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制度
食品〔一〕
一、为保障人民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平安,加强对食品经营食品质量
监督,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食品经营者必须遵守本制度。
三、列入进货查验的食品,是指消费者经常食用的食品,包括肉、禽、
畜,粮食及其制品,蔬菜、水果,奶制品,豆制品,饮料和酒类等食品。
需要查验和索取的具体票证,由《食品索证索票制度》作出规定。
五、经营包装食品的,要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内容包括:
〔一〕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厂名和厂址;
〔二〕商标、性能、用途、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定量包装。
〔三〕根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的规格、等级、所含主
要成分和含量;
〔四〕限期使用商品的生产日期、平安使用期〔保质期、保存期〕和
失效日期;
〔五〕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损坏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平安的食
品的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语。
六、食品经营者经营的农产品及其他散装食品,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
验或者检疫的,经营者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明,未经检验检疫的,
不得上市销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检
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七、经营者应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
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
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八、经营者按照食品广告指引购进食品时,要注意查验是否有虚假和误导
宣传的内容。
九、开办者应配备相应的检测设施,对在市场内销售的食品进行自检,
经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并登记检测结果存档备查。
十、市场开办者要指导经营者做好食品进货查验工作,检查催促经营
者进货查验工作的落实,对经营者索取的重要食品的相关票证,应统一保
管,集中备案,随时接受工商部门的检查。
食品平安制度〔二〕
第一条为加强食品质量平安管理,保证上市食品质量平安,保护消
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平安,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与初次交易的供货单位交易时,应索取证明供货者和生产加
工者主体资格合法的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法
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证明文件,每年核对一次。
1、食品质量合格证明;
2、检验〔检疫〕证明;
3、销售票据;
4、有关质量认证标志、商标和专利等证明;
5、强制性认证证书〔国家强制认证的食品〕;
第五条以下食品进货时必须按批次索取证明票证:
2、牲畜肉类: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或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进货
票据;
第六条对获得著名商标、著名商标或者省级以上平安食品、无公害
食品、绿食品、有机食品、名牌产品称号的优质食品,可凭以上称号相
应标识和凭证直接销售,免予索取其他票证。
第七条对实行购销挂钩的食品,可凭购销挂钩协议和供货方的销售
凭证直接销售,免予索取其他票证。
第八条对索取的票证要建立档案,并接受市场效劳中心和有关行政执
法部门的监督检查。
食品平安制度〔三〕
一、负责人是食品平安第一责任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平安标准
组织开展食品经营活动。
二、经营食品应当符合环境卫生要求,具备食品销售、储存、运输和装卸
的卫生条件。
三、从事食品经营的人员应当遵守卫生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健康要
求的人员,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五、应当按卫生管理制度定期对食品经营场所卫生情况进行检查,发
现问题及时进行改良并做好记录。
六、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主体资格、食品生产许可证和食品质
量合格的证明文件,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记录档案保存期
限不得少于二年。
七、完整建立食品进销台帐,适时对照自查,发现不合格食品,立即
报告辖区工商部门,迅速将问题食品下架、撤回、及时告知供货商并在经
营场所显著位置醒目告示,召回售出的问题食品,退货或销毁。
八、所有商品经检测合格后才能上市销售,并登记检测结果存档备查。
九、发现食品临近保质期限的,组织安排临界食品销售专柜进行促销,
并将食品真实信息告知消费者。超过保质期限的及时做好清柜、下架、销
毁、结算、建档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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