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电站项目并购全流程及法律风险分析
第一编光伏电站项目并购基本流程及风险分析
第一章总则
第1条【制定目的】
为了提升公司内部光伏电站并购防范光伏电站项目并购业务的
质量和水平,有效防范光伏电站项目并购中的法律风险,特制定本法
律风险分析。
第2条【适用范围】
本法律风险分析适用于公司内部开发部门、法律部门及其他相关
部门开展的光伏电站项目并购业务,公司自主开发的光伏电站项目的
法律风险分析和防范可参考适用。
第3条【概念界定】
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本法律风险分析下列用于定义为:
3.1项目,是指各种模式的光伏电站项目,包括一般地面光伏电
站项目以及农光互补、渔光互补、牧光互补等光伏电站项目。
3.2并购方,是指作为项目并购方的公司或其他关联公司。
3.3并购,是指并购方通过受让股权、认购新增股权等方式接收
并运营已经建成并网项目的交易行为。项目未采取其他并购模式的,
并购方可以参考本分析并结合具体并购模式进行法律风险分析。
3.4项目并购业务,是指开发部门、法律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所
开展的与项目并购相关的交易结构设计、法律风险识别与防范、合同
起草与谈判、股权交割和项目移交等业务。
3.5目标公司,是指并购方通过受让股权或认购新增股权等方式
持有其股权的公司。
3.6交易标的,是指并购中交易双方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
括但不限于目标公司的股权或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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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尽职调查,是指在并购中,并购方或其委托的第三方通过对
目标公司及/或交易对方、交易标的、相关背景进行调查,从法律角
度收集并分析相关信息的行为。
3.8交易,专指并购交易。
第二章项目并购流程
第4条【并购流程概述】
项目并购业务完成流程通常可以分为四个阶段:前期调研阶段、
尽职调查阶段、谈判签约阶段、实施交割阶段。以上各个阶段并非完
全独立,相关部门在承办并购业务时应通盘考虑,尽量避免或减少法
律风险,促进项目顺利完成。
第5条【前期调研阶段】
项目前期调研阶段的主要工作内容为:与交易对方洽谈项目并购
意向、收集交易背景信息、进行项目法律政策分析并以此确定交易模
式、财务模型分析及以此得出并购议价基础、起草或修改合作意向书、
保密协议等前期协议等。该阶段一般可概括为信息收集、可行分析、
签署前期协议三个主要环节。
第6条【尽职调查阶段】
项目尽职调查阶段的主要工作内容为:起草尽职调查清单、进行
现场尽调、起草尽调报告、提出法律风险及解决方案等。该阶段一般
可概括为尽调准备、现场尽调、出具报告等三个主要环节。
第7条【谈判签约阶段】
项目谈判签约阶段的主要工作内容为:起草或修改并购主合同及
相关附属协议、进行沟通谈判、项目签约等。该阶段一般可概括为合
同起草、合同谈判、合同签署等三个主要环节。
第8条【实施交割阶段】
项目实施交割阶段的主要工作内容为:按照相关项目并购协议的
约定进行目标公司相关各项资料(包括但不限各类资质证照、各类印
章、财务资料等)及实际控制权的交接和项目资产、相关资料及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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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控制权的交接。
第三章前期调研阶段
第一节信息收集
第9条【信息收集内容】
前期调研阶段为并购方初步确定目标公司时至实施尽调前的准
备期间,并购方在此期间收集的信息内容通常包括:
9.1收集目标公司、交易对方的基本信息。
9.2收集交易背景材料。
9.3了解交易双方的交易目的。
9.4了解双方的交易内容及方式。
9.5其他与交易相关的信息。
第10条【信息收集方式】
项目信息除由合作方提供外,还可以通过以下网址收集、核实目
标公司、交易对手的基本信息:
10.1企业工商/资质
10.1.1
10.1.2
全
全
国
国
企
组
业
织
信
机
用
构
信
代
息
码
公
管
示
理
系
中
统
心
/。
/。
10.1.3通过其他政府网站等公共信息平台进行查询。
10.2涉诉查询
10.2.1“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统”
/search/。
10.2.2“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查询系
统”/。
10.2.3中国裁判文书网
/zgcpws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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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4其他各级法院公共信息平台进行查询。
第二节可行性分析
第11条【法律政策调研】
11.1根据上述收集、归纳与整理,查与光伏电站项目相关法
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光伏电站行业的用地法律法规及政
策、备案政策、补贴政策、税费政策。
11.2法律政策调研时,须注意以下几点:
11.2.1查最新有效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以
及项目所在地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
规章及其他地方政策文件规定等。
11.2.2交易中所涉同一具体问题,可能存在新旧法律、法规、
司法解释及政策等相关规定相互冲突的情形,在此种情况下应根据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法不溯及既往”等原则确定法律、法规的适用,同时还应注意当地
法规、政策或执行标准与上位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不一致的情形,
综合评估因此导致的法律风险,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范。
第12条【可行性分析】
根据进本信息收集结果及法律政策调研结果,对交易是否合法、
是否存在重大法律问题进行初步分析,论证是否存在重大法律障碍可
能导致交易无法进行。
第13条【并购方案】
13.1根据基本信息收集结果、法律政策调研结果及可行性分析
论证结果,草拟初步并购方案。
13.2并购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3.2.1交易背景、交易目的;
13.2.2可行的交易方式;
13.2.3面临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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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4初步解决方案。
13.3并购方案的制定应重点考虑交易的合法性、并购方的资金
安全、交易锁定、或有债务风险、项目用地风险等方面并约定相应的
风险防范措施。交易的合法性分析可参考本分析第二编第一章。
第三节前期协议
第14条【前期协议概述】
前期协议为并购双方可能签署的法律文件,通常体现为意向书、
备忘录、框架协议、保密协议等形式。签署前期协议的目的,主要为
表明交易诚意、限制交易双方或目标公司在一定期限内与其他潜在交
易方接触、谈判或进行类似交易,并规定交易流程和交易中某些重要
方面的初步约定。如双方认为不需要签署意向书等前期协议的,可通
过达成工作计划或会谈纪要等形式解决相关问题。
第15条【前期协议效力】
15.1除保密条款、排他条款、费用分摊、终止条款、违约责任
条款、争议解决等条款外,前期协议中交易内容和方式、交易价款等
其他条款一般不具法律约束力,仅为双方进一步商谈之用。但如约定
不明,预期不具法律约束力条款的性质可能具有相应法律约束力。
15.1.1前期协议性质为预约合同。根据《关于审
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1规定,如果前期
协议明确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订立义务
的,对方有权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
主张损害赔偿。
15.1.2前期协议性质为其他合同性质文件。在符合以下条件时,
前期协议可能构成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性质文件:
(1)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具体明确;
(2)表明了各方愿意接受其约束的意思;
1第二条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
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
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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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各方共同签署。
第16条【意向书等内容】
16.1意向书通常包括交易双方、交易标的、进度安排、资料提
供、排他协商、锁定交易、费用分摊、违约责任、终止交易等条款。
16.2鉴于在前期协议阶段项目合作仍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除
交易对方要求外,不建议在意向书中约定公司作为并购方支付诚意金
或定金;如需支付的,为避免因适用定金罚则承担较重的法律责任,
建议约定为诚意金而非定金;如需支付定金的,应在意向书中明确约
定定金罚则的适用条件。
为了避免诚意金或定金被交易对方擅自挪用或被法院查封的风
险,建议将款项支付至在并购方或第三方名下的共管账户中;如需支
付给交易对方的,建议交易对方提供银行保函或其他有效担保方式,
以确保并购方的资金安全。
16.3备忘录和条款清单与意向书相近,但内容和形式更为简单。
16.4框架协议的内容比意向书的复杂,通常还会约定复杂一些
的交易方式和结构、初步估值、并购后的治理结构等。
第17条【保密协议】
17.1出于防止商业秘密泄露或交易信息提前披露(对上市公司
尤其重要)等谨慎考虑,交易双方通常会在前期协议中设定保密条款,
或另行签订保密协议。保密协议或保密条款的主要内容有:
17.1.1保密信息:应对何种信息进行保密。
17.1.2保密主体:哪些人应对保密信息进行保密。
17.1.3保密期限:负有保密义务的期限。
17.1.4保密责任:违反保密义务应承担何种责任。
17.2保密协议或前期协议中的保密条款对一般对双方当事人具
有法律约束力,一方违反保密义务的,另一方一般有权要求支付违约
金及/或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同时还可能约定守约方有权终止交易
并解除相关协议。为了防范违反保密义务的法律风险,并购方应严格
遵守保密协议的各项约定,建立并严格执行内部保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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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尽职调查阶段
第一节尽调准备
第18条【尽调小组】
根据尽调需求,成立尽调工作小组,明确分工和责任,熟悉前期
预备阶段收集或产生的信息材料,并做好其他相关准备工作。
第19条【尽调计划】
与公司内部相关部门、交易对方或目标公司沟通后,制定尽调计
划,确定尽调时间、地点、事项等安排,以便交易对方、目标公司配
合,提高尽调效率,并根据业务进展情况适时调整。
第20条【尽调清单】
20.1根据尽调需求,并结合前期收集或产生的信息材料,草拟
初步尽调清单,并通过内部对接人员将尽调清单发给交易对方及/或
目标公司。
20.2初步尽调清单应尽可能全面、完成、清晰,以获取目标公
司及/或交易对方全面、完成的信息材料。
20.3根据业务最新进展情况适时准备补充尽调清单,并注意及
时与目标公司及/或交易对方进行妥善沟通。
第二节现场尽调
第21条【尽调原则】
尽职调查应遵循独立性、审慎性原则、全面和重点相结合等原则,
对目标项目、目标公司及/或交易对方进行全面尽调,对影响交易的
重大事项应重点调查与分析。
第22条【尽调方法】
尽职调查主要可采取书面审查、实地调查、访谈、查询、函证等
方法,调查核实的要点详细参见公司尽职调查指引文件。
第三节尽调报告
第23条【尽调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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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尽调报告通常与尽调清单内容相一致,列举在尽调过程中
获得的所有信息,对发现的所有问题进行法律分析,说明其中可能存
在的法律风险及对交易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或建议。
23.2鉴于尽调的目的、范围、方法等局限性,尽调报告不可能
揭示和有效预防所有风险,需要后续以优化交易模式、交易方承诺和
保证、违约责任设定等多种方式全面防范项目的风险。
第五章谈判阶段
第一节合同起草
第24条【起草前准备】
24.1根据尽调小组尽调报告的结果,明确交易主体、交易方式、
交易标的范围等内容,商定最终并购方案等。
24.2合同起草应尽量以公司内部合同标准文本基础,根据项目
具体特点进行修改。
第二节合同谈判
第25条【谈判要点】
根据尽调结果、已起草的合同文本和内部指引文件确定与交易方
谈判的要点,并制定合理的谈判策略。
第26条【谈判纪要】
每次谈判结束后,注意根据交易双方在谈判中已经达成的共识签
署谈判会议纪要或备忘录并及时修改、更新合同文本,以便明确双方
共识和争议,推进谈判进程。
第27条【谈判代表权限】
27.1如并购方对其谈判代表未有明确授权或虽有内部明确授权
但未告知谈判对方的,可能出现谈判代表超越并授权范围进行谈判、
出具承诺或签署相关协议性文件的情形,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九条
2规定,如果交易对方有理由相信谈判代表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
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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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有效,并购方将承担影响的法律后果。
27.2为了防范并购方谈判代表表见代理的风险,建议并购方出
具委托书明确谈判代表的授权范围、期限等内容并请对方确认。
27.3如果交易对方代表超越授权范围进行谈判,可能出现达成
的共识不被交易对方认可的风险,如有必要建议交易对方谈判代表出
具相关授权委托书,并重点审查授权范围和期限。
第三节合同签署
第28条【签署准备】
在签署合同前,注意核对合同的最终定稿,尤其注意金额、当事
人名称、条款引用、附件完整性等易错点,并取各方当事人确认。
第29条【正式签署】
正式签署合同时,注意提前核查签署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及授权委
托手续,防止代签或冒签。
合同签署和归档应严格遵守公司内部合同管理规定。
第30条【签署效力】
如未有特别约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的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
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对交易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
变更或解除,否则可能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或违约责任等。
第六章实施交割阶段
第31条【交割内容】
股权交割主要包括依法办理受让股权过户变更登记,并购方任命
的高级管理人员依法被任命及/或有效登记(备案),移交目标公司
的所有印章、证照、批文、账簿等材料,将有关的财产和权利凭证置
于并购方实际控制之下。
第32条【交割程序】
32.1为了明确交割内容和责任划分时间节点,交割双方应制作
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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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割清单并在交割完成后由双方签字确认。并购项目的交割应严格按
照公司内部交割相关管理规定进行。
32.2为了明确目标公司原印章使用的法律责任,交易双方可以
约定在原印章在交割时予以销毁,同时启用新刻制的印章。
第二编光伏行业主要法律风险分析
第一章项目备案事项变更的法律风险
第一节备案事项变更
第33条【备案事项变更】
33.1根据《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能源局相关政
策规定,项目单位不得自行变更光伏电站项目备案文件的重要事项,
如投资主体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建设地点、建设内容等发生改变,应向
项目备案机关提出申请,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33.2项目单位擅自变更项目重大事项的,面临通报、责令整改、
暂停补贴等行政处罚。
33.3并购方在交易中应注意防范备案事项变更的法律风险,如
发现项目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要求交易对方和目标公司在交易完
成前按照主管部门要求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如在交易完成前不能重新
备案的,应设置相应的违约责任条款。
第二节路条买卖
第34条【法律性质】
光伏电站项目相关主管部门下发的同意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批文、
项目备案手续等在光伏行业中一般称作“路条”。依据《行政许可法》
第九条规定,路条的性质为监管部门的一种行政许可文件。
第35条【法律后果】
35.1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规定,依法取得行政许可,
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外不得转让,倒卖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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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35.2依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新建电源项目投资开发秩序专
项监管工作的通知》(国能监管[2014]45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
光伏电站建设与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445号)、
《关于规范光伏电站投资开发秩序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477号)、
《关于印发新建电源项目投资开发秩序监管报告(新能源部分)及工
作要求的通知》及其他相关政策规定,目前禁止买卖项目备案文件及
相关权益,已办理备案手续的项目的投资主体在项目投产之前,未经
备案机关同意,不得擅自将项目转让给其他投资主体。
违反上述规定倒卖、变相倒卖项目核准(备案)文件的,面临被
采取限期整改、出让方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取消补贴、行政处罚等方
式处理等风险;对涉嫌犯罪的,将被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35.3如并购交易被认定为倒卖备案文件,根据《行政许可法》、
《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并购协议存在被认定无效的风险。
第36条【认定标准】
36.1目前各地能源主管部门对于项目转让或项目投资主体变更
的理解不仅包括项目建设主体的变更,亦包括已备案的项目建设主体
的股权结构发生变动(包括股权转让、其他投资方增资入股等情形)。
36.2并购方以受让光伏项目公司母公司股权的方式进行并购交
易是否属于倒卖路条,目前实践中尚无明确政策规定,但根据35.2
相关政策规定,存在被认定为变相倒卖项目核准(备案)文件的风险。
如拟采取此种方式进行并购的,建议以匿名的方式落实当地对此种项
目并购方式的监管标准,以评估交易风险。
第37条【交易方案】
37.1有鉴于上述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收购方应关注交易
方案的合法性和可行性,谨慎对待法律尽职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历史上
既存的投资人变更的情况,更需考虑到由此可能导致的政府补贴的丧
失和减少对于投资回报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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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2为了避免在项目投产前投资主体变更的法律风险,建议采
取预约收购目标公司股权的交易方案,以并购协协议的方式锁定目标
股权交易并明确交易细节,在项目全投产后进行目标股权转让交易,
进行目标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工作。
第二章项目用地的法律风险
第38条【主要用地政策】
38.1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印发的《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
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政策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明确
了光伏项目用地政策,主要内容如下:
(1)光伏项目使用戈壁、荒漠、荒草地等未利用土地的,对不
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可认定未改变土地用途,用
地允许以租赁等方式取得,用地报当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2)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应依法按建设用地办理手续。对建
设占用农用地的,均应按建设用地管理。
38.2为规范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国家林业局下发了《关于
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15〕153号),
主要内容如下:
(1)光伏电站的电池组件阵列禁止使用有林地、疏林地、未成
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及部分灌木林地(年降雨量400毫米
以下区域覆盖度高于30%的灌木林地和年降雨量400毫米以上区域覆
盖度高于50%的灌木林地)。
(2)光伏电站使用宜林地(第二次土地调查为未利用地)应采
用“林光互补”用地模式,并应确保不改变林地性质。采用“林光互
补”用地模式的,电池组件阵列在施工期按临时占用林地办理使用林
地手续,运营期双方可以签订补偿协议,通过租赁等方式使用林地。
38.3除了一般光伏地面电站、林光互补模式光伏电站,实践中
还存在设施农业、农光互补、渔光互补和牧光互补等模式的光伏电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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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因部分新模式项目用地政策不明确,为了项目的用地风险,并
购方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法规,按照当地要求办理用
地手续,必要时请当地主管部门出具合法用地的证明文件。
38.4部分地方政府为鼓励光伏产业发展,制定了本地区范围内
的光伏项目用地政策文件。并购方应与当地主管部门落实当地的光伏
项目用地政策及执行标准。
第39条【用地风险防范】
39.1实践中国土和林业、草原等部门对土地性质的认定标准存
在一致的情况(如国土部门认定为未利用地,林业部门可能认定为宜
林地),为避免因此导致的违法用地风险,并购方应与上述各有关部
门的落实项目用地性质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39.2光伏电站占用森林、河道、草原等特殊类型土地时,除了
应履行国土部门的审批程序之外,还应根据草原、水利、林业等单行
法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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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7-24 09:19:2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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