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中“认定的事实”部分如何写(实务)
“认定事实”的写法
“认定事实”是诸多刑事类法律文书写作的核心内容。反贪、反渎部门的《起
诉意见书》中要写侦查终结后认定的事实;公诉部门在《起诉书》中要写认定事
实;法院在《判决书》中也要写认定的事实。实际上,侦查、起诉和判决最主要
的三类文书都是以“认定事实”为核心的,只有“事实”被各方“认定”了,各
方才会根据自己的判断把程序进行下去。大家可以好好看看各种不同文书中的
“认定事实”,你会发现,除了“认定事实”的写作上要仔细思考外,每一种文
书的格式虽不一样,但都不难学,基本“照葫芦画瓢”就可以了。所以,这里专
门讲一讲“认定事实”这一核心内容的写作技巧。
一、记叙文的“六要素”在“认定事实”写作中的运用
我们上学时学过记叙文“六要素”的写作方法,其实,案件“认定事实”的
写作基本上来说和记叙文“六要素”写作也差不多,“认定事实”撰写的就是一
个案件的事发经过,也包含着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的起因、经过和结果这“六
要素”。“认定事实”其实就是应用法律规定和一定技巧写作的一篇记叙文。把记
叙文“六要素”的写作方法用于撰写案件“认定事实”虽然有一些地方会有点牵
强,但对于初学者,用已经掌握的知识来学习未知知识是一种非常有效的学习方
法,而且,二者在写作上的确有很多相同之处。
1.时间
(1)发生时间与持续时间。“认定事实”中的时间一般就是指案件发生的时
间。基本上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案件发生时的时间,如“2014年7月19日14
时许”;另一种是持续的时间,如“张某在2011年6月22日至2014年5月18
日任某局副局长期间”。
(2)如何准确、客观的描述案件发现的具体时间。“认定事实”是依据证据
尽量还原案件发现时的真实情况去撰写,但大家都知道,还原的事实很大程度上
是受证据影响的,是不可能做到绝对准确的,所以我们在写作认定的时间时只能
做到尽量准确、客观,具体写作时也就产生了三种不同的写法:
一是准确描述。如我承办的一个盗窃案件发生的地点是银行,银行里的监控
准确的记录了盗窃案发的时间,我就可以精准地写为“2011年12月6日15时
03分”。
二是相对准确描述。我们知道不可能每一个案件都是在监控下发生的,不可
能都精确到“分钟”,所以大家常常可以看到很多文书中用了“许”这个字,如
“2011年12月6日15时许”,这个“许”表示的就是约略、估计、可能的意思。
如何来决断这个“许”到底是“14时许”还是“15时许”,或者是“16时许”?
这就需要办案人员从被害人的陈述中、被告人(嫌疑人)的供述中、证人证言或
其他证据中去综合查、判断。
三是模糊描述。如果再没办法精确,比如有的被告人(嫌疑人)盗窃的次数
实在太多,就连他自己也记不清准确的时间,有时被害人也很糊涂,不但没有报
案,自己也只记得个大概时间。从诸多证据中都无法到准确的时间时,可以使
用“2011年12月6日下午”这样的用词。实在没有办法才能用“2011年12月
上旬的一天”“2011年12月的一天”,直至“2011年下半年的一天”这样越来越
模糊的表述。其实,模糊描述虽然说不十分准确,但确实是在依现有证据进行的
客观描述。
2.地点
(1)一般地点。地点一般是指案件发生的行为地、结果地、预备地等与案
件有关的地点,对于这些地点的描述要注意准确,例如在交通肇事案件中,如果
事故发生在高速公路上,我们知道高速公路的道路是用隔离带分开的,假如“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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