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条例III》的主要内容及其对中国的借鉴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国际间的人员流动越来越频繁。伴随着人际交往的国际
化,涉外婚姻普遍出现,过去的20年间,涉外婚姻的数量不断攀升。
在涉外婚姻中,由于夫妻间文化差异、习惯差异等等各种原因,离婚也是频频
发生。面对涉外离婚的日益增多,国际间解决涉外离婚纠纷的规定也在不断做出
调整。
涉外离婚纠纷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法律适用问题。因为国家间彼此司法独
立,涉外离婚与各个国家的公共秩序以及国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各国的法律
对涉外离婚问题的规定有所不同,在适用法律时需要解决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
家的婚姻家庭法(或亲属法)的冲突问题。
这些法律冲突直接影响了离婚当事人的利益。不同的准据法选择方法会使涉
外离婚纠纷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而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则会导致不相同的结果。
解决这一冲突是各国国际私法努力的方向。我国2010年通过的《涉外民事
关系法律适用法》对涉外离婚的法律适用做出了新的规定,不过新的规定并没有
解决实践中的所有问题,还有很大的改善空间。
欧盟是一个涉外婚姻现象非常普遍的区域,因此,家庭法是欧盟国际民事司
法合作的主要领域,关于该领域的立法,欧盟一直保持较为领先的水平。为了解决
欧盟领域内涉外婚姻纠纷,欧盟理事会先后颁布了多项条例,最新的成果是2010
年12月通过的《罗马条例Ⅲ》。
本文拟评析《罗马条例III》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希望
能对完善我国涉外离婚的法律适用制度有所裨益。本文分为三个部分,分别为《罗
马条例Ⅲ》的立法演变及主要内容、《罗马条例Ⅲ》与我国涉外离婚法律适用法
的比较和《罗马条例Ⅲ》对中国的借鉴。
在欧盟内部存在两个平行的法律体系,即欧盟法和成员国法。立法规定的不
同必然会导致法律冲突。
一般来说,欧盟的法律冲突包含三个类型:欧盟法与成员国法之间的冲突、
欧盟内部各成员国内法律之间的冲突、欧盟法与其他外部法律的冲突。在解决法
律冲突、统一国际私法的问题上,欧盟做出了诸多努力。
欧盟成员国之间有关婚姻事项和父母亲责任的管辖权和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规范存在差异,阻碍了欧盟内部经济的正常运作以及成员国之间各种人员的自由
流动,不利于欧盟共同目标的实现。在此背景下,《布鲁塞尔公约Ⅱ》、《布鲁塞尔
条例II》、《布鲁塞尔条例IIa》依次由欧盟理事会颁布,欧盟家庭法的统一化程
度越来越高。
《罗马条例Ⅲ》的出现试图解决涉外离婚的法律适用问题,其适用于涉外离
婚与司法别居纠纷。条例的核心原则是意思自治原则,通过赋予了当事人选择准
据法的自由,增强法律适用的确定性、可预见性和灵活性,使当事人对结果有一定
的预期。
我国2010年颁布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顺应了国际私法的发展趋
势,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是其仍然有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进步之处一是在于涉
外离婚的主体周延,将其扩展到涉及涉外离婚纠纷的当事人;二是确立了涉外离
婚纠纷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三是确立了涉外协议离婚方式。
不足之处也有三点,一是诉讼离婚的法律适用上不允许意思自治;二是没有
规定涉外离婚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三是当事人自主选择方式不明确。《涉外民
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与《罗马条例Ⅲ》也存在共同点。
首先,《法律适用法》与《罗马条例Ⅲ》都采用了递进式的选择性法律规范;
其次,两者的规定中均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再次,两者都将当
事人共同惯常居所地法作为适用的首选。欧盟在涉外离婚的法律适用领域的最新
成果非常值得我国借鉴,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关于法律选择协议的效力认
定,我国应当增加对协议的实质要求与形式要求:其次,我国对离婚准据法的适用
范围应做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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