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并不是完全阻止这一效果(?)的。例如,在重申了其1973年的堕胎裁定的1992
年裁定中,最高法院以“一种强烈地分裂的争议”的方式谈及了堕胎案,这种争议“有寻常
案件的判决所不具有的维度”。这种“罕见的有先例的力量”在“最高法院对宪法的解释要
求国家级争议中争先的一方通过接受一项普通的指令来停止其国家分裂行为,这一指令通常
是有碍的而且有先例的会产生寻常非宪法案件中产生的司法裁定。(?)”
第二,任何以通过司法审查为普通诉讼的副产品的(?)尝试都没有考虑“测试性的个
案”诉讼,这种诉讼现在在最高法院以及下级的联邦法院例行公事地考虑。许多讼案都是超
越了任何一方的私人利益的真正地“公开法律诉讼”。在整体上,焦点反而几乎只在被提起
的议题以及他们对公众的影响上。一个例子就是集体诉讼案,在其中,最初的原告以及他/
她的问题可能就是全部,但却有可能被遗忘,但是诉讼无论如何会代表着处于相似境遇的待
定的一人继续下去。
最终,一如将要在下一部分被讨论和在案件中被展示的,宪法条款的解释将远异于法庭
将涉及的“寻常”颁布的法律的解释。确实,一些人暗示美国的宪法审查根本就不是司法的,
它被更准确地描述为被“小心地隐藏”在法庭终止法律的“谎言”背后的。我们早已看到“司
法的哲学”是怎样被感受到/在司法决策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的。许多“司法哲学”的元素
都触及了基本的政治价值这一点是很清楚的。如果这一点需要证据,那只需要看一看司法选
举的过程即可,尤其是在最高法院级别的,它们作为一种党派选举运动是最政治化和最怀恶
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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