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法律制度课程作业

更新时间:2024-11-07 10:54:38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28日发
(作者:宝蕴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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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法律制度课程作业

专业:经济管理

**:***

学号:YJ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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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讲

1、为什么说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

答: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法制是其内在的客观要求。

一、商品交换的三个必备条件:主体、所有权或其它财产权、

合同,无不闪烁着法律的光芒。

二、现代市场经济中许多复杂的市场关系,如票据关系、证券

关系、期货交易、融资租赁、产权交易、电子商务等,本

身就是法律的创造物,能够说,在高端市场领域,没有法律制

度的支撑,就不可能产生相关的市场关系。

三、为保证市场经济的运行,一方面要克服市场缺陷、发挥政

府的作用,另一方面也要避免政府缺陷,彰显市场作用,这两

方面都需要法律制度加以确认并提供保障,并确立市场作用与

政府作用的原则与边界。

四、市场经济对法制的需求是全方位的,包括一国的法律体系

乃至整个法治系统。

2、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框架如何?

答: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市场主体法律制度;2、财产权法律

制度;3、市场交易法律制度;4、竞争法律制度;5、消费者权

益保护制度;6、商品质量法律制度;7、财政法律制度;8、税

收法律制度;9、银行法律制度;10、非银行金融法律制度;11、

国有资产法律制度;12、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制度;13、环境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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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法律制度

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适用的原则有哪些?

答: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第二讲

1、什么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二者的共同点与差

别如何?

答: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有符合法定人数的股东组成,股东以其出

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

任的企业法人。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

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

业法人。

两种公司的共同点是都是有限责任公司。

不同点见于各自的特征:

有限责任公司特征如下:

1、股东人数的限定性;

2、股东出资的非股份性;

3、公司资本的封闭性;

4、公司组织的简便性。

股份有限公司特征如下:

1、股东的广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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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资本募集的公开性与公司运营的开放性

3、资本的股份化与证券化

4、公司的资合性

5、充分的法人性

2、什么是股东权利?如何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与权利?

答:公司法上规定的股东权利包括:

1、表决权:出席股东会并依出资比例或所持股份行使表决权;

2、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监事的权利;

3、依法转让出资或股份的权利;

4、查阅股东会的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决议、公

司章程、财务会计报告及会计账簿,监督公司的经营,并对公

司经营提出建议和质询;

5、按出资比例或持有股份取得红利;

6、公司新增资本或发行新股时的优先认购权;

7、公司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分配权。

另外公司章程中还能够规定其它的股东权利。

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与权利,修改后的《公司法》增加了以下

方面的制度:

1、扩大了股东知情权的范围和行使方式,而且明确规定了司法救

2、增设了股东单方解散公司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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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增设了股东派生诉讼

4、增设了对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请求确认无效或撤消之权利

5、增加了累积投票制度

6、增加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提案权

7、增设了股东直接起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条款

8、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回避制度及赔偿责任

9、增设了异议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

3、什么是股东有限责任?如何规制股东有限责任的滥用?

答:股东有限责任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

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

对公司承担责任。究其原因,公司具有独立人格,股东与公司的人

格发生分离,公司实行集中管理,股东自然无需为她人的行为承

担责任。可是,犹如硬币的两面,有限责任在有效保护股东权益、

规避投资风险、鼓励股东投资积极性同时,也可能被滥用,凸显

有限责任的负面作用,致使公司成为逃避债务、进行不法活动的

工具和挡箭牌,甚至严重地危害社会经济秩序,破坏交易安全。鉴

于此,英美国家法院经过创造性司法,确立了揭开公司面纱(又

称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此后各国相续效仿。中国公司法20条也

做了这样的规定:

第20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它股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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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

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它股东造成损失的,应

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讲

1、何谓物权?其种类如何?

答:物权是一种重要的财产权,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

直接支配和排她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试述物权法的功能及基本原则

答:物权法的功能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定纷止争,即确定物权

的归属和物权的边界,二是经过设立多种形态的物权,规范物

的流转秩序,促进物的效用充分发挥。

中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一、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二、平等保护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

三、物权法定原则

四、物权公示原则

五、公序良俗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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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区别、征收与征用的区别

答:地役权和相邻权的共同点:

地役权,是指因通行、取水、排水、铺设管线等需要,利

用她人的不动产或者限制她人不动产的利用,以提高自己的不

动产的便利与效益的权利。其实质是一种为增加自己土地的利

用价值而支配她人土地的她物权。其中因使用她人土地而获便

利的土地称之为需役地,为她人土地的便利而被使用的土地称

之为供役地。

相邻权又称不动产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

人或使用人之间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行使权利的延伸

或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两者的共性表现在它们都是一种以她人的不动产供自己不

动产便宜之用的权利。

不同:

1、性质不同:相邻权从本质上看并不是一种独立的权

利,它只是两个不动产之间的关系而已,因此我们称之为相邻

关系更为准确;而地役权本质上是基于当事人自由约定而产生

的一种特殊的用益物权。

2、对登记的要求不同:地役权一般需要登记,否则不得

对抗第三人;而相邻关系的成立是基于法律直接规定无需特别

登记就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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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取得方式不同:相邻权的取得只能由法律直接规定,

而地役权的取得一般是基于当事人的合同约定取得,而且必须

到不动产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才能合法生效。除此之外地役权还

可因遗嘱、继承或时效等原因取得。

4、对权利的要求程度不同:地役权对所有权的限制比相邻

权要大。相邻权作为法定权利,所反映的是不动产毗邻关系中

最基本的生活、生产、安全要求。地役权作为约定权利,对

她人土地利用权能上比相邻权有较大扩展。

5、存在条件方面不相同:相邻权必须以相互毗邻的不动产

为前提,地役权并不一定以需役地与供役地相互毗邻为限度,

有时即使两地并不相连,但只要有事实上的利用需要就能够设

定地役权。

6、是否有偿及存续期间不同:相邻权的行使一般是无偿要

求相邻方履行义务,地役权的设定虽然能够是无偿的但实践中

很少,往往都是有偿的。另外,地役权的存续期间,可任由当

事人约定,并可设定永久地役权;而相邻权的存续期间是法定

的。

7、权利义务主体是否特定不同:相邻权是基于土地毗邻关

系,权利义务主体特定。而地役权是种对世权,其义务主体是

对不特定的人。

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经过公权力强制性地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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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国有的财产转为国有,并依法对相关权利人给予合理补偿。

物权法第4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

和程序能够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它不动

产。

征用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在紧急情况下,将权利人的财

产强制性地予以使用,待紧急情况消除后给予返还或合理补偿。物

权法第44条规定: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

权限和程序能够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

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单位、个人的不动产

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二者的相同点在于:都是国家行为,都体现出对私人行使其财产

权利的限制要求,私益须服从公益需要。不同点主要有:征收涉及

所有权的转移或消灭,征用不转移所有权而只让与使用权;征收

主要适用于不动产,征用可适用于动产或不动产。

4、善意取得应具备的条件

答:一、受让人受让财产时须是善意的,即不知道或不应知道

转让人是无权处分人;

二、受让人支付了合理的价格;

三、转让的财产完成了登记或交付即物权变动公示。

第四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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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规定订立合同有哪些形式?

答:当事人订立合同能够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它形

式。

2、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对某些事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

时如何处理?

答: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

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能够协议补充;不能达成

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依照上述履行原则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

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一般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

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

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

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

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它标的,

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能够随时履行,债权人

也能够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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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

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3、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和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则各是什么?违约

金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以存在过错为条件,是过错责任原则;

违约责任的承担不以过错为条件,是严格责任原则。

违约金,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

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货币。约定的违

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能够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

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能

够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第五讲

1、如何利用专利法为自己的经营管理服务,应从哪些方面

入手?(略)

2、如何保护自己的商标?

答;一、明确商标权保护范围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适用的商

品为限。可是注册商标保护的范围却扩大到与核准注册的商标

相近似和与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相类似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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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包括: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

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她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

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

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她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它损害的。

三、商标侵权的法律责任

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3、侵犯她人版权的主要表现有哪些?

答:(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她人合作创作的作

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她人作品

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她人作品的;

(五)剽窃她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

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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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她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

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

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

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

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

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

广播、汇编、经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

规定的除外;

(十二)出版她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十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

录音录像制品,或者经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

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经过信

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

除外;

(十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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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

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

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

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

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八)制作、出售假冒她人署名的作品的。

第六讲

1、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哪些?

如何完善竞争法律制度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答:该法专章规定了11类不正当竞争行为:

1、欺骗性市场交易行为,又分为假冒她人注册商标,仿冒

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假冒她人企业名

称或姓名,商品质量的虚假表示;

2、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

3、滥用行政权利行为;

4、商业贿赂行为;

5、虚假宣传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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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7、低价销售行为;

8、附条件销售行为;

9、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10、

11、

诋毁竞争对手行为;

串通招标投标行为。

完善:(l)修订法律第二条第二款关于不正当竞争的规定,

使其所具有的概括性更加合理,符合多年执法实践的总结

及今后执法的实际需要。

(2)丰富狭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既包括行为种

类的规定,也包括对行为规定的细化。对不正当竞争行为

做进一步的具体规定,有利于对市场竞争起警示作用,

也便于执法和执法人员大胆、准确地适用法律,查处违法

行为。地方立法和国家工商总局的规章以及多年来的执法经

验为此提供了条件。

(3)加大现行法中关于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力度。

在这方面,除继续禁止公用企业或者其它依法具有独占

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定她人购买其指定的经

营者的商品外,还要对国内外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

者的同类行为予以制止。防止外国跨国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

位,对促进和维护中国的市场公平竞争、保证市场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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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同样具有重要意义。

(4)健全禁止以各种协议形式限制市场竞争行为的规

定。在当前法律关于串通投标规定的基础上,规定除法律

允许之外,禁止一切反竞争的联合行为。如联合抵制、打

击竞争对手、联合划分市场、联合限制产品量、联合

制定垄断价格等。无论行为人是明示还是默示,联合行为

均在禁止之列;行为能够是发生在单个的企业和企业之

间,也能够发生在由企业产生的企业或行业协会身上。

(5)完善法律责任和执法手段的规定。经过更为健全、

合理的处罚规定,以及必要、适当的强制措施的规定,

使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真正落到实处,具有更强的可操作

性。

2、生产者、销售者应承担哪些产品责任和义务?

答: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1、质量保证义务。生产者应

当保证所生产产品的内在质量符合法定要求,保证不存在

产品缺陷,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符合在产品或其包

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

2、标识义务。生产者应当附加产品标识,而且标识要符合

法定要求。

3、包装义务。产品包装应当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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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作为义务。

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1、进货检查验收义务。

2、质量保证义务。

3、标识义务。

4、不作为义务。

4、消费者权益有哪些?

答:(1)知情权。是指消费者所享有的知悉其购买、使用的

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知悉的情

况具体包括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

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

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

格、费用。

(2)自由选择权。即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服务的权利。

包括两方面含义:一是对商品的品种、服务及其提供者应有

充分选手的余地;二是对于选择商品、服务及其提供者应有

自由选择的权利而不受强制。

(3)安全权。即消费者享有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

服务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4)公平交易的权利。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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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时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准确等公平交易条件,

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

(5)求偿权。是指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

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有要求经营者依法予以赔偿的权利。

(6)参与和监督的权利。即时消费者有对商品和服务以

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7)接受消费教育的权利。即消费者有获得有关消费和

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8)建立消费者组织的权利。

第七讲

1、什么是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适用范围如何?

答: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经

过平等协商达成的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是确立劳

动关系的法律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

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

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

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

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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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的订立和解除有哪些规定?

答:(一)订立: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

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

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

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能够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

同。

(二)解除: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能够解除劳

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能够解除

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

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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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

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的其它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

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

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能够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

先告知用人单位。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

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它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

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

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

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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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能够解除劳动

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

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

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

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

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

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

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

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能够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

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它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

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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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它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

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

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

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前述规定解除

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

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

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

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

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

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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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

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3、什么是社会保障?加快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作用如

何?

答:社会保障是以国家或社会为主体,根据法律规定,经

过国民收入再分配,对公民在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以及

由于各种原因发生生活困难时给予物质帮助,保障其基本生活

的一种制度。

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

要求

社会保障与社会和谐的正相关关系,决定了我们在构建社

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必须高度重视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经

过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来化解现实生活中的问题和矛盾。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城乡居民的

收入水平与生活水平大幅度提升,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

明、精神文明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然而,现实生活中也存在

着一些值得重视的社会问题,如贫富差距偏大、劳动关系失

衡、流动人口(主要是农民工)权益得不到有效维护,以及城

乡差距与地区发展差距拉大、不同社会体存在一定利益矛盾

等。这些问题均与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健全、不完备直接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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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上个世纪80年代中期中国开始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以来,

社会保障制度已由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国家负责、单位包办、封

闭运行的制度安排,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责任共

担、社会化的保障体制。然而,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尚处于转型

过程之中,由于体系的不完善、制度的不健全,尚未全面地发

挥出其缩小差距、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公平和实现共享发展

成果的功能作用。这种状况显然不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的需要。在缩小贫富差距方面,主要是困难体得不到有效援

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因保障功能仅限于食物保障而

无法缓解贫困家庭的其它生活困难,乡村贫困人口缺乏制度化

的生活保障机制,从而难以使贫富差距偏大的局面得到扭转。

在协调劳动关系方面,主要是对劳动者的权益保护不够,如一

些企业或雇主不但不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与职业福利,

甚至也不参加法定的社会保险。据统计,截至底,在7.5亿多

就业劳动者中,只有1.2亿多人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在1.4

亿老年人中,只有4100多万人享有退休养老金;在5.4亿多城

镇人口中,只有1.2亿多人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参加工伤保

险的劳动者还不到7000万人。这些数据表明,中国社会保险制

度的覆盖面依然很窄。这种状况不但不利于按照公平的原则来

调节劳动关系,而且还可能加剧劳资矛盾。另外,城乡之间差

距的持续扩大,与国家教育福利、卫生福利及其它社会保障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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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长期向城镇居民倾斜直接相关。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协

调,与老年人、残疾人和妇女儿童福利事业以及公共卫生事业

等的发展滞后直接相关。

因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同时也应是健全和

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过程。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是促进社

会和谐、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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