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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合同的概述
1.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合同,指民事主体设立、变更、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的区别:1.民事合同以设立、变更、消灭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行政合同内容则不然;
2.民事合同的当事人为民事主体,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平等;行政合同当事人中的一方必须是行政主体,行政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不平等。
合同的特征:
1.合同是平等主体间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以发生一定民事后果为目的;3.合同是当事人间的合
意;4.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所谓效果意思,指追求特定民事法律后果〔即一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内心想法。
合同成立的条件:1.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是两人或两人以上。2.合同当事人互为意思表示。3.合同当事人
意思表示必须一致。
合同包括两种:一是,双方为谋不同利益而合意,所追求的目标相交叉,该合同又称为契约;二是,双方为谋
共同利益而合意,所追求目标一致。
2.合同法律关系:
合同法律关系,又称合同关系,是依法成立生效合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该法律关系的三要素为合同的主
体、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客体。
合同的主体是享有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其法律地位平等。
合同关系的内容为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
合同权利是债权的一种,指合同权利人受领、请求合同义务人为特定给付的权利。具有领受给付和请求给
付的权利。请求给付其职能是合同义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的经济性权能。请求给付的权能是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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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客体。
合同权利具有受领力、保持力、请求力、处分力、保全力的效力。
处分合同权利的形式包括:让渡合同权利、在合同权利上设定负担、抛弃合同权利。除法律规定、当事
人约定、合同权利性质决定不能使合同权利转让外,合同权利均可能被处分。
保全债权的行为有两种:其一,通过行使债权达到保全债权的目的;其二,通过自力救济维护合同权利。
合同义务,是合同义务人为满足合同权利人的权利和实现合同权利人的意志而应为特定行为之约束。
合同义务有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附随给付义务和不真正义务四种。
主给付义务,是决定合同性质、反应合同特征、确定合同种类的基本义务。从给付义务,是为了辅助主
给付义务、确保合同权利人的权利圆满实现而形成的给付义务。
附随义务,是合同没有约定、法律没有规定,在合同发展过程中依据诚实守信原则、合同性质、交易习惯
形成的忠诚、协力、告知、维护、保密等义务。
不真正义务,是指不以民事责任的承担为后果,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
附随义务的特点:1.非自始确定,随债之关系的发展而形成;2.具有普遍性,并非专属某一类合同之义务;
3.依法的附随义务与对方的附随义务,以及一方的附随义务与对方的主给付义务不构成对价关系,因而不
履行附随义务不适用双务合同履行之抗辩。4.随访义务因不能事后履行而不能独立诉请履行。
附随义务有两种:1.维护合同当事人缔约利益、履行利益的附随义务;2.维护合同权利人固有利益的附
随义务。
不真正义务的特点:1.属于一种法定义务;2.具有约束力,属于义务主体应为之行为,该行为包括作为和不
作为;3.不履行该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即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也不承担侵权责任;4.不履
行义务的将给不履行义务的合同主体带来不利益。
合同客体,又称合同标的,是合同义务人的给付。
合同的标的物是指给付的对象,可以是物、权利、行为等。合同的标的依合同当事人的意志决定。
合同的标的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合法性和社会安妥性;2.可确定性;3.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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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之债,即依法订立的合同是债的发生根据之一,合同关系是债的关系的一种。
债的相对性早在罗马法中就已被揭示。罗马法"债务奴役制"。
债权与物权的区别:债权的实现依赖于债务人的特定给付,该给付表现为特定的作为或特定的不作为,物
权的实现则需义务人抽象的不作为。
债是特定的权利人受领、请求特定的义务人为特定给付的法律关系。
债的相对性存有特例。罗马法中的"利他契约"便是。另外包括涉他契约、债的保全、债权物化权[主要形
式表现为"买卖不破租赁"、"预估登记"制度]、债权的不可侵性[1853年,英国创立了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民
事责任制度]。
3.合同的分类
要式合同,即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规定的或合同当事人所约定的形式。
不要式合同,即合同的形式可由当事人自由选择的。区分两种合同的意义在于表明合同有效要件的不同。
租期在6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主合同,即不依赖于其他合同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
从合同,即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成立的合同。从合同具有从属性,依据主合同的发生而发生,变更而
变更,消灭而消灭。区别两种合同的意义在于明确从合同的效力具有从属性。
有偿合同,指当事人双方存在对价给付关系的合同。
无偿合同,指当事人双方无对价给付关系的合同。[主要包括:一是单向给付的合同,如赠送合同;二是双
向给付的合同。]赠与合同、无息借款合同、无偿保管合同、无偿委托合同等,都属于无偿合同。
合同区分有偿、无偿的意义在:1.有偿合同当事人注意的程度较无偿合同但是人注意的程度为高。2.限
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作为无偿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进行纯获利益的行为,而无须他人代理,也无须征得监护
人同意。3.在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中,撤销有偿合同与撤销无偿合同的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不同。4.
有偿合同是对待给付合同,适用对待给付规则。
诺成性合同,又称诺成合同,指只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能成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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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性合同,又称践成合同,指除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须实施实践行为后才能成立的合同。区分两种合同
的意义在于,表明着两种合同不同的成立或生效要件。
双务合同,即合同各方均负担义务,且各方的义务构成对价关系的。义务的对价关系是一种典型的交换
关系。
有偿合同与双务合同的不同:在有偿合同中,构成对价关系的是双方的给付行为,在双务合同中,构成对价
关系的是双方的义务行为。由于合同的义务是特定的给付行为,故此任何一种双务合同都是有偿合同。但
给付行为并不都是义务行为,故有偿合同并不都是双务合同。
单务合同,即合同的一方有义务而合同的另一方无义务的,或者合同的各方虽都有义务但各义务没有对价
关系的。
区分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的意义在于:1.双务合同适用同时履行抗辩、顺序履行抗辩、不安抗辩的双务
合同抗辩规则。2.双务合同发生合同义务对待履行的其他效力。
束己合同,指不对外发生效力的合同。
涉他合同,指第三人为给付或以第三人受领给付为内容的合同。[分利他合同与负担合同]
指定受益人的人身保险合同、指定受益人的信托合同属于利他合同。
利他合同与束己合同的根本区别在于,利他合同使第三人直接取得债权,而束己合同并无使第三人取得权
利的约定。
利他合同的效力:1.受约人有义务按合同约定向受益人给付。2.受益人享有对受约人的给付受领权和给
付请求权。3.约定人负有不得变更、撤销所设定之权利的义务。
负担合同,又称"由第三人为给付的合同"、"第三人给付合同",指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合同权利人为给付
的合同。
负担合同的效力:1.第三人不受合同约定的限制;2.约定人无义务向相对人给付,单是第三人拒绝为给付
的约定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3.约定人有权利向相对人为给付。
区分附合合同与非附合合同有助于考察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对附合合同,法律往往对附合者提供特殊的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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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
预约,指当事人约定将来订立某一合同的协议。本约,即为履行预约合同而订立的合同。
预约的效力是依约订立本约。具体解释如下:1.预约双方必须在预约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本约内容的磋商。
2.预约双方必须按照预约的内容订立本约。3.预约双方必须依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公平磋商。区分预约
与本约的意义在于明确这两张合同不同的缔约目的和效力。
一时合同,如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
继续合同,如供水、供电、供热合同。区分两种合同的意义在于明确合同变更的效力。一时合同的变更
具有溯及力,继续合同的变更仅对未来发生效力。
实定合同,指以现实、确定的最终利益的给付为内容的合同。
射幸合同,指以不确定的最终利益的给付为内容的合同。射幸合同与附条件合同不同,射幸合同的条件设
在利益取得上,附条件合同的条件设在合同的生效上。区分实定合同与射幸合同的意义在于明确合同最
终给付利益是否确定。
第二.合同法的概述
1.合同法的概念与特征
合同法:是调整特定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因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转让、终止
等行为所发生的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合同法有实质意义上的合同法和形式意义上的合同法。实质意义上的合同法是调整因实施合同的订
立、履行、变更、转让、终止等行为所发生民事法律关系的一切法律规定。形式意义上的合同法,即
合同法典。合同法典是将所有的合同制度经高度概括、抽象进行体系化编撰后所形成的法律文件。
我国作为法典形式的《合同法》,于1999.3.15日颁布,同年10.1日实施。
合同法的特征:1.合同法是规范合同当事人行为的法律;2.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动态财产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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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3.合同法的规定基本属于任意性规范;4.合同法既调整民事合同关系又调整商事关系。
实施合同的行为包括合同的订立、变更、转让、履行、终止等行为。
合同法是以调整交易关系为核心的法律,合同法确立了"市场经济的核心交易规则"。私法自治的核心
内容是个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之本个人意志。私法自治的表现形式是义务自主。
所谓"民商事立法分立",即在制定民法典的同时又制定商法典。
2.合同法的基本规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指效力贯穿合同法始终的根本原则。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合同本质的反映,体现了合
同订立和履行等行为的客观规律。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合同主体平等原则、合同自由原则、合同公平原则、诚实守信原则、鼓励交易
原则。
1.合同主体平等原则。合同法调整的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因而合同法的调整方法和原则必
须以平等为中心。
2.合同自由原则。自由是平等的出发点和终极点。合同自由理念可以追溯到罗马法"合意契约"。契
约自由是资产阶级民法三大原则之一。合同自由的内容包括:1.缔约与否自由。2.选择对象自由。3.
选择缔约方式自由。4.决定合同内容自由。5.确定违约责任自由。6.确定解决争议方式自由。强制缔
约是指法律规定从事特殊行业的民事主体就相对人的订约提议负有承诺的义务。
3.合同公平原则。即追求合同正义,要求合同当事人实现实质上的平等,排除形式平等掩盖下的实质上的
不平等。公平原则要求实质平等和合同正义,还表现为对合同内容的介入,禁止订立不公平合同。
4.诚实守信原则。其所要维护的是两个平衡,即合同当事人利益的平衡、合同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
平衡。其原则滥觞于罗马法,发展于近代民法。其功能包括直接规范功能和补救成文规定不足的功能。
其属于强行规定,合同当事人不得通过特约排除之。
5.鼓励交易原则。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1.严格限定合同的无效;2.严格限制合同部生效;3.确立
合同效力待定制度;4.严格区分合同成立与生效;5.提高缔约效率,促进合同成立[合同的成立经历要约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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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两个过程];6.尽可能认定合同有效;7.严格限制合同的解除;8.确立了可预见赔偿制度。
第三.合同的成立
1.合同成立的概念与条件。
合同成立,指缔约各方就特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设立、变更、消灭协商一致达成协议的事实状态。
认定合同是否成立,属于认定一个事实有无发生,也即认定当事人是否实施过合同订立行为,是否形成协
议。
合同成立条件包括:一般成立条件和特别成立条件。
一般成立条件包括:1.存在双方或多方合同当事人;2.各方当事人必须向他方作出能使合同成立的意思
表示;3.数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形成合意。
实践性合同的成立条件具备一般成立条件外还应实施实物的交付行为。该实物的交付行为是实践性合同
成立的特殊条件。
2.同的订立与合同成立时间、地点。
合同订立的方式分对话方式和非对话方式。无论是哪种,合同订立一般均须经过要约与承诺两个过程。
要约,是一方希望和他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包含意思表示的三要素即:效果意思[行为人追求一
定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内心想法]、表示意思[行为人作出的将内心想法表达于合同相对人
的决定,亦决定表达效果意思的想法]、表示行为[表达效果意思的行为]。
要约成立要件:1.要约须由未来的合同当事人发出;2.要约须向未来的合同当事人发出;3.要约人须有
订立合同的确定意思;4.要约须具备合同得以成立的必要条款[要约应具备合同的必要内容,包括法律规
定、要约人意思确定以及合同性质决定的必要条款]。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广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
广告灯为要约邀请。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1.要约的效果意思是与他人设立合同关系,而要约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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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目的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2.要约相对人同意要约的内容所作的表示,属于承诺,发生合同成立的
后果;要约邀请的相对人同意要约邀请的内容所作出的表示,属于要约,无合同成立的后果。
要约的效力:1.受要约人取得承诺的权利;2.要约人应受要约的约束,不得任意变更、撤回、撤销要约。
限制要约的变更、撤回、撤销,不仅是立法逻辑的必然,而且是平衡要约关系双方当事人利益的需要。变
更、撤回要约的通知须先于或同时与要约文件达到要约人之处。
要约的撤回,指要约人在作出要约后,于要约生效前使要约不发生效力的行为。
撤回要约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条件的设定旨在防止受要约人因为要约的撤回而蒙受不测之损害。除了
受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前或生效时明知或可知要约人已经作出邀约撤回之表示,否则要约不得撤回。
要约的撤回其条件为:1.要约已经发出;2.要约尚未发生效力;3.要约撤回通知必须先于或同时与要约
到达受要约人;4.撤回通知必须以排除要约发生的效力为内容。
要约的撤回发生阻却要约生效的效果,使要约不发生效力。
要约的变更,指要约人于要约生效前变更要约内容的行为。
要约的撤销,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后消灭要约效力的行为。
要约的撤销条件为:1.要约必须到达受要约人处,尚未达到受要约人的,可以通过要约的撤回阻却要约的效
力。2.要约撤销的通知到达承诺人之初时,承诺尚未发出。3.要约未规定承诺期限或者要约人表示要约不
可撤销。4.不存在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出了准备工作之情形。
要约撤销的效果是消灭要约的效力。
要约生效时间的确定应遵循两个原则:1.要约中确定生效时间的,要约自确定时间届至生效。2.要约中未
确定生效时间的,应以受要约人能够知晓要约内容时为生效时间。
要约效力的存续期间同时又是受要约人的承诺期间。要约效力存续期间的规则为:1.以对话方式为要约
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要约自发出后未被即时承诺即消灭;2.以非对话方式为要约的,应按照要约内容
和性质确定一个合理期间。
要约的消灭即要约效力的终止。要约效力消灭的原因为:1.受要约人拒绝要约;2.要约被依法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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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承诺期间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的;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要约撤回与要约撤销的根本区别在于,要约撤销是要约生效后消灭其效力的行为,而要约邀请则属于要约
效力发生前阻却其效力发生的行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表示大单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
承诺的成立条件:1.承诺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进行;2.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并有成立合同
的意思;3.承诺必须在承诺期限内进行并在承诺期限内到达对方;4.承诺应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承诺迟到的,不发生承诺的效力,属于新要约。
承诺撤回,指承诺人在承诺生效前撤回其承诺,阻却承诺效力的行为。承诺撤回的效力是已经作出的承
诺不发生任何效力。
承诺的迟到,指承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达到要约人之处的客观情况。
承诺人已在适当时间发出承诺,单因传递等不归责于承诺人的原因而迟到的,要约人应将承诺迟到状况通
知承诺人。通知义务之成立,包含几个条件,即:1.承诺迟到;2.承诺未迟发而迟到;3.要约人知道,或应
当知道承诺的迟到不是因承诺人迟发所致;4.要约人能发送迟到通知。
合同因合意而成立,合意以承诺未标志,承诺因达到而生效。
3.几种特殊的缔约方式
交叉要约:双方当事人就同一内容各自向对方发出书面要约的情形。主要发生在非对话之间。
同时表示:双方当事人同时向对方发出以成立合同为目的的同一内容口头意思表示的。主要发生在对
话人之间,以对话方式进行。
以招标方式缔约,须经过三个阶段,即招标、投标、定标。招标是一种要约邀请,只须表明一定的缔约标准
和条件;投标是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属于要约,具备缔约的详尽内容;定标是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属于
承诺。
以拍卖方式缔约。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物品或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价者的买卖方式。应遵
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拍卖公告应当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介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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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格式条款方式缔约。格式条件的特征:1.格式条款由合同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并提供;对合同的内
容无磋商余地。合同格式条款的确立对于鼓励交易、助长流通具有积极意义。格式条款的法律规
则:1.缔约中的限制。2.合同内容的限制。3.合同解释的限制[包括社会统筹解释规则和不利解释规则]。
4.条款采用的限制。
以悬赏广告方式缔约。悬赏广告是民事主体以广告的形式向不特定之人所作出的,对于依照广告内容实
施一定行为或完成一定工作的人给付报酬的行为。悬赏广告的成立条件:1.悬赏广告必须依广告方
法向非特定人为意思表示;2.悬赏广告以要求他人完成一定行为和对完成行为的人支付报酬为内容;3.
悬赏广告中具有完成指定行为是报酬给付义务发生的前提的内容。
悬赏广告撤销是广告人以与悬赏广告相同或者以比悬赏广告更具传播力的方式所作的消灭悬赏广告效
力的意思表示。悬赏广告被定性为合同之要约。悬赏广告撤销的原则:1.悬赏广告的撤销应在指定
行为完成以前进行;2.悬赏广告内容中明确表示不撤销的,该广告不能撤销;3.广告人在广告内容中明确
限定指定行为完成时间的,该悬赏广告不能撤销。悬赏广告的撤销行为必须能为相对人所知晓、理解。
悬赏广告的撤销发生要约效力消灭的后果。悬赏广告的效力的含义包括:1.指广告发布后、指定行为
完成前的效力;2.指定行为完成后的效力,即合同的效力。
优等悬赏广告是指在数个独立完成广告指定行为的人中,评选出优等者给予报酬的悬赏广告。其特点是:
1.广告中有优等评比内容;2.广告中确定应募期间。优等悬赏广告报酬请求权效力的发生必须经历一定
的程序,其条件是:1.行为人应当将应募意思告知广告人;2.广告人应当进行优等评定。
4.缔约中的义务和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各方当事人应当履行忠诚、协力、告知、保密、保护、照顾义务。
缔约过失,指当事人于缔约之际未尽必要的注意义务或缺乏诚信使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未尽其
他必要的关照义务,从而造成他方蒙受财产损失或人身损害的行为。
缔约过失行为包括:1.假借订立合同进行恶意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
假情况;3.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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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主要包括: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批准或者登记才能生效的合
同成立后,有义务办理申请批准或者申请登记等手续的一方当事人未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办理申
请标准或者申请登记的行为。2.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与他人订立合同。3.缔约之际,一方
因过错致合同不能成立。4因一方缔约过错致合同履行不能。5.合同因一方的过错而导致无效。6.缔约
中的无权代理行为。7.因实施显示公平的行为致合同被撤销。8.一方在缔约过错中未尽保护义务而侵害
他方权益。
缔约过失责任,指缔约人因违反缔约中的义务致他方损失而应进行赔偿的民事责任。确立这一制度的目
的在于维护缔约安全、缔约秩序,保障缔约当事人的权益。
缔约过失责任之构成应当具备的条件:1.缔约人在于缔约之际未善尽必要注意之义务;2.缔约相对人蒙
受财产损失;3.未尽缔约之际的义务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4.不履行先和他义务的一方主观上有过错,
包括不履行义务的故意和过失。
缔约过失责任的内容包括:赔偿损失和解除合同。
因缔约过失导致缔约相对方损失属于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所受损害和所失利益。实践中因缔约过失所造
成的损失主要主要表现在:1.合同因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所造成的损失;2.缔约过错行为虽未影响合
同的成立与生效,但扔造成相对人损失;3.缔约中未对缔约相对人尽保护责任而造成相对人损失。上诉
过失造成的损失,应由缔约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
在缔约过错中,因一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不告知缔约相对人相关事实的,即便合同业己成立、生效,合同的
相对方也有权解除合同。
第四.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1.合同的内容
合同的内容,指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合同条款。合同应具备哪些条款取决于法律的规定、合同性质的
决定以及合同当事人的约定。
合同条款可分为绝对必要条款、相对必要条款和任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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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必要条款,指合同必须具备的,如果不具备则合同不能成立的条款。
相对必要条款,指合同必须具备的,不具备则依习惯或者依法推定成立的条款。
合同的相对必要条款一般包括"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违
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合同应当具备哪些相对必要条款取决于合同的性质。
任意条款,指决定必要条款、相对必要条款以外的合同条款。
相对必要条款与任意条款的共同点:没有约定该条款的,都不会导致合同不成立。区别在于:前者当事人
没有约定的,依习惯和法律推定成立;后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合同便无此内容。
《合同法》关于合同内容的提示性规定: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
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其中.为绝对必要条
款,4.5.6.7.8.为相对必要条款。
我国具有强制力的解决合同争议的机构是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和人民调解组织。合同争议发生时协商
是最理想的方法。
2.合同的解释
合同的解释是对合同内容的说明。合同解释的目的是探求合同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使合同条款意思
明了或者使合同内容完整。合同解释的对象是意思表示。
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合同解释标准如下:1、探求合同当事人真实意思解释合同[为确保合同解释符合
当事人的真意,其解释方法有合同文义解释、合同整体解释、合同目的解释];2.以交易习惯解释合同[交
易习惯被法律规定为补充意思表示的方式,解释与补充意思表示的内容];3.运用任意规范解释合同;4.
遵循诚信原则解释合同。
3.合同的形式
合同的形式即合同意思表示的方式。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的方式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
式。
合同当事人约定合同的订立必须采用一定形式的目的在于两个方面:1.作为合同的生效条件;2.为了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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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举证方便。
合同的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以文字表达内心意思的手段。其往往适用不能即时清结的合同等。合
同的口头形式,指以口头交谈表达内心意思的手段。其往往适用于交易能够当时清结的合同。合同的
其他形式,往往取决于当事人之间的特约或交易习惯。
第五.合同的效力
1.合同的生效
合同能否成立取决于合同当事人是否达成协议,属于合同当事人自身能够决定的事实状态。
合同的有效条件实质上是社会评价标准,是允许产生合同当事人所追求的民事后果的条件。
2.合同的生效条件
合同的生效是合同作用发生的事实状态。
《民事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
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的一般生效条件包括:1.关于合同主体的生效条件;2.关于合同意思表示的生效条件。
合同主体的生效条件包括:1.合同关系当事人应当具有民事主体资格。2.订立合同的缔约人应当具有相
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关于合同意思表示的生效条件,主要包括:1.意思表示内容确定;2.意思表示内容合法;3.意思表示内容
不得有浡公序良俗;4.意思表示形式合法;5.意思于表示一致。
合同订立中,意思于表示不一致往往体现在:1.通谋虚伪表示;2.错误[构成条件包括:1.须有意思表示;
2.意思与表示不一致;3.错误必须重大;4.错误发生在合同成立之时];3.意思表示瑕疵[主要情况有:1.
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2.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3.显示公平的合同;4.乘人之危的合同]。
3.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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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规定的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包括: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显示公平的合同、因欺诈而
订立的合同、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乘人之危的合同。
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的构成条件:1.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发生认识上的错误。2.误解必须重大。
3.重大误解与合同行为存在因果关系。4.合同当事人认识上的误解并非由他人的欺诈行为造成的。
显示公平的合同的构成条件:1.双方的给付具有对价关系;2.双方的给付利益不等价;3.造成双方给付
利益不等价的原因,不是当事人的自主行为,而是一方利用自己在缔约中的优势地位或在缔约中利用对方
没有经验;4.显示公平的情形必须发生在订立合同之时。
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的构成条件:1.一方实施欺诈行为。2.另一方陷入认识上的错误,并与相对方订立合
同。3.一方的欺诈行为与另一方的认识错误存在因果关系,另一方的认识错误与缔约行为有因果关系。4.
欺诈方有使另一方的认识陷入错误的故意,并有使另一方因错误而订立合同的故意。
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的构成条件:1.一方实施胁迫行为。2.另一方陷入精神上的恐惧,并与相对方订立合
同。3.一方的胁迫行为与另一方的精神恐惧存在因果关系,另一方的精神恐惧与缔约行为有因果关系。4.
胁迫方有使另一方陷入精神恐惧的故意,并有使另一方因精神恐惧而订立合同的故意。
乘人之危的合同的构成条件:1.合同的一方处于危急处境;2.合同行为的动机是解除正在发生的危难。
3.合同的订立并非基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4.合同当事人一方利用对方解危之急需,趁机提成合同的种种
条件,迫使对方违背本意订立合同。
以上五种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当事人有权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前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机构请求合同的
变更或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除斥期间为一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撤销事由之日起算。
4.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是指不符合合同的生效条件,自始、永久不发生行为人所追求的法律后果〔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
发变更、消灭的合同。
无效合同的种类:1.无民事行为能力所订立的合同;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其监护人不同意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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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精神健康状态不相符的合同。3.一方以欺诈的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的
合同。4.一方以胁迫的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5.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
同;6.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7.损害公共利益的合同;7.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的合同;8.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9.某些无效的免责条款。
5.合同效力待定
《合同法》规定的效力特定的合同主要有以下两类: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状
况、精神健康状态不相适应,且非纯获利益的合同。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6.附条件的合同与附期限的合同
附条件的合同,指某种合同设定一项附款,以该附款中所设条件成就与否限制该合同效力的。
附条件的合同特征:1.合同设定一项附款,附款中约定限制合同效力的条件。2.以合同附款中的条件之成
就与否限制合同的效力。3.附款中的条件具有四个特点。4.合同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
附款中的条件具有的特点:1.该条件是合同当事人协商确定的,而不是法定的。2.该条件的内容必须合法。
3.条件事项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4.条件能否成就不确定。
停止条件,又称延缓条件,指能左右合同效力发生的条件。该条件成就,便产生合同行为效力发生的后果;
该条件不成就,该合同确定地不发生效力,行为人的期待权由此消灭。
解除条件,指能左右合同效力消灭的条件。该条件成就,便产生合同行为效力消灭的后果,该条件不成就,
改变了合同效力不确定的状态。
积极条件,指以某一事实成就内容的条件。消极条件,指以某一事实不成就为内容的条件。
随意条件,又分单纯的随意条件和纯粹的随意条件。以基于当事人意思表示之一定事实的发生为条件的,
属于单纯的随意条件。仅以一方意思表示为条件的,属于纯粹的随意条件。
条件成就与否与合同当事人的意志无关的,为偶成条件。决定条件成就与否的因素既有合同当事人的意
志,又有合同当事人以外的元素的,为混合条件。
附条件的合同发生两个方面的效力:1.条件成就与否确定前的效力;2.条件成就与否确定后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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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成就与否确定前的效力:1.合同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撤销、解除已经成立的合同。2.合同当事人
不得恶意促使条件的成就或不成就。3.附停止条件的合同,合同当事人享有期待权。4.附解除条件的合同
产生合同内容所及之民事后果的效力,但该效力尚不确定。5.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中因条件的成就而获得的
期待利益受法律保护。
条件成就与否确定后的效力:1.条件成就后的效力;2.条件不成就之效力。
附期限的合同,即某种合同设定一项附款,以该附款中所设期限的到来限制该合同效力的。
附期限合同的特征:1.合同设一项附款,附款中约定期限用以约束合同的效力。2.期限所限制的是合同生
效时间,而不是合同成立时间。3.附款中的期限具有四个特点。4.期限的到来能够限制合同的效力。
附款中的期限具有的特点:1.期限是当事人约定的,不是法定的。2.期限之约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强制性规定,不得有悖公序良俗。3.期限必须是将来到来的。4.期限一定能到来。
约定的期限届至,使合同效力发生的,为延缓期限。约定的期限届至,使合同效力消灭的,为解除期限。
约定的时间到来明确的,为确定期限。约定期间何时届至,于缔约时尚不确定的,属于不确定期限。
期限到来前的效力:1.期限到来前,合同对各方都有约束力,合同当事人不得擅自撤销合同、解除合同、变
更合同,应等待期限的到来。2.附始期的合同,合同当事人享有期待利益,该期待利益与附条件合同的期待
权相比,其利益实现更为确切,该期待利益一定能转为既得利益。3.附终期的合同中因终期的到来而获得的
利益,受法律保护。4.附终期的合同合同的效力已经发生,只是该效力将因终期的到来而消灭。
对于附始期的合同,合同效力发生,该效力的发生不具有溯及力。
第六.合同的履行。
1.合同履行概述
合同的履行,即合同义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全面执行合同义务满足合同权利的行为。
合同的履行体现了合同之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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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的原则包括:1.依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2.依事情变更原则调整合同的内容;3.全面正
确履行合同义务;4.依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附随义务。
情事变更,又情势变更,即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使合同关系建立时的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所
不能预料的变化,并致使合同关系显示公平时,双方应变更合同的内容,重新协同双方利益,达到新的平衡。
情事变更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的一种体现。
情事变更原则的确立,在于追求公平、正义,其具备条件为:1.有情事变更的客观事实。2.情事的变更为不
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所致。3.情事的变更未为当事人所预料,且不能为当事人所预料。4.情事的变更发
生在合同关系发生以后、消灭以前。5.情事的变更导致合同双方利益失衡,继续履行原合同显示公平。
适用情事变更原则的后果在于调整合同关系。依据不同的情形,主要方式有:1.增加或减少给付,以期双方
利益平衡。2.延期或分期履行债务。3.变更特定物给付义务。4.解除合同。
有权请求调整合同关系的当事人是因情事变更而蒙受不利益的人。
全面正确履行合同义务的原则,即债务人应按照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全面、正确地履行义务,以达到
合同的目的。主要包括履行主体、履行客体、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履行
费用
合同附随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发生的合同条款规定以外的保护、照顾、协助、通知、忠实等义务。
后合同义务,为合同关系消灭后,合同各方依据法律的规定,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合同性质而
确定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合同附随义务的成立条件:1.须以有效合同为前提。2.须为法律或合同尚未规定的义务。3.须根据诚实
信用原则、合同性质及目的演绎而成。
附随义务以其是否能独立诉请履行,分独立之附随义务和非独立附随义务。
2.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抗辩,是一方防御及对抗他方行使民事权利的行为。双务合同抗辩权的基础是合同各方义务的对价关系。
双务合同抗辩权,是指合同义务人对抗合同权利人之请求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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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务合同抗辩权的属性为:1.双务合同抗辩权属于拒绝履行义务的权利。2.双务合同的抗辩权属于阻却
的抗辩权。3.双务合同的抗辩权属于对人的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即双务合同当事人均无先为给付义务,一方在他方履行义务前,得拒绝履行义务的权利。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应具备的条件为:1.双方因同一合同关系而互负对价义务。2.行使抗辩权的一方
无先为给付义务。3.相对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或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4.相对人无给付不能之情形。
同时履行抗辩权行使的后果是阻却合同相对人的请求,包括全部阻却和部分阻却。
顺序履行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指有先为给付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的,已到合同履行期
之后应为给付义务的一方,享有在对方履行合同义务前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
顺序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1.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为双方合同关系,拒绝履行的义务与合同相对人的义
务存在对价关系。2.有先为给付义务的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3.有后为给
付义务的一方无给付不能的情形。4.有先为给付义务的一方已到履行期。
顺序履行抗辩权为维护双务合同中有后为给付一方的权益而设。
不安抗辩权,指双务合同订立后应为给付的一方当事人发生了财产减少致难为对待履行的情形,或者发生
应后为给付的一方当事人明示或默示预期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应先为给付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提
供合适担保前享有的拒绝相对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1.当事人双方存在双务合同关系,拒绝履行的义务为对价义务。2.当事人有义务
先为给付。3.相对人于订约后财产状况发生了变化,且因财产状况的恶化而难为相应的给付或者实施了不
履行债务的预期违约行为。4.相对人未提供履行合同义务的合适的担保。
3.债权人受领延迟
债权人受领延迟,即债权人不接受债务人的给付或在债务人履行债务时不为必要之协助。
债权人受领迟延的成立,其条件包括:1.债务的履行须债权人受领。2.债务须届履行期。3.债务人已实际
履行债务或已提出债的履行。4.债务的实际履行或债务履行的提出须符合合同的要求。5.债权人不受领
给付,包括拒绝受领及不能受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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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问债权人是否有过错,只要具备上述条件,就应承担受领迟延责任。具体内容包括:1.债务人责任的减
轻。2.停付利息以及孽息返还责任的缩减。3.风险的转移。4.债务人得以履行外的方式消灭债务,免除责
任。5.劳动提供的免除。6.赔偿有关费用。
受领延迟是一种事实状态,此项事实状态可因下列事项而终止:1。债因免除等原因而消失。2.债务人撤
回履行之提出或对无利害关系第三人的履行提出异议。3.债权人补正。4.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致
履行不能。5.双方达成延期履行或其他消灭受领迟延效力的协议。
第七.合同的保全
1.合同保全的概述
合同的保全,即债的保全,也称责任财产的保全,是指合同债权人为了确保其债权获得清偿,防止债务人的
责任财产不当减少,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的一种制度。
合同保全的基本方法是赋予债权人以代位权或撤销权。
2.债权人代位权
债权人代位权,指合同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债权人代位权的性质:1.代位权为债权的效力;2.代位权为实体权利;3.代位权为债权的内容;4.代位权
为管理他人事务的可能权。
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1.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首先,债务人对第三人,即次债务人,享有
合法有效的债权;其次,债务人怠于行使对其第三人的权利;第三,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在性质上必须
是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2.债权人有保全其债权的必要;3.债务人已限于履行延迟。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1.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该权利;2.债权人必须以诉讼的方式行使该权利;3.
代位权行使的范围以保全债权必要为限。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果:1.对于第三人的效力[第三人依法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各项抗辩权,可以向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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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行使];2.对债务人的效力[1.债务人的处分权受到限制;2.诉讼时效中断;3.代位权行使费用的负担];
3.对于债权人的效力[债权人不能因行使代位权而获得优先受偿权,该债权人仍应与其他债权人处于平等
受偿的地位。这就是"入库规则"]。
3.债权人撤销权
债权人撤销权,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有害债权的行为。
债权人撤销权历史悠久,罗马法上的保罗诉讼权就是撤销权的原型。
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1.撤销权为实体权利;2.撤销权具有双重效力[撤销权具有形成权和请求权的双重
效力。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历史有形成权说、请求权说合折中权说三种]。
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一、客观要件。具体包括:1.须有债务人减少财产的行为;2.债务人的行为
须以财产为标的;3.债务人的行为须有害于债权[有害于债权,指债务人责任财产不当减少,致使其丧失必
要的清偿能力,从而危及债权的实现。债务人责任财产的减少,包括减少积极财产,如物权的转让、物权的
抛弃、债务的免除,也包括增加消极财产,如设定他物权、新增债务负担]。二、主观要件。具体包括:
1.债务人的恶意;2.受益人的恶意;3.转得人的恶意。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1.债权人撤销权的主体[因债务人的行为而使其债权受到损害的债权人]:2.债权
人撤销权的行使方式[撤销权应在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
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失];3.债权人撤销权的除斥期间;4.债权人撤销权
的行使范围[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范围以保全债权的必要为限]。
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效果:1.对于债务人的效力[主要指形成权下来,债务人所为行为一经撤销,自始无
效];2.对于受益人的效力[主要指请求权的效力,如果被撤销的法律行为在撤销之前已经实际履行,则该行
为一经撤销,就发生受益人或者转得人的不当得利返还义务];3.对于债权人的效力[债权人对于受益人或
者转得人请求其返还不当得利于债务人,也可以请求将给付标的直接交付于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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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合同的变更和转入
1.合同的变更
合同的变更,指合同当事人于合同订立后消灭前,在不改变合同主体的前提下改变合同内容的协议。
合同主体不变而变更内容的情形主要包括:1.合同当事人订立变更合同内容的协议。2.当事人约定的引
起变更合同内容的事由出现。3.合同当事人中的一方行使变更合同的形成权;4.应给付的特定标的物减
少,合同义务人不能就原约定的内容为给付。5.合同义务人违约,原合同不再继续履行而改为支付违约金或
赔偿金。
合同变更的特征:1.合同变更是合同当事人实施的法律行为。2.合同变更改变了原合同权利义务的内容。
3。合同变更的目的并不在于消灭原有合同关系。4.合同变更的效力有的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有的不具
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合同变更的情形包括:1.合同性质的变更。2。合同标的物或报酬的增加或减少。3.合同标的物或标的物
种类改变。4.合同标的物质量、规格、品种等条款的变更。5.合同履行地、履行期、履行方式的变更。
合同变更的要件:1.须有被变更的合同存在[变更必须以原合同的存在为前提]。2.须有变更合同的行为[合
同当事人必须具有增加、减少或改变原合同的内容的效果意思]。3.合同变更必须具有合同的成立条件和
生效条件[变更合同的成立条件和生效条件均包括一般条件和特殊条件,实践性合同涉及标的物变更的,必
须完成标的物的交付、取回、更换等实践性行为。]。4合同变更内容约定明确。
合同的更改有三种:1.债权人更替的合同更改;2.债务人更替的合同更改;3.债的内容更替的合同更改。
合同变更的效力:1.合同各方按照变更后的合同享有权利负担义务;2.从合同的内容不因主合同的内容
变更而变更;3.合同的变更并不导致变更前债权债务关系的消灭。
2.合同的转让
债务的转入与,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与第三人协议转入全部或部分债权的行为。债权
人在债权转让与中被称为出让人,第三人在债权转让中被称为受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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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转让与的特征:1.债权的转让与是一种双方的法律行为,须让与人与受让人协商一致才能成立,并须具
备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2.债权的转让与行为是处分财产的行为[债权具有请求力、执行力、处分力、保
有给付在法律上的效力等效果]。3.债权的转让与行为为要因行为。4.债权转让与法师债权移转的后果。
债权转让与的要件:1.被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让与性;2.让与行为必须成立有效。
债权不得转让的情形包括:1.债权人、债务人约定不得让与的债权;2.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让与的债权;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债权让与协议自出让人与受让人就债权让与依法协商一致时成立并生效。
债权让与的产生对内、对外两方面的效力。对内效力:1.出让方将债权让渡受上方,发生债权移转的效力,
原债权上的负担一并转移。2.从属于债权的从权利,随同债权一起转移。3.出让方应将行使债权的有关文
件交付受让方,以保证受让方行使权利。4.出让方应将其占有的担保物交付受让方,以保证受让方行使担保
物权。对外效力:1.受让人取代出让人的全部或部分地位而成为新的债权人。2.债权人将让与债权的
事实通知债务人。3.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原债权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
的债权到期或同事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新债权人主张抵销。
债务的承担,指不改变债的内容,由第三人替代原债务人承受债务或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与原债务人并存
负同一内容之债务的协议。
债务的承担与第三人清偿不同,主要区别在于:1.债务承担并不消灭债的关系,而是变更债的主体;第三人
清偿的,则使原债消灭或部分消灭。2.在并存的债务承担中,承担人在履行债务前已加入债的关系,;第三
人清偿的,清偿人在清偿前未加入债的关系;3.就债务的履行而言,并存的债务承担后,承担人履行的是自
己的债务;第三人清偿的,是第三人代他清偿债务。
免责的债务承担,指不改变债的内容,将债务的全部或部分移转给第三人,经债权人同意的债务人与第三人
的协议,或者由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由第三人承担债务的全部或部分并免除债务人债务的全部或部
分的协议。
免责的债务承担其特征:1.是一种以转移债务为目的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2.是原债务人和承担人或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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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人与承担人所达成的协议。3.发生债务全部或部分移转的后果。4.是无因行为。
免责的债务承担之成立必须具备的条件:1.、承担的债务须为有效债务。2.承担的债务承担属于合同的
一种,应当具有合同的成立条件和生效条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
依照其规定。3.承担的债务须具备可转移性。4.债务的承担如以原债务人与承担人协议的方式进行,须经
债权人同意。
免责的债务承担的效力:债务的承担,无论是债权人与承担人达成的承担协议,还是原债务人与承担人
达成的程度协议,都发生如下效力:1.承担人成为债务人,应当履行原债务人所应履行的债务,原债务人
的债务因承担行为而免除。2.从属于债权人的从权利,除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外不因承担而受影响。3.
承担人得以原债务人对抗债权人的事由来对抗债权人。4.承担人不得基于自己对于原债务人的抗辩事由
来对抗债权人。
共存的债务人承担,指在不改变原债务地位的前提下,第三人加入债务人行列,与债务人共同负担债务的行
为。
并存的债务承担是第三人自愿承担债务的行为。
并存的债务承担之行为的特征:1.是一种不移转债务人而增加担保力的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2.不发生
债务人变更的后果。3.是债权人与承担人会原债务人与承担人的双方法律行为。4.是无因行为。
并存的债务承担的成立要件:1.愿债务有效存在。2.承担的债务不能重于原债务的责任,承担的范围也不
得超过原债务的限度。3.并存的债务承担属于合同的一种,应当具备合同的成立条件和生效条件,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并存的债务承担具有如下效力:1.承担人加入债之关系,负与原债务人相通内容之债务。2.原债务不因此
而消失。3.承担人得以原债务人对抗债权人的事由对抗债权人。4.原债务人与承担人中任何一人履行了
全部债务的,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的关系因清偿而消灭。
原债务人与承担人之间的关系:1.因承担人的清偿、抵销等行为而致债消灭的,承担人与原债务人按内
部基础关系求偿;无内部基础关系的,依连带债务人间的求偿关系处理求偿问题。2.原债务人与承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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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同后造成债权人风险增加的,原债务人之债务与承担人之债务不因混同而消灭。
债的概括转移包括两种:1.债权让与同免责的债务承担之结合。2.债权让与同并存的债务承担之结合。
我国《合同法》规定:"契约承担"方式的债的概括转移,即债权、债务同时移转与他人的情形。
第九.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1.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概述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即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消灭。
引起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有两种:1基于当事人的意思,如债权人免除债务;2.合同目的实现。当事
人建立合同关系的最终目的在于实现期待利益,因而合同之债的消灭事由通常表现为债的履行。
《合同法》第91条列举了合同终止的数种情况,如履行、解除、提存、抵销、免除、混同。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后果:1.合同关系消灭。2.从属于主权义务关系的从权利义务关系也随之消灭。3.
相关债权凭证的返还、涂消,或者债权消灭事由的记载。4.后合同义务的发生。
2.清偿
合同的清偿,即合同的履行,从债的消灭角度而观之,宜称清偿。合同的履行,指为了满足债权,依法律的规
定或合同的约定而实施的完成合同义务的行为。清偿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清偿的种类:1.债权人清偿与第三人清偿。2.普通清偿、代物清偿、新债清偿;单纯清偿与附保留清偿。
清偿的主体为清偿人与受领清偿人。清偿人是债务人以及债务人的代理人。受领清偿人是债权人。
债权人被强行执行或破产时,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清偿,应当向破产团清偿,以保障破产债权人的利益。
清偿的效力即债的消灭。
清偿抵充,指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担数笔同种类债务,而清偿人所提出的给付不足清偿全部债额时,确定该给
付抵充某笔债务的规则。
适用清偿抵充规则必须具备的条件是:1.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债务;2.数宗债务的给付种类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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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3.清偿人的清偿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法定抵充规则如下:1.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2.几项债务均到期,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担保数
额最少的债务;3.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4.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
序抵充;5.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
债务人应为之给付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的,除债权人、债务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
序抵充:1.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2.利息;3.主债务。
第三人清偿,指合同债务人以外的民事主体替代债务人清偿债务的行为。
第三人清偿债务的构成要件:1.依债的性质可以由第三人清偿;2.合同当事人之间无相反的约定;3.具
有债权人不得拒绝第三人清偿的情形,或未因债务人之异议而拒绝第三人清偿的情形。4.属于有效清偿
[有效清偿的后果是债的全部或部分消灭]。
第三人清偿的效力:一、对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效力。具体表现在:1.债的关系消灭;2.清偿抵充;
3.返还凭证或交付受领证书;4.选择权行使的后果。二、对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效力。具体表现在:
1.债权人应当受领。2.第三人清偿时,债务人提出异议的,债权人有权拒绝受领。三、对债务人与第三人之
间的效力。具体表现在:1.第三人清偿是基于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保管合同关系或其
他法律关系的,第三人按照特定合同等民事法律关系债务人求偿;2.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无任何法律关系
的,第三人清偿后应当向债务人发出通知,表明已经进行第三人清偿行为,以免债务人二度重复清偿。3.就
债务的履行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进行的清偿的,于清偿之范围内,可代位债权人行使其对于债务人之债
权。4.第三人以赠与的意思而为清偿的,不发生求偿权。
清偿代位有约定与法定两种类型。
清偿代位的成立条件为:1.清偿人就债的履行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2.满足债权人的债权;3.有求偿权。
对于债务人而言,清偿代位的生效要件除以上三个以外,还应当具备通知要件,即第三人应将清偿情形通知
债务人,否则不能对抗善意的债务人。
代物清偿,指债权人受领其他给付而替代原合同约定的给付,使债的关系消灭的清偿行为。代物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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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了合同的内容,该清偿行为以合同的变更为前提。
代物清偿有别于其代物清偿之预约。代物清偿之预约,指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的,债务人有权选择原定给
付,也有权选择代物清偿的合同。该预约是诺成性合同,不发生债的消灭的后果。
代物清偿的构成要件:1.须有原债权的存在;2.给付内容不同;3.须有代物清偿合同;4.须有给付行为,
以他种给付。
代物清偿的效力:1.债的消灭;2.可以成为债权人撤销权发生的前提;3.清偿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4.
债权人有权解除代物清偿合同;5.当事人在代物清偿清偿后通过合同使原债复活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3.解除
合同的解除,指享有合同解除权的当事人所进行的消灭合同的行为。
合同解除的特征:1.合同解除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2.合同解除是一种处分行为。3.合同解除的效力为
合同关系的消灭。
合同的解除与合同的撤销不同,两者的区别在于:1.解除权的发生原因有法定原因和约定原因,撤销权的发
生原因仅限于法定原因;2.解除的法定原因因为合同的不履行或不可抗力所致的给付不能,撤销的法定原
因为缔约上的过错。
合同的解除与意思表示的撤回不同,两者的区别在于:1.前者依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双方的约定而发生,
后者仅依法律规定而发生;2.前者须以法定或约定的事由出现为发生根据;后者无需以一定法律事实为
存在根据;3.前者适用于合同成立并生效以后,后者仅适用于行为生效前;4.前者有溯及力,后者因行为尚
未生效故无形有溯及效力,只产生阻却行为生效的效力。
合同的解除有两种,一种是基于解除权的行使而解除,另一种是合意解除。两种区别在于:1.前者是一种
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后者是一种双方民事法律行为;2.前者是一种有解除权的人所进行的消灭合同的行为,
后者是当事人所订立的消灭原合同的新协议;3.前者仅适用于财产合同,而后者则适用于一切合同。
合同解除权的性质:合同解除权属于形成权。解除权的行使立即发生合同关系消灭的后果。
合同解除权的发生原因:1.约定原因。《合同法》规定约定某种事实出现后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该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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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事实的发生便是解除权的发生原因。2.法定原因。解除权的法定原因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合同共通的原
因,二是每个具体合同所具有的特殊原因。
《合同法》规定的合同解除权的发生原因如下: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一方预期违约。
3.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有根本违约之情形。5.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预期违约,指合同当事人于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声明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或以实际行为表示不履行合同义
务的行为。
法定解除权的发生事由一般由两种:1.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2.承揽合同、委托合同等基于信任关系而
订立的合同中当事人的任意解除。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应当以通知的方式进行。
解除权基于如下原因而消灭:1.权利的行使与抛弃;2.解除条件的成就;3.除斥期间的经过;4.当事人约
定期间经过;5.相对人约定期间经过;6.合同关系的消灭。7.合同不履行情况的消除。
合同解除的后果:合同解除权是一种形成权,一经行使便使合同关系消灭;合同当事人协议解除合同的,
合格关系消灭。合同消灭后,按照如下规则办理:1.合同未履行的,终止履行;2.合同权利义务已经履行
的,应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恢复原状。3.采取补救措施;4.合同因一方违约而解除的,解除合同
造成守约方损失的,违约方应当赔偿损失。
4.抵销
抵销,指二人互负债务,且给付种类相同,都到达债务的履行期,任何一人都有权按照对等数额使债务相互
消灭的意思表示。
《合同法》将抵销定性唯单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
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抵销属于自力救济知制度中债权人的自助行为。
抵销可分为法定抵销和约定抵销。达到抵销须具备抵销的成立条件。约定抵销实质上是两个终止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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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只要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发生抵销的效力。
法定抵销,即互负同类给付债务的双方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按对等数额充抵,以相互消灭债之关系
的行为。
法定抵销当事人双方互有债权。
法定抵销权的成立要件包括积极要件和消极要件两方面。积极要件包括:1.须有自动债权与受动债权存
在;2.双方债务内容属于同一种类同一品质。3.双方债务须均届行期且数量相同。4.双方当事人的两个
债权相互对立。消极条件包括:1.双方给付在性质上能够抵消;2.当事人禁止抵消的特约。
法定抵消的行使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约定抵消是指当事人通过协议消灭互负之债务的行为。约定
抵消的本质是消灭两个相互所欠之债的协议。
5.提存
提存,即债务人或第三人在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难以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将债之标的物提交给有关机关,以
消灭债的关系的行为。
提存应具备的条件为:1.须有因债权人的原因使债务人无法履行义务的客观情况。2.提存的标的是能保
管的有体物。3.须由清偿人提存提存[提出提存的一般是债务人,但不限于债务人]。4.须在履行地有关机
关提存。
《合同法》规定债务人应当在标的物提存后,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但是债权人
下落不明的除外。
提存的效力为:1.债的关系因此而消灭;2.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责任由债权人承担。3.提存物的所有
权转移于债权人,提存物所生孽息归债权人所有。4.债务人在提存时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应由债权人承担。
5.债权人可随时要求提存机关返还提存物。
6.免除
免除,即债权人以消灭债权为内容,向债务人进行的抛弃债权的单方法律行为。
债的免除是无偿行为,行为人应向债务人进行免除债务、消灭债的关系的意思表示免除是债权人处分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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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行为,因为行为人必须有处分能力和处分权。
债的免除发生债之消灭的后果。
7.混同
混同,即债权与债务同归一人的事实状态。
《合同法》规定: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第十.违约责任
1、违约行为与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即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违约责任的特征:1.违约责任是一种财产责任;2.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3.违约责任的内容可以由当事
人约定;4.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
违约行为的样态包括:预期违约、履行不能、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受领迟延。
预期违约,指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一方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之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在履
行期到来之后将不履行合同的一种违约样态。
预期违约又分明示违约和默示违约两种类型。
当事人一方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构成明示的预期违约。也称为拒绝履行合
同义务的一种类型。当事人一方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以其行动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构成默示预
期违约。其特点在于,违约方并未明确表示其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意思,而是通过其行为推断出具有不履行
合同义务的意思。
履行不能,又称为给付不能,指合同义务人在事实上或者在法律上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履行不能有自始
不能和后嗣不能之分。后嗣不能则通常作为违约行为处理。
迟延违约在合同法理论上专指债务人迟延履行合同义务,简称为债务人迟延,即履行期届而债务人未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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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迟延履行是常见的为违约现象。构成迟延履行的关键要件是履行期届至而债务人未履行债务,
且债务人没有不履行债务的正当理由。
合同明确规定履行期的,则履行期届至,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不经债权人催告,即构成履行迟延,此即所谓"
期限代人催告"。合同没有约定履行期的,必须在催告后仍不履行债务的,才构成违约。
债务人虽然履行了债务,但其履行行为不符合债的本旨的,为不完全履行。其特点在于,债务人有履行给付
的行为,但其给付对于实现债权目的并无实益,因此民法理论上也将不完全履行称为"积极侵害债权"。
不完全履行分瑕疵给付和加害给付。
受领迟延,又称债权人迟延,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提出的给付,未受领或者未给予必要的协助。
双方违约,指合同双方当事人都违反了各自承担的合同义务。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3.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指基于一定的归责事由而确定责任成立的法律原则。违约责任的归责,就是基于一定的归责
事由而确定违约责任成立的法律原则。
关于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在我国经历了一个由过错责任原则到无过错责任原则演变的过程。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相继履行、采取
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采取无过错责任的理由包括:1.有利于促使合同当事人认真履行合同义务;2.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
权益;3.符合国际惯例。
3.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
免责事由,指法律明文规定的债务人可以对其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不承担违约责任的事由。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能预见是从主观角度界定不可抗力的标
准。凡基于人类通常理性、知识和经验难以合理预见的客观情况,均可认定为不可抗力。不能避免
是基于客观情况的自然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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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变,指非因债务人故意或过失发生的变故。通常事变指债务人虽尽到通常的注意,但仍不免发生的事
件,然而如果债务人尽到特别严密的注意,则可能予以避免。
4.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指在违约方不履行给付时,守约方可以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达到合同依其本旨被履
行时所应有的效果。
继续履行的构成要件:1.合同债务人存在违约行为;2.守约方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3.违约方
能够继续履行合同债务。
继续履行的形式:1.继续履行债务;2.采取补救措施。
不适宜强制继续履行的情况:1.不能履行;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3.债权人
在合理期限内要求履行。
继续履行与损害赔偿:继续履行和损害赔偿为两种不同的违约责任方式,其法律效果不同:继续履行追求
以债务人实现合同目的,而损害赔偿则要求债务人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填补债权人损害,以达到如同债务被
实现履行的价值状态。由于两种责任方式目的不同、效果不同,通常情况下没有并用必要。
继续履行与价格制裁:《合同法》规定,如果债务人迟延履行、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债权人
除了可以请求继续履行之外,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要求减少价款或者报酬。
5.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是最为重要的违约责任方式。损害赔偿作为履行的替代形式,以给付金钱达到合同义务如同被
实际履行的价值状态。损害赔偿之债有恢复原状和金钱赔偿两种方式。
损害,是被害人的财产状况在损害事故发生前后的差额。其特点是简便、直观,但其缺点也较为明显。
损害的类型:1.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2.积极利益和消极利益。3.所受损害与所失利益。
违约责任主要针对财产损害加以补救,违约损害赔偿的目的在于使合同处于被完全履行的价值状态。
在认定损害时,需要运用因果关系理论。判断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通常采取"条件说",即如果违约行为是
损害发生的必要条件,则满足违约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旨在明确作为事实原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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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行为究竟对多大范围内的损害承担责任。
减损规章,即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
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减损义务人采取的减损措施包括:1.停止过程、2.替代安排、3.变更合同、4.继续履行。
损益相抵,又称损益同销,指损害赔偿请求权人因同一赔偿原因事实,在受到损害的同时又获得利益的,应
将所受利益由所受损害中扣除,以确定赔偿范围的制度。
6.违约金责任
违约金,指为担保合同债务的履行,由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在一方当事人违约时间向另一方当事人支
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其他给付。
违约金的特点:1.违约金须在违约时支付;2.违约金以金钱或者其他给付为客体;3.违约金兼具债务履
行担保和损害赔偿的双重功能;4.违约金合同诺成合同。
违约金的种类:1.惩罚性违约金和赔偿性违约金;2.约定违约金与法定违约金。
既然违约金合同以违约行为的发生为生效要件,那么发生违约行为似乎是认定违约责任成立的唯一条件。
赔偿违约金以填补损害为其认为。《合同法》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时,当事人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惩罚性违约金与继续履行责任可以并用,赔偿性违约金只有在发生实际损失的情况下,可以与继续履行责
任并用。
7.定金责任
定金,一方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时或者履行期届至之前,向他方交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其他有价物。
定价合同在性质上属于要物合同,即定金合同以定金的实际交付为生效要件。
定金责任的效力体现为所谓的"定金罚则"。定金责任的法律效力分丧失定金返回请求权和双倍返回定
金。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限制定金数额,是为了避免当事人任意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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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造成惩罚负担过于沉着,悖离民事责任以填补损害为原则的基本立场。
定金与违约金不能并用,与损害赔偿、实际履行可以并用。
8.责任竞合
责任竞合,即针对同一社会关系或者法律事实,不同的法律规范均可能作出调整。如果这些法律规范又恰
好都是涉及各种法律责任的规定,则同一法律事实根据不同的法律规范,就可能产生不同性质和类型的法
律责任。
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是常见的竞合现象。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一、构成要件不同。违约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违约行为、损失、因
果关系。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不法行为、损害、过错和因果关系。比较而言,二者在构成要件
上的主要差异在于行为的性质和行为人的主观状态。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在构成要件上的差异在于归责
原则。二、赔偿范围不同。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在赔偿范围上均采取全部赔偿的原则,违约责任的赔偿
范围主要体现在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理由。对于违约所造成的全部损失,在
认定上既可以实际损失为准,也允许当事人事先预定损害赔偿额。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涵盖了直接损失
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指因不法行为所造成的各种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侵权责任救济精神损失是其与
违约责任的重大区别之一。三、诉讼时效不同。民事权利受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限为2年。国际货物
买卖合同争议诉讼时效期间为4年。四、责任方式不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
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侵权责任方式包括8
种: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欢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和恢复名
誉。五、免责条件不同。违约责任原则上允许当事人事先预定免责条款,只有免责条款不属于《合同法》
第40条和第53条规定的情形,都应该具有法律效力。侵权责任却不得预先加以免除,否则将有悖于权
利保护的精神,违反善良风俗原则。
责任竞合的处理的三种基本理论:1.法条竞合说;2.请求权竞合说[包括请求权自由竞合说合请求权相合
影响说];3.请求权规范竞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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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合处理的三种立法模式:1.禁止竞合模式,以法国为代表。2.运行竞合模式,以德国为代表。3.有限制的
选择诉讼模式,以英国法为代表。
我国《合同法》对于责任竞合的规定为,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侵权的,受损害方
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一.转移财产的合同
1.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是最为常见的有名合同。
买卖合同的特征:1.买卖合同是以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为目的的合同。2.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3.买卖合
同是有偿合同。4.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5.买卖合同是不要式合同。
买卖合同当事人包括出卖人和买卖人。能够成为出卖人的包括下列民事主体:1.财产所有权人;2.对财
产享有担保物权的人;3.人民法院;4.行纪人。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1.标的物的范围[买卖的标的既可以是物,也可以是权利。处所有权外,其他物权、债
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等均可适用买卖合同]。2.标的物的适格[1.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应为合法流通之物;
2.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无须为现已存在之物;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无须为特定之
物]。
买卖合同的效力:1.出卖人的合同义务;2.买受人的合同义务;3.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
出卖人的合同义务:1.交付标的物[交付是指将标的物的占有转移给买受人];2.从事其他转移标的物所有
权的行为;3.有关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特殊约定:所有权保留;4.瑕疵担保责任。
买受人的合同义务:1.支付价金;2.接受标的物及其相关附随义务[包括受领义务、检验及瑕疵通知义务、
保管义务]。
风险,指致使标的物毁损、灭失而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常见的情形有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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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上存在三种风险负担的立法体例:1.以合同成立作为风险转移的界线[罗马法和瑞士法]。2.以所有权
转移作为风险转移的界线[法国法、意大利法和英国法];3.以交付作为风险转移的界线[德国法、英美法
和有关买卖合同的国际公约]。
分期付款合同,指在买卖合同成立时,双方当事人约定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卖人,买受人将应付的总价
款按一定期限分期支付给出卖人的买卖。
分期付款买卖在不动产或高档耐用消费品买卖中较为常见。
出卖人负有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直接占有的义务。法律允许当事人进行如下特约,以保障出卖人债权
的顺序实现:1.设定抵押权的特约;2.卖受人的分期付款义务。
样品买卖,又称货样买卖,指买卖标的物依据特定样品作为确定品质标准的买卖。
试验买卖,又称试用买卖,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买受人在特约的试用期内试用标的物,并以买受人对标的物的
认可为生效条件的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是附停止条件的合同。试验买卖的效力:1.试验期间。2.买受人对标的物的认可。
拍卖和投标均属于竞争缔约。拍卖的标的包括物和权利。
拍卖的成立包括:1.拍卖的意思表示;2.应买的意思表示;3.买定的意思表示[卖定的表示通常以拍板或
依其他惯用的方法作出]。
《合同法》规定,拍卖标的物有保留价的,竞买人的最高报价未达到保留价时,该报价不发生效力,拍卖师应
当停止拍卖。
招投标买卖,指招投标人公布标的物的买卖条件,投标人参与投标竞争,招标人从中选择投标投标条件最有
利于的人并与之订立买卖合同。招标,指招标人采取招标通知或公告的方式,向他人发出的投标邀请。
投标,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提出报价的行为。
2.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是典型的继续性合同,也被称为长期供应合同。具有公益性、继续性的特点。
供用电合同,指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其特点为:1.合同主体具有特殊资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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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供用电合同通常采用格式条款订立;3.电力价格实行统一定价原则。
供用电合同的效力:1.供电人的义务。具体包括:1.及时、安全、合格供电的义务;2.通知义务;3.抢修
义务。2.用的人的义务;具体包括:1.支付电费的义务;2.安全用电的义务;3.对合理停电、限电的容忍
义务。
3.赠与合同
赠与合同,指当事人约定一方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转移于他方所有的合同。其特征为:1.赠与合同是双方
民事法律行为;2.赠与合同是以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为目的的合同;3.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4.赠与合同
是单务合同。5.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
赠与义务的履行:1.给与标的物的义务。2.瑕疵担保责任。
赠与合同的撤销:1.赠与合同的撤销原因及效力[1.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2.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2.
撤销权的行使及效力[赠与合同尚未履行的,赠与人可拒绝履行;赠与已经履行,因撤销行为的效力溯及至
赠与行为实施时,所以撤销权人有权请求受赠人返还所赠与的财产]。
附负担的赠与,指以受赠人对于赠与人或第三人承担一定义务为附加条款的赠与,又称附义务的赠与或附
条件的赠与。
享有附负担利益的人包括:1.赠与人本人;2.特定的第三人;3.不特定的多数人。附负担的赠与,其
赠与物如有瑕疵,赠与人在受赠人负担的限度内负与出卖人相同的担保责任。
赠与的其他类型:1.混合赠与[同时还有有偿行为的赠与称之为混合赠与]。具有双方所为的给付不等价
和对差价部分,一方有无偿给付对方的意思的特征;2.死因赠与[指赠与人生前与受赠人订立的于赠与人
死亡时生效的赠与,具有无偿行为、死后行为和双方行为的特征];3.定期赠与[指赠与人按每一确定的时
期无偿给付受赠人财产的赠与];4.目的赠与[为实现某种目的而为的赠与]。
4.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贷款人将一定数额的货币交付借款人使用,借款人到期归还同等数额货
币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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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依贷款人身份不同,分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和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前者属于商事合同,后者属于
民事合同。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的特征:1.诺成性;2.要式性;3.有偿性;4.为双务合同。
借款合同应包括下列条款:1.贷款种类;2.贷款币种;3.贷款用途;4.贷款金额;5.贷款利率;6.贷款期
限;7.返还贷款的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8.担保条款。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的效力,指生效的金融机构借款合同所具有的法律约束力,其主要体现为合同双方当事
人的权利义务。
贷款人的主要义务:1.按期、足额提供贷款;2.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借款的利息;3.通知义务;4.保密
义务;
借款人的主要义务:1.即是受领借款;2.按照约定用途合理使用借款;3。借款人的容忍义务;4.按期偿
还贷款本金;5.支付利息的义务;6.依约提供担保。
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皆为自然人,出借方不以贷款作为营业,该合同属于民事合同。其特征
为:1.实践合同;2.不要式合同;3.可为有偿合同,也可为无偿合同;4.单务合同。
第十二.租赁合同与融资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将租赁物交于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并于租赁关系终止时返还原
物的合同。
租赁合同的特征:1.租赁合同是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2.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
3.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即租赁物,通常是特定物、非消耗物。4.租赁合同的标的物通常为有体物。5.租赁合
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债的法律关系。
"买卖不破租赁"指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不定期租赁或租赁期限不满6个月的定期租赁,无需采用书面形式。超过6个月的,应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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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的期限不超过20年。依当事人是否对租赁期限作为有明确约定,可将租赁合同分为定期合同和不
定期租赁。
定期租赁,指合同对租期作有明确约定的租赁。不定期租赁,即无确定租期的租赁合同。
不定期租赁与定期租赁最大的区别在于,在前者,双方当事人可随时提出解除合同,若是出租人提出解除,
尚应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而在后者,当事人并无随意解除合同的权利。
租赁合同的终止原因包括:1.租赁期限届满;2.租赁物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被征收时,租赁合同限于履行
不能,此时租赁合同自动终止。3.在房屋租赁场合,如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被提前收回且房屋被
征收的,房屋租赁合同也随之终止。
承租人的死亡并不必然导致租赁合同的终止。
租赁合同的效力,指生效租赁合同所具有的法律约束力,其主要表现为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出租人的主要义务:1.依约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2.就租赁物负瑕疵担保责任;3对租赁物的修缮
义务;4.出租人的其他义务。
承租人的主要义务:1.支付义务;2.正当使用、收益、妥善保管租赁物的义务;3.维持租赁物原状;4.
通知义务与容忍义务;5.不得擅自转租;6.返还租赁物的义务。
房屋租赁合同,指出租人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给付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房屋返还出租人的合
同。
房屋租赁中的特别规则:1.对房屋出租的限制;2.房屋租赁合同登记之效力;3.一房多租;优先购买权;
5.房屋装饰装修问题;6.房屋扩建问题。
房屋不得出租的情况包括:1.违法建筑;2.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房屋;3.违反规
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4.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在一房多租场合,原则上各租赁合同均有效,履行顺序依次以"合法占有"、"登记备案"、"成立时间"为序,
最终不能获得履行的承租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
2.融资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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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指当事人双方约定出租人按照承租人的要求出资向第三人购买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
收益,承租人支付约定租金,并于合同期满后返还或购买租赁物的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与普通租赁合同的区别:1.融资租赁关系中存在两个合同,即融资租赁公司和承租人的租赁
合同及融资租赁公司与租赁物供应商的买卖合同,涉及到三方当事人。普通的租关系只有一个合同,指涉
及出租人与承租人双方当事人。2.融资租赁合同成立之时,出租人一般不拥有租赁物,租赁物能否按约交
付给承租人取决于另一个合同。普通租赁场合,除商品房预租等极少数情况外,出租人在租赁合同订立之
时即对租赁物拥有所有权或处分权,不存在依承租人的选择购买租赁物的问题。3.租赁期限届满后,承租人
往往以低价购买或无偿取得租赁物。普通租赁场合,租赁届至时的租赁物返还义务是承租人的一个主要义
务。4.融资租赁场合,若租赁物有维修之必要,由承租人负责维修。在普通租赁场所,租赁物的维修义务由
出租人承担。5.融资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的资格具有限定性。在普通的租赁并无出租人主体资格限制。
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指生效的融资租赁合同所具有的法律约束力,其主要表现为融资租赁关系中三方当
事人的权利义务。
出租人的主要权利:1.根据租赁物买卖合同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2.根据租赁合同按时收取租金;3.承
租人未按期支付租金,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到期和未
到期租金;后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4.租赁期限内,出租人可以转让、抵押租赁物。
出租人的主要义务:1.按承租人确定的出卖人、购买租赁物的条件和具体要求,及时购买租赁物;未经承
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2.出租人应当依照买卖合同的约定向出卖人支付
货款,并将对于出卖人在买卖合同项下对买卖标的物的受领、验收和质量异议的权利,交与承租人行使。
3.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物的占有和使用。4.租赁期满时,依约及时处理租赁物。
承租人的主要权利:1.自行选择租赁物及其出卖人;2.受领出卖人交付的租赁物,并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
关的买卖人的权利;3.在租赁期限内,对租赁物享有使用收益权,并排除任何人不当的干涉和妨碍;4.根据
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时,向出卖人行使索赔权;并有权要求出租人予以协助;5.当事人约定租
赁期限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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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租赁物的,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有权要求部分返还。
承租人的主要义务:1.依约向出租人交付租金;2.承租人应当及时接收租赁物,并应及时进行验收;2.承
租人应妥善保管租赁物,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进行使用、收益,并负担租赁物的维修和
保养;4.在租赁期间,若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的事由损毁、灭失,致使承租人无法使用
租赁物时,承租人仍应支付租金,不能免除或减少其支付租金的义务。5.占有租赁物期间,因租赁物造成他
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的,负赔偿责任。6.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擅自转租。7.租赁期满时,按约定及时返还
或购买租赁物;若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租期届至时由承租人直接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则不存在此项义务。
十三.提供劳动成果的合同
1.承揽合同
承揽合同,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按照他方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并支付工作成果,他方接受工作成果并
依约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合同分加工合同、定作合同、修理合同、复制合同、测试合同、检验合同等。
承揽合同的特征:1.承揽合同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是工作成果,而非劳务。2.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具有
特定性;3.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承担风险责任;4.承揽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不
要式合同;定作人拥有单方的合同任意解除权。
承揽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区别:委托合同是一方委托他方处理事务,他方允诺处理事务的合同。两者存在
三个显著区别:1.完成工作的名义不同。2.费用负担不同。3.工作性质存在不同。
承揽合同与雇佣合同的债务均包含提供劳务、完成工作的内容,但两者存在一个最根本的区别,即承揽合
同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劳动成果,而雇佣合同所指向的是劳动本身。
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相似,承揽合同往往也涉及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譬如由承揽人提供原料的定作合同。
其两者主要区别在于:1.买卖合同均以转移财产所有权为内容,而承揽合同并不必然包含有转移所有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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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2.承揽合同的工作成果若表现为物,只能是特定物;而买卖合同的标的既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种
类物。
承揽合同的效力,指生效的成立合同所具有的法律约束力,其主要表现为成立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
务。
承揽人的主要义务:1.按合同约定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这是承揽人的基本义务。2.亲自完成工作。
3.检验定作人所指示、检验和保管原材料。4.接受检查、监督。5.按期交付工作成果。6.对承揽内容负保
密义务。7.瑕疵担保责任。8.共同承揽人的连带责任。
定作人的主要义务:1、及时接收工作成果。2.依约支付报酬。3.定作人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数
量和质量向承揽人提供原材料和工作资料,以保证承揽人正常进行工作。4.协助义务。5.任意变更和解除
承揽合同场合的赔偿责任。
承揽合同中的风险负担主要包括材料的风险负担、工作成果的风险负担和工作条件恶化的风险负担。
2.建设工程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指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由承包人完成工程建设,发包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建设工程一般涉及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等方面,以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不同内容为标准,可将建设工
程合同分为建设勘察、设计合同、建设合同等。
第十四.提供服务的合同
1.运输合同
运输合同,指运送合同,指承运人将旅客或货物从起运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
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运输合同的特征:1.运输合同原则上为有偿合同、双务合同;2.运输合同一般为诺成合同;3.运输合同
大多采用格式条款形式订立;4.运输合同常常涉及第三人;5.承运人在特定条件下负有强制缔约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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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的主要义务是依约定期限、方式、路线将旅客或货物安全运达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收
货人的主要义务是依运输合同之约定支付票款或运费。
客运合同,指承运人和旅客约定,由承运人将旅客及其行李安全运输到目的地,旅客支付票款的合同。
依运输方式之不同,客运合同可分铁路客运合同、公路客运合同、水路客运合同和航空客运合同。
旅客的主要义务:1.旅客应当按照客票上记载的日期、班次和座位,乘坐约定的交通工具。2.旅客乘坐
各种交通工具均应持有客票。3.旅客携带行李物品应限量。4.旅客不得随身携带或在行李中夹带违禁物
品。
承运人的主要义务:1.承运人应当按照客票记载的交通工具及等级标准、日期和班次,向旅客履行运送义
务。2.承运人负有安全运输的义务。3.承运人的附随义务。
货运合同,指承运人和托运人约定,由承运人将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托运人支付运费的合同。
货运合同的效力,指生效的货运合同所具有的法律约束力,其主要表现为货运合同当事人及收货人的权利
义务。
多式联运合同,既可以是客运合同,也可以是货运合同,其特殊之处不在于运输的对象,而在于运输的方式。
2.保管合同
保管合同,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为他方保管财物,并于约定期限届满时或应他方的请求返还财物的合
同。又称寄托合同。
保管合同是以保管物品为目的的合同。其特征为:1.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2.保管合同以无偿为原则。
3.保管合同为不要式合同。4.保管物是特定物。5.保管合同需转移保管物之占有。6.保管合同的客体不是
保管物本身,而是保管行为。7.保管合同未继续合同。
保管合同的效力,指生效的保管合同所具有的法律约束力,其主要表现为保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
务。
保管人的主要义务:1.及时验收并妥善保管标的物;2.亲自保管义务;3.不使用保管物;4.危险通知义务;
5.返还保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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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存人的主要义务:1.告知义务;2.依约给付报酬;3.返还必要费用;4.特定场合的声明义务;5.寄存人
对保管物意外灭失承担风险。
3.仓储合同
仓储合同,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为他方提供仓储保管服务,他方为此向提供仓储服务的人支付报酬的合
同。该合同在性质上属于商事合同。
仓储合同的特征:1.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2.仓储合同是有偿合同。3.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可以是法人,也
可以是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或其他组织,但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即具有专业的仓储设备,专门从事仓储
保管业务。4.仓储合同为双务合同、不要式合同。5.仓储合同未继续性合同。
仓储合同的效力,指生效的仓储合同所具有的法律约束力,其主要表现为仓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
务。
保管人的主要义务:1.验收货物的义务。2.签发仓单的义务。3.妥善保管的义务。4.协助与通知的义务。
5.依约返还货物的义务。存货人的主要义务:1.提供验收资料的义务。2.包装货物的义务。3.
及时提取仓储物的义务。4.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和必要费用的义务。5.存货人在特定情形下负损害赔偿
责任。6.存货人对货物的意外灭失承担风险责任。
4.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指一方委托另一方处理事务,另一方允诺处理事务的合同。委托合同的当事人仅限于委托人
和受托人。
委托合同通常发生在委托人不能或不愿处理某种事务,而将之交由他人处理的情形。
委托合同的特征:1.委托合同以他人处理事务为目的。2.委托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具有高度的信任关系。
3.委托合同为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4.委托合同原则上是有偿合同。5.委托合同可为单务合同,亦可为
双务合同。
委任与授权的区别:1。委任不是委托代理权的发生根据,也不是任何一种代理的代理权的发生根据;授
权则是代理权的发生根据。2.委任属于合同的一种,是一种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授权则是单方的民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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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行为。3.委任所生法律后果是合同当事人之间债权关系的发生。受托人有义务实施委托人委托的行为,
委托人有义务向受托人支付相关费用。授权所生法律后果是委托代理权的发生。
委托合同自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并不以实际履行受托事务为成立条件。委托合同可以采取口
头形式、书面形式及其他可以推定存在委托合意的任何形式。
委托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1.委托事务及其处理权限;2.受托人的义务和责任;3.委托人的义务;4.合同
期限;5.费用和报酬;6转委托条款;7.违约和侵权责任;8.争议解决条款;9。保密义务和竞业禁止义
务。
在委托合同中,最重要的条款是委托事务及事务处理权限。事务处理权限的授与方式分两种:概括委托
和特别委托。
委托合同的效力,指生效的委托合同所具有法律约束力,其主要表现为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受托人的主要义务:1.依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2.亲自处理委托事务;3.忠诚与勤勉义务;4.报告
义务;5.移交财产和权益的义务。委托人的主要义务:1.支付报酬义务;2.支付费用义务;3.协助义
务。
在委托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会由于当事人的行为而导致各种损害。对于这些损害,《合同法》规定了两
种责任形式:1.委托人受损:受托人的过错责任;2.受托人损失:委托人无过错责任。
当委托事务处理完毕,或委托合同已陷于履行不能,或委托合同约定的合同存续期限届满时,委托合同自动
终止。除此之外,委托合同还因特殊原因而终止,如:1.当事人一方行使任意解除权;2.当事人一方死亡、
丧失行为能力或破产。
5.行纪合同
行纪合同是一方以自己的名义为他方从事交易活动,他方支付报酬的合同。
行纪合同的特征:1.行纪人必须具备特定资质。2.行纪人以自己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业务。3.行纪人为委
托人的利益办理业务。4.行纪的委托事项限于交易活动。5.行纪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及不要式合同。
行纪合同的效力,指生效的行纪合同所具有的法律约束力,其主要表现为行纪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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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人的主要义务:1.依委托人的指示处理事务;2.妥善保管委托物;3.合理处分委托物;4.负担行纪费
用。
委托人的主要义务:1.支付报酬;2.及时受领;3.特定场合下及时取回委托物。
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交易并订立合同,在法律上行纪人成为该合同的当事人,对该合同直接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6.居间合同
居间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提供、报告订约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他方给付报酬
的合同。
居间分报告居间和媒介居间。两者区别在于,是否需以交易之达成作为居间成功之标准。
居间合同的特征:1.居间合同的标的为报告缔约机会或提供缔约媒介服务。2.居间合同未双务、有偿合
同。3.居间合同为诺成、不要式合同。4.作为经营者的居间人有资格限制。5.居间合同的报酬给付具有
不确定性。
居间合同的效力,指生效的居间合同所具有的法律约束力,其主要表现为居间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
务。
居间人的主要义务:1.报告订约机会或为订立合同提供媒介服务。2.忠实义务。3.负担居间费用。委
托人的主要义务:1.支付报酬。2.支付必要的居间费用。
7.旅游合同
旅游合同,指一方向他方提供旅游服务,他方接受旅游服务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旅游合同的特征:1.旅游合同的标的具有整体性。2.旅游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3.旅游者得单方解除和
转让旅游合同。4.旅游合同系双务、有偿合同。5.旅游合同系诺成、不要式合同。
旅游合同的效力,指生效的旅游合同所具有的法律约束力,其主要表现为旅游合同当事人及旅游辅助服务
者的权力义务。
旅游经营者的主要义务:1.提供合格的旅游服务;2.安全保障义务;3.对旅游辅助服务者的谨慎选择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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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4.告知义务;5.保密义务。6.旅游经营者不得准许他人挂靠在其名下从事旅游业务。
旅游者的主要义务:1.支付报酬。2.告知义务。3.听从旅游经营者的合理安排。旅游辅助服务者的主
要义务:1.旅游辅助服务者对旅游者的义务。2.旅游辅助服务者对旅游经营者的义务。
十五.技术合同
1.技术合同的一般规定
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及技术咨询合同。
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定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职务技术成果,是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
所完成的技术成果。
职务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包括:1.权利归单位;2.权利归个人;3.职务技术成果的权利分享。
当职务技术成果权利归属单位时,作为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的权利包括:1.署名权;2.获得奖励与报酬
权;3.优先受让权。
技术合同涉及专利的,应当注明发明创造的名称、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申请日期、申请号、专利号以
及专利权的有效期限。
依《合同法》规定,技术开发合同与技术转让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
技术合同效力的特殊规定:1.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科研组织所订立技术合同后果的承担。2.技术转让
合同转化为技术服务合同。3.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的技术合同无效。4.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
术合同无效。
2.技术开发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委托开发合同,指当事人约定,一方承担某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任务并进行实际开发,他方接受研究开发
成果并给付报酬的合同。
合作开发合同,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为了共同完成特定的研究开发工作所订立的明确各方权利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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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的合同。
合作开发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应负担的主要义务:1.依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2.依合同约定的分工参与开
发工作。3.协助配合研究开发工作。4.保密。
对于技术开发成果的归属,遵循的原则是: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权利归属于研究开
发人。
"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包括当事人均有不经对方同意而自己使用或者以普通使用许可的方式
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并独占由此所获利益的权利。
3.技术转让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是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技术秘密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总称。
技术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指转让人将其特定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支付约定价款所订
立的合同。
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如下:1.办理登记公告。2.支付转让金。3.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对转让人的
影响。4.买卖不破许可。5.保密义务。
一般专利权转让合同指专利人将某种发明创造专利权整体转移给受让人享有的合同。
特殊专利权转让合同,指当事人并未通过买卖形式对专利权进行转让,而是通过投资、入股等形式将专利
进行转让的合同。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指当事人约定,一方将技术秘密转让于他方,他方支付转让金的合同。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效力主要体现为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1.权利保证义务。2.交付技术秘密。
3.停止使用技术秘密。
受让人的义务:技术秘密受让人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使用费。但如果技术秘密被他人合法公开,技术秘密
转让合同标的消失而终止。
技术秘密许可使用合同,指一方将技术秘密许可他方使用,他方支付价金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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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秘密许可使用合同中许可人的义务为:权利保证义务和交付技术秘密的义务。技术秘密许可交
付技术秘密后,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内是否有权继续使用秘密,取决于合同的约定。
技术秘密许可使用合同中许可人的义务:1、支付使用费义务。2.在约定范围内使用技术秘密。3.保密义
务。4.后续成果的归属。5.合同期满返还技术资料,且不得继续使用该技术。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指当事人约定,在专利权有效的前提下,一方许可他方使用专利技术,他方支付使用费
用的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目的是以转移技术使用权为目的,许可人不因此而丧失对专利权的拥
有。
专利许可的类型为:1.独占实施许可,2.排他实施许可;3.普通实施许可;4.分许可合同。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许可人的主要义务:1.权利保证义务;2.维持专利权有效的义
务;3.协助义务。被许可人的主要义务:1、在约定范围内实施专利;2.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3.专利
无效后,被许可人无须支付使用费。4.后续成果归属。
我国的实用新型实行形式审查制度,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在授权或驳回之前并不公共。
4.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技术咨询合同,指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调查、分析
评价报告等,他方支付报酬的合同。
技术咨询合同的效力,指生效的技术咨询合同所具有的法律约束力,其主要表现为技术咨询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
委托人的主要权利义务:1.提供条件。2.保密义务。3.接受委托人的工作成果,支付报酬。受托人的主
要权利义务:1.交付咨询意见。2.保密义务。3.责任免除。
技术服务合同,指当事人约定,一方以技术知识为他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他方支付报酬的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的效力,指生效的技术服务合同所具有的法律约束力,其主要表现为技术服务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
委托人的主要权利义务:1.提供条件。2.保密义务。3.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受托人的权利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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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1.提供服务。2.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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