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
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
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
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
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
【释义】本条是关于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
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关系到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社会安全,必须要依法进行。根据食品安全
法的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
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但是,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
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
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
可;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此外,对于固定从业
人员较少,有固定生产场所,生产条件简单,从事传统、低风险食品生产加工活动(不含现
做现卖)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在街头或者其他公共场所不定点销售食品或者提供餐饮
服务的食品摊贩,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
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各省可以根据本省的实际情况,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设定
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许可进行管理,也可以不设定许可进行日常和现场监督管理。
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要遵守上述的法律规定,除了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不需要获得
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情形,以及各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定的不需要获
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外,均需要依法取得相应的食品生产
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此外,食品安全法还明确规定,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申请食品添加
剂生产许可的条件、程序,依照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行政法规执行。根据这一规
定,从事食品添加剂的生产活动,也需要获得相应许可。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要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关于行政处罚
对于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要由
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
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
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
上十倍以下。这里要说明以下三点:
一是执法主体。本条的执法主体是“有关主管部门”,包括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
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上述三个部门要依据各自在食品安全监管中所承担的职责来
进行执法,具体是: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对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而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
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的生产许可,而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的单位或者个人
予以处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而从事食品流通活动的单位或者
个人予以处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而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
单位或者个人予以处罚。
二是关于处罚种类。本条规定的处罚种类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和。没收
非法财物,具体是指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
备、原料等物品。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和在学理上称作财产罚。所谓“财产罚”
是指使被处罚的当事人的财产权利和利益受到损害的行政处罚,主要是对当事人的财产权予
以剥夺,并不影响违法者的人身自由和其进行其他活动的权利。财产罚主要适用于以下三种
情况:(1)有经济收入的公民或有固定资产的法人或者组织所实施的违法行为;(2)在从
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中所实施的违法行为;(3)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危害
后果,可以通过剥夺其财产予以补偿,对这种违法行为可适用财产罚。财产罚必须以制裁违
法行为为目的,依法适用,不能滥用和乱用,否则必然会产生种种弊端。
三是关于货值金额。本条所规定的数额是以涉案的货值金额的多少来决定,即:违
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所谓“货值金额”是指非法生
产经营的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市值金额。例如,某一企业未经许可,非法从事食品生产,
共计生产了市场价值二万元的食品,则该企业违法的货值金额即为二万元。
(三)关于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如果
构成非法经营罪的,要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
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
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
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根据上述规定,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的是属于专营、
专卖的食品,如食盐、酒等,构成犯罪的,则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的食品不属于专营、专卖的,则不能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
追究刑事责任,只能依据本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但如果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
标准,构成犯罪的,则要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关于生产、销售不符合
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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