。讨论中的不同意见均应同时上报。

(六)二级审理。案件通过审理小组审议后,将卷宗的

所有材料,上报县纪委、监察局案件审理室进行二级审理。

对有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材料不全,定性不准,量纪不当

的,办案单位立即补办或改变;对符合“二十四字”要求的

审理室填写“二级审理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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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集体审定。审结的案件,按照批准权限报请党委

(纪委)、政府或局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作出处分决定,

承办人代拟处分决定。属报批案件,代拟报批请示,将卷宗

一并上报。

(八)决定见面。处分决定经分管领导修改签发后,抄

写一份与犯错误人见面,进行思想教育,作好笔录。受处分

人在处分决定上必须签有表明自己态度的意见,需要核实的

进一步核实,不需要核实的要加以说明,对拒不见面或签字

的,负责见面的人员应加以说明。

(九)下达处分决定。处分决定见面后及时向犯错误人

以及所在单位打印下达处分决定。党纪处分决定要在犯错误

人所在党支部大会上宣布;政纪处分决定必须送达受处分人

签收,并签署送达时间。同时做好上报备案和向有关单位上

报或抄送,装入本人档案。

(十)立卷归档。案件结案后,承办人将全卷按顺序装

订成册,卷页数多的可分主、副卷,每卷不得超过200页,

装订前拆除金属物,破损地裱糊好,统一编号,加上封面,

装订整齐。书写好封面,存放归档。

二、移送案件的审理

移送案件是指司法机关对所查处案件作出处理后认为

需要追究当事人的党纪政纪责任而移送给纪检监察机关审

查处理的案件,其程序与一般违纪案件的审理程序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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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移送案件应具备下列材料:1、司法机关移送文书;

2、司法机关处理决定;3、主要证据材料的复印件。

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后的案件如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

也应具备相应材料。

三、申诉案件的审理

申诉案件是指对受本级党委、政府、纪委或对监察机关、

行政主管部门处分决定、复审决定不服的申诉而进行的复

查、复议、复审、复核的案件。其审理程序与一般违纪案件

的审理程序相同。

四、违纪案件的审核法

审理部门受理案件后,由承办人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核,

这是案件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审核法一般应按以下步骤进

行:

(一)通读案卷材料,搞清七个问题

审阅案卷一般先行通读。通读中重点审阅案件材料中的

立案依据、案件线索、调查报告、错误事实见面材料、违纪

人对见面材料的意见和调查组关于违纪人对见面材料意见

的说明。通过通读弄清以下七个问题:

1、违纪人的基本情况,是否纪检监察对象;

2、立案是否符合程序规定;

3、调查报告认定了哪些错误事实;

4、调查报告所列的问题与案件线索反映的问题是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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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有无遗漏;

5、调查报告对案件的定性及所依据的党纪党规和法律

法规条款有哪些;

6、调查报告提出处分意见及党纪党规和法律法规依据;

7、被调查人对调查结果有哪些相同或不同意见。

(二)全面审查案情,把握基本要素

在通读的基础上,认真研究调查报告和错误事实见面材

料,明确违纪错误基本事实,着重把握违纪错误的时间、地

点、手段、情节,违纪错误的危害结果、违纪行为发生的主、

客观原因及违纪人的责任,从中出需证明的主要问题。

(三)逐一鉴别证据,进行分析推理

鉴别证据是运用证据材料证明案件事实的关键阶段。鉴

别证据有两个环节:一是审查判断证据。根据各种证据材料

的具体特征,逐个进行审查和分析研究,鉴别真伪,判断其

与案件事实之间有无客观联系,从而筛选出有效证据。具体

法有:1、审查证据材料来源,辩别真伪;2、分析材料容,

排除矛盾;3、对比印证分辩真伪。二是在逐一鉴别证据的

基础上,把有效证据集中起来,围绕需要证明的主要问题进

行推理论证,得出正确、唯一结论。

推理论证必须建立在充足证据量的基础上,没有充分证

据不能进行推理,也不能定案。一般情况下必须有两个以上

有效证据,才能认定,孤证不能定案。如果没有直接证据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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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间接证据,定案时要慎重。一般说证据之间必须形成一环

扣一环,环环紧扣的链条,又称证据链。无论案情如变化,

只要形成证据链,就能得出唯一结论。

论证过程中矛盾是经常出现的,要善于排除矛盾。两个

证据间主要容不一致时,要进行分析,看哪一证据更真实、

更可靠。一般间接证据要服从直接证据,传来证据应服从原

始证据。

(四)运用论证结果,审核案件事实

在鉴别证据、推理论证得出结论的基础上,重新审核调

查认定的基本事实。主要是运用推理论证得出的结论,与调

查报告认定事实结论对照,纠正偏差、统一认识。同时应搞

清四个问题:

一是错误行为发生的主体及其主观面,包括:主要责任

者应承担的责任;责任者的主观动机是故意还是过失,出发

点是为了个人还是为单位部门。

二是错误行为侵害的客体及客观面,包括:错误行为发

生的时间、地点、情节、过程、背景,实施错误行为的手段

和法,错误行为侵犯的具体对象及具体危害的结果等。

三是犯错误者对所犯错误的态度、认识程度和纠正情况

等。

四是其他与定性量纪有关的事实,如有无依法予以从

重、加重或者从轻、减轻及其免予处分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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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提出补充意见,进行补充调查

在鉴别证据、审核事实过程中,认为需要补充调查、补

办手续或审理中止退卷补查的,应经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人同

意,由调查部门补查补办,也可自行补办。

(六)审核适用依据,选择合适条规

党纪党规、法律法规是案件定性量纪的依据。审理中要

对调查报告依据的党纪党规,法律法规的适用性进行审核,

为案件定性,量纪选择恰当的条规。其法是:一看所适用的

党纪党规、法律法规有无针对性,把适用的党纪党规、法律

法规与确认的案件事实相对照,看其是否相符,如不符合应

重新选择;二看适用的党纪党规、法律法规的有效性,对党

和已明令废止的法律、法规、政策不能作为定性量纪标准;

三看适用党纪党规、法律法规的适度性,调查报告建议的量

纪幅度是否在规定的幅度之,从重或从轻的理由是否符合法

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四看党纪党规、法律法规的层次性,

给案件定性量纪应按权威性最高的使用。

(七)抽象分析事实、对照条规定性

案件定性要分析比较,切忌主观片面和简单化。具体法

是:从案件的具体违纪事实中出主要特征,以党纪党规、

法律法规为尺度,将案件事实特征与其进行对照衡量,确定

该行为是否违法违纪,进而确定违法违纪性质。如果案件定

性不到党纪党规和法律法规依据,应采取写实办法,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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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事实客观、准确地表述出来。

(八)全面衡量错误,慎重进行量纪

审核案件量纪是在定性的基础上,对调查提出的处分建

议是否恰当进行审核、并提出恰当的处分意见。首先对错误

事实进行全面衡量,掌握错误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结果、

责任、主观原因、违纪者的认错态度以及有无从轻减轻、从

重加重情节。其次,依据党纪党规、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

对照违纪错误提出恰当处理意见。对量纪档次如无具体条规

的,也可参照典型案例提出处理意见。提出处理意见时要留

有余地,做到合法、合理、合情。

(九)综合审理情况,提出审核意见

在上述工作基础上,承办人提出自己的审核意见。具体

容是:违纪者的基本情况;对案件事实的审核意见,哪些可

以认定,哪些不能认定,应该如认定;对违纪者应当承担的

责任的审核意见及具体理由;对案件定性、量纪以及适用政

策、条规情况的审核意见等。此外,如发现有违反程序、漏

查问题的,也应在审核意见中加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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