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强制执行措施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4-11-09 00:01:00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24日发
(作者:进出口退税)

法院强制执行措施有哪些

第一,查询、冻结、划拨存款。第二,扣留、提取收入。第

三,查封、扣押财产。第四,拍卖、变卖财产。第五,搜查。

第六,强制交付。第七,强制迁退。第八,强制完成行为。

第九,强制管理被执行人财产。第十,法院有权主持当事人

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第一,查询、冻结、划拨存款。被执行人在银行里存款

的,法院有权查询、冻结、划拨,银行必须协助。查询、冻

结、划拨法院都需要手续齐备。

第二,扣留、提取收入。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

是由执行法院做出裁定,并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

书,由有关单位协助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包括工资、

劳务报酬、利息、股息、红利、财产租赁收入等。这一强制

措施原是针对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时使用,但现在的多种经济

成分的存在和分配方式的多样化,这一措施也适用于法人和

其他组织。

第三,查封、扣押财产。查封、扣押财产现在操作的依

据主要是司法解释《查封规定》,这个司法解释有几个主要

精神大家可以掌握:1、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财产,是人民

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控制性措施,限制被执行人处

分、损毁其财产的强制措施。查封、扣押除了必须下达裁定

外,还必须有公示程序,对于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财产,人

民法院应当向有关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对于不需

要办理登记手续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加贴封条。人民法院

查封、扣押的财产,被执行人转让无效。例如甲公司将被查

封的财产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虽然付了钱,但不能取得该

财产,因为该财产是禁止转让的财产,转让行为无效,该查

封财产仍可由执行法院拍卖、变卖,将其拍卖、变卖所得款

项交给申请执行人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作为乙公司付了

钱没有取得财产可以另行追究甲公司的责任。也就是说,在

执行中查封、扣押的财产,第三人即便是善意也不保护,必

须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但是有一个例外,如果查封没有

经过公示的,或者应当办理登记手续没有办理而第三人没有

过错的,那么第三人的善意取得,法院给以保护;2、申请执

行前的财产保全,申请执行人经常处于无奈,生效法律文书

上确定由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自动履行,过了这个期限才能

申请执行,债务人恰恰在这个期间转移财产,因此对债务人

可以采取申请执行前的财产保全措施,但保全措施由谁来办?

由法院立案机构办,还是法院执行机构办?通常做法是由立

案机构办;3、查封期限、查封的解除,这些都是重要内容,

还有《查封规定》第6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

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

者抵债。这一条引起强烈反响,银行反对的意见极大,说对

按揭贷款是一个冲击。这条规定本身没错,因为还有第7条,

对于超出“必需”的部分,还是可以执行的。最高法院现在

正在讨论制定一个关于设定抵押房屋查封问题的规定,也算

是对第6条的补充。还有豁免查封的财产、轮候查封和查封

期限的问题,前面已经提到过。

第四,拍卖、变卖财产。在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财产后,

被执行人在一定期限内没有履行义务,法院可以将其查封、

扣押财产进行拍卖、变卖,用拍卖、变卖的资金清偿债务。

为了解决当前的需要,关于《拍卖规定》的司法解释有几个

重要问题需要注意:第一,拍卖、变卖效率优先的原则。拍

卖、变卖过程中有许多时间限制,当事人如果在一定期限内

不主张权利可能就丧失了这个权利;第二,无益拍卖的变通

处理。当预计被执行的财产拍卖以后,清偿有优先权的债权

和执行费用后可能没有剩余,申请执行的债权得不到清偿

的,按照国外立法叫无益拍卖禁止,就不拍卖了。最高法院

在此做了一个变通处理,给予债权人一个选择,通知债权人,

由其决定是否还要拍卖。债权人如果主张拍卖要重新确定底

价,此底价要高于原来的底价,重新确定底价的拍卖流拍了,

流拍的费用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第三,以物抵债,不管动产

还是不动产的拍卖,申请执行人和执行债权人,可以主张以

物抵债,如果都不主张以物抵债,则将该财产退还给被执行

人。有主张抵债的就要以物受偿,如果抵债物价值大于债权

的债权人需要补交差额,补交差额行为如果未完成,法院可

以决定重新拍卖,并不受拍卖次数的限制,即如果是第三次

流拍的财产以物抵债而没有付足差额款的法院还可以决定

再进行拍卖。关于拍卖次数的规定,动产拍卖两次,不动产

拍卖三次;也规定了确定保底底价的标准,每一次降价不得

降低超过前次保留价的20%,也就是说第一次拍卖的财产比

如评估价是一百万元的话,你可以以80万元作为保底价拍

卖,如果叫价在80万元以下的视为无效;第二次拍卖时候,

也可以在前一次80万基础上再下调不高于20%,也就是64

万元,64万元再流拍还可以在64万元基础上再下调20%,

成52.8万元。动产只拍卖两次,如果按照变卖价处理,变

卖最后价格不得低于市场价的二分之一。还有一个规定,拍

卖财产上的优先权的消灭,买受人买取的是没有负担的标的

物,还有其他的有关规定。拍卖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

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

人的意见。

第五,搜查。在执行中,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有隐匿

财产或者隐匿有关财产状况的证据的,可责令被执行人交

出,被执行人拒不交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定程序进行搜

查,被执行人的会计账簿是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材料,

也可以对其搜查,并可以复制,但是对会计掌簿原则上不得

查封和扣押,但必要时也可以。依据现代诉讼理念,谁主张

谁举证:民事当事人举证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除《关于民

事诉讼法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法

院一般不去调查相关证据而判其败诉。但是在执行程序中,

法院的搜查,却是提取被执行人财产及财产证据的强硬手

段。

第六,强制交付。当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人必须交付

一个特定物给债权人的时候,他不履行义务,法院可以强令

他限期交付,如果限期不交付,法院可以采取强制交付,强

制交付方法通常也要搜查。有一个案例某甲与某乙系兄弟

俩,因祖传的一幅名画发生纠纷,经法院判决,该争议的名

画为某甲所有,某乙应将此画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付给某

甲。但是某乙没有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某甲申请强制

执行,在执行中,人民法院责令某乙交出该画,某乙拒绝交

出,人民法院依法搜查出了该名画,交付给某甲,某甲签字

接收,人民法院同时对某乙进行了处罚。

第七,强制迁退。这是指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

确定的义务,拒不迁出房屋、船舶或拒不退出土地时,通过

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令被执行人迁出房屋、船舶或退出土

地的强制手段。强制被执行人迁出,人民法院应将被执行人

在房屋、船舶内的财产清出后,将房屋、船舶交给申请执行

人。这个环节的工作较为复杂,如果当事人双方约定可以不

清出被执行人财产的,也应当允许。

第八,强制完成行为。强制执行的标的大多是财产,但

有时候也可以对行为进行强制执行。对于行为的强制执行分

两种情况,分别对待:第一种情况,对可以替代的行为的强

制执行。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完成,费用由被

执行人承担。例如,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修缮房屋行为即是

可以替代的行为,当被执行人拒绝修缮时,人民法院可委托

他人修缮,修缮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被执行人拒绝承担此

费用的,按金钱债权的执行方式予以强制执行;第二种情况,

对不能替代的行为的强制执行。这种情况的强制执行较复

杂,一般可对被执行人采取或司法拘留等处罚措施,直

至可以追究刑事责任。采取强制措施时必须因行为性质的不

同做出不同的处理。例如,某甲剽窃某乙作品,侵犯某乙著

作权,该纠纷经法院判决,判令某甲赔偿某乙损失和某甲在

报刊上赔礼道歉。某甲支付了赔偿金后拒绝在报刊上公开赔

礼道歉。执行法院对“公开赔礼道歉”的强制执行,采取的

方式:(1)对某甲;(2)在报刊上刊登公告说明判决的内

容和进行公开训诫;(3)公告费用由某甲承担。这种情况在必

要时也可以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的措施。

第九,强制管理被执行人财产。对此,最高法院在民事

强制执行法草案中列了若干条。债务人的财产,可以由申请

执行人管理,也可以由法院指令第三人管理,现在也有几个

成功案例,这是在被执行人财产不能变现情况下采取的有效

手段。

第十,法院有权主持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以上十种强制执行措施可以单独使用、并列使用、交叉

使用。在强制执行中的支出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并可以对

被执行人进行处罚。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协助

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对其进行处罚。处罚的方式主要有:(1)

;(2)拘留;(3)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在执行中有关人员的

行为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现在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

序通过公诉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综合上文的介绍,我们现在清楚目前我国规定的强制执

行措施包括了十种,而在具体执行的时候,就要看申请执行

的事项情况如何,从中选择恰当的方式来执行。当然,法院

执行局也是会在收到了强制执行申请之后,审查符合法律规

定的,那么才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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