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制度

更新时间:2024-11-08 03:30:01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29日发
(作者:签证旅行社)

食品安全制度

食品〔一〕

一、为保障人民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平安,加强对食品经营食品质量

监督,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食品经营者必须遵守本制度。

三、列入进货查验的食品,是指消费者经常食用的食品,包括肉、禽、

畜,粮食及其制品,蔬菜、水果,奶制品,豆制品,饮料和酒类等食品。

需要查验和索取的具体票证,由《食品索证索票制度》作出规定。

五、经营包装食品的,要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内容包括:

〔一〕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厂名和厂址;

〔二〕商标、性能、用途、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定量包装。

〔三〕根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的规格、等级、所含主

要成分和含量;

〔四〕限期使用商品的生产日期、平安使用期〔保质期、保存期〕和

失效日期;

〔五〕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损坏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平安的食

品的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语。

六、食品经营者经营的农产品及其他散装食品,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

验或者检疫的,经营者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明,未经检验检疫的,

不得上市销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检

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七、经营者应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

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

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八、经营者按照食品广告指引购进食品时,要注意查验是否有虚假和误导

宣传的内容。

九、开办者应配备相应的检测设施,对在市场内销售的食品进行自检,

经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并登记检测结果存档备查。

十、市场开办者要指导经营者做好食品进货查验工作,检查催促经营

者进货查验工作的落实,对经营者索取的重要食品的相关票证,应统一保

管,集中备案,随时接受工商部门的检查。

食品平安制度〔二〕

第一条为加强食品质量平安管理,保证上市食品质量平安,保护消

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平安,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与初次交易的供货单位交易时,应索取证明供货者和生产加

工者主体资格合法的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法

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证明文件,每年核对一次。

1、食品质量合格证明;

2、检验〔检疫〕证明;

3、销售票据;

4、有关质量认证标志、商标和专利等证明;

5、强制性认证证书〔国家强制认证的食品〕;

第五条以下食品进货时必须按批次索取证明票证:

2、牲畜肉类: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或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进货

票据;

第六条对获得著名商标、著名商标或者省级以上平安食品、无公害

食品、绿食品、有机食品、名牌产品称号的优质食品,可凭以上称号相

应标识和凭证直接销售,免予索取其他票证。

第七条对实行购销挂钩的食品,可凭购销挂钩协议和供货方的销售

凭证直接销售,免予索取其他票证。

第八条对索取的票证要建立档案,并接受市场效劳中心和有关行政执

法部门的监督检查。

食品平安制度〔三〕

一、负责人是食品平安第一责任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平安标准

组织开展食品经营活动。

二、经营食品应当符合环境卫生要求,具备食品销售、储存、运输和装卸

的卫生条件。

三、从事食品经营的人员应当遵守卫生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健康要

求的人员,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五、应当按卫生管理制度定期对食品经营场所卫生情况进行检查,发

现问题及时进行改良并做好记录。

六、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主体资格、食品生产许可证和食品质

量合格的证明文件,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记录档案保存期

限不得少于二年。

七、完整建立食品进销台帐,适时对照自查,发现不合格食品,立即

报告辖区工商部门,迅速将问题食品下架、撤回、及时告知供货商并在经

营场所显著位置醒目告示,召回售出的问题食品,退货或销毁。

八、所有商品经检测合格后才能上市销售,并登记检测结果存档备查。

九、发现食品临近保质期限的,组织安排临界食品销售专柜进行促销,

并将食品真实信息告知消费者。超过保质期限的及时做好清柜、下架、销

毁、结算、建档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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