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我国对外交往日益频繁,法律英语翻译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实践中法律
英语翻译有着各种不同的技巧与方法,但翻译的准确、同一、精炼、规范等原则却必须共同
遵循。
关键词:法律英语;翻译;原则
一、准确性是法律文体翻译的根本
我国著名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翻译界的老前辈严复根据自己的翻译实践,曾提出过
“信、达、雅”翻译标准。“信”即译文要忠实于原作内容,这个翻译原则在法律文体的翻
译中非常重要。法律是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要使人们准确理解法律内容,
严格依法办事,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那么在“有法可依”这个环节上,就
必须使法律条文的表述做到明确无误。律语言必须准确、确凿、严密,这是法律的社会职能
决定的,也是法律语体区分于其他功能文本的根本特点。
法学家的文字表述必须比其他所有的人的文字表述更加准确。大多数作者都可指望其著作被
善意地阅读,即人们能以一种虔诚之心去读懂她的内容。然而,对一些读者,法学家却总是
怀着一种惶恐之心去撰写其文,有的人心怀叵测试图在合同文本中钻空子以规避其违约责
任,耿耿于怀的继承人则希望以一种能够推翻遗嘱人意愿的方式来宣读遗嘱;刑事被告则企
图歪曲法律条文以使罪行逃脱法网,所有的人都为了自己的目的而试图曲解文义。”[1]Henry
Weihofen所说的这些情况在实践中时有发生。比如有的译者在涉外销售合同的翻译中把
“earnestmoney”即具有担保性质的“定金”译成“订金”,以致在外商违约时,“订金”被
解释为预付款,使外商逃脱了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又如:陪审团宣告被告谋杀罪不成立。
译文:Thejuryacquittedtherespondentofthechargeofmurder.分析:该句中的“被告”一词
应用“theaccused”,而不能用“respondent”,因为“respondent”指的是民事案件的答辩人
即被告,尤指离婚案的被告(defendantinacivilcase,especially,inadivorceone),而“the
accused”则是刑事案件的被告(thepersonchargedinacriminalcase)。实际上,“原告”和“被
告”在译成英文时因不同的案子而使用不同的词语。民事案件的“原告”和“被告”分别为
“plaintiff”和“defendant”;离婚案件的“原告”和“被告”分别为“petitioner”和“respondent”;
海事案件的“原告”和“被告”分别为“libellant”和“libellee”;刑事案件的“自诉人/公诉
人”和“被告人”则分别为“privateprosecutor/publicprosecutor”和“theaccused”。不难看
出,如果译者不熟悉这些词语,就很难准确反映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
法律文书的内容往往涉及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文中用语常常采用“必须”、
“应”此类表示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肯定明确的情态动词。然而英语中此类情态动
词的意思较为相近,往往被混淆误用。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
“合营企业所需的机器设备……在同等条件下,应尽先在中国购买”。本条条文却被译成“…
ajointventureshouldgivefirstprioritytoChinesesources”。译文中以“should”来译“应当”,
似有不妥。其理由有两点,一是因为“应”在法律条文中就是“must”,“haveto”即汉语“必
须”之意。而“should”在此方面的意味不及“must”和“haveto”强,甚至尚不及“ought
to”强。二是因为“should”表示法律义务,只表示一般义务或道义上的义务,而“shall”
在法律文件中有其特殊的含义,意为“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带有指令性和强制性,是
一种法律义务,不如此则产生违反法律义务的后果。由此可见,原译文用“should”来强调
当事人的责任和义务,并没有体现合营企业在此问题上所承担严格责任,从而有损法律的严
肃性。相反,此处以“shall”来代替“should”,更能明确当事人的义务。可见法律译文的
准确是法律翻译的根本,而翻译失真则是法律翻译的大患。法律文体的翻译必须步步为营。
二、法律英语翻译同一律原则
法律文字之汉译英,为了维护同一概念、内涵或事物在法律上始终同一,避免引起歧义,词
语一经选定后就必须前后统一。在法律翻译中只要认准并用准了某词语,就千万别怕反复使
用这一词语。HenryWeihofen在其所著《法律文体》一书中告诫英语法律起草工作者的下面
这句话,对汉语法律英译工作者也是很有帮助的:DontbeAfraidtoRepeattheRightWord!
其所以然,旨在保证法律文字的准确。他说“:Exactnessoftendemandsrepeatingthesametermto
hatistrue,neverbeafraidofusingthesamewordoverandover
resentencesarespoiledbytryingtoavoidrepetitionthanbyrepetition.”[1]如果
您怕重复用同一个词表示同一个事物或概念有伤文彩,那您肯定会牺牲法律的精确性
(precisiveness)例2:被告(宝洁公司)从未以任何方式向原告(雇员)施加精神压力。被告可以
拿走原告的文档和他使用的电脑,这是公司的规章制度所规定的,其目的是防止公司的商业
秘密被泄露。[2]译文:...thedefendant(P&G)neverexertedanyspiritualpressureinanyform
ontheclaimant,thedefendantwasfreetotakeawayalltheplaintiffsfilesandthecomputerhe
hadbeenusing,strictlyinaccordancewiththecompanysstipulations,andthatsuchactionswere
aimedatpreventingthecompanystradesecretsfrombeingdisclosed。
分析:译文中对原文中的“原告”用了两个不同的词,即“claimant”(索赔者,从严格的法
律意义上讲,它是指仲裁案件中的“申诉人”)和“plaintiff”(原告),这在翻译法律文件时
是不允许的。否则,读者会以为是两个不同的主体。同样的道理,“未成年人”在英文中有
“infant”,和“minor”两个词,当我们在翻译同一材料时若选定“infant”,在下文中就不
能随意用“minor”。英文中的“minoroffence”既有“轻罪,小罪”之意,又有“未成人犯
罪”之意。若不注意术语的一致性,歧义在所难免。
很显然,因为法律文章翻译中缺乏一致性和同一性无疑会使法律概念混淆,使读者不必要地
去揣测不同词语的差别,从而影响法律的精度。在这方面,香港政府律政署翻译香港法律的
工作人员倒作了一番出的尝试。在正式程度很高的法律文章中,无论是在原文的写作中还
是在翻译中,所用的词汇及句型的重复率非常高。上文摘录的只是该条款的部分而已,其余
未摘录的若干段落的用词和句型结构也如出一辙。如译文所示,instrument被译成“文书”、
made被译成“制成”、aperson被译成“某人”,在整个总条款中是一致的。虽然以上这些词
汇均有若干种甚至数以十计的不同译法,句型也可以五花八门,而有所创新和变化也许会使
条文读起来不那么刻板、单调,但法律文献的写作及法律翻译的内在规律不允许有这种变化。
同一性和一致性才是法律翻译所要遵循的准则。
三、法律英语翻译的精炼性原则
翻译法律文件还应遵循精练的原则,即用少量的词语传达大量的信息(Givingalotof
informationinfewwords)。简单、扼要的语言是立法最好的语言(Thesimplest,mostconcise
languageisthebestforlegislation),这是立法者应遵循的一条原则。翻译法律文件也应如此,
应尽量做到舍繁求简,避免逐词翻译、行文拖沓。
四、法律英语翻译的词语庄严性原则
法律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集团的意志体现,它有鲜明的政策性、权威性。为了维护法律
的严肃性,法律、法规遣词造句力求准确,用词正式,语意严谨。不象文学作品那样,有华
丽的词藻和丰富的修饰语,也不可能使用比喻,夸张和委婉语气。
五、法律英语翻译的语言规范化原则。
所谓语言规范化原则(Standardizedlanguage)主要是指在法律翻译中使用官方认可的规范化
语言或书面语,以及避免使用方言和俚语。虽然在法律文书的起草和翻译中有许许多多的清
规戒律(如慎用被动语态、外来词、缩略词等等),但有一点必须强调,那就是必须采用官方用
语(词),尤其是现行法律中已有界定的词语。法律用语是每个国家正式程度最高的语言,是
其所管辖下的所有地区中通用的语言。例如,英国的法律概念不但在英国本土通行,在往日
的属地即所有英联邦国家和地区内也一概通行。正因为如此,一名原先在澳大利亚执业的大
律师可被加拿大政府聘为法官而无需再去接受专业训练。如果在受同一个法律体系管辖的地
区内,法律用词、用语上各行其是,那么法律在实施的过程中势必乱套。
在出的文学作品中,性格和文化背景不同的各种人物都有自己的特语言,读者往往会如
闻其言,如见其人。在优秀的文学作品的翻译中,一定得把这种特语言表达出来。否则,
译作就达不到“神似”、“化”或“等值”的境界。因此,下层人物的污言秽语时常被译成另
一种不登大雅之堂的对等语言,外语中的方言或俚语也刻意被译成受语中类似的方言或俚
语。但在法律翻译中这一原则则不可行。因为法律是在其所管辖下所有地区实施的。法律语
言的严肃性和纯洁性不容许其充斥污言秽语,更不容许方言、俚语丛生,对一个幅员辽阔、
语言地区性差异显著的国家更是如此。比如,一个犯罪集团的成员很可能来自不同省份和地
区,而各地均有不同的方言,更有各帮派团伙内部的黑话或行话,如果为求方便和语言生动,
取证的书面文件和审讯的文字记录均用各犯罪分子自己的方言和各帮派的黑话或行话。那么
这将会给一桩全国性案件的审理带来极大的困难。
而且事实上法律文件在很多方面均涉及违法分子的供词,而违法分子的供词通常都有地方特
点。在翻译的过程中,用大众能够明白、即全国都通用的书面语言去表达即是最合理、切实
可行的办法。例如,国内某些地方的黑帮和流氓把嫖妓说成是“拍婆子”,把性交说成“打
洞”,把手淫说成是“挤牛奶”;而另一些地方则把后两者说成“扑野”和“打飞机”。在刑
事案件的取证和审讯过程中,这类龌龊方言时常不绝于耳。在录为文书时更没有必要使之像
原语那样绘声绘,或者用shag/bonk,wank/beathismeat之类的等效俚语或秽语来传其“神
韵”。法律翻译人员在书面表达时只要用一般公众能懂的中性词传其实意便无可厚非。
本文发布于:2022-07-24 14:55:4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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