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今天我受院里的委托来和大家一起学习一下法律文书写作当中要注
意的几个问题。谚语说“兵行诡道是正道,文走曲径是坦途”。那么对于我们的
法律文书写作是不是也要走曲径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我们法律文书的受众也
就是读者想要看的重点在于结论以及结论所依据的理据,所以我们的法律文书要
求的是严谨、平实和技术。
法院法律文书写作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2009年10日上午9点,大审判庭讲稿)
(二)
(四)法律文书的表达
法律文书的表达主要有叙述、议论和说明,一般禁用描
写或抒情的表达方式。因为法律文书具有高度的严肃性,旨
在以理服人,而非以情感人,这是法律文书表达的重要特点。
1.叙述
叙述一般用于人物的经历、行为或事件的发生、发展、
变化的过程的表述。法律文书中关于案情事实的叙述,最基
本的方法是顺叙,即按照案件性质的要求,客观地将案情事
实叙述清楚。对于案情复杂者也采用插叙或补叙;对于集团
犯罪案件,也可根据不同案情,或以不同角度分叙,或以不
同罪犯分叙,或以不同罪行分叙。总之,由于案情事实的特
点、性质不同,文书主旨不同,从而形成了下面几种常用的
法律文书叙述方式。
(1)自然顺序法:常用于各类案件的案情叙述。即以时
间为线索,按照案件的发生、发展、结果来叙述事实。
(2)争议事实、判决认定事实分叙法:此方法适用于各
类案件。一般先写争议事实,并与争议理由结合起来写,内
容概括,文字简练;后写法律判决认定的事实,内容详细,
1
表述具体。
(3)结合归纳法:也叫概括叙述法,一般不宜单独使用,
应配合各种具体叙述的方法使用。如一人多次犯罪案件及民
事、经济、行政案件多用此法进行综合归纳、概括叙述。
(4)突出主犯法:这是叙述共同犯罪案件事实的方法。
适用于多人一次犯一罪、多人一次犯多罪、多人多次犯一罪
及多人多次犯多罪的刑事案件。
(5)突出主罪法:此法适用于一人多次犯一罪、一人多
次犯多罪及多人多次犯多罪的刑事案件。
叙述案情打破自然顺序,先详写主要犯罪事实,再略写次罪
的事实。
(6)先总后分法:此法适用于案件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
案件。即先总括叙述多名犯罪嫌疑人所犯的一种或多种共同
犯罪的罪行事实,然后再按主犯、从犯的顺序,逐次分别叙
述每一被告人各自所犯罪行。
(7)纵横交错法:这种方法多适用于民事、经济、行政
纠纷案件事实的叙述。即一方面从纵向叙述案情的发展变化
及来龙去脉;另一方面交错叙述事物的横断面情况,如双方
争执的意见和焦点等。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各种叙述方法并非孤立使用,而是根据
案情灵活掌握,对于比较复杂的案件,往往是几种方法综合
使用。
总之,案情事实是制作法律文书的基础。只有事实叙述
清楚准确,才能在此基础上进行分析说理,从而得出合理合
法的处理结论。法律文书中案情事实叙述的总要求是:案情
的来龙去脉、发展变化过程、因果联系及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要叙述清楚。还要做到:事实要素完备、关键情节具体、因
2
果关系明确、脉络层次清楚。
2.说理(议论)
说理,就是讲述道理,论说是非曲直,一般文章也叫议
论。它是作者通过事实材料和逻辑推理的方式来表明自己观
点的一种表达方式。法律文书中的“理由”即说理的过程。
理由是法律文书结构中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它起到承上启
下的作用,上承事实,下启结论,是文书的灵魂。它主要包
括两大方面的内容:一是认定事实的理由,证明司法机关认
定的案情事实是确凿无疑的;二是适用法律的理由,证明对
案件的处理决定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总之,法律文书的说明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
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法律文书说明的方法灵活多样,主要
有以下几种形式:
(1)事实论证法:这是法律文书说明的最基本、最重要
的方法。即作者将经过查证属实的事实列举出来,运用铁的
事实说话,从而具有不可辩驳的说服力。
(2)法理论证法:这是运用法律规定和法学理论作为论
据,以证实论点正确的一种立论方法。这种方法在抗诉案件、
上诉案件、申诉案件等案件中使用相当普遍。
(3)因果论证法:这是利用因果的辩证关系进行论证的
方法。这是法律文书常用的论证方法。
(4)反驳论点法:即针对对方错误的论点进行批驳,指
出它是错误的、虚假的、不符合实际的,从而将它驳倒。
(5)反驳论据法:即利用驳倒论据来推倒对方论点的方
法。如各类判决书理由的批驳部分,抗诉书、上诉书、答辩
状、申诉状、辩诉词等文书的理由,都常用反驳论据法,或
反驳其论据虚假,或批驳其论据不足。
3
(6)反驳论证法:即分析对方论证方法中存在的逻辑错
误,达到证实对方论点错误的目的。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各种说理方法并不是孤立使用的,
往往是交错使用,相辅相成。不破不立、立中有破、破中有
立;反驳论点势必涉及反驳论据,反驳论点和论据又势必涉
及到反驳论证,而反驳论据、反驳论证,其目的都是为了反
驳论点。法律文书的说理往往是多种说明方法的综合运用。
总之,法律文书的说理要求做到:事实证据确凿无疑;公平
严肃、依法说理;就事论事,针锋相对;逻辑严密、无懈可
击。
3.说明
说明是对客观事物的性质、状态、特征、成因、关系、
功用或发生发展的解释、介绍,使人们对事物有着明晰的、
完整的了解和认识的一种表达方式。
说明的叙述方法在法律文书中的应用也非常广泛。一是部分
文书全篇以说明为主,如有些表格填写式的送达回证、传票、
拘传票、执行通知书等的填写以及现场勘查笔录、科学技术
鉴定结论等文书,几乎全用说明。二是在叙述、议论之间,
穿插使用说明的方法,如判决书中关于处理决定的说明等。
法律文书中说明的应用通常涉及对人、现场及其他有关事项
的说明。
首先对人的说明,绝大多数法律文书都有涉及。如刑事
判决书中,要介绍犯罪嫌疑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
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自然情况,还要
写明因本案所受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情况(如被拘
留的日期、地点等)。另外犯罪嫌疑人有绰号、化名的也要
写上。公司、团体涉嫌犯罪的,要写明公司、团体全称和所
4
在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等。
其次,现场勘查笔录是典型的说明性文书,它是人民法
院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对现场或物证进行勘验时所作的文
字记录。主要应包括以下内容:记明物证的名称、种类、质
量、规格、外形、大小及现场其他有关情况。如果勘察房屋
坐落情况就要说清房屋四至等具体情况。现场说明要做到真
实、清楚、准确,说明要有一定顺序,详、略得当。
最后,在各类法律文书中,还有许多事项要使用说明的
叙述方法。如刑事判决书中正文部分判决结果的表述;尾部
中的上诉权、上诉期限和方式等都使用说明性的文字。
总之,法律文书中的说明要做到把握特点、真实客观、言简
意赅、言而有序。
(五)法律文书的语言(这部分应该是我们要着力提高的
部分)
语言是思想的外在表现,一切文字的材料都离不开语
言,法律文书也是如此。由于法律文书是法律实施的依据和
手段,它的实施直接关涉国家、集体及有关当事人的利益乃
至个人身家性命。法律文书的制作又要求“以事实为根据,
以法律为准绳”,因此法律文书的语言运用显得尤为重要。
特别是,虽然目前针对各种法律文书都有相对完备固定的文
书样式,但没有也不可能就文书的语言表达作出具体的规
范。所以,当前法律文书存在的问题是:格式的规范性基本
可以,但语言表达效果甚让人担忧。现在有些司法文书,包
括最高法院的一些司法文书,水平不高。有的文理不通,甚
至有错别字;对事实的叙述逻辑性不强,层次不明;对适用
法律的理由表达不充分,有的不准,有的甚至出现严重差错。
办公厅2005年做的一次调查中发现:法院诉
5
讼文书质量不高,有的层次不明,结构不清,内容、要素不
完备,叙事语义含糊不清,或者是中间转移话题。概念使用
不准确,遣词造句不符合语法规范,并且方言、土语、秽言、
黑话什么都有,很不严肃。因此,法律文书的语言技巧的强
化显得尤为重要。
【法律术语】
法律文书中的语汇可分为三类:标准法律术语、一般标准
法律术语和限选性一般语汇。
标准法律术语是指仅限于法律科学范围内使用的、意义精
确、语义单一的语汇。它们构成了法律文书的骨干词汇成分。
如有关诉讼参与人称谓及身份情况,在民事案件中就有原
告、被告、第三人、上诉人、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申诉
人等不同用语,每一词语都有准确的外延与内涵,均在民事
诉讼中有明确的规定。一般标准法律术语指那类已在一般语
言中(指法律交际领域之外的言语环境)常常被作为一般词
语来使用的法律术语。比如“疑案”一词,本指真相不明、
证据不足、一时难以判决的案件,原是法律上的术语,后来
在一般语言里也用于泛指情况了解不够、无法确定的事件或
情节。又如“法度”原属法律上适用的专门用语,而今一般
语言交际中也用来说明行为的准则,不再局限于法律交际范
畴。这类术语可以说是由标准法律术语转化而来,仍然以法
律交际领域为主要适用对象。所谓限选性一般语汇,指那些
被有条件地吸收进法律文书中,用于丰富、补充文书专业化
彩的语汇。这类语汇广泛地运用于各种领域。
由上可知,这三类词汇中以标准法律术语为核心,一般
标准法律术语次之,以体现文书专业气氛,而第三类语汇则
只对前两类的表意起辅助作用。这三类语汇形成了法律文书
6
语言的三大总体特征,即专业化、理性化和书面化。下面我
们按照这三化的要求分别进行介绍:
(1)明确。即明白、准确。指法律文书遣词造句要准确,
语义要单一。显然,任何语体都讲究用词准确。但法律文书
写作中对字、词、句的准确性要求更为严格。因为法律文书
是依法办案的重要凭证,它往往关系到当事人的荣辱福祸及
生杀予夺。法律文书中使用的每个字、每个词、每句话都应
是意思明确,恰如其分。既不能模糊不清,也不能模棱两可。
如“违法”与“犯罪”,“不起诉”与“免予起诉”,"无
罪释放”与“免除刑罚”,每组词都是前者表示无罪,后者
表示有罪,这涉及到非罪与罪的界限问题,含糊不得。而“抢
劫”与“抢夺”,“盗窃”与“贪污”,“”与“”
均构成不同的罪名和案由,写作中应认真对待。“坦白”与
“自首”,涉及到行为的方式与程序的不同。“结果”和“后
果”涉及到侵权或犯罪行为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的不同;“传
唤”、“拘传”、“拘留”、“逮捕”等反映了案件性质及
对当事人处理方法的差别。诸如此类具有法律属性的词语在
公安应用写作中都要做到各司其职,准确无误。因为词语的
失之毫厘,带来的可能将是对当事人处理结果的差之千里。
又如一份解除养父子关系的民事判决书,理由部分(节录)
的写法也犯了类似错误:
“本院认为,……双方曾发生过一段养父子关系,……
因而,身为长者应念晚辈尚在年幼,……负一些力所能及的
义务,以显长者之仁厚,何乐而不为?被告亦应念原告为了
养育自己花了一些心血……,自应以德报德,以示晚辈对老
人孝敬之意,争得舆论之同情,挽回双方之裂痕,岂非美
事!……”
7
这段文字用了“何乐而不为?”“岂非美事!”这类带
有商榷口气的问句、感叹句,有失语言的明确性,冲淡了判
决书语言的理性彩。判决书的理由部分,应以论证的方式
阐述清楚谁是谁非,谁应承担民事责任,谁不应承担;承担
的应承担多少,纠纷如何解决,分析应切中要害,以理服人,
为判决结果奠定坚实的基础。而该例既然判决双方解除养父
子关系,就应围绕该结论分析论证原、被告是非责任,如再
以商榷之语劝导双方挽回裂痕,显然脱离该文书的宗旨,拖
泥带水有失庄重。
(2)规范。即标准。法律语言的规范性主要体现在以下
几个方面:一是指法律文书的组词造句、表情达意要遵守汉
民族共同语——普通语的词语含义及语法规则;二是使用规
范正确的法律术语;三是不使用方言、土语,不滥用外来词
语(例如,以前的一份县区的判决书中写被告有北京平正房
四间,这里并不是指北京的平正房,而是指和北京的平房样
式一样的平房。这在我们本地大家都是了解的,可是如果拿
到外地去则未必都能了解了,要知道北京的平房和我们本地
的平房在价值上可是差太多了);四是不生造词语,不使用
已废用的古语词。这里需要说明的问题是不能一概的排斥古
语词。适当吸收古汉语中的一些词汇往往能够起到画龙点睛
的效果,如单音节的虚词、双音节词语以及四字格结构短语。
例如,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无视国法,在加强廉
政建设,整顿不正之风之际,利用职权,收受贿赂31次,
数额巨大,并为行贿人谋取非法利益已构成受贿罪,本应从
重处罚。但鉴于被告人在案发后,能主动交待检察机关尚未
掌握的主要事实,积极交出全部赃款,检举他人犯罪,有立
功和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予以
8
采纳。
例中运用了“并、已、本、但、及”五个单音节虚词,这
些虚词本身并没有词汇意义,但有语法意义,当它们与上下
文结合起来时,便可以表达丰富的逻辑关系。如果将其改换
为双音节词“并且、已经、本来、但是、以及”,意义没有
变,但缺乏单音节词的精炼、简洁,降低了语句层层推近的
紧凑程度。另外,例中还出现了古文句式“在……之际”和
双音节文言词语“鉴于、尚未、予以”和单音节的“其”等,
简炼明确,周密严详,表现出一种庄重的严谨的风格。古汉
语是一种高度精练的语言,用最少的信息载体传送最丰富的
信息,恰当选用有助于法律文书的表意。;五是不乱用异体
字、繁体字及未经国家批准公布的简化字。但是,在少数民
族聚属地及多民族共同居住地区,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司法
机关在制作法律文书时可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文字,
但也要求符合该语言文字的使用规则。
(3)简朴。即简要、质朴。一是指语言要简明扼要,言
简意赅,在表意明确的前提下,不重复、不罗嗦,不写废话、
空话、套话,做到惜墨如金。二是指语言要质朴平易,朴实
无华,通俗易懂。力戒华丽词藻;不用过分的修辞、描写和
抒情;不搞弦外之音;不事渲染铺陈夸张;不故作高深。对
于案件中的一切事实、情节都恰如其分、实事求是地反映,
不作人为的夸大或缩小,尤其是归纳概括表述时,不能改变
案件的性质,必须完全符合法律要求,无懈可击。例如,她
和他同村,年方19岁,出落得清水芙蓉一般:那亭亭玉立
的风姿,白里透红的瓜子脸,两泓波动秋水般的眸子,还有
那如云的秀发,荡漾着甜美的笑靥,常常令他销魂。在离婚
诉讼判决书中这样的情节叙述明显是很不合适的。法律文书
9
在表达方式的选择上,不论是说明还是叙事、议论都应保持
客观的态度,既不能出现“罄竹难书”、“荒谬至极”之类
夸张性的语言,也不能言辞含混,模糊不清。
(4)庄严。即庄重、严肃。指法律文书的语体特必须
与法律的权威性和庄严性一致。言必有据,不言过其实,不
带个人情感彩,不引用秽语、黑话、行话、方言土语。法
律文书常常涉及社会的阴暗面,如反映类案件的文书,
语言应着力克服叙述可能给社会带来的副面影响,最好用概
括叙述,尽量避免原始引用。
(六)法律文书中的标点符号。法律文书作为一种宣告
式的文书,通常使用的符号有逗号、顿号、冒号、引号、书
名号和句号。逗号表示一句话中短暂的停顿,顿号表示所叙
述的几种事物是并列的关系,冒号表示引起下文,引号表示
引用,书名号表示书籍、法律等全文的名字,句号表示一句
话终了。法律文书中通常不用表达强烈感情彩的惊叹号,
也不提倡适用省略号,因为容易对省略的内容产生歧义。
10
本文发布于:2022-07-24 12:59:4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82/33472.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