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指引(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法律顾问工作,适应法治政府建设的法律服务
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工作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任务,是为政府在法律规定的权限
内行使管理职能提供法律服务,促进政府工作的法治化、制
度化。
第四条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
持以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
第五条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应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原则,恪守律
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严格履行法定义务。
第六条各地律协要组织专业力量,深入研究法治政府建设的法律服
务需求,政府职能转变中的法律服务需求,加强与政府相关
部门的联系,积极搭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平台,积极推动政
府购买法律服务。
第七条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受政府委托办理下列法律事务:
(一)就政府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方面的意见,或者应政府要求,
对决策进行法律论证;
(二)参与政府立法,对政府起草或者拟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从
法律方面提出修改和补充建议;
(三)参与处理涉及政府的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
行政纠纷和其他重大纠纷;
(四)代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和其他非诉法律事务,维护政
府依法正当行使行政职权和维护政府机关的合法权益;
(五)参与重大项目的洽谈,协助草拟、修改、审查重要的法律
文书,审查以政府或其他部门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
(六)协助政府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七)向政府提供国家有关法律信息,就政府行政管理中的法律
问题提出建议,对涉及的重大问题应出具法律意见书
(八)办理政府委托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八条政府法律顾问应协助政府建立和完善法律顾问制度,结合实
际需要为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举办法制讲座。
第九条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忠于宪法、忠于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验,专业能力较强。
(三)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四)热心服务于社会公众事务。
第十条政府法律顾问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时享有下列权利:
(一)应邀参加、列席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有关会议;
(二)阅读、摘录、复制政府有关公开文件和公共信息资料;
(三)优先了解政府有关行政事务的信息、材料。
(四)获取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所必须的其他工作条件和便利。
第十一条政府法律顾问应加强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交流,在工作
上相互支持。
第十二条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对其工作中接触、了解到的机
密和不宜公开的情况,负有保守秘密的责任。
第十三条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不得在民事诉讼、经济诉讼
行政诉讼中,担任政府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不得有损政
府利益或者违反政府决定。
第十四条政府法律顾问应由所在律师事务所与聘用单位签订服务
合同。
第十五条政府法律顾问服务合同应包括律师的工作范围、聘用期
限、费用支付、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内容。
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应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档案,包括法律顾问
人员简历、服务合同、工作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七条政府法律顾问依法履行职责,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
和个人不得无理阻挠或打击报复。
第十八条各地律师协会应加强律师事务所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的监督、指导,建立政府法律顾问考核制度。
第十九条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业绩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律师在从事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中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
(二)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的情况;
(三)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履行职责的情况;
第二十条律师事务所结合实际情况,在遵守本规定的基础上建立政
府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并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充实和完善。
第二十一条本指引由安徽省律师协会负责解释。
安徽省律师协会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
2015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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