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期货从业考试
《期货法律法规与职业道德》最新版教材大纲
第一章期货市场法律法规概述
第一节期货市场发展与立法沿革
一、我国期货市场建设和发展进程
(1)第一阶段20世纪80年代试点探索
1990年10月12日,国务院批准,郑州粮食批发市场以现货交易为基础,引入期货
交易机制,成立新中国第一家商品期货交易场所。
不久,深圳有金属交易所、上海金属交易所、上海粮油商品交易所等期货交易所也宣
告成立。
1992年9月,我国第一家期货公司广东万通期货公司成立。
1992年12月,上海证券交易所推出国债期货交易试点。
1993年3月,海南证券交易中心推出深圳指数期货交易。
(2)第二阶段20世纪90年代清理整顿
国务院于1993年和1998年对期货市场进行了两次清理整顿,最终保留上海期货交易
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三家期货交易所,明确中国证监会对期货市场进
行集中统一监管。
(3)第三阶段2000年以来规范发展
2004年,国务院发布《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稳
步发展期货市场”
2006年,经国务院同意、证监会批准,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成立,并先后于2010年、
2013年上市了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健全了我国期货市场产品体系。
2006年设立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即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后更名为中
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
(4)第四阶段2010年至今创新发展
2014年,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推进期
货市场建设,发展商品期货市场,建设金融期货市场,提高期货服务员竞争力,逐步提
高对外开放水平。
2018年3月,我国第一个国际化品种原油期货在上海期货交易所子公司上海国际能源
交易中心挂牌交易,期货市场国际化迈出新的一步。
2020年12月中证商品指数公司注册成立。
2021年1月广州期货交易所获批设立。
二、我国期货市场法制沿革
(一)规范发展与制度保障
国务院于2007年3月颁布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属行政法规,下称《条例》),并
于当年4月15日正式实施。
与之配套的,证监会相继发布了《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期货公司管理办法》《期货从
业人员管理办法》《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期货公司
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试行)》《期货市场客户开户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创新发展与制度供给
1.法规层面
修订《条例》,打击非法期货交易
2.规章层面
证监会于2015年、2018年分别发布了《交易者和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
种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和《外商投资期货公司管理办法》,为引入交易者和境
外经纪机构参与中国期货市场,以及外资入股期货公司提供了法律依据。
3.规范性文件层面
中国期货业协会发布的《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中国期货业协会纪律惩戒程序》
等规定从内容和程序上对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的展业(执业)行为进行规定,促进了
整个期货行业的规范运作和合法经营。
三、推出《期货法》的意义
1.规范期货交易行为,维护期货市场秩序
2.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促进功能发挥,服务实体经济
4.提升中国期货市场竞争力和影响
第二节期货市场法律法规体系
一、期货市场法律法规体系概述
(一)期货市场法律法规体系的组成
我国法律体系层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业务规则
1.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法律的颁布和实施;《民法典》《公司法》《刑法》
2.行政法规:由国务院颁布和实施;《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3.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由中国证监会颁布和实施;《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xx办法
4.自律性规则或管理规定业务规则:由期货交易所、自律协会等发布;《期货从业人员
行为准则》《纪律惩戒程序》
(二)期货市场法律法规体系的逻辑结构
下位法必须服从上位法
下位法不得违反上位法的相关规定
1.法律:基础;《民法典》《公司法》《刑法》
2.行政法规:核心;《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3.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主体;《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xx办法
4.自律性规则或管理规定业务规则:补充;《执业行为准则》《纪律惩戒程序》
(三)其他法律文件的规范作用
《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发》《行政诉讼法》等行政法律对申请设立期
货公司、期货业务资格许可以及期货市场违法行为的处罚、复议、诉讼等程序性事项做
出了明确规定,有助于更好实现市场的公平正义。
同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
定》等相关私发解释,也对设计期货市场的案件处理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二、期货市场与《民法典》《公司法》
(一)《民法典》在期货市场中的作用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1.《民法典》奠定了期货市场的基本原则
①保护合法权益原则
②平等原则
③自愿原则
④公平原则
⑤诚信原则
⑥守法和尊重公序良俗原则
2.《民法典》界定了各类市场主体的法律属性
2.1三大类民事主体
(1)自然人(个人投资者)
(2)法人
①营利法人:有限责任公司(期货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期货公司、金融期货交易所)、
其他企业法人
②非营利法人:事业单位(郑州商品交易所)、社团法人(中国期货业协会)、基金会、
社会服务机构
③特别法人:机关法人(证监会及派出机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
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3)非法人组织
个人独自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
所)
2.2法律属性的阶段
(1)有明确法律属性的
(2)有相对固定的法律属性的
(3)法律属性有待进一步澄清的
3.《民法典》促进了期货交易更趋便利和安全
物权和合同构成了民法上财产关系的主体内容
4.《民法典》侵权责任规定有利于强化投资者保护
侵权,特别是侵犯投资者合法权益是期货市场常见的民事法律问题。
(二)《公司法》在期货市场中的作用
1.期货公司等期货经营机构须符合《公司法》要求
2.公司制期货交易场所须符合《公司法》要求
目前,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广州期货交易所、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都是采取股份有
限公司形式的公司制期货交易所,其设立、运营、解散等须符合《公司法》有关要求。
①设立条件
②公司治理
③合并、分立、解散
三、期货市场与《刑法》
我国《刑法》规定了三项基本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是指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
文规定为犯罪的,不得定罪处刑。
2、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是指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
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指刑罚的轻重应当与其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四、《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
1、总则
2、期货交易所
3、期货公司
4、期货交易基本规则
5、期货业协会
6、监督管理
7、法律责任
8、附则
五、部门规章
1、《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
2、《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3、《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
4、《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
六、规范性文件
1、《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试行)》
2、《期货市场客户开户管理规定》
七、自律管理规定
1、《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
2、《中国期货业协会纪律惩戒程序》
第三节期货市场基本法律关系
一、期货市场民商事法律关系
(一)期货公司与客户之间的行纪关系
1、经纪与行纪
经纪主要用以描述一种业务类型,即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而从事居间、
行纪或者代理等经纪业务。
行纪主要用以描述一种法律关系,即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而委
托人像行纪人支付报酬。
2、行纪、代理、居间
区别
名义不同
法律后果不
同
行纪
以自己的名义
权利和义务归行纪
人
代理
以委托人的名义
权利和义务归被代
理人
居间
以自己的名义
权利和义务归交易双方当事
人
居间人与委托人通常没有固
定的关系,业务也多是一事
一议,委托人也可以同时与
第三者发生业务关系
与委托者的
关系不同
在一定时间内都与当事人有着较为固定
的关系,签订合同后,一般不再与第三
者发生直接关系
3、行纪关系中,期货公司的权利主要有
(1)佣金请求权
(2)强制平仓权
(3)请求客户承受期货交易结果的权利
(4)留置权
4、行纪关系中,期货公司的义务主要有
(1)执行客户的交易指令,这是其最主要的义务
(2)对客户的报告义务,主要是向客户报告自身情况、风险揭示和报告交易结果等
(3)交付及转移交易结果的义务
(4)管理账户的义务
5、客户的权利主要有
(1)自主下达交易指令(不许全权委托)
(2)受益请求权
(3)拒绝权和追认权
(4)知情权
(5)账户资金的支取权
(6)要求解除期货经纪合同的权利
(7)交易凭证索取权等
6、客户的义务主要有
(1)支付佣金
(2)及时交纳、追加交易保证金
(3)承担其委托交易的法律后果
(4)支付其他费用等
(二)期货公司或客户与期货居间人之间的居间关系
1.概念
居间人是指受期货公司委托,为期货公司提供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中介服务,独立承担
基于中介服务所产生的民事责任,期货公司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的机构及自然人。
居间人可同时与不超过3家期货公司签订居间合同。
有违规违法纪律、受到行政处罚、具有利益冲突的相关责任人不能成为期货公司居间
人。
2.居间人的义务
(1)为期货公司或客户提供订约的机会或者订立期货经济合同的中介服务;
(2)将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情况、订立期货经济合同的有关事项等情况向双方当事人如
实报告,不得隐瞒。
3.期货公司的权利
(1)选任期货居间人
(2)明确其职权范围,确定其报酬标准
4.期货公司的义务
(1)指定合理的收入分配及报酬制度
(2)保障期货居间人的合法权益
5.规定居间人的合作条件
机构合作:
期货公司应当与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开
展居间合作。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钟健介绍业务,按照《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
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
自然人合作:
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执业道德;承诺遵守法
律法规及该办法等的规定;取得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已完成中国期货业
协会要求的培训课程以及中国期货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6.明确居间人的合作范围
(1)向期货公司介绍投资者,并促成投资者与期货公司签订期货经纪合同;
(2)向投资者介绍期货公司的基本情况;
(3)向投资者介绍期货投资的基本常识包括但不限于开户、交易、追加保证金、强行
平仓、资金存取等;
(4)向投资者介绍与期货投资有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和期货公司的有
挂规定;
(5)向投资者传递由期货公司统一提供的公司宣传推介材料;
(6)中国期货业协会认定的其他活动。
7.明确居间合同的必备条款
(1)当事人主要权利义务
(2)报酬计算方式及计提比例:期货公司应当从居间报酬中按照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
备金。
(3)报酬划拨信息
(4)违约责任
(5)合同有效期等:居间合同有效期不能超过12个月。
(三)期货公司与期货交易所之间的“会员-团体”关系
1、期货交易所的权利
(1)对会员的自律管理权
(2)指定并实施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
(3)对期货市场异常情况紧急处置权
(4)向会员收取会员资格费用等
2、期货交易所的义务
(1)为会员提供交易席位、设施和信息服务
(2)执行交易规则
(3)防止破坏期货市场的行为
(4)帮助交割
(5)保证期货合约履行等
3、期货公司的权利
(1)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并形式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按照期货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规则形式申诉权;
(3)合法进行期货交易,使用期货交易所各项交易设施,获取有关期货市场信息;
(4)转让会员资格的权利;
(5)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后,享有退出期货交易所的自由;
(6)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的权利等。
4、期货公司的义务
(1)遵守期货交易所章程、业务规则等;
(2)按照期货交易所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3)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4)接受期货交易所自律管理等。
二、期货市场行政法律关系
(一)证监会与市场参与主体之间的行政监管关系
行政监管关系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发生的各种关系。
1、行政监管对期货市场稳步发展的意义
①加强行政监管是防范市场风险的需要。
②加强行政监管是保护市场参与各方、特别是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
需要。
③期货价格影响深远,涉及相关现货产业发展和广大现货企业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国
家金融安全和国民经济监控发展,必须加强行政监管和市场指导,引导期货市场更好服
务实体经济发展。
2、期货市场行政监管的主要原则
①依法监管原则
②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③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3、行政监管的主要内容
①制定有关期货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依法行使审批权
a.期货交易所应当在依法设立的期货交易所或者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期货交易场所
进行。
b.设立期货交易所,由中国证监会审批。
c.期货交易所制定或修改章程、交易规则,上市、中止、取消或者恢复交易品种等,都
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d.设立期货公司,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e.期货公司的设立、合并、分立、停业、解散或者破产,变更业务范围,变更注册资本
且调整股权结构,新增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控股股东发生变化等,应当经中国证
监会批准。
②对品种的上市、交易、结算、交割等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③对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及其他期货经营机构、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期货保证金安
全存管监控机构、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交割仓库等市场相关参与者的期货业务活动,
进行监督管理。
④制定期货从业人员的资格标准和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⑤监督检查期货交易的信息公开情况。
⑥对中国期货业协会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⑦对期货市场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⑧开展与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有关的国际交流合作。
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市场参与主体与中国证监会的行政救济关系
1、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任务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
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上级机关或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
行政机关对原行政行为再次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
①对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排除机构作出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关闭、撤销任
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暂停或者撤销业务许可、吊销业务许可证等行政处罚觉得不
服的;
②对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作出的证券、期货市场禁入决定不服的;
③对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作出的冻结、查封、限制交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④对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作出的限制业务活动、限制撤销境内分支机构、限制分配
红利、限制转让财产、责令限制股东行使股东权利以及责令更高董监高或者限制其权利
等行政监管措施不服的;
⑤认为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授权组织侵犯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办理证券、期货行政许可事项,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没
有依法办理的;
⑦认为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
益的;
⑧认为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授权组织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2、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基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请求,对行政机关具体的行政
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解决行政争议的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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