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版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解读-安全生产部

更新时间:2024-11-07 23:37:21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29日发
(作者:荷兰留学签证)

新增内容修订内容备注

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七条食品安全风险监

测结果表明存在食品安全

隐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等部门经进一步调查确认

有必要通知相关食品生产

经营者的,应当及时通知。

接到通知的食品生产经营

者应当立即进行自查,发

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

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

害人体健康的,应当依照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的

规定停止生产、经营,实

施食品召回,并报告相关

情况。

各单位要尽快完善不安全食

品追溯制度,发现不安全食

品或接到有关部门通知,应

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

条的规定停止生产、经营,

实施食品召回,并报告相关

情况。

第三章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三条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管理部门、食品检

测中心在食品安全标准实施

之前实施并发布提前实施情

况。

标准公布后,食品生产经

营者可以在食品安全标准

规定的实施日期之前实施

并公开提前实施情况。

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

第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

许可的有效期为5年。

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变为五

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

年,旧版许可证到期前或经

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

营条件变化的要与发证机构

品生产经营要求的,食品生

做好沟通。

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

措施;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

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第十七条国务院食品安各单位要尽快完善不安全食

品追溯制度,发现不安全食

品或接到有关部门通知,应

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

条的规定停止生产、经营,

实施食品召回,并报告相关

情况。

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

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明确食

品安全全程追溯基本要求,

指导食品生产经营者通过信

息化手段建立、完善食品安

全追溯体系。食品安全监督

管理等部门应当将婴幼儿配

方食品等针对特定人的食

品以及其他食品安全风险较

高或者销售量大的食品的追

溯体系建设作为监督检查的

重点。

第十八条食品生产经营

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

体系,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

定如实记录并保存进货查

验、出厂检验、食品销售等

信息,保证食品可追溯。

第十九条食品生产经

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

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

负责,建立并落实本企业

的食品安全责任制,加强供

货者管理、进货查验和出厂

检验、生产经营过程控制、

食品安全自查等工作。食

品生产经营企业的食品安

全管理人员应当协助企业

主要负责人做好食品安全

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食品生产经

营企业应当加强对食品安

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掌

握与其岗位相适应的食品

增加了对食品安全管理人

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

员考核的要求。,各单位要

专业知识,具备食品安全

保证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年

管理能力。食品安全监督管

度培训时长和考核内容符

理部门应当对企业食品安

合国家要求。

全管理人员进行随机监督

抽查考核。考核指南由国务

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制定、公布

第二十四条贮存、运输对

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

食品,应当具备保温、冷藏

确保冷藏条件满足包装标

明要求,包装无要求的食品

按照冷冻低于-12℃,冷藏

或者冷冻等设备设施,并保

持有效运行。

第二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

者委托贮存、运输食品的,

应当对受托方的食品安全

保障能力进行审

核,并监督受托方按照保

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

运输食品。受托方应当保

证食品贮存、运输条件符

合食品安全的要求,加强

食品贮存、运输过程管理。

接受食品生产经营者委托

贮存、运输食品的,应当

如实记录委托方和收货方

的名称、地址、

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不

得少于贮存、运输结束后2

年。

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对

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

食品贮存业务的,应当自取

低于8℃的条件储存。

明确了对食品供应商库房管

理的要求。

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个工

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

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

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餐饮服务提供

者委托餐具饮具集中消毒

服务单位提供清洗消毒服

务的,应当查验、留存餐具

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

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消毒合

格证明。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消毒餐具饮具使用期限到

期后6个月。

第二十七条餐具饮具集中

明确了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

查验、留存餐具饮具集中消

毒服务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

件和消毒合格证明。保存期

限不得少于消毒餐具饮具使

用期限到期后6个月。

消毒服务单位应当建立餐

具饮具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如实记录出厂餐具饮具的

数量、消毒日期和批号、使

用期限、出厂日期以及委托

方名称、地址、等

内容。出厂检验记录保存期

限不得少于消毒餐具饮具

使用期限到期后6个月。消

毒后的餐具饮具应当在独

立包装上标注单位名称、地

址、、消毒日期和

批号以及使用期限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食品生产经营

者应当对变质、超过保质期

或者回收的食品进行显著

标示或者单独存放在有明

确标志的场所,及时采取无

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如

实记录。

食品安全法所称回收食品,

是指已经售出,因违反法律、

明确了对食品生产经营场所

中变质、超过保质期或回收

产品场所设立的要求

法规、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超

过保质期等原因,被召回或

者退回的食品,不包括依照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第三

款的规定可以继续销售的食

品。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根据需要建设必要

的食品无害化处理和销毁

设施。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

按照规定使用政府建设的

设施对食品进行无害化处

理或者予以销毁。

第三十一条食品集中交易

市场的开办者、食品展销会

的举办者应当在市场开业

或者展销会举办前向所在

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

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明确了政府对食品无害化处

理的要求和食品生产经营者

处理途径。

第三十二条网络食品交

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

妥善保存入网食品经营者

的登记信息和交易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

全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

安全监督检查、食品安全

案件调查处理、食品安全

事故处置确需了解有关信

息的,经其负责人批准,

可以要求网络食品交易第

三方平台提供者提供,网

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

供者应当按照要求提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

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

人员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

方平台提供者提供的

信息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转

基因食品应当显著标示,

标示办法由国务院食品安

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

院农业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四条禁止利用包括

会议、讲座、健康咨询在内

的任何方式对食品进行虚

假宣传。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部门发现虚假宣传行为的,

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四十条对食品进行抽

样检验,应当按照食品安

全标准、注册或者备案的

特殊食品的产品技术要求

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

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进

行。

第四十二条依照食品安全

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申请

复检的,申请人应当向复检

1、新增复检先行付费的要

求;

2、复检不合格食品费用承担

方明确为“食品生产经营

机构先行支付复检费用。复者”,进一步落实了企业的食

检结论表明食品不合格的,品安全主题责任。

复检费用由复检申请人承

担;复检结论表明食品合格

的,复检费用由实施抽样

检验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部门承担。

复检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

绝承担复检任务。

第六章食品进出口

第四十四条进口商进口食

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

规定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报检,如实申报产品相关信

息,并随附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的合格证明材料。

统一规定进口食品和食品添

加剂的报检要求,报检申报

材料不再具体列明,具体包

括合同、发票、装箱单、提

单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

文件

第四十八条进口商应当

建立出口商、生

新增对食品供应商的资料审

核要求(出口商和生产

产企业审核制度,重点审

企业审核要求和重点审核内

核出口商、生产

容。)

企业制定和执行食品安全

风险控制措施的情况以及

向我国出口的食品是否符

合食品安全法、本条例和

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定以及食品安全国家

标准的要求。

第七章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第五十四条食品安全事

故按照国家食品安全事故

应急预案实行分级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

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

有关部门负责食品安全事

故调查处理。

第五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

明确了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

时,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

后,应当立即会同同级卫生

织进行现场卫生调查处理,

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依照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开展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条

流行病学调查。

的规定进行调查处理。食品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

事故单位封存的食品及原

料、工具、设备、设施等予

以保护,需要封存而事故单

位尚未封存的应当直接封

存或者责令事故单位立即

封存,并通知疾病预防控制

机构对与事故有关的因素

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在

调查结束后向同级食品安

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

门同时提交流行病学调查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

绝、阻挠疾病预防控制机

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有

关部门应当对疾病预防控

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予以协助。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六十一条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

百一十条的规定实施查

封、扣押措施,查封、扣

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情况复杂的,经实施查

封、扣押措施的食品安全

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

准,可以延长,延长期限

不得超过45日。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食品生产经

营企业等单位有食品安全

法规定的违法情形,除依

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

处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处以其上一年

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

以上10倍以下:

(一)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二)违法行为性质恶劣;

(三)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

果。

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

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

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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