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法律、法规与标准的法律地位

更新时间:2024-11-15 15:34:03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29日发
(作者:领养孩子吧)

食品法律、法规与标准的法律地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

件,称为法律。

法律,是人类在社会层次的规则,社会上人与人之问关系的规范,以正义为其存在的基

础,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其实施的手段。法律是由立法机关制定,国家政权保证执行的行为规

则。法律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是阶级专政的工具之一。

广义的法律:是指法的整体,包括法律、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及其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而

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

件。

法律分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宪法第62条给“基本法律”确定的范围是

“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立法法”虽然没有对“基本法律”的范围

作出进一步界定,但是,在宪法规定的基础上,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的专属立法

权限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基本法律主要包括:中央与普通地方行政区域关系法、民族区域

自治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政党制度法、土地管理法、环境

保护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籍法和国防法等。

食品法律是指与食品相关的法律,它属于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

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1991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

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

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1989年2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1993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简称

《食品卫生法》,1995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简称为《农产

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29日)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简称《食品安全法》,

2009年2月28日)等。《食品安全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食品卫生法》同时

废止。

制定食品法律的目的是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法律是

所有与食品相关的活动的法律依据,包括食品生产、经营、检验和监督管理等。

食品法规是指与食品相关的行政法规、技术法规和部门规章。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

文件,称为行政法规;国务院各组成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

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制定的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文件,称为部门

规章。

我国政府已经颁布的与食品有关的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1987年10月14日)、《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1992年10月7日)、《食盐专营办法》

(1996年5月27日)、《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1996年12月2日)、《生猪屠宰管理

条例》(1997年12月19日)、《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1年5月23日)以及《食

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1994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

例》(2009年7月20日)等;法规性文件包括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食物与营养发展

纲要(2001--2010年)的通知”(2001年11月3日)、国务院“关于加强新阶段‘菜篮子’工作

的通知”(2002年8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通知”(2003年

7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2004年5月17

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2004年9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关

于印发2005年全国食品药品专项整治工作安排的通知”(2005年3月30日)以及国务院“关

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2007年8月5日)等。

技术法规是法规中的一种。WT0《TBT协定》在附录I中对技术法规给出了明确的定义。

技术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产品特性或其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包括适用的管理规定在内的

文件。该文件还可包括或专门关于适用于产品、工艺或生产方法的专门术语、符号、包装、

标志或标签要求。

技术法规具有以下特点:①强制性:技术法规是由政府部门或政府部门授权的其他部

门制定的、强制执行的法规,世贸组织各成员国投放市场及自由流通的任何产品都必须

遵守相应的技术法规。②约束范围广:技术法规规定了产品的具体特性,诸如产品的大小、

形状、功效和性能甚至是其在出售之前加注标签、标志的样式和包装的方式等多方面的内容。

而且,由于产品的生产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上述几个方面的特性,因此,技术法规的文

件中还可以对适用于产品的工艺或生产方法、包括适用的管理规定进行约束。③表现形式多

样性:根据技术法规的定义,技术法规具有多种表现形式,包括国家法律、部门规章条例、

政府法令以及强制性标准等。

作为((TBT协定》的组成元素之一,技术法规与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相结合,可以实现

以下作用:①提高生产效率,便利国际贸易;②保证各成员国的国家基本安全利益;③保证

各成员国出口产品的质量;④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或健康及保护环境;⑤防止欺诈行为;

⑥推动技术进步。

食品标准是与食品相关的一种特殊“规范性文件”。我国国家标准GB/T2000.1—2002

《标准化工作指南第1部分:标准化和相关活动的通用词汇》中,对标准所下的定是“为了

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共同使用的或重复使用的

一种规范性文件”。

可见,标准是一种特殊的规范,本质上属于技术规范范畴。通过标准,对重复性事物做

出统一规定,借以规范人们的工作、生活、生产行为。就生产而言,任何产品都是按照一定

的标准生产的,任何技术都是依据一定的标准操作的。离开了标准,就没有衡量质量的尺度,

产品和技术的质量就会因为没有比较的基准而无从谈起。

食品标准可分为强制性标准和非强制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强制执行,属于技术法规

范畴;非强制性标准是一种指导性范畴文件。《食品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

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第二十二条规定: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

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

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前,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

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生产经营食品。第二十三条规定:食品安

全国家标准应当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

标准虽然是一种规范,它本身并不具有强制力,即使是强制性标准,其强制性质也是法

律授予的,如果没有法律支持,它是无法强制执行的。因为标准中不规定行为主体的权利和

义务,也不规定不行使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多数国家的标准是经国家授权的民间机构制

定的,即使由政府机构颁发的标准,它也不像法律、法规那样由象征国家的权力机构审议批

准,而是由各方利益的代表审议,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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