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律顾问律师文书

更新时间:2024-12-14 18:52:29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26日发
(作者:负责人)

企业法律顾问律师文书

建议律师做企业法律顾问做好以下法律文本工作(写给企业看,体现律师法律顾问具体工作

的最好表现形式):

第一部分:制定《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文书管理细则》

一、在律师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过程中,根据不同的法律服务内容将制作不同的法律服

务文书,为便于法律服务文书的管理和整理,特制定本细则。

二、律师根据法律服务事项制作以下法律服务文书:

1.《法律意见书》

2.《律师风险提示》

3.《紧急情况反映》

4.《律师谏言》

5.《律师工作简报》

6.《情况说明》

7.《法律信息》

8.《请示》

9.《工作日志》

10.《法律顾问服务记录》

11.《日常法律咨询服务记录》

12.《谈判事项法律服务跟踪表》

13.《会议纪要》

三、律师法律服务提供的文书分为建议性法律文书、说明性法律文书、请示性法律文书、

记录性法律文书。

建议性法律文书指提供律师建议的法律文书;

说明性法律文书指对特定问题提供说明的法律文书;

请示性法律文书指需要公司认可,予以回复的法律文书;

记录性法律文书指对法律服务状态或过程进行记录的法律文书,主要用于备案。

四、《法律意见书》主要针对合同、法律文件、其他法律事项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

分析、修改意见、风险提示、解决方案、律师建议等提供的建议性常用法律服务文书。

五、《律师风险提示》主要对于公司涉及的法律事项不适合出具法律意见书,或者仅需

对某种法律风险作出特别提示的情况下,出具的风险提示法律服务文书。

六、《紧急情况反映》用于对公司有重大影响,时间较为紧迫的事项,包括需要及时采

取补救措施,或者需要公司紧急作出决策的事项。

七、《律师谏言》是律师服务过程中,发现公司存在的某种普遍或具有一定代表性的事

件,而提供律师建议,用于提示公司防范某种普遍行为。是《法律意见书》服务事项的延伸。

八、《律师工作简报》按照《律师工作简报法律服务细则》制作和管理的一种法律服务

延伸文书。具有综合性,包括建议性、说明性和记录性内容。

九、《情况说明》是律师针对法律问题提供的说明性法律服务文书,为公司了解法律事

项的相关情况提供帮助。

十、《法律信息》是律师提供给公司,对公司有影响的新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信

息。

十一、《请示》是律师在从事某项须经公司同意的法律服务之前,向公司提出的书面请

示性法律服务文书,在请示中应当就从事活动的必要性、具体情况等予以说明。

十二、《工作日志》是律师服务事项的简单记录,按照日期记录。

十三、《法律顾问服务记录》是律师服务过程中,根据服务事项填写的记录性表格,表

明服务内容、律师意见等主要事项。

十四、《日常法律咨询服务记录》是律师对于公司口头或电话咨询事项填写的记录性表

格,按照《日常法律咨询记录归档细则》制作和管理。

十五、《谈判事项法律服务跟踪表》是律师按照《律师参与谈判事宜法律服务细则》提

供谈判法律服务过程中,对谈判法律服务事项进行记录的法律服务文书,按照一事一表的原

则进行管理、归档。

十六、《会议纪要》是律师参与公司召开的会议或者律师与公司进行法律服务事项会谈

时,制作的记录性法律服务文书,会议纪要按照固定格式制作和管理。

第二部分:制定《律师审查文件实施细则》

一、为规范合同审查及其他文件审查法律服务活动,特制定律师审查文件实施细则。

二、本细则所指律师审查文件包括:公司与其他各方签订的合同、公司对外发布的广告

文稿、宣传资料、招标投标文件、公司内部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涉及法律问题的文字性

材料。

公司在签署上述文件前,须将相关文件提交律师审查。

涉及金额在万元以下的文件可以不经律师审查,但公司认为需要律师审查的,按照

本细则简化办理。

三、律师审查文件应当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勤勉尽责、高效快捷。

四、律师审查文件应当以公司提供的合同文本及其他材料,结合具体经办人提供的信息

为依据,严禁律师主观想象、臆造、假设、推测有关情况作为审查依据。

五、原则上,普通文件24小时内审核完毕;重大、复杂的文件根据公司要求及时完成。

六、律师在审查过程中,认为有关情况不清楚或不明确的,可以向公司具体经办人或经

办部门核实;必要时可向公司提出书面律师询问意见。

七、律师审查文件,在明确相关信息后,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以下处理:

1、提供《法律意见书》;

2、公司提供电子文档的文件,在合同中以修订格式直接修改,并填写《法律顾问服务

记录》;

3、对于加急审查文件,无法制作《法律意见书》的,在合同中直接予以修改,并填写

《法律顾问服务记录》;

4、对于简单文件,无须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在《合同会审单》中写明修改意见,

并填写《法律顾问服务记录》;

5、对于简单合同,无须出具《法律意见书》,也无须填写《合同会审单》,由律师口头

作出修改答复,并填写《日常法律咨询记录》。

八、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或其他形式的修改意见,提供给具体经办人,同时提交

公司董事会、总经办。由董事会或总经办监督文件修改情况。

九、律师在提交法律意见书后,公司认为有关内容确实无须修改,经公司负责人签字确

认后,律师可以在文件流转表中签字。但确有重大法律风险的,律师应当制作《律师风险提

示》或《紧急情况反映》。

十、律师审查文件,若认为必要或应公司要求,可制订规范性文件,如固定合同范本、

内部规章等,经公司认可后进行推广使用。

十一、律师审查文件中,若认为有关事项重大、情况复杂,可提议召开专项讨论会或座

谈会,根据讨论会或座谈会结果提供律师审查意见或法律方案等。

十二、律师审查文件应当确定具体联系律师姓名及,以便文件具体经办人或经

办部门能够及时联系律师进行沟通。

十三、律师应当对审查文件归档备查,律师一律保留审查文件复印件或电子文档,原件

由公司保存。

第三部分:制定《律师参与谈判事宜法律服务细则》

一、律师为公司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过程中,鉴于公司将涉及大量商务谈判,其中包含

法律事项以及合同签订磋商等,为规范谈判事宜法律服务活动,特制定本细则。

二、律师参与谈判应当维护公司合法权利和利益,在法律许可范围内为公司争取利益最

大化。

三、律师应当在谈判前了解谈判事项、谈判对方基本情况、谈判进行程度、谈判分歧、

谈判进程计划等。相关情况不清楚时,律师应当与具体经办人或承办部门核实相关情况。必

要时,律师可以对谈判对方基本情况、资信状况予以调查。

四、重大谈判,律师应当进行讨论,进行法律可行性论证,与公司相关部门充分沟通,

必要时,提请公司召开相关部门工作协调会,对谈判涉及的财务、工程等事项征求相关部门

意见。

五、重大谈判,律师应当事前确定谈判方案,并就谈判有关事项与公司进行沟通,取得

共识或确定谈判工作原则。因谈判事项时间紧迫,律师不能制定谈判方案的,律师应当对谈

判事项和相关材料予以了解,应当在谈判前与公司人员进行口头沟通,并在事后填写《法律

顾问服务记录》。

六、根据谈判工作需要,律师可以以公司工作人员身份参与谈判。

七、律师根据谈判事项的差异,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处理:

1、由律师对谈判事项提供《法律意见书》,由公司具体经办人根据律师意见与对方进行

磋商谈判;

2、纯法律事务谈判,应公司要求由律师单独与对方进行谈判;

3、综合性谈判,由律师会同公司相关部门共同参与谈判。

八、按照第七条第一项由公司人员进行的谈判,律师应当对有关情况及时予以了解,根

据谈判结果提供新的律师意见。

九、按照第七条第二项由律师单独进行的谈判,律师应当将谈判结果及时反馈给公司,

对谈判情况提供律师意见供公司决策参考,并根据公司意见进行进一步谈判或制定相关协议

文本。

十、按照第七条第三项综合性谈判,由律师会同公司各部门按照谈判内容进行分工合作,

律师应当对整个谈判的法律问题进行综合考虑。并对整体谈判法律问题提供律师意见供公司

参考。

十一、谈判对方聘请律师参与的谈判,律师应当直接参与。

十二、律师参与谈判事宜,针对谈判涉及法律问题提供律师意见,从法律合法性角度把

握谈判,不得对公司经营活动不适当干预。

十三、律师应当在每次谈判后对谈判过程涉及的新法律问题进行法律论证,适当调整谈

判方案,为进一步谈判作好准备。必要时,可提请公司召开协调会,对谈判情况进行通报、

研讨,并就进一步谈判确定谈判方案。

十四、律师参与谈判事项应当填写《谈判事项法律服务跟踪表》,对谈判进程进行记录,

并在谈判结束后归档备查。《谈判事项法律服务跟踪表》按公历年分别进行编号,以谈判开

始时间先后予以归档。

十五、《谈判事项法律服务跟踪表》应当写明谈判开始时间、谈判事项、主办部门、主

要参与人和负责人、谈判对方基本情况等;根据每次谈判情况,应当填写谈判时间、谈判取

得的进展、谈判主要分歧、新问题、备注事项等;谈判结束应当在《谈判事项法律服务跟踪

表》写明谈判结果。

十六、《谈判事项法律服务跟踪表》为律师内部工作移交材料,在谈判事务移交时,应

当将《谈判事项法律服务跟踪表》及其他谈判资料一并移交,同时对于相关材料不能反映的

其他情况制作说明,便于谈判工作的顺利开展。

十七、每次谈判主要分歧涉及法律问题的,律师对于公司能否作出让步,以及让步的方

式提出律师建议。律师建议以《法律意见书》或《律师谏言》形式提交谈判主办部门,并同

时与谈判资料一并备案。

十八、谈判事项涉及合同文本起草和审查事项,按照《律师审查文件实施细则》办理。

十九、律师在谈判结束后,应当根据谈判结果制作《律师风险提示》,对合同履行过程

中应该注意问题予以提示。

二十、律师根据谈判需要,可建议公司对谈判中的专业问题咨询或聘请其他专业机构或

专业人士提供服务。

第四部分:制定《律师参加公司项目会议实施细则》

一、律师为公司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过程中,为规范参加公司项目会议活动,特制定本

细则。

二、律师参加公司项目会议应当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严守公司商业秘密。

三、律师参加公司项目会议目的在于:了解公司项目运作情况,工作计划和安排,便于

律师开展法律服务工作,制定律师服务计划和确定服务方式;同时对项目会议议题涉及的法

律问题提供律师意见,避免法律风险。

四、律师应当参加的公司项目会议包括:(本条由公司确定,律师建议参加涉及公司重

大经营、项目策划、重大招商会议,对于完全的技术性会议则无须参加。)

其他会议若涉及法律问题,经公司决定,律师可以参加。

五、律师参加公司项目会议应当就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发言,对于确有法律障碍的事项,

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律师建议:

1、针对公司方案提出律师修改意见,并说明理由;

2、原定操作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但有其他合法方式,律师了解公司实际目的后,设

计合法性方案;

3、涉及事项属于违法事项,律师应当对违法性及违法后果予以说明;必要时,律师应

当制作《律师风险提示》或《紧急情况反映》。

六、律师参加公司项目会议,认为讨论事项涉及重大法律问题,需要进一步法律论证的,

可以提议在会后进行法律论证,待法律论证后向公司提交《法律意见书》。

七、律师参加公司项目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归档备查。

八、《会议纪要》包括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参加人、记录人、会议议题、会议内

容等。《会议纪要》归档时,单独列卷,按照时间先后顺序排列。

九、律师制作《会议纪要》主要针对项目会议的法律事项,并不代替公司内部工程项目

会议纪要作用。

法律及合同管理制度的意义最终不在于制度本身,而在于有一个懂其真义的人来监督执

行。制度虽好,没有真正懂行的人来监督执行,也不能产生实际效果。老总见得多,有时

可能对律师法律顾问将信将疑。确也是,如果不能把法律服务融入企业管理,企业会对律

师法律顾问有陌生感。甚至出事了才想到法律顾问,可遗憾的是法律顾问也只能解决出事

以后的问题了。所以,“法律服务融入企业管理”,也需要理解,需要沟通,需要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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