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和经济法的关系是怎样的?

更新时间:2024-12-13 18:35:45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26日发
(作者:上海二手房买卖合同)

民商法和经济法的关系是怎样的?

民商法是关于债务、物品归属等财产方面的法律,经济法是

国家对市场调控时的以经济为目的的法律。本文展示了民商

法和经济法具体的关系、价值和本质上的区别等等。两者的

关系是一个基础问题,在法律中重要程度较高。和365小编

一起学习一下吧。

民商法是关于债务、物品归属等财产方面的法律,经济

法是国家对市场调控时的以经济为目的的法律。本文展示了

民商法和经济法具体的关系、价值和本质上的区别等等。两

者的关系是一个基础问题,在法律中重要程度较高。和365

小编一起学习一下吧。

▲一、经济法与民商法的联系

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问题是经济法基础理论中的一个

极为重要的问题,理清两者的关系和各自在法律体系中的地

位,不但有助于经济法自身基础理论的完善,而且对我国经

济法与民法各自功能的充分发挥尤其具有现实意义。

1、民法和经济法在调整对象上有交叉性。

民法和经济法在经济关系调整中相辅相成,民法中的

“诚实信用”、“公共道德”和“公序良俗”等条款是民法

与经济法的分界点和连接点;一边是经济法以维护宏观平衡

和自由公正的社会经济秩序为己任,另一边是民法对在此良

好环境下自由从事活动的主体行为加以规范;被认定违反了

这些弹性条款的行为,即超出民法调整的范畴而需由经济法

中的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经济合同法和各种管理性

的法律作具体调整。

它们在调整对象方面的交叉,源于以下两个重要因素:

一是由于二法都处在市场关系之中,而某种市场关系的

形成由往往呈现错综复杂的情况,这就必然导致二者在调整

对象上得部分重叠与交叉,调整对象的交叉又需要民法和经

济法从不同的角度,在不同层面上共同去维系社会关系的存

在;

二是由于某个具体的法律关系,单靠一个法律部门的作

用是难以形成的。因此,民法和经济法在调整对象上得交叉

性,决定了二者存在的互补性。

2、经济法与民商法适用许多相同的法律制度

民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非财产关

系的基本法,它所确立的一些基本制度和基本准则,对于调

整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的经济法同样适用。例如,民法中的

法人制度对于确认经济法中的市场主体的地位具有重要的

作用;民法中的物权制度对于认识经济法中的市场主体的权

利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民法责任制度可以直接为经济法所

适用。经济法和民法在法律制度适用上的某些一致性,甚至

决定了经济法在某些方面无须确立自己的制度概念范畴。

商法是属于企业的法,经济法对经济生活的适度干预,

归根到底也是对企业经济活动的外部干预。所以,经济法和

商法都是规范有关企业经济活动的法域;同时,经济法调整

社会经济生活须借助国家公权力,商法一方面为了保护企业

权利,一方面又要运用国家公权力对企业进行监督因而与经

济法一样,不同程度地带有公法的性质。

▲二、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区别

1、两者调整对象不同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

发生的社会公共性经济关系,不调整人身关系,而民商法调

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经济法是以国家在宏观调控过程中在国家和市场主体

之间形成的具有突出经济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作为自己的

调整对象。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法,是国家宏观调控经

济的杠杆之一,属于以国家为本位的公法,体现公法的原则。

而民商法虽然有公法化的现象,但其基本属性还是私法,体

现私法原则。

2、两者调整方式不同

民法是私法,以自由平等为核心,其调整方式相应地采

取意思自治原则,即由当事人自己意志设定其权利和义务,

国家并不予以过多的干涉。商法的主体是商事惯例,但在现

代社会中,为了保护交易安全,其中也渗入了一些公法因素,

国家的强制性规定也在逐渐增加。

经济法是公私兼顾的法,既强调市场之手,也强调国家

之手。因此,其调整方式既有意志自治的因素,也有强制性

因素。正如有的学者所说,基于经济法的本质,经济法对经

济关系的调整显示了与传统法律大不相同的机制功能。“概

括说:全面、系统、综合;具体说:经济法由外及里全面地

调整经济关系;经济法自始自终系统地调整经济关系,经济

法运用多种手段综合地调整经济关系。

3、两者主体及主体之间关系不同

经济法的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主要指行政机关中的经济

管理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的内部组织及有

关人员、农户、个体工商户和公民。民商法主体是自然人和

法人及其他组织。民商法的主体的平等的,没有管理关系;

经济法的主体地位却不要求平等。

4、内容不同

经济法主要涉及国民经济运行中关于公平竞争,防止垄

断、市场规划、秩序维护、社会平衡、宏观调控、可持续发

展等的规定,法律表现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

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价格法、产业法、预算法、

财税法、金融法、证劵法、社会保障法。

民商法的内容主要是关于民商法主体、行为、权利、义

务、责任等的规定,法律表现为:民法通则、物权法、债权

法、人身权法、亲属法、公司法、合同法、票据法、海商法、

保险法。

5、两者的价值取向不同

经济法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着重于社会整体利益为

导向,协调个体利益的矛盾与冲突,实现利益均衡,促进社

会共同之目标的实现。民商法以个人权利为本位,以保护个

人利益为导向,着重调动个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个性得

到充分发展,为个人利益最大化。

6、两者的本质功能不同

保护利益的不同,必然导致法律本质功能的差异。民法

维护商品交换,而商品交换要求平等和自由,要求交换者以

自己意志设定权利和义务。因此,民法的本质是市民社会的

法,是私法,是“天生的平等派”,也是权利法。它站在当

事人平等这一平面上对商品关系加以保护,其功能主要是维

护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商法的本质功能基本与

此相同。

民商法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有关联的,所适用的法律

制度也有很多相同之处,它们保护企业的同时监督企业。两

法也有区别,民法主张自由平等,经济法同时兼顾私有的市

场经济和公有制经济。两法的具体内容和价值取向也不同,

两者功本质功能的不同取决于要保护的对象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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