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风险评估报告(详尽版)

更新时间:2024-11-15 14:59:44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28日发
(作者:原油市场管理办法)

项目法律风险

2021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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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部分释义...........................................................................................................3

一、引言.....................................................................................................................4

二、声明.....................................................................................................................4

三、承诺.....................................................................................................................4

第二部分评估事项.....................................................................................................5

一、评估目的...............................................................................................................5

二、评估原则...............................................................................................................5

三、评估过程...............................................................................................................6

第三部分正文...........................................................................................................6

一、企业一般性法律风险分析.....................................................................................7

二、电子商务企业特性法律风险分析.........................................................................9

三、刑事法律风险分析...............................................................................................16

第四部分结语...........................................................................................................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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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万XX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方XX律师事务所作为一家经中国司法部及广东省司法厅批

准设立的合伙制综合性律师事务所,长期为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及政

府部门提供常年顾问、专项顾问及诉讼仲裁等法律服务,积累了丰富

的企事业单位法律服务经验。现本所结合“XX宝购”电子商城项目

的项目背景、运营模式及相关法律法规,就该项目的法律风险作出本

评估报告,供贵司决策参考。

第一部分释义

在本法律风险评估报告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

称具有如下含义:

1、本所指广东方XX律师事务所;

2、本项目指“XX宝购”电子商城项目;

3、本报告书指本所于2021年4月19日就“XX宝购”电子商城

项目向贵司出具的《项目法律风险评估报告书》;

4、贵司指广州万XX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子公司;

5、平台指广州万XX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子公司旗下“XX宝

购电子商城”平台;

6、经办律师指王XX律师、杜XX律师、颜XX律师;

7、《民法典》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

起施行);

8、《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年修订);

3

9、《电子商务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2019年

1月1日起施行)。

一、引言

本所律师依据《民法典》、《刑法》、《电子商务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诚实、守信、独立、勤勉、尽责的原则,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严格履行

法定职责,出具本报告书。

二、声明

为出具本报告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与承诺:

1、本报告书依据其出具之日或之前本所所获知的事实而出具。

对其出具之日后可能发生的法律法规的颁布、修改、废止或事实的变

更,本所并不发表任何意见;

2、本报告书依据经办律师与贵司的项目负责人口头沟通,基于

本项目的背景及运营模式等信息,仅就本项目可能涉及的法律风险陈

述意见,并不对本项目的相关证据和事实进行评论或确认。

3、本所同意贵司根据本项目的要求,在内部会议或文件中引用

本报告书的意见及结论,但该引述不应采取任何可能导致对本所意见

的理解出现偏差的方式进行。

三、承诺

为依法全面维护贵司的合法权益,密切合作关系,不断提高法律

服务的质量和水平,提高办事效率,现本所向贵司郑重承诺:

1、对在执业活动中从贵司获知的本项目相关信息、领取的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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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严格保密,非经贵司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2、尽职尽责完成本项目的非诉讼的代理工作,尽快达到贵司委

托之目的;

3、在服务期限内,随时接受贵司就本项目的法律咨询;

4、按贵司要求的时限出具书面的法律建议书或报告;

5、不代理任何第三方进行以贵司及关联主体对方当事人的任何

诉讼、仲裁或其他争端解决程序;

6、为贵司配备最充足的人力资源,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

7、不向贵司作任何虚假陈述或承诺;

8、代理期间不得超越委托权限;

9、不得发生有悖律师职业道德、公民道德规范和严重损害律师

职业形象的行为;

10、不得采取支付介绍费、给回扣、许诺利益等不正当方式从贵

司处争揽业务。

第二部分评估事项

一、评估目的

为规范贵司在本项目中的经营管理工作,识别和分析本项目运营

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及有害因素,并采取针对性的应对方案及

处置措施,确保本项目的合法合规,由本所经办律师对本项目经营和

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法律风险进行全面评估。

二、评估原则

5

1、坚持客观公正原则。在组织评估和撰写评估报告等各个环节,

都要在思想和形式上做到实事求是,确保评估结果的可信、可用;

2、坚持发展性原则。评估不是目的,促进本项目运营工作的开

展和完善才是目的。评估过程中,应始终以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为主

要目标,建设性的开展工作。

三、评估过程

1、现场沟通及实际勘察;

2、收集、分析项目相关资料;

3、参考相关案例及资料;

4、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

5、进行风险识别和评估。

第三部分正文

法律风险,是指基于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由于公司内外部环

境及其变化或者公司及其利益相关者的作为或者不作为,而对公司产

生负面影响的可能性。鉴于贵司为一家电子商务企业,为进一步增强

贵司法律风险管理能力,有效防控法律风险,促进贵司持续、健康发

展,经过对“XX宝购”项目的分析,本评估报告书正文部分首先分

析贵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在公司设立、运营过程中所面临的一般性法

律风险;其次结合贵司的“XX宝购”电子商务平台经营活动的特性

及相关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的规定,分析贵司作为平台运营方所面临的

电子商务特性法律风险;最后分析“XX宝购”电子商务平台可能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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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的刑事法律风险。具体如下:

一、企业一般性法律风险分析

(一)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公司设立时的各种文件上或行为上的瑕疵隐含的法律风险包括

但不限于:1、虚假出资或股东出资不足;2、虚报注册资本;3、提

交虚假材料隐瞒重要事实;4、抽逃出资;5、公司注册文件瑕疵等。

贵司及“XX宝购”相关联公司应确保依法依规设立。

(二)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法律风险

公司治理结构,主要是指公司部如何分配权力,确定职责。包括

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其它特别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决

策中的地位,各自的权利义务,互相的合作和监督,议事规则等。公

司治理结构中的法律风险包括但不限于:1、公司未设立分工明确的

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2、公司监事或监事会无法执行职务;3、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特别委员会无有效的议事规则;4、

公司股东无法享有查阅公司财务报告等股东权利;5、公司长期无法

形成有效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6、公司董事会无法有效掌控经营

管理层的活动等。贵司及“XX宝购”相关联公司应完善公司经营管

理架构,明确内部各机构的职责、权利义务等。

(三)产品采购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贵司在产品采取采购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包括但不限于:1、双方

未签署合法有效的采购合同;2、供应商无生产资格或资质、供应商

恶意欺诈;3、供应商无法按期交付;4、供应商交付数量质量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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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5、采购物运输、仓储过程中出现失灭、变质、损坏等;6、供

应商出现不可抗力,无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等。贵司及“XX宝购”

相关联公司应完善产品采购的各项制度和合同文件,随时关注合同的

履行状态,将纠纷消除在萌芽状态。

(四)人力资源管理中的法律风险

人力资源管理主要包括人力资源规划、人才发掘、岗位定编及描

述、面试谈判、劳动合同、薪酬福利、社会保险、考勤、培训开发、

岗位调整、绩效考核、企业文化、离职辞退等事项。人力资源管理过

程中的法律风险包括但不限于:1、公司规章制度的设置违反法律法

规;2、聘用员工未履行告知义务或审查员工资料出现偏差;3、在劳

动合同、支付薪酬、工作时间、社会保险等管理上偏离法律法规的规

定;4、辞退员工缺乏相应的流程或违规;5、员工处于危险的作业环

境中缺乏相应的保障措施等。贵司及“XX宝购”相关联公司应完善

公司的用工制度,严格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处

置相关的人力资源案件。

(五)会计核算、税务申报中的法律风险

会计核算中的法律风险主要是指公司会计系统缺乏必要的部控

制而存在重大错报或会计人员营私舞弊导致公司资产被挪用或侵占

的可能性。税务申报中的法律风险主要是指公司未依法申报税收或税

收筹划未获得税务部门认可而导致补交税款或行政处罚的可能性。其

中,

会计核算中的法律风险包括但不限于:1、公司会计核算系统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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乏必要的分工;2、缺乏必要、有效的部控制;3、会计人员存在道德

风险;4、会计核算和财务报告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等。

税务申报中的法律风险包括但不限于:1、公司未依法申报缴纳

税收;2、公司会计资料缺失,未通过税务检查或监督;3、公司发票

管理流程缺失;4、公司税收筹划未获认可等。

贵司及“XX宝购”相关联公司应完善公司的财务制度,聘请专

业的会计人员或机构依法依规处理公司的各种财务事项及税务事项。

(六)投资融资项目的法律风险

公司为扩大经营规模必然会向特定领域投资,在投资过程中也伴

随进行各种融资活动。公司投融资项目的法律风险包括但不限于:1、

投融资项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而未获得行政机关审批;2、项目未

得到相关行政机关立项、论证、测试、审查通过;3、项目资金链出

现问题;4、项目实施中出现的各种产权、合同、侵权纠纷等。

贵司及“XX宝购”相关联公司应完善公司的投融资制度,从项

目前期的可行性论证,合同的草拟及签订,到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各个

事项的把控,再到出现纠纷案件或紧急情况的处置措施等,都应该有

完整的应对解决方案。

二、电子商务企业特性法律风险分析

(一)电子商务企业设立风险及防范

电子商务属于经营活动,从事经营行为的企业必须取得营业执

照。根据《电子商务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法律法规

的有关规定,贵司开展网上业务应依法进行备案或审批;贵司通过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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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网站经营电子商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

营许可证即经营性ICP证;贵司如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

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特种行业互联网信息服务,还需经该行业有关

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如贵司未获得相关许可或超许可范围经营,贵司

可能面临遭受有关行政部门处罚的法律风险的风险。

应对上述法律风险,贵司需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向管理部门了解

并确认经营类型,以及时办理相关证件或进行备案。

(二)网站设计风险及防范

贵司设立并开展业务,需首先建立网络交易平台。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

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

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以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一条“接

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

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其著作权由受托人

享有”的相关规定,如贵司与受托人未对受委托制作的网站平台明确

约定权利归属,其著作权将归于受托人(即网站程序开发者)所有,

致使贵司存在无法拥有该网站所有权的法律风险。

应对上述法律风险,在预定平台开发、网站设计过程中,需要贵

司与受托人及时对委托开发事项及权利归属进行约定。

(三)知识产权侵权风险及防范

伴随着电子商务行业的迅速发展,抢注域名、商标侵权等知识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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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侵权纠纷也大量出现,未经知识产权权利人许可和支付报酬即将他

人图片、文字等用于网络、营销活动或用于商业广告、商品装潢

等情形普遍存在。一方面由于电子商务活动中除了原有形式的知识产

权外,还产生了一些新型的知识产权形式,如受著作权保护的多媒体

作品、网页设计、数据库,对域名的保护等;另一方面是由于,权利

人所享有的权利内容也发生了变化,我国修订后的《著作权法》明确

了作者对作品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因此贵司在从事电子商务活动时

存在的知识产权侵权风险是不容忽视的。

应对上述法律风险,贵司应及时建立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

1、贵司应加强对域名使用权的保护,以减少域名抢注和变异及域名

纠纷的发生。同时也应对平台网页内容的著作权及已申请或应申请的

专利权、商标权进行保护,防止他人侵犯贵司知识产权;2、电商企

业网页信息丰富,普遍面临网站内容(如图片、文字、网页设计等)

侵权的投诉甚至诉讼,因此贵司应设立相关的投诉机制并采取有效的

审核和处理措施,以免承担侵权责任。

(四)信息披露义务法律风险及防范

电子商务经营者(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

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

者)的信息披露义务是《电子商务法》的重点规制对象,《电子商务

法》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披露义务规定了较广的范围。

首先,《电子商务法》对电子商务经营者规定了一些普遍的信息

披露义务。根据《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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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其主体资格、行政许可等相关信息,上

述信息发生变更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更新公示信息。根据《电

子商务法》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对其销售

商品和提供服务的信息进行全面披露,也应当对商品和服务的搜索结

果进行全面披露。

其次,《电子商务法》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规定了一些专门

的信息披露义务。《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是关于电

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于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披露义务的专门规

定。根据这两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对其平台

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信息以及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信息的

修改进行持续公示。此外,《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四条还规定电子商

务平台经营者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时,应当及时征求各方意

见,并确保各方意见的充分表达,对于不接受修改内容而要求退出平

台的平台内经营者,不得阻止其退出,相关责任应当依据修改前的服

务协议与交易规则确定。

最后,《电子商务法》要求披露业务性质,明确区分自营业务和

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根据《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要

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其平台上开展自营业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

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不得误导消费者。

根据《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八十一条规定,

对于上述信息披露义务的违反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对于违反上述

信息披露义务的电商经营者,市场监督部门最高可处以五十万元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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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如贵司未依法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贵司可能面临遭受有关行

政部门处罚的法律风险。

应对上述法律风险,贵司除按前述法律规定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1、对于通过贵司平台从事商品交易及有

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应要求其向贵司提出申请,提交身份证明文件

及等必要信息;2、对于通过贵司平台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

服务行为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应要求其向贵司提出申请,提交营业执

照或其他获准经营的证明文件、经营地址及等必要信息;3、

贵司应当核验站内经营者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各类经营许可

证;4、贵司应当定期对实名注册的平台内经营者的注册信息进行验

证,对无法验证的平台内经营者应予以注明。

(五)电子合同法律风险及防范

电子合同是电子商务环境下的主要合同形式,作为以数据电文形

式存在的新合同形式,其法律风险是电子商务交易的主要法律风险之

一。电子合同涉及的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1、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

问题。虽然根据我国《民法典》,电子合同被认为是书面合同的一种,

其法律效力已得到了明确承认,但在实务中,电子合同的订立过程、

存在形式、证明力等与书面合同显然不同,使得其“与书面合同具有

同等法律效力”难以得到相应的保障;2、点击合同等电子格式合同

中格式条款的效力问题。由于平台里的点击合同等电子格式合同是由

贵司单方提供,合同相对方对合同条款只能选择接受与否,如后续发

生纠纷,合同条款存在因缺少双方的合意而被认定为无效的法律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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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实践中,因电子商务企业未尽到提醒合理注意义务而导致此类合

同条款无效的情况时有发生。

应对上述法律风险,1、针对电子合同所具有的与书面合同相比

的独有特性,在订立电子合同时,贵司应当注意对电子合同进行恰当

保存,也可借助第三方交易平台缔结合同,以解决目前电子合同立法

过于笼统的风险;2、对于点击合同等电子格式合同中的格式条款,

首先,贵司应当制定公正合法的协议,明确与合同相对方之间的权利

与义务;其次,订立合同时,贵司应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

符号等特别表示来提示合同相对方注意格式条款的存在(如对特殊条

款使用下划线、加粗、不同颜等);最后,贵司应尽可能采取技术

方式等手段以保障合同相对方有充分审阅合同的机会,以证明电子合

同的签订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以避免事后发生纠纷时该合同条款被

认定为无效。

(六)电子商务数据证据保存法律风险及防范

因电子商务行业具有网络虚拟性等特征,一旦交易出现纠纷,电

子商务企业很难举证,而不能举证将承担败诉的风险。

应对上述法律风险,电商企业应注意保管好交易中形成的电子数

据,保证电子数据储存介质的可靠性和电子数据内容的完整性。对于

重大交易活动,电商企业可采取公证、第三方数据存储、电子认证、

时间戳等措施将交易流程固定和保存,从而保证在后续的客户服务乃

至纠纷诉讼解决过程中能提供优势证据。

(七)侵犯消费者权益法律风险及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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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信息网络的快速发展,电子商务企业在开展经营活动过程

中,容易引发一系列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风险,如泄露消费者个人

身份信息,侵犯用户隐私权的法律风险;因商品质量原因导致产品责

任侵权的法律风险;未能将商品按时如约送达消费者引发的运输责任

风险;发布虚假广告,涉嫌欺诈消费者的法律风险。因此,贵司不能

只顾网上销售平台的建立,而忽视客户服务和产品质量等售后工作,

要站在消费者角度宏观把控,力争将这种商业风险降到最低。

应对上述法律风险,1、对于用户的隐私权,贵司可以采取相应

技术措施保护其隐私,对因电子商务交易收集到的用户信息,履行安

全保管、合理使用、和妥善销毁等义务,不公开、出租、出售用户的

个人信息;2、对于贵司经营的商品,应严格把关商品质量,完善商

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3、在商品运输环节,贵司可以加快建设物流

配送体系,确保商品及时、安全送达至用户,避免因商品迟延送达或

在运输中丢失、破损等原因,导致贵司承担运输法律风险;4、在广

告营销方面,贵司平台网页上显示的商品信息应当真实,不得对商品

或服务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等作虚假宣传,

欺骗、误导消费者。对平台内被投诉的广告信息,应当依据广告法律

规定进行删除或转交广告行政主管机构处理。

(八)程序法上的风险及防范

由于电子商务活动范围不受地域限制,一旦发生纠纷,如何确定

司法管辖权以及所适用的法律成为难题,也使电子商务企业可能面临

管辖权和适用法律超出其预期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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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此种类型的法律风险,贵司可预先通过合同约定发生纠纷时

管辖的法院和所适用的法律,约定的管辖法院和所适用的法律应和合

同本身具有一定的联系。一般情况下,这种约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除非违反了某些强行法的规定。

三、刑事法律风险分析

“XX宝购”作为电子商务平台,本所经办律师针对电商平台的

经营特性及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对可能涉及的刑事法律风险进行类型

分析和划分,并提示相应的刑事风险警示点,以便贵司重视相关法律

风险。电商平台常见刑事法律风险可以类型化为四种:1、运营模式

不合法引发的刑事风险;2、销售的商品本身不合法引发的刑事风险;

3、销售主体未获得特别许可引发的刑事风险;4、商品进货方式不合

法引发的刑事风险。以下分而述之。

(一)运营模式不合法引发的刑事风险

1、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近几年来,我国查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案件日益增多,这

与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以及如何界定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之间的范

畴有关,几乎所有行业只要存在人和人之间的利益连接即有可能构成

传销的嫌疑。由于“XX宝购”属于传统意义上的电子商务平台,因

此,需要特别关注该类型的刑事法律风险。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在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出台

后,才正式确定的独立罪名,在刑法第224条合同罪之后,作为

之一条款,以适应规制和惩治社会经济中屡屡出现的传销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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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罪在犯罪客观方面,由四个构成要素组成,分别是:入门费问题、

计酬或返利依据来源问题、层级和人数问题、骗取他人财物属性问题。

入门费是传销活动客观方面首要要素,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

规定叙明类型,它包含了“拉人头”式、“缴纳入门费”式和“团队

计酬”式三种类型的传销活动。计酬或返利依据来源问题,是传销活

动客观方面最主要和核心要素,也是决定着罪与非罪的认定。层级和

人数问题是传销活动的显著特征,不构成三层级和三十人以上的,不

构成传销活动犯罪。骗取财物问题,是传销活动犯罪的根本属性。《刑

法修正案(七)》正式确立了传销活动的属性。

“XX宝购”的客观表象要素与传销活动客观方面的上述四个要

素极易混淆,因此在“XX宝购”的运营模式上,一定要严格与传销

活动客观方面要素作明显区分,避免掉进传销的陷阱中。“XX宝购”

的客观表象要素与传销活动客观方面的主要区别在于:

(1)“XX宝购”并不存在入门费的问题,“XX宝购”的会员是

基于在互联网平台、平等、等价的购买相应的商品而获得平台授予的

会员资格及相应的登记,符合等价交换的合同交易原则,也是市场经

济及法律法规合法允许的商业模式。

(2)“XX宝购”的计酬或返利依据来源问题与传销具有本质区

别。“XX宝购”的计酬或返利依据是基于商品的销售利润和销售分

成,而传销活动的计酬或返利依据是来源于人员数量增加,以销售商

品为幌子,以拉人头、依赖人数的增加作为运营模式和盈利模式的是

涉嫌传销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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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XX宝购”的业务开展是基于与会员及代理商、加盟商签

订的合同文件,构建各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条

件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并享有相应的合同权利,属于我国民法典及

其他民商事法律法规调整的范畴,不存在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罪是电子商务平台融资或股权

众筹常涉及罪名。前者入罪门槛很低,只要针对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还本付息即可构罪;后者集资罪主要以事后将资金用于非法用途

或实际占为已有。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主要集中在于电子商务平台以“共

同参股”形式筹集代理商、会员的资金用于运营平台是否构成犯罪问

题。“XX宝购”作为电子商务平台,要规避这一风险,必须要严格

确保与各代理商、会员签订正式合法的合同文件,严格按照财务制度

对投资款项及收益款项进行使用或分配,确保资金符合约定用途,严

格按照《电子商务法》总则确立之宗旨和原则开展经营活动。

(2)集资罪:准确把握好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骗取行为是

实质骗取还是形式骗取,是区分行为是刑事犯罪还是民事欺诈的

核心问题。对于民事欺诈行为,只要有隐瞒真情让对方作出错误意思

表示即可成立,是以行为定论。而刑事(包括集资、合同诈

骗、一般)而不同,它采取行为定论与结果定论相结合的主观目

的论。我国刑法上对于采取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为目

的”。民事上实施欺诈行为,使得对方陷入错误认识,目的在于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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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交易机会;刑事上实施行为,使得对方陷入错误认识并达成

交易,目的还不在于此,而在于将对方资金骗取实际占有。“XX宝

购”作为电子商务平台,要规避这一风险,必须要严格把控公司对外

宣传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完善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切莫出

现夸大业绩、虚假陈述等不实情形。

(二)销售商品不合法面临的刑事风险

“XX宝购”作为电子商务平台,所销售商品合法与否,决定着

刑事风险的大小。我们可从商品的商标、品质和属性等三个方面来分

析,电子商务平台通常面临的刑事风险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罪、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买卖支罪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等罪名。

1、商品的商标方面。在网络直接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产品,

将触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因此,“XX宝购”应严格把控

商品的合法生产渠道、进货渠道及销售渠道,切莫销售假冒他人注册

商标的商品。

2、商品的品质方面。在网络上销售三无产品或质量不合格产品

将触犯销售伪劣产品罪等罪名。因此,“XX宝购”应严格把控商品

的质量,确保所售商品均有合法正规的来源。

3、商品的属性方面。“XX宝购”应严格筛选、辨别所售商品的

属性,避免在平台上销售需要特许经营的商品或存在违法属性的商

品,比如烟酒、药品、涉涉毒商品或淫秽物品。

(三)销售主体未获特许经营面临的刑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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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烟草、药品、等商品都属于需要政府主

管部门审批许可后才能进行销售的限制经营或特许经营的商品,如果

没有取得许可而在网络上销售相关产品,则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因

此,“XX宝购”应严格筛选、辨别所售商品是否属于限制经营或特

许经营的商品,并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

(四)进货方式不合法面临刑事风险

根据《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有关监管事宜的

公告》(2014年第56号公告)的规定:不管是个人到国外购物,还是

电商企业做跨境电商进出口业务,都必须接受海关监管,提交相应的

货物清单,办理报关手续。未以《货物清单》、《物品清单》方式办

理报关手续的跨境电商等行为,都将涉嫌走私。可见,“XX宝购”

如果涉及跨境业务,应在经营过程中向海关部门提交相应的货物清

单,办理报关手续,避免触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等罪名。

刑事风险是任何商家都不应触碰的红线,“XX宝购”作为电子

商务平台,涉及诸多经营环节和合作对象,在经营过程中,应当注意

咨询专业的刑事律师,审查经营过程中存在的刑事法律风险。如果出

现上述提及的刑事风险,应当立即出具解决方案,将风险消灭在萌芽

状态。

第四部分结语

对于以上法律风险的防控,需要贵司根据自身经营方式及特点,

从实际出发选择合适的风险控制机制,以促进交易的进行。电子商务

20

活动作为商事活动,其法律规范的本质属于商法,兼具技术性的特点,

贵司应尽量利用商法自治性规范、通过合同的约定,规避由于技术发

展所带来的种种法律风险,并及时适应法律环境变化整合公司的预防

战略,全面提高企业的法律风险预知能力、风险防御能力以及法律纠

纷解决能力,以为贵司的稳健发展保驾护航。

顺祝

商祺!

广东方XX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王XX

20XX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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