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的总称。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
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民法与商法的联系
1.民法与商法同属私法范畴,是调整民商事行为的法律。
2.民法的主体制度是对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一般规定,商法上的主体制度是对民事主体制度的具体化
和特殊化。
3.民法的物权制度是对从事商品经济活动的正常条件的一般规定,商法中的物权制度则是对商事交易中的
物权制度作出的补充规定,其适用以民法物权制度为前提。[4]
4.民法的债权制度是关于流通领域中的商品交换活动的一般规定,商法中的债权制度是市场交易活动中的
特殊规定与补充规定,其适用以民法债权制度为基础。
商法与民法的区别
1.立法价值取向不同。立法价值取向主要包含两层含义:其一是指国家制定法律时希望达到的社会
效果;其二是指法律所追求的多个价值目标出现矛盾时的最终价值目标选择。民法与商法同属私法,具有
诸如诚实信用、公平、效益、平等等相同的基本价值取向,但由于调整对象不同,两者也存在较大的差异
性。例如民法最基本的价值取向是公平,当公平与其他民法原则发生冲突时,民法的首要任务是维护公平,
即公平优先兼顾效益与其他;商法最基本的价值取向是效益,其基本要求是效益优先兼顾公平与其他。
2.调整的主体不同
民法调整的主体是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国家),商法调整的是
商事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3.调整对象不同。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商法调整的是营利性主体即商主体在市场交易过程中所发
生的商事法律关系。民事关系包括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在调整对象上具有复合性;商事关系尽管有人认
为包括商事财产关系和商事人身关系,但从实质上讲商事人身关系是依附于商主体法律人格的具有直接财
产内容的广义上的财产关系,因而商法调整的对象是具有单一性。
4.主体范围不同。
民事法具有适用主体广泛性的特点,可以适用于一切社会公众。商法则具有适用主体限定的特点,仅适用
于商主体。
5.法律责任制度不同。
民法一般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商法除过错责任原则外,还大量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6.具体规定不同。
以日本民法和商法的规定为例:日本民法上规定的代理采取显名主义,而日本商法上可以隐名代理;在民
法的委托代理中,代理人仅仅就委托事项有代理权,但商法中只要有代理权存在,代理人就可以根据情况
扩大其范围;民事债权的消灭时效是10年,而商事债权的消灭时效是5年。民法上禁止流质契约,而商法
上为担保商事债权认可流质契约;民间金钱借贷当事人未约定利息的视为无利息,商人间的金钱借贷未约
定利息的,贷款人可以请求法定利息。
8.经济基础不同。
民法产生的经济基础是商品经济,有商品经济就应当有法律,就应当有调整商品经济的基本法律-民法。商
品经济必须有两个存在条件:一是由于社会分工是每一个社会主体都不能生产出自己所需要的所有商品,
从而使商品交换成为必要。二是由于财产分属于不同的人所有,使每个人都能无偿地占有他人的劳动产品,
而必须承认对方的财产所有权,并进行等价劳动相交换。与此适应,就产生了所有权制度和合同制度。而
商法产生的经济基础则是市场经济。
9.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不同
民法规范具有强烈的伦理性。从社会学角度观察,法律条款无非包括伦理性条款和技术性条款两大类。与
商法比较侧重于技术性规范不同,民法规范具有强烈的伦理性。
10.在国家的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不同:
民法是国家的部门法,是基本法。商法不是,他是民法的特别法。
11.制定和修改程序不同:
民法的制定和修改,往往是由全国人大来完成,常委会只有在不违反民法基本原
则的前提下做部分修改。商法由常委会就可以制定和修改。
12.性质与特征不同。
较其性质而言,民法的本质特征是私法,商法则兼具公私法属性。
较其特征而言,
3.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3.2民法为文明法
3.3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
3.4在民商分立的国家,民法为商法以外的全部私法;在民商合一的国家,民法为私
法的全部
3.5就其内容来说,是规定权利主体有无权利、义务的法律,因此是实体法,而不是
程序法
3.6就其适用范围来说,是施行于一国范围内的法律,因此是国内法,而不是国际法
3.7就其效力来说,是全国范围内主体间一般通用的法律,因此是普通法,而不是特
别法。
1、商法的国际性
商法的国际性是商法区别于其它部门法的重要特征。
商法,就是市场交易的行为规则,是规范现代市场主体和现代市场行为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按照国家间的关系可以大体分为国内商法和国际商法。国际商法是调整跨越国界的商事
关系以及与此相关的其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国际商法的国际性是显而易见的,那么主
要用来调整国内商事关系的国内商法同样肯定也是具有国际性的,因为商法所调整的市场经
济本身就具有显著的跨地域性,一国的市场经济的发展离不开他国经济的发展,国内商法不
仅要积极借鉴别国商事立法的先进经验,同样也不能再局限于本国的领域内,而要顾及有关
的国际惯例。特别是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日益明显的今天,现代市场经济必然冲破国家和地
区的界限成为世界性的。
2、商法的营利性
营利性是指经济主体通过经营活动而获取经济利益的特性。商法主要规范的是商事主体
的营利行为。其实商人总是与营利联系在一起,商事主体从事商事活动,其直接和主要目的
就在于营利,这是被各国商法所确认的。商法的营利性还反映了商法与民法的区别。商法只
调整经济关系即财产关系,而民法除调整财产关系外还调整人身关系;商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直接发生于商事领域,都是有偿的、营利的,而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并不都是有偿的、以营
利为目的的;商法调整的财产关系集中发生在若干特殊的商事领域,如公司、海商、保险等,
而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一般状态的财产所有关系和流转关系。
3、商法的技术性
商法是一个实践性极强的法律,它对商行为中的行为方式、行为环节、行为规则都作了
具体、翔实的规定,具有可操作性和技术性,与民法中偏重于理性规范的特点颇不一样。
4、商法的公法性
总体上看,商法与民法均为私法,实行意思自治原则,商法也是最大限度的为人们从事
社会经济活动的自由提供法律的空间。
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人基于意思自治、契约自由等原则而实施的行为极有可能
侵害他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因此,需要国家对商事活动进行控制和调节,以维护经济
秩序的正常运行,由此带来了“法律社会化”和“私法公法化”的倾向。私法公法化在很大程度
上表现在商法领域,即商事立法中越来越多的体现政府的经济职权和国家意志的干预,越来
越多地规定了调整个人与政府和社会间经济关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这些内容当然
体现了明显的公法属性。
本文发布于:2022-07-28 15:00:5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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