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学综合练习------名词
解释
经济法学期末综合练习题3(名词解释)
1.经济关系
是指在一定的生产方式的基础上产生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多种关
系的总称。
2.中国经济法
是有关确立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的经济法律地位,以及调
整它们在经济管理过程中和经营协调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
一体(总称)。
3.经济管理关系
即纵向经济关系,包括国家(国家机关及其授权的组织)对企业、事业单
位等社会组织的宏观经济管理关系以及企业等社会组织自身的微观经济管理关
系。
4、经济联合关系
是指企业等组织在合并、兼并(归并)和改组经济实体的过程中发生的经
济关系。
5、经济协作关系
是指各组织之间在生产协作、业务往来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6、组织内部经济关系
指在企业等组织中各内部组织之间所发生的一些重要的经济关系。
7.经济法律关系
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在参加经济管理和经营协调过程
中发生的,由经济法律、法规确认和调整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存在和运行
的经济权利、经济义务相统一的关系。
8.广义上的经济法主体
广义上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即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有经济权
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组织和个人。
9.经济法律关系客体
一般是指经济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和目的,是经济法主体
参与经济法律关系所追求的目标。
10、经济法律行为
是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并依法运行的最主要的经济行为。
11.个人独资企业
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
企业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12.合伙企业
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
合伙企业。
13.国有企业
是指企业的资本全部或部分属于国家所有,并为国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
业。
14.集体所有制企业
指企业的财产归一定范围内的社会成员集体所有,由集体投资或社员入股集资
设立的企业。
15.资产评估
指由经授权的评估机构按照合法的程序和专业规程,运用科学的方法对资
产某一时点的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
16.合伙企业财产
是指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
取得的其他财产。
17.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指中国合营者与外国合营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
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照投资比例分享利润、
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18.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指中国合营者与外国合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
共同举办的,按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者产品,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
业。
19.外资企业
即外商独资企业,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
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20.公司
指依法设立的,以盈利为目的的,由股东投资形成的企业法人。
21.无限公司
又称无限责任公司,指由两个以上股东组成,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
带责任的公司。
22.两合公司
指一部分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另一部分股东对公司债务仅以其
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
23.有限责任公司
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
责任的企业法人。
24.股份有限公司
指将公司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25.公司法
指规定公司法律地位,调整公司组织关系,规范公司在设立、存续、变更
与终止过程中的组织及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6.国有独资公司
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27.公司债券
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有价证券。
28.破产法
指规定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法院强制对其全部财产进行清算分配、公平
清偿债权人,或通过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的和解协议清偿债务,或进行企
业重整,避免债务人破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9.债务人财产
指在破产程序启动时,以及自该破产程序启动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属于债务
人的财产。债务人财产也被称为破产财产。
30.破产别除权
指债权人因其债权设有物权担保或享有法定特别优先权,而在破产程序中
就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利。
31.破产和解
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为避免受到破产宣告或破产分配,与债权人就
债务清偿事务达成和解以预防破产的制度。
32.破产宣告
指人民法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或法定职权裁定宣布债务人破产以清偿债务
的活动。
33.财政
指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参与部分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的分
配和再分配所形成的一种特殊分配关系。
34.财政法
指调整财政分配和财政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财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5.预算
指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国家各级人民政府和实行预算管理的各部门、各单位
在一定期间内的财政或财务收支计划。
36.预算管理职权
即预算权,指确定和支配国家预算的权利以及对于国家预算的编制、审查、
批准、执行、调整、监督权利的总称。
37.国债法
指调整国家在借款和发行、使用、兑付、流通政府债券过程中发生的社会
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8.财政转移支付法
指调整在财政转移支付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9.政府间转移支付
指各级政府之间财政资金的相互转移或财政资金在各级政府之间的再分
配。
40.政府采购法
指调整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1.政府采购当事人
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
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42.税收
是以实现国家公共财政职能为目的,基于政治权力和法律规定,由政府专门机
构向居民和非居民就其财产和特定行为所实施的强制、非罚与不直接偿还是金
钱课征,是一种财政收入的形式。
43.增值税
是以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的一种税。
44.消费税
是以应税消费品的流转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
45.营业税
是以工商营利单位和个人商品销售收入额、提供劳务发生的营业额为征税
对象的一种税。
46.关税
是对进出关境或国境的货物和物品征收的一种税。
47.企业所得税法
是调整国家与企业之间所得税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8.税收抵免
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企业来自国内外的所得一律汇总征税,但允许抵扣
该居民企业在国内外以缴纳的税额,从而避免国际重复征税。
49.税收饶让
指居住国政府对本国纳税人来源于国外的所得由收入来源地国减免的那部
分税款,视同已经在来源国缴纳,同样给予税收抵免待遇的一种制度。
50.个人所得税法
指调整个人所得税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51.财产税
指以国家规定的纳税人的某些特定财产数量或价值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类
税。
52.税收征收管理制度
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依法征税和进行税务监督管理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53.税收保全
指当纳税义务人或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
保人为按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时,税务机关所采取的冻结、扣押、查
封其财产的行为。
54.金融
即货币资金融通的简称,指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中心的信用活动以及在信用基
础上组织起来的货币流通。
55.金融法
是调整金融关系及其金融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56.商业银行
是依法成立,以盈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是经营货币金融业的企业法人。
57.商业银行法
指调整商业银行组织关系和经营业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58.银行业监管
指对银行金融机构等的设立、市场准入与退出和经营活动所进行的监督、管理
行为。
59.广义和狭义的证券
广义的证券是证明持券人享有一定的经济权益的书面凭证,包括资本证券、货
币证券和商品证券。狭义的证券,指具有一定票面金额,证明持券人享有一定
的所有权和债权的书面凭证以及具有等同于书面效力的凭证。
60.证券法
是调整在证券发行、交易和国家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
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61.企业债券
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62.内幕交易
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其所
持有的该公司的证券、泄露该信息或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行为。
63.内幕信息
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
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64.我国《证券法》所称证券公司
指依照《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设立的经营证券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
股份有限公司。
65.保险
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
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
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
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66.保险法
是调整保险经营关系和保险监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67.保险代理
指保险代理人在委托代理权限内,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以被代理人(保
险人)的名义代为办理保险业务,保险人对保险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
任。
68.自然资源法
是调整人们在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
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69.土地所有权
指土地所有人对其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土地所有
制的法律体现。
70.能源法
是调整在管理、保护、开发、生产、使用和节约能源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
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71.煤炭法
是调整在开采、使用、管理、保护和节约煤炭资源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
72.循环经济促进法
指调整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中发
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73.对外贸易
指一个国家或地区与世界上其他国家或地区之间所进行的商品和服务的交换活
动,包括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三个方面。
74.对外贸易法
指确认对外贸易主管机关和对外贸易经营者的法律地位,调整他们之间形成的
对外贸易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系统。
75.对外贸易法律关系的主体
指依法参加对外贸易管理和合作活动,享有对外贸易权利、承担对外贸易义务
的当事人,包括对外贸易经营者和对外贸易管理机构。
76.对外贸易经营者
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对外贸易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77.国际服务贸易
指服务提供者从一国境内,通过商业现场或自然人现场向消费者提供服务,并
获取外汇收入的过程。
78.倾销
在我国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中华
人民共和国市场。
79.竞争法
指国家在协调经济运行中调整市场竞争关系和市场竞争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
总称。
80.反不正当竞争法
是调整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
81.不正当竞争
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
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82.采用欺骗性标志从事市场交易的行为
指经营者采用假冒、仿冒或其他虚假的标志从事市场交易,引起公众的误解,
诱使消费者误购,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83.商业贿赂
指经营者为了争取交易机会或市场优势,通过秘密给付财物或其他报偿,收买
客户的负责人、雇员、合伙人、代理人和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等能够影响
市场交易的有关人员的行为。
84.回扣
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支付给对方单位
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
85.折扣
即商品购销中的让利,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以明示并及时入账的方式给予
对方的价格优惠。
86.佣金
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间人的劳务
报酬。
87.商业秘密
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
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88.诋毁商誉
指经营者针对特定的同业竞争对象,故意捏造和歪曲事实,并通过各种宣传手
段散布虚假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行为。
89.我国《反垄断法》所称的垄断协议
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90.固定或变更价格协议
一般是指在同一相关市场上具有竞争关系的两个或者多个竞争者以合同、协议
或者其他方式确定、维持或者改变商品或服务价格的行为。
91.限制数量的垄断协议
指参与垄断协议的经营者通过限制相关市场上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间接控制产品价格的垄断协议。
92.划分市场的横向垄断协议
指若干同行业经营者之间共同划定或者分割地域市场、顾客市场或者产品市场
的行为。
93.联合抵制协议
指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联合起来,共同拒绝与其他竞争对手、供应商或
者客户进行交易的行为。
94.固定转售价格
指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协议,固定交易相对人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95.限制最低转售价格
指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协议,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96.市场支配地位
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
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97.掠夺性定价
指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利用其竞争优势所采取
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或者通过服务的行为。
98.广义上的私人实施
指因私人当事人倡导或介入而进行的各种反垄断法实施行为,包括私人当事人
向反垄断主管机关举报违法行为。
99.产品质量认证
指依据具有国际水平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经过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
证证书和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的形式,证明产品符合相应国际标准和技术要求的
活动。
100.产品质量责任
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对产品质量负有直接责任的主体违反了产品质量
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101.产品瑕疵责任
指因生产或销售的产品存在瑕疵,即产品质量不符合明示或默示的质量要求,
生产者或销售者所应承担的责任。
102.产品缺陷责任
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因产品存在缺陷而给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或者缺陷产
品以外的其他财产的损失时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103.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指确定侵权人因产品缺陷而给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时,行为人承担
产品责任的规则或准则。
104、产品质量:
指调整产品质量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05.价格法
是指国家为调整与价格的制定、执行、监督有关的各种经济关系而制定的法律
规范的总称。
106.政府指导价
指依照价格法的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
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
107.政府定价
指依照价格法的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
围制定的价格。
108.政府的定价行为
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定价权限和适用范围制定政府指导价
与定价的活动。
109.价格监督检查
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各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人民众对违反价格法律的行
为所进行的监督与检查等活动的总称。
110.消费者
是为了满足个人生活消费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自然人。
11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指调整在保护消费者权益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12.保障安全权
保障安全权,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保障其人身、
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113.知悉真情权
知悉真情权,也称了解权、知情权,指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
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114.损害求偿权
损害求偿权,指消费者在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而受到人身、财产损
害时,依法享有的要求并获得赔偿的权利。
115.维护尊严权
维护尊严权,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的其人格尊严、民
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116、自主选择权:
自主选择权,指消费者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
117、公平交易权:
公平交易权是消费者依法享有的公平交易的权利,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
服务的时候,有权获得质量有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的条件,
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118、依法结社权:
依法结社权,指消费者享有的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119、获取知识权:
获取知识权,指消费者所享有的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
权利。
本文发布于:2022-07-26 11:55:4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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