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第九十六条

更新时间:2024-11-08 23:01:51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29日发
(作者:亲子鉴定与血型)

第九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

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释义】本条是关于违反本法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的规定。

(一)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民事责任是根据民法的规定,公民或法人在违反自己的民事义务或侵犯他人的民事权利

时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在财产关系方面表现为恢复被违法行为所破

坏的财产权利;在人身方面,除恢复人身权利外,还必须赔偿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对于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除了适用本条规定外,还要依据民法通则、

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行为,主要有:

1、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生产经营,给消费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

食品生产经营者是指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流通和餐饮服务的企业或者个体经济组织。食

品生产经营者是保证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

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如果食品生

产者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生产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给消费者造成人身、财

产损害的,要依照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例如,食品生产

者生产了含有国家明令禁用物质的食品或者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

品;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

生产的食品等,给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都要对受害者给予侵权赔偿,承担

严格的侵权赔偿责任,即不论其主观上是否有故意或者过失的过错,只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

的,均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之所以要确定食品生产者的严格赔偿责任,主要是考虑到食

品安全问题事关人民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通过规定食品生产者的严格责任,可以督

促他们在生产活动中严把质量关,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确保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

品不出厂、不进入流通领域,从而避免食品安全问题的产生。同时,通过规定生产者的严格

责任,也可以鼓励广大消费者勇于维权。在通常的情况下,证明生产者主观上有过错是比较

困难的,而通过确立无过错的严格责任,可以使消费者更有信心以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身的

合法权益,监督生产者守法生产。

食品生产经营者所承担的赔偿责任的范围包括:

(1)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赔偿医疗费、期间的护理费、

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

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

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2)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赔偿其财产损失。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这里需要指出三点:一是,因购买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的食品,而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食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食品的

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食品生产者的责任,食品销售者赔偿的,食品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生产

者追偿。属于食品销售者的责任,食品生产者赔偿的,食品生产者有权向食品销售者追偿。

二是,因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

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

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食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

期的除外。三是,因食品质量发生民事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

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当事人各方的协议向仲裁机构申

请仲裁;当事人各方没有达成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损害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商业信誉、食品声誉,造成损失的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而言,其商业信誉和所生产经营的食品的声誉,是其在市场竞争中的

生存之本,是企业的核心利益。如果其商业信誉和所生产经营食品的声誉受到损害,对食品

生产经营企业来说就是毁灭性的打击。所以必须要依法保护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和所

生产经营食品的声誉,对于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损害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商业信誉、食品声

誉,给食品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

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3、食品检验机构违反本法规定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食品检验机构承担着对食品进行检验,从而确定该项食品是否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生产经营者是否能生产、经营该食品的重要任务。所以食品检验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并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规范对食品进行,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

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的检验报告。如果食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的

检验报告,把本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说成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把本来符合食品

安全标准的食品说成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从而给相关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消费者造成损害

的,要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这一款是关于食品生产经营者所承担的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规定。惩罚性赔偿,又称惩戒

性赔偿,是指对受害方的实际损失予以补偿性赔偿之外的赔偿,通常是因为侵权方的一些特

殊的不当行为所致。惩罚性赔偿是一项很古老的制度,在世界上一些主要的普通法系国家,

如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美国和加拿大等都得到了广泛的适用。实施惩罚性赔偿,是为

了惩罚和阻止一些特定的行为,特别是故意或恶意所致的行为。此外,惩罚性赔偿还可以疏

导受害人的愤慨情绪,防止受害一方因为侵权方的恶意侵权而采取一些以牙还牙的报复行

为,全面补偿受害人所遭受的物质和精神损失。

惩罚性赔偿虽然在普通法系国家得到了广泛的运用,但在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却没有得

到承认。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民事案件的损失赔偿额被限定在一定范围内,以使受害人一方

回复到没有受损时的状态。

我国一直以来采用大陆法系的立场,坚持赔偿采用实际损失原则,即只赔偿受害者因为

侵权行为而实际受到的损失,但1993年制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改变了这一做法。这部法

律借鉴了英美法系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

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

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一规定第一次采用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以制裁消费领域中的欺

诈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007年出台的劳动合同法,为了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

法权益,对用人单位故意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拖延签订劳动合同,以及故意不与劳动者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规定了“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样一个

惩罚性的赔偿制度,用于惩罚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同时也是为督促用人单位尽快依法与劳

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从而保护作为弱者一方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此次在食品安全法中,再次对惩罚性的赔偿制度作出规定,目的是惩罚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

或者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这一性质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更好地保护权益受到侵

害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补偿他们在财产和精神上的损失。

1、本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是: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

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这里包含两个关键点:

一是违法主体。本条规定的违法主体是食品生产者和食品经营者。其中,食品经营者包

括食品流通环节的经营者和提供餐饮服务环节的经营者。

二是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例如,

生产者生产加工添加了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食品,或者经营者从非正规渠道采购食品,明知

供货者是无任何证照的黑加工点,生产的食品是劣质的,根本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却仍

然采购进货,导致黑加工点生产的劣质食品得以进入流通领域等。对于食品经营者在不知情

的情况下,销售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如去年发生的问题奶粉事件,众多的

食品经营企业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经营了含有三聚氰胺的奶粉,本身没有过错的,则不需要

依照本款的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2、本款规定的法律责任是:除赔偿消费者的损失以外,消费者还可以要求生产者或者

经营者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食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首先应当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承担民

事赔偿责任,包括赔偿消费者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损失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其次,消费者有

权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十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例如,消费者购买了一袋不符合食品安

全标准的奶粉,支付的价款是100元,那么在符合本条规定的情况下,消费者有权向生产者

或者经营者要求十倍价款的赔偿,即为1000元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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