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8.04.02
•【文号】国土资发[2008]69号
•【施行日期】2008.04.0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矿产资源
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8〕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
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保密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各国有油气
(集团、总)公司,中央管理的各地质勘查单位:
为做好涉密地质资料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1990年4月25日经国务院批准,
1990年5月25日国家保密局第1号令)、《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标志
的规定》(国家保密局、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3号)的要求,国土资源部会同国家
保密局制定了《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二日
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
一、定密原则与密级确定
涉密地质资料密级应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国土资源、测绘、海洋、环境保护、核工业
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以下简称《保密范围规定》,见附录5)定密,《保
密范围规定》未明确的,按以下原则定密:
(一)国土资源类资料定密原则。
下列地质资料定为机密:
1.1:2.5万、1:5万、1:10万、1:20万、1:25万区域性绝对重力资料以
及物探重力Ⅰ级、Ⅱ级基点联测成果资料和小面积大比例尺的重力测量平面图及剖
面图。
2.比例尺在1:50万-1:100万之间,精度达到或超过±5毫伽的区域性绝对
重力成果图件。
3.比例尺在1:100万-1:400万之间的区域绝对重力成果图件。
4.重力测量图及报告中的联测基点数据重力值、与全国网联测的布格重力异常
图(进行了地形改造)、自由空间图、均衡图、点位数据图。
(二)测绘类资料定密原则。
1.同时符合下述三个条件的重力异常成果定为绝密:
(1)点的密度高于5'?5'或者10千米?10千米。
(2)精度高于±1毫伽。
(3)全国性测点。
2.面积大于、等于或接近一幅相近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面积的非国家基本比
例尺图件按以下原则定密:
(1)比例尺在1:10万(不含)-1:50万(含)和1:5千(含)-1:2.5万
(不含)之间的有涉密地理要素的各类地质平面图定为秘密。
(2)比例尺在1:2.5万(含)-1:10万(含)之间的有涉密地理要素的各
类地质平面图定为机密。
3.不同年代形成,或用不同语种表示的,比例尺在1:5千(含)-1:50万
(含)之间的,面积大于、等于或接近一幅相近(相应)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面
积的下列有涉密地理要素的地质平面图,属于非国家基本比例尺的,按上述非国家
基本比例尺图件定密原则定密;属于国家基本比例尺的,根据同比例尺的国家基本
比例尺地形图密级定密:
(1)符合上述规定的报告正文、附图册及其他附件中的插图。
(2)采用自定义坐标系或独立坐标系,能转换成国家大地坐标系的有涉密地
理要素的各类地质平面图。
(3)从图和报告上无法判断是否属于独立坐标系或自定义坐标系的有涉密地
理要素的各类地质平面图。
(4)简化后仍有未公开的自然地理要素、人工建设设施要素、图幅编号和接
图表的各类地质平面图。
(5)用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作底图所做的有涉密地理要素的各类地质草
图、简图、略图、示意图、目测图。
(6)用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作底图所做的各类有涉密地理要素的地质平面
图缩放后,按原比例尺定密,不清楚缩放前比例尺的,按现比例尺定密,但复印缩
小后用作报告正文、附图册及其他附件中的插图,且图中涉密信息模糊不清的,可
不定密。
(三)海洋及其他类资料定密原则。
1.渤海、北部湾的地质资料,按《保密范围规定》定密。
2.我国和印度、不丹边界的地质资料,以及我国东海、黄海、南海海域地质资
料,根据国家批准立项时确定的国家秘密密级定密;批准立项时没有确定国家秘密
密级的,除国家批准对外合作区(东海除外)外,按秘密级国家秘密(保密期限为
长期)定密。
(四)密级确定。
1.新汇交的地质资料,由汇交人根据《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以下简称
《细则》)的规定,对所汇交的地质资料提出定密建议,由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保
管单位对汇交人提出的定密建议进行复核,并确定密级。
2.对以往形成的地质资料密级,按已部署的全国涉密地质资料清理工作中规定
的程序进行审批。
二、涉密地质资料标志及著录入库
(一)资料装具上的标志。
所有涉密地质资料装具外部均应按以下要求标志:
1.装具内全部涉及国家秘密或部分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在装具的资料档号下方
空白处加盖“全部涉及国家秘密”或“部分涉及国家秘密”印章。装具内全部不涉
及国家秘密的,其装具上可不加盖标志。
2.印章线框为30毫米(宽)×20毫米(高)的红1毫米线框,字体为6毫
米(字宽)×7毫米(字高)的红二号加粗黑体字。具体样式如下:
(二)原涉密标志的注销。
1.当密件的密级或保密期限发生变更时(密级变更包括解密、降密或升密),
应当在原标志处加盖注销印章(原为公开,现定有密级的资料除外)。同时,当出
现解密情况时还应在加盖注销印章后,在注销印章右侧或附近空白处加盖“解密”
印章。对于密件的密级和保密期限未发生变更的,可使用原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标
志,无需加盖新印章。
2.注销印章外框为25毫米(宽)×10毫米(高),框内为三条等宽距离的1
毫米深兰横杠。“解密”印章无外框,字体为6毫米(字宽)×7毫米(字高)
的深兰二号加粗宋体。注销印章及解密印章的具体样式如下:(略)
(三)单件涉密地质资料的标志。
涉密地质资料要按件进行标志,具体方法执行《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
品标志的规定》(国家保密局、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3号,见附录1)。密级和保
密期限字体统一要求用黑二号加粗宋体字,并在国家秘密标识“★”下方用黑
三号加粗宋体字标志定密日期。
(四)涉密地质资料的著录入库。
涉密地质资料标志后,应用国土资源部提供的涉密地质资料管理信息系统,将
有关信息著入涉密地质资料管理数据库。
三、涉密地质资料借阅复制
(一)可借阅复制涉密地质资料的单位。
下列单位可借阅复制涉密地质资料:
1.县(团)级(含)以上的中国共产党、军队、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
政府及其组成部门。
2.县级(含)以上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举办的事业单位。
3.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
4.地(市)级(含)以上国家机关批准从事地质工作的单位。
(二)申请书的填写与盖章。
办理《涉密地质资料借阅复制证书》(以下简称《证书》)的单位,应按本
《细则》提供的格式自制或从国土资源部网站(http://)的“全
国地质资料管理与服务”栏目下载《涉密地质资料借阅复制申请书》(以下简称
《申请书》,见附录2),填写相关内容,并按下列要求加盖申请单位的公章:
1.县(团)级(含)以上的中国共产党、军队、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
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应加盖本机关公章,但正厅级(含)以上机关可只盖本机关内
设机构的公章。
2.县级(含)以上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举办的事业单位,应加盖本单位公章,但
正厅级(含)以上事业单位可只盖本单位内设机构或具有法人资格的直属单位公
章。
3.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应加盖本企业或本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的直属单位
或子(分)公司公章,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管理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
可只盖本企业总部或子(分)公司组成部门的公章。
4.地(市)级(含)以上国家机关批准从事地质工作的单位,应加盖本单位公
章。
(三)申请办理《证书》应提交的材料。
1.国家机关申请办理《证书》应提交内容齐全、并按要求加盖了申请机关公章
的《申请书》。
2.非国家机关申请办理《证书》除提交内容齐全、并按要求加盖了申请单位公
章的《申请书》外,还应按下列要求提交有关材料复印件:
(1)事业单位应提交县级(含)以上政府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发的《事业单
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2)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应提交县级(含)以上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核发
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复印件。
(3)地(市)级(含)以上国家机关批准从事地质工作单位应提交有关机构
批文复印件。
(四)《证书》的办理、制作和使用。
1.《证书》的办理。符合本《细则》规定可借阅复制涉密地质资料的单位,向
资料保管单位提交符合办理《证书》要求的申请材料后,资料保管单位应当天为其
办理《证书》(最多可办理5个)。
2.《证书》的制作。《证书》正面(样式见附录3)应为涉密地质资料借阅复
制证书(用一号宋体加重字并居中)、证书编号(用三号宋体加重字并居中)、发
证单位名称和发证日期(用二号宋体加重字并居中),发证单位名称和发证日期处
应加盖发证单位公章,行距排版以美观为宜;《证书》背面应为持证单位《申请
书》的影印。《证书》用一张A4纸制作,并用透明塑料密封。
3.《证书》信息上传。发证单位办理、制作完《证书》后,应当天将该《证
书》的发证日期、证书编号、单位名称、联系人姓名和电话五项内容上传全国地质
资料馆(以下简称“全国馆”)。全国馆应在收到发证单位上传信息的当天,将其
编录加载到全国馆网站的“证书信息”栏内,以便其他资料保管单位向外提供借阅
复制服务时核实借阅复制人的身份用。
4.《证书》的使用。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地质资料保管单位印发
的《证书》,在全国各省(区、市)资料保管单位通用。
(五)涉密地质资料的借阅复制。
1.借阅复制秘密级、机密级地质资料,借阅复制人应出示《证书》,或本人工
作证,或单位介绍信;借阅复制绝密级地质资料,如果该资料不是本单位或其直接
下属单位形成的,借阅复制人除出示上述证件外,还应出示地(市)级(含)以上
人民政府或其工作部门同意借阅复制该资料的批文。
2.资料保管单位工作人员审核借阅复制人出示的有效证件后,对于出示《证
书》的,可直接向其提供借阅复制服务;对于未能出示《证书》,只能出示单位介
绍信等其他有效证件的,资料保管单位工作人员应根据借阅复制人提供的工作单位
信息,从全国馆网站的“证书信息”栏目中查阅该单位联系人和电话,并通过电话
核实借阅复制人确属于该单位可借阅复制涉密地质资料的人员后,向其提供借阅复
制服务。
3.办理借阅复制服务时,资料保管单位工作人员和借阅复制人都应认真填写
《涉密地质资料借阅复制登记表》(附录4)的内容。
附录:1.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标志的规定(略)
2.涉密地质资料借阅复制申请书
3.《涉密地质资料借阅复制证书》正面样式
4.涉密地质资料借阅复制登记表
5.国土资源、测绘、海洋、环境保护、核工业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摘
录,涉密,单独印发)(略)
附录2
涉密地质资料借阅复制申请书
单位名称
借阅复制
涉密地质资料
单位信
息
单位地址
借阅复制涉密
地质资料单位
联系人
姓名电话
姓名电话
传真
申请办理《涉密地质资料借阅复制证书》个数
一、本单位涉密地质资料存放设施与条件符合国家保密、消防及地
质资料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并建立了完善的涉密地质资料保密管理
制度;
借阅
二、本单位严格按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保管、利用所复制来的
复制
涉密地质资料,对因利用本单位复制来的涉密地质资料造成泄露国家秘
涉密
密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三、本单位严格保管《涉密地质资料借阅复制证书》(以下简称
地质
《证书》),不给无权借阅复制和使用涉密地质资料的人员使用《证
资料
单位
承诺
书》,对因保管《证书》不严而造成泄露国家秘密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四、本申请书所列联系人为《证书》保管人和对外确认本单位可借
阅复制涉密地质资料人员的负责人。
借二○年月日
阅
复
制
涉
密资料
单位
盖
章
附录3
《涉密地质资料借阅复制证书》正面样式
涉密地质资料借阅复制
证书
证书编号:[×]×××号
(注:上一行方括号“[]”内应填写发证省、区、市简称,全国地质资料馆填
写“全”字)
××××××
(注:上一行为发证单位名称,下一行为发证日期)
二〇××年×月×日
附录4
涉密地质资料借阅复制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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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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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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