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研究
目录
一、侵害青少年合法权益的主要来源
(一)学校侵害
体育伤害事故
同学之间伤害事故
第三人伤害事故
(二)家庭侵害
家庭暴力
家庭监护
(三)社会侵害
意外伤害
未尽安保义务伤害
二、建立与完善青少年权益保护机制
(一)学校保护
(二)家庭保护
(三)社会保护
(四)司法保护
一、侵害青少年合法权益主要来源哪些方面
(一)学校侵害
第一,未成年人校园体育活动人身损害
校园体育活动是未成年人学校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由于体育活动自
身风险性特点以及校园体育体性强的特征,未成年人在校期间因参
与体育活动而导致人身损害的事故频繁发生。
1、未成年人校园体育活动人身损害案件的阶段性特点
幼儿园、小学、中学分别所占比例与未成年人不同时期的身心特
点及学习生活环境有着密切的联系。所调研案件中,幼儿园阶段发案
比例为7.1%,小学阶段发案比例为32.1%,中学阶段发案比例为60.8%。
这与各年龄段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密切相关。
幼儿园就读的2-6岁的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缺乏对
危险的基本认知能力及自我保护能力,容易遭受伤害。但是由于幼儿
园的体育活动类型简单,设置较少,且幼儿活动区域及活动方式受限,
对他人实施危险行为的能力有限,因此,此阶段体育活动人身损害案
件的纠纷少,且几乎均为未成年受害人与学校之间的纠纷,伤害类型
以非对抗型、非相互型伤害为主。
2、未成年人校园体育活动人身损害的伤害来源特点
由于环境及参与者的限制,未成年人校园体育活动人身损害案件
的伤害来源分布较为简单,主要集中在校方作为管理者的管理者侵权
型事故和同学作为共同参与活动者的参与者侵权型事故。
(1)管理者侵权型事故
学校作为未成年人在校期间学习、活动的管理者,因体育设
施瑕疵发生事故、因组织行为瑕疵发生事故、因违反法定义务发生事
故、因工作人员的过错发生事故等的事故情况,统归为管理者侵权型
事故。由于服务对象均为未成年人,学校承担着特殊的社会职能,故
学校在安全保障方面应当承担较高的注意义务,增强自身安全意识,
保证设施的安全性和事故防范措施。
(2)参与者侵权型事故
未成年人在自身的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范围内参与体育活动,但
由于自身没有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而发生人身损害的案件属于参与
者侵权事故。未成年人相互之间在校园内因体育活动而致人身损害的
案件为多数。如同学之间在校内自主开展体育活动时活动致伤,同学
之间在体育课上参加有组织的体育活动发生冲撞致伤等。
(3)第三人侵权型事故
第三人侵权型事故是指由于第三人的过错而导致学生在体育活
动中受到人身损害的事故。未成年人体育活动多以体性、开放性为
主,加之部分学校周围的环境较为复杂,学校无法保障周边环境的完
全安全。此外,随着素质教育的全面开展,校方作为发起人与其他机
构联合组织的素质拓展类活动也逐渐增多,因第三人的过错而发生的
体育活动人身损害事故近年来时有发生。
第二,
(二)家庭侵害
家庭侵害主要分为家庭暴力和监护不到位,其中:
第一,家庭暴力问题
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案件调查与研究报告:
1、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案件呈现的特点
(一)暴力主要来自于父母,父母单方施暴的更为常见
(二)家庭暴力存在于城镇和农村,城镇被报道的案件比例明显超出
农村
(三)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更容易遭受家庭暴力,女童高于男童
(四)家庭结构发生变化、非婚生家庭和流动、留守家庭的儿童更容
易成为家庭暴力受害者
(五)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原因复杂,因家庭矛盾拿孩子撒气和暴
力管教为主要
(六)多种形式的家庭暴力并存,遗弃、性侵害和家庭拐卖应当引起
重视
(七)从案件发现情况看,受暴未成年人、家庭成员及基层众组织
报案率不高
(八)家庭暴力持续时间长,造成严重后果的才被关注,一般的暴力
还没有引起重视
(九)对案件和施暴人的处理方式简单,除后果特别严重的进行刑事
处罚外,对一般案件缺少有效处理方式。
2、预防和干预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在立法和实践中存在的难点问
题
(一)传统观念根深蒂固
(二)立法不完善,缺少针对性、系统性、实施性和儿童视角
(三)缺少专门的儿童保护或儿童福利部门以及综合系统的干预工作
机制
(四)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缺少及时发现和报告的信息渠道
(五)缺少及时有效的行政干预措施
(六)缺少临时安置场所和紧急救助程序
(七)受刑事自诉制度限制,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案件很难进入刑
事司法程序
(八)对未成年人家庭监护的民事司法干预非常薄弱
第二,监护制度问题
1、我国监护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事实上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得不到有效监护
事实上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目前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父母或者其
他监护人部分或者完全丧失监护能力,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如由于父
母双方完全丧失监护能力或者身体疾病、残疾等,或者一方具有上述
情况,另一方死亡、下落不明、不履行抚养责任等,未成年人得不到
实际照料;
2、父母双方服刑或者一方服刑另一方死亡、下落不明或者不履行监
护职责,没有其他人员可以代为抚养的;
3、父母双亡均下落不明、长期外出打工或者离婚的父母,缺乏与未
成年人的联系,不提供抚养费等,未成年人或者无人抚养或者被委托
给不具有抚养能力的人。
(二)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权益行为得不到有效
干预
监护人本该实现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职责,但是监护人严重侵害未成年
人的案件近些年来却层出不穷。[5]针对监护人不履行职责或者侵权
行为,《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等一些法律规定了训诫、
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等措施,但是这些规定零散而且主体不统一,
措施本身太柔性,难以切实发挥作用。
从当前法律规定看,对于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
法权益的行为,缺乏强有力的干预主体和措施,这导致“监护”成为
了侵权人在家庭内对未成年人实施伤害的挡箭牌。
(三)监护监督、支持和干预措施缺乏
实践中频繁出现的情况是,在父母因为外出打工等原因需要将未成年
人委托时,没有委托给有监护能力的人,导致未成年人得不到有效保
护而受到伤害;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或者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不了
解家庭教育知识,使未成年人得不到正常的教育和关爱,一部分未成
年人因此离家出走;流动未成年人的安全和教育没有得到监护人的充
分重视,发生了坠楼等伤害事件;监护人将应当保障未成年人接受教
育等的受助款项等没有用于未成年人自身;一些监护人对具有不良行
为的未成年人放任不管,最终导致了严重刑事案件的发生。
(四)公设监护的部分主体在当前背景下不适合担任监护人
在国家自身经济困难的情况下,企业、基层众性自治组织担负着很
多社会职能,对没有其他监护人的未成年人可以承担监护职责。但随
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转型,单位的职能逐渐从社会职能中剥离出
来,单位的职能和定位已经决定其不再适合担任监护人。[6]而未成
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既没有固定经费来源,也没
有专门的人员,因此根本无法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7]因此,在
没有前面两个层次监护人时,最终的监护主体只能由政府的民政部门
担任,即国家监护。因此强化国家监护的职责是必要而且迫切的。
(三)社会侵害
第一,意外伤害
儿童意外伤害概况:
根据案例具体情况,我们将儿童意外伤害分为10类:水的伤害、火
的伤害、电的伤害、动物伤害、食物药物伤害、危险品伤害、危险行
为伤害、道路交通伤害、公共场所及其设施伤害和其他原因引起的伤
害。
具体而言:
水的伤害主要指溺水和烫伤;
发生道路交通伤害的具体情形非常多,主要包括:离机动车道太近、
过马路被撞、乘骑电动车、摩托车发生事故等等;
危险行为伤害是指由于儿童自身对危险的认知不足,自己做出的或他
人疏忽大意而做出的对儿童造成伤害的行为。如:意外坠楼、模仿危
险行为、独留车内等;
公共场所及其设施伤害主要是指在公共场所或由公共设施造成伤害
同时又不属于其他伤害类型的伤害。如:掉进地下井道、高空坠物、
设施倒塌等;
针对儿童来讲,危险品伤害是指所有可能对儿童造成伤害的物品,不
仅包括易燃、易爆、易腐蚀、有毒物品,也包括硬币、扣子、别针、
皮筋等日常生活用品。
火的伤害是指当火成为伤害来源而对儿童造成的伤害,主要是烧伤,
也包括火灾引发的窒息。
食物伤害主要是食物引起的中毒和窒息,药物伤害主要是误食药物、
药物使用过量造成的伤害。
第二,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青少年人身损害
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类型
这种类型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共分为三种类型:
(一)装备设施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经营者装备设施未经安全保障义务,就是在提供服务的场所,设置
的硬件没有达到保障安全的要求,存在其缺陷或者瑕疵,造成了他人
的损害。因此,经营者应当对受害人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例如,
某商场在通道伤安装的玻璃门未设置警示标志,一般人很难发现这是
一扇门。顾客通过时撞在门上,造成伤害。对此,商场应当承担未尽
安全保障义务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二)服务管理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服务管理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就是经营者的工作人员未尽安全保障
义务,一般称为服务软件上的瑕疵或者缺陷,造成他人的人身损害,
构成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例如,饭店服务人员没有擦干净地板,留有
污渍。顾客踩在上面滑倒,造成伤害。这种行为构成人身损害赔偿责
任。
(三)防范制止第三人侵害的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对于他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经营者,在防范和制止他人侵害方面
未尽义务,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也构成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未尽安
全保障义务的一方应当承担补充责任。
二、建立与完善青少年权益保护机制
(一)家庭保护
1、针对家庭侵害,如何预防与解决
完善预防和干预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法律制度的建议
(一)立法的基本原则应当秉承对未成年人进行特殊优先保护的原则
(二)家庭暴力的定义应当体现儿童视角
(三)规定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预防措施
(四)确立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强制报告制度
(五)规定危险状态下将未成年人带离家庭的紧急干预措施
(六)设立临时安置的机构和程序,健全行政干预机制
(七)强化行政干预和司法干预的有效衔接,增强司法干预的可操作
性
(八)完善国家监护制度,保障监护干预的顺利进行
2、监护制度的合理设计
第一、以家庭监护为基础
(一)强化法定监护的职责性
1、监护人应当具有履行职责的资格,职责的履行需要一定的资
格和能力,因此对于监护人而言,家庭教育指导知识等必要的内容是
其应当掌握的;
2、不履行监护职责的行为是违法的,职责不能任意放弃,否则
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如果实施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
行为,将可能被撤销监护资格,承担与其行为相对的责任;
(二)改革《民法通则》在父母双方缺位情况下监护人的确定程序
在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丧失监护能力的情况下,《民法通则》
按照先后顺序规定了祖父母、外祖父母、兄以及意定监护人。如果
从这些人中确定了监护人,则未成年人仍然可以生活在家庭监护的环
境中。
1、对父母缺位情况下其他监护主体和确认程序予以重新设计
在父母死亡或者丧失监护能力情况下,祖父母、外祖父或者兄、
从法理基础上讲是否具有法定职责,是个值得反思的问题。此外,
如果在父母缺位的情况下,应当通过何种程序确保真正具有监护资格
和能力的人成为监护人,是个需要解决的问题。
2、改变意定监护的同意主体和监护人有争议时的指定主体
在意定监护的情况下,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
职责的,在担任监护人发生争议时,将同意和指定的主体变更为政府
的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应当听取有表达能力的未成年人的意见,对待
定的监护人的能力和情况予以评估,予以确认。如果确认后仍然有争
议的,由人民法院予以裁决。
(三)委托监护制度的完善
在中国当前的现实背景下,大量人口外出流动,父母均外出而将
未成年人留在家乡情况比较普遍。针对委托监护的情况,建议通过以
下方式确保受托监护人的监护能力:
(1)建议对于具有一定经济条件的监护人开展有偿代理监护制
度,将未成年人委托给具有监护能力的公共服务组织或者人员,由其
提供有效的保护;
(2)由政府组织加强对委托监护的监督,对被委托监护人的能力
予以评估,确保未成年人被委托给有监护能力的人员;如果没有委托
给适格人员,要求纠正;
(3)政府部门及时了解被委托监护人的生活状况,如果被委托监
护人监护有困难的,应当提供必要帮助保障监护职责实现,如果被委
托监护人完全不具备监护能力,又没有其他人员可以委托监护的,政
府应当通过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服务确保未成年人得到有效监护。
在开展委托监护时,应当注意尊重未成年人的意见。对于年龄比
较小的儿童,应当充分考虑到身心发展的需要,如果委托监护不能保
障其健康成长或者与对其成长不适合,应当尽量避免采取委托监护制
度,通过后续的监护支持措施确保未成年人得到父母的直接监护。对
于年龄相对比较大的未成年人,例如已满七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充
分听取并尊重未成年人的意见。
3、其他家庭保护方面
第一,不要让10岁以下儿童独处
第二,及时制止孩子的危险行为
第三,父母不要成为儿童意外伤害的“杀手”
第四,排查家中危险因素
第五,告诫孩子离家时远离危险场所
第六,告诫孩子离家时远离危险设施、物品
(二)学校保护
未成年人校园体育活动人身损害责任承担机制的完善建议
校园体育人身伤害是无法从根本上避免的,在这样的前提下,我们如
何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的发生,事故发生后如何化解风险也是当下亟
待解决的一项重要问题。
1、未成年人校园体育活动伤害责任保险
鉴于人身损害赔偿的数额有时会很高,考虑到有很多学校属于公
益性质的机构,并不是以营利为目的,因此为了分担风险,减轻学校
的财政压力,可以考虑设立强制性的人身保险制度。
2、学校强化未成年人校园体育活动制度
(1)重大体育事项预案备案与报告制度
对于学校集中组织球类竞技活动、大强度的田径运动等剧烈体育
活动项目,为了预防和及时应对因活动保护不当造成的事故,学校应
当预先制定体育活动安全工作应急预案,并及时备案,有必要的应当
向有关部门上报报告。
预案中应当明确组织机构和领导人员,并细化、明确人员分工。
(2)体育器材更新管理制度
体育器材是完成体育教学任务的基本条件,学校的体育器材应当
由专人负责管理,新购置的器材首先进行质量验收,合格后才能供学
生体育活动使用。
(3)幼儿园体育活动安全保障公示制度
幼儿园作为肩负较高教育、管理职责义务的教育机构,应当增加
体育活动安全保障公示制度,全面接受监督,充分保障幼龄未成年人
的体育活动安全。幼儿园应当向公众公开本园的体育活动制度规范、
本园体育活动安排和突发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对保育人员的针对性地
专项考核制度、本园体育活动环境创设情况(包括器材和场地)、本园
的安全教育课程安排等。
3、社会保障
针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特殊的情况,在校学生普遍为或者超过一定比
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为了可以
确保事故发生后能够尽量查清事实,以免事后因事发原因不明而产生
纠纷,因此可以考虑由教育行政部门出台规定,对相关幼儿园、学校
或者其他教育机构都在必要的地点如课室、户外活动场所等加装摄像
设备。
(三)社会保护
第一,加强社会执法监督
在社会层面,政府应当加强监管,采取强制性措施保证法律法规的有
效实施,对违反规定者进行严厉处罚,给孩子们创造一个良好成长环
境。
1.应当加强对生产者、经营者的监管。适用于儿童的食品、药品、
玩具、用具、游乐设施等在产品设计、原料选择、生产运输等环节应
当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执法
部门应当重点加强此类物品的检验。对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标明注意事项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
予行政处罚。对于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儿童遭受损害的,儿童及其监
护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2.严格对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督和检查,预防儿童遭受交通事故。
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酒驾、超速等违法行为的检查,对违反交通管理
规定的,应当根据交通管理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
事责任。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在学校等儿童集中活动的场所应设立限制
车速等醒目标志,并注意交通信号灯等交通设施的日常维护。加大道
路交通安全的宣传,要求机动车装置安全带或儿童安全座椅,儿童乘
坐摩托车、电动车应当使用儿童专用头盔,禁止未成年人驾驶机动车。
3.明确游泳池、水库、公园、商场、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
人或者众性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责任。游泳池、水库等水域的经
营者或管理者应当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告知潜在危险,设置安全防
护设施。商场、娱乐场所应当保障电梯、游乐设施等设备的安全,定
期维护并排除安全隐患。管理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责任的,主
管部门应当要求其及时改正,导致儿童遭受伤害的,管理者、组织者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政府应明确地下井道、电力设施等公共设施的责任单位并对其
进行监督,由责任单位进行巡视、检查、维护,确保其安全,造成儿
童伤害事故的应当承担责任。
5.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饲养者的管理,出台相关的动物饲养管理
办法,明确动物饲养的范围、程序和条件,严格限制烈性犬、大型犬
的饲养,做好疾病控制和预防工作。对违反规定饲养动物的,管理部
门应当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教育、规劝或处罚。饲养的动物造成儿童伤
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被侵害
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6.工商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管,禁止经营者向儿童出售烟酒,确
保儿童远离烟酒的伤害。违反规定向儿童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著
位置设置不向儿童出售烟酒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任改正,依法给予
行政处罚。
(四)司法保护
目前,我国对儿童意外伤害的相关立法主要集中在《侵权责任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其中《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产品责任、机动
车交通事故责任、医疗损害责任、高度危险责任等,但是其并未专门
针对未成年人的特点进行特别规定,仅在第38条、第39条、第40
条规定了未成年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受到人身损害的
特别处理规定。《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儿童保护做了原则性的规定,
但没有具体可操作的条款,如第35条规定:“生产、销售用于未成
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
者行业标准,不得有害于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需要标明注意事项
的,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
关于意外伤害预防的条款散见于其他法律法规。如我国《食品安全法》
第28条对于婴幼儿食品进行了特别规定,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
列食品:(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
定人的主辅食品;……”,并在《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规定对
此类主辅食品应当重点加强抽样检验。再比如《道路交通安全法》规
定学龄前儿童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
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地方性法规如《上海市未成年人
保护条例》规定禁止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坐在副驾驶,避免学龄前儿
童独处。
因此,建议我国应当制订具体明确的儿童意外伤害单行法律或法律条
文,这包括:制订与儿童相关的产品的明确的成分、外观、包装、防
误操作、说明警示标志等标准,如儿童会直接使用的食品、药品、玩
具、安全座椅、电梯、自动扶梯等的具体明确的标准,以及儿童一般
不会直接使用但存在危险的设施、物品,如洗衣机、电视机等家用电
器,硫酸、汽油、烧碱等危险物质;制订监护儿童应当采取的正确措
施,如避免学龄前儿童独处,购买白酒时出示身份证件,低龄儿童游
泳必须有大人陪同等。此外,还应对产品生产者、经营者、管理维护
者提出比一般的标准更高的要求以及处罚措施,以便从根源上加大对
儿童安全的保护力度。
(五)心理辅导及思想道德建设
采取综合有效的措施,切实增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实效性
一、家庭是未成年人生活的第一环境,对他们养成良好的道德行为起着极
为重要的作用。
作为家长对孩子要多一些平和,少一些苛刻,以平常心对待孩子的成
长。要从提高基本素质做起,树立和培育正确的理想信念,着力培养
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行为,使他们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
和健康素质全面得到提高,成为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新人。
二、政府有关部门要大力推动思想道德建设的改进创新。
要积极利用互联网等新兴的媒体,要广泛组织未成年人喜闻乐见的活
动。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未成年人的原则。既要遵循思想
道德建设的普遍规律,又要适应未成年人身心成长的特点和接受能力,
从他们的思想实际和生活实际出发,深入浅出,寓教于乐,循序渐进。
三、全社会要积极创造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
要增强大众传媒的社会责任感,为未成年人提供更多更好的文化产品
和文化服务。工商部门要加大对毒害青少年的图书、杂志、报刊等出
版物的查处力度,对违法经营的商户要给予严惩,为未成年人思想道
德建设创造良好的文化环境。要严厉打击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违
法犯罪活动,政府应成立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专门机构,宣传、教育、
公安等各部门密切配合,齐心协力开展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预防
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要纳入各级领导和各个部门治理领导责任制和
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要基本形成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组织网络
体系,为青少年健康成长提供保障机制。要切实加强保护未成年人权
益,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要动员和组织社
会各方面力量,关心和支持学校的思想道德教育工作,实现学校教育、
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的有机结合,通过抓机制、抓课堂、抓活动、抓
环境,来推进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建设。
本文发布于:2022-07-28 19:23:4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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