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并购全流程及法律风险分析

更新时间:2024-11-08 03:03:37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24日发
(作者:郑州交通事故律师)

光伏电站项目并购全流程及法律风险分析

第一编光伏电站项目并购基本流程及风险分析

第一章总则

第1条【制定目的】

为了提升公司内部光伏电站并购防范光伏电站项目并购业务的

质量和水平,有效防范光伏电站项目并购中的法律风险,特制定本法

律风险分析。

第2条【适用范围】

本法律风险分析适用于公司内部开发部门、法律部门及其他相关

部门开展的光伏电站项目并购业务,公司自主开发的光伏电站项目的

法律风险分析和防范可参考适用。

第3条【概念界定】

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本法律风险分析下列用于定义为:

3.1项目,是指各种模式的光伏电站项目,包括一般地面光伏电

站项目以及农光互补、渔光互补、牧光互补等光伏电站项目。

3.2并购方,是指作为项目并购方的公司或其他关联公司。

3.3并购,是指并购方通过受让股权、认购新增股权等方式接收

并运营已经建成并网项目的交易行为。项目未采取其他并购模式的,

并购方可以参考本分析并结合具体并购模式进行法律风险分析。

3.4项目并购业务,是指开发部门、法律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所

开展的与项目并购相关的交易结构设计、法律风险识别与防范、合同

起草与谈判、股权交割和项目移交等业务。

3.5目标公司,是指并购方通过受让股权或认购新增股权等方式

持有其股权的公司。

3.6交易标的,是指并购中交易双方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

括但不限于目标公司的股权或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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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尽职调查,是指在并购中,并购方或其委托的第三方通过对

目标公司及/或交易对方、交易标的、相关背景进行调查,从法律角

度收集并分析相关信息的行为。

3.8交易,专指并购交易。

第二章项目并购流程

第4条【并购流程概述】

项目并购业务完成流程通常可以分为四个阶段:前期调研阶段、

尽职调查阶段、谈判签约阶段、实施交割阶段。以上各个阶段并非完

全独立,相关部门在承办并购业务时应通盘考虑,尽量避免或减少法

律风险,促进项目顺利完成。

第5条【前期调研阶段】

项目前期调研阶段的主要工作内容为:与交易对方洽谈项目并购

意向、收集交易背景信息、进行项目法律政策分析并以此确定交易模

式、财务模型分析及以此得出并购议价基础、起草或修改合作意向书、

保密协议等前期协议等。该阶段一般可概括为信息收集、可行分析、

签署前期协议三个主要环节。

第6条【尽职调查阶段】

项目尽职调查阶段的主要工作内容为:起草尽职调查清单、进行

现场尽调、起草尽调报告、提出法律风险及解决方案等。该阶段一般

可概括为尽调准备、现场尽调、出具报告等三个主要环节。

第7条【谈判签约阶段】

项目谈判签约阶段的主要工作内容为:起草或修改并购主合同及

相关附属协议、进行沟通谈判、项目签约等。该阶段一般可概括为合

同起草、合同谈判、合同签署等三个主要环节。

第8条【实施交割阶段】

项目实施交割阶段的主要工作内容为:按照相关项目并购协议的

约定进行目标公司相关各项资料(包括但不限各类资质证照、各类印

章、财务资料等)及实际控制权的交接和项目资产、相关资料及项目

第2页共13页

实际控制权的交接。

第三章前期调研阶段

第一节信息收集

第9条【信息收集内容】

前期调研阶段为并购方初步确定目标公司时至实施尽调前的准

备期间,并购方在此期间收集的信息内容通常包括:

9.1收集目标公司、交易对方的基本信息。

9.2收集交易背景材料。

9.3了解交易双方的交易目的。

9.4了解双方的交易内容及方式。

9.5其他与交易相关的信息。

第10条【信息收集方式】

项目信息除由合作方提供外,还可以通过以下网址收集、核实目

标公司、交易对手的基本信息:

10.1企业工商/资质

10.1.1

10.1.2

/。

/。

10.1.3通过其他政府网站等公共信息平台进行查询。

10.2涉诉查询

10.2.1“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统”

/search/。

10.2.2“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查询系

统”/。

10.2.3中国裁判文书网

/zgcpws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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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4其他各级法院公共信息平台进行查询。

第二节可行性分析

第11条【法律政策调研】

11.1根据上述收集、归纳与整理,查与光伏电站项目相关法

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光伏电站行业的用地法律法规及政

策、备案政策、补贴政策、税费政策。

11.2法律政策调研时,须注意以下几点:

11.2.1查最新有效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以

及项目所在地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

规章及其他地方政策文件规定等。

11.2.2交易中所涉同一具体问题,可能存在新旧法律、法规、

司法解释及政策等相关规定相互冲突的情形,在此种情况下应根据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法不溯及既往”等原则确定法律、法规的适用,同时还应注意当地

法规、政策或执行标准与上位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不一致的情形,

综合评估因此导致的法律风险,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范。

第12条【可行性分析】

根据进本信息收集结果及法律政策调研结果,对交易是否合法、

是否存在重大法律问题进行初步分析,论证是否存在重大法律障碍可

能导致交易无法进行。

第13条【并购方案】

13.1根据基本信息收集结果、法律政策调研结果及可行性分析

论证结果,草拟初步并购方案。

13.2并购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3.2.1交易背景、交易目的;

13.2.2可行的交易方式;

13.2.3面临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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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4初步解决方案。

13.3并购方案的制定应重点考虑交易的合法性、并购方的资金

安全、交易锁定、或有债务风险、项目用地风险等方面并约定相应的

风险防范措施。交易的合法性分析可参考本分析第二编第一章。

第三节前期协议

第14条【前期协议概述】

前期协议为并购双方可能签署的法律文件,通常体现为意向书、

备忘录、框架协议、保密协议等形式。签署前期协议的目的,主要为

表明交易诚意、限制交易双方或目标公司在一定期限内与其他潜在交

易方接触、谈判或进行类似交易,并规定交易流程和交易中某些重要

方面的初步约定。如双方认为不需要签署意向书等前期协议的,可通

过达成工作计划或会谈纪要等形式解决相关问题。

第15条【前期协议效力】

15.1除保密条款、排他条款、费用分摊、终止条款、违约责任

条款、争议解决等条款外,前期协议中交易内容和方式、交易价款等

其他条款一般不具法律约束力,仅为双方进一步商谈之用。但如约定

不明,预期不具法律约束力条款的性质可能具有相应法律约束力。

15.1.1前期协议性质为预约合同。根据《关于审

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1规定,如果前期

协议明确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订立义务

的,对方有权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

主张损害赔偿。

15.1.2前期协议性质为其他合同性质文件。在符合以下条件时,

前期协议可能构成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性质文件:

(1)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具体明确;

(2)表明了各方愿意接受其约束的意思;

1第二条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

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

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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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各方共同签署。

第16条【意向书等内容】

16.1意向书通常包括交易双方、交易标的、进度安排、资料提

供、排他协商、锁定交易、费用分摊、违约责任、终止交易等条款。

16.2鉴于在前期协议阶段项目合作仍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除

交易对方要求外,不建议在意向书中约定公司作为并购方支付诚意金

或定金;如需支付的,为避免因适用定金罚则承担较重的法律责任,

建议约定为诚意金而非定金;如需支付定金的,应在意向书中明确约

定定金罚则的适用条件。

为了避免诚意金或定金被交易对方擅自挪用或被法院查封的风

险,建议将款项支付至在并购方或第三方名下的共管账户中;如需支

付给交易对方的,建议交易对方提供银行保函或其他有效担保方式,

以确保并购方的资金安全。

16.3备忘录和条款清单与意向书相近,但内容和形式更为简单。

16.4框架协议的内容比意向书的复杂,通常还会约定复杂一些

的交易方式和结构、初步估值、并购后的治理结构等。

第17条【保密协议】

17.1出于防止商业秘密泄露或交易信息提前披露(对上市公司

尤其重要)等谨慎考虑,交易双方通常会在前期协议中设定保密条款,

或另行签订保密协议。保密协议或保密条款的主要内容有:

17.1.1保密信息:应对何种信息进行保密。

17.1.2保密主体:哪些人应对保密信息进行保密。

17.1.3保密期限:负有保密义务的期限。

17.1.4保密责任:违反保密义务应承担何种责任。

17.2保密协议或前期协议中的保密条款对一般对双方当事人具

有法律约束力,一方违反保密义务的,另一方一般有权要求支付违约

金及/或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同时还可能约定守约方有权终止交易

并解除相关协议。为了防范违反保密义务的法律风险,并购方应严格

遵守保密协议的各项约定,建立并严格执行内部保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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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尽职调查阶段

第一节尽调准备

第18条【尽调小组】

根据尽调需求,成立尽调工作小组,明确分工和责任,熟悉前期

预备阶段收集或产生的信息材料,并做好其他相关准备工作。

第19条【尽调计划】

与公司内部相关部门、交易对方或目标公司沟通后,制定尽调计

划,确定尽调时间、地点、事项等安排,以便交易对方、目标公司配

合,提高尽调效率,并根据业务进展情况适时调整。

第20条【尽调清单】

20.1根据尽调需求,并结合前期收集或产生的信息材料,草拟

初步尽调清单,并通过内部对接人员将尽调清单发给交易对方及/或

目标公司。

20.2初步尽调清单应尽可能全面、完成、清晰,以获取目标公

司及/或交易对方全面、完成的信息材料。

20.3根据业务最新进展情况适时准备补充尽调清单,并注意及

时与目标公司及/或交易对方进行妥善沟通。

第二节现场尽调

第21条【尽调原则】

尽职调查应遵循独立性、审慎性原则、全面和重点相结合等原则,

对目标项目、目标公司及/或交易对方进行全面尽调,对影响交易的

重大事项应重点调查与分析。

第22条【尽调方法】

尽职调查主要可采取书面审查、实地调查、访谈、查询、函证等

方法,调查核实的要点详细参见公司尽职调查指引文件。

第三节尽调报告

第23条【尽调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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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尽调报告通常与尽调清单内容相一致,列举在尽调过程中

获得的所有信息,对发现的所有问题进行法律分析,说明其中可能存

在的法律风险及对交易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或建议。

23.2鉴于尽调的目的、范围、方法等局限性,尽调报告不可能

揭示和有效预防所有风险,需要后续以优化交易模式、交易方承诺和

保证、违约责任设定等多种方式全面防范项目的风险。

第五章谈判阶段

第一节合同起草

第24条【起草前准备】

24.1根据尽调小组尽调报告的结果,明确交易主体、交易方式、

交易标的范围等内容,商定最终并购方案等。

24.2合同起草应尽量以公司内部合同标准文本基础,根据项目

具体特点进行修改。

第二节合同谈判

第25条【谈判要点】

根据尽调结果、已起草的合同文本和内部指引文件确定与交易方

谈判的要点,并制定合理的谈判策略。

第26条【谈判纪要】

每次谈判结束后,注意根据交易双方在谈判中已经达成的共识签

署谈判会议纪要或备忘录并及时修改、更新合同文本,以便明确双方

共识和争议,推进谈判进程。

第27条【谈判代表权限】

27.1如并购方对其谈判代表未有明确授权或虽有内部明确授权

但未告知谈判对方的,可能出现谈判代表超越并授权范围进行谈判、

出具承诺或签署相关协议性文件的情形,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九条

2规定,如果交易对方有理由相信谈判代表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

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

第8页共13页

2

有效,并购方将承担影响的法律后果。

27.2为了防范并购方谈判代表表见代理的风险,建议并购方出

具委托书明确谈判代表的授权范围、期限等内容并请对方确认。

27.3如果交易对方代表超越授权范围进行谈判,可能出现达成

的共识不被交易对方认可的风险,如有必要建议交易对方谈判代表出

具相关授权委托书,并重点审查授权范围和期限。

第三节合同签署

第28条【签署准备】

在签署合同前,注意核对合同的最终定稿,尤其注意金额、当事

人名称、条款引用、附件完整性等易错点,并取各方当事人确认。

第29条【正式签署】

正式签署合同时,注意提前核查签署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及授权委

托手续,防止代签或冒签。

合同签署和归档应严格遵守公司内部合同管理规定。

第30条【签署效力】

如未有特别约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的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

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对交易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

变更或解除,否则可能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或违约责任等。

第六章实施交割阶段

第31条【交割内容】

股权交割主要包括依法办理受让股权过户变更登记,并购方任命

的高级管理人员依法被任命及/或有效登记(备案),移交目标公司

的所有印章、证照、批文、账簿等材料,将有关的财产和权利凭证置

于并购方实际控制之下。

第32条【交割程序】

32.1为了明确交割内容和责任划分时间节点,交割双方应制作

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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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割清单并在交割完成后由双方签字确认。并购项目的交割应严格按

照公司内部交割相关管理规定进行。

32.2为了明确目标公司原印章使用的法律责任,交易双方可以

约定在原印章在交割时予以销毁,同时启用新刻制的印章。

第二编光伏行业主要法律风险分析

第一章项目备案事项变更的法律风险

第一节备案事项变更

第33条【备案事项变更】

33.1根据《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能源局相关政

策规定,项目单位不得自行变更光伏电站项目备案文件的重要事项,

如投资主体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建设地点、建设内容等发生改变,应向

项目备案机关提出申请,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33.2项目单位擅自变更项目重大事项的,面临通报、责令整改、

暂停补贴等行政处罚。

33.3并购方在交易中应注意防范备案事项变更的法律风险,如

发现项目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要求交易对方和目标公司在交易完

成前按照主管部门要求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如在交易完成前不能重新

备案的,应设置相应的违约责任条款。

第二节路条买卖

第34条【法律性质】

光伏电站项目相关主管部门下发的同意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批文、

项目备案手续等在光伏行业中一般称作“路条”。依据《行政许可法》

第九条规定,路条的性质为监管部门的一种行政许可文件。

第35条【法律后果】

35.1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规定,依法取得行政许可,

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外不得转让,倒卖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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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35.2依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新建电源项目投资开发秩序专

项监管工作的通知》(国能监管[2014]45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

光伏电站建设与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445号)、

《关于规范光伏电站投资开发秩序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477号)、

《关于印发新建电源项目投资开发秩序监管报告(新能源部分)及工

作要求的通知》及其他相关政策规定,目前禁止买卖项目备案文件及

相关权益,已办理备案手续的项目的投资主体在项目投产之前,未经

备案机关同意,不得擅自将项目转让给其他投资主体。

违反上述规定倒卖、变相倒卖项目核准(备案)文件的,面临被

采取限期整改、出让方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取消补贴、行政处罚等方

式处理等风险;对涉嫌犯罪的,将被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35.3如并购交易被认定为倒卖备案文件,根据《行政许可法》、

《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并购协议存在被认定无效的风险。

第36条【认定标准】

36.1目前各地能源主管部门对于项目转让或项目投资主体变更

的理解不仅包括项目建设主体的变更,亦包括已备案的项目建设主体

的股权结构发生变动(包括股权转让、其他投资方增资入股等情形)。

36.2并购方以受让光伏项目公司母公司股权的方式进行并购交

易是否属于倒卖路条,目前实践中尚无明确政策规定,但根据35.2

相关政策规定,存在被认定为变相倒卖项目核准(备案)文件的风险。

如拟采取此种方式进行并购的,建议以匿名的方式落实当地对此种项

目并购方式的监管标准,以评估交易风险。

第37条【交易方案】

37.1有鉴于上述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收购方应关注交易

方案的合法性和可行性,谨慎对待法律尽职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历史上

既存的投资人变更的情况,更需考虑到由此可能导致的政府补贴的丧

失和减少对于投资回报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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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2为了避免在项目投产前投资主体变更的法律风险,建议采

取预约收购目标公司股权的交易方案,以并购协协议的方式锁定目标

股权交易并明确交易细节,在项目全投产后进行目标股权转让交易,

进行目标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工作。

第二章项目用地的法律风险

第38条【主要用地政策】

38.1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印发的《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

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政策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明确

了光伏项目用地政策,主要内容如下:

(1)光伏项目使用戈壁、荒漠、荒草地等未利用土地的,对不

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可认定未改变土地用途,用

地允许以租赁等方式取得,用地报当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2)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应依法按建设用地办理手续。对建

设占用农用地的,均应按建设用地管理。

38.2为规范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国家林业局下发了《关于

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15〕153号),

主要内容如下:

(1)光伏电站的电池组件阵列禁止使用有林地、疏林地、未成

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及部分灌木林地(年降雨量400毫米

以下区域覆盖度高于30%的灌木林地和年降雨量400毫米以上区域覆

盖度高于50%的灌木林地)。

(2)光伏电站使用宜林地(第二次土地调查为未利用地)应采

用“林光互补”用地模式,并应确保不改变林地性质。采用“林光互

补”用地模式的,电池组件阵列在施工期按临时占用林地办理使用林

地手续,运营期双方可以签订补偿协议,通过租赁等方式使用林地。

38.3除了一般光伏地面电站、林光互补模式光伏电站,实践中

还存在设施农业、农光互补、渔光互补和牧光互补等模式的光伏电站

第12页共13页

项目。因部分新模式项目用地政策不明确,为了项目的用地风险,并

购方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法规,按照当地要求办理用

地手续,必要时请当地主管部门出具合法用地的证明文件。

38.4部分地方政府为鼓励光伏产业发展,制定了本地区范围内

的光伏项目用地政策文件。并购方应与当地主管部门落实当地的光伏

项目用地政策及执行标准。

第39条【用地风险防范】

39.1实践中国土和林业、草原等部门对土地性质的认定标准存

在一致的情况(如国土部门认定为未利用地,林业部门可能认定为宜

林地),为避免因此导致的违法用地风险,并购方应与上述各有关部

门的落实项目用地性质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39.2光伏电站占用森林、河道、草原等特殊类型土地时,除了

应履行国土部门的审批程序之外,还应根据草原、水利、林业等单行

法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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