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有关法律问题的思考
当前,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一些由于各种因素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遭淘汰,其中不少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了法人营业执
照,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应加以研究并制订相关的法律法规予以解决。
一、法人被吊销法人营业执照后是否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我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
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
行为能力,从法人的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的终止时消灭。法人应当具备的首要条件
是依法成立。
法人的依法成立是法人取得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事实,类似
于自然人的出生。法人作为法人的一种,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一条、《法人
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等规定,必须依法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自取得法人营
业执照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因此,法人营业执照是法人具备法人资格、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
力的标志,法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法人营业执照,即失去法人资格,是法
人终止、丧失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事实,类似于自然人的死亡,
故其不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目前有一种观点认为法人被吊销法人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仍应视
为存续,仅仅是停止清算范围外的一切活动,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不妥,这不符合《民法通则》、《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法
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法人被吊销法人营
业执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缴其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其债
权债务由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五
十四条规定: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注销登记或者吊销执照,应当同时撤销注册号,
收缴执照正副本和公章,并通知开户银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
定:公司破产、解散清算结束后,不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
营业执照。公司法人资格同样归于消灭.由此可见,吊销法人营业执照与注销登
记相比较具有相同甚至更高的法律效力。法人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行政部门决定
吊销其执照是导致法人终止原因之一.而且在现实中有许多法人被吊销法人营业
执照后并不立即或者根本不去进行注销登记,如仍将这些视为继续存在,对市场
来说也是不稳定的因素。因此,必须明确,法人被吊销法人营业执照后即终止,
不能再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任何活动。
二、法人被吊销法人营业执照后诉讼主体问题
法人在经营过程中往往形成了大量的债权、债务,在被吊销法人营业执照后
要通过诉讼等途径加以解决。在目前审判实践中,法人被吊销法人营业执照后仍
作为原告或被告参加诉讼,以及追加主管部门、出资单位等为被告,向被吊销的
法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和判决书的情况经常出现,这些都显得不够
规范、严肃。而且原法人的工作人员不上交印章,以原法人名义参加诉讼会造成
许多不利后果,如放弃债权、夸大债务、收取债权后违法分配使用等,严重损害
了权利义务承受主体(主管部门、出资单位)和债权人的利益。
自然人死亡后,原自然人已不存在,不能再以其名义作为诉讼主体,只能由
其继承人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尽管法人与自然人有所区别,不享有继承权,
但法人被吊销法人营业执照后,已终止、失去法人资格,不再存在,也不能再以
其名义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而应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主体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
讼。
根据被吊销法人性质不同,清算主体可分为以下几种:
1、国有,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主体。
2、集体,由其开办单位作为诉讼主体。
3、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作为诉讼主体。
4、股份公司,由董事会作为诉讼主体。
三、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其财产、债权债务以及其他法律责任的处理
我国《继承法》规定,公民死亡后,其遗产由继承人、受遗赠人继承、取得,
其债务由继承人、受遗赠人以接受的遗产为限偿还。
同样,法人被吊销法人营业执照后,其所有的财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
金、无形资产、股权等)应归其权利义务承受主体享有,其债务(包括违约之债、
侵权之债、欠税、拖欠工资等)也应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主体以清理的财产为限偿
还债务,当然如存在投资不足、或造成损失等情况则应另行再承担相应的补偿、
清偿或赔偿等责任。
因此,清算主体(即权利义务承受主体)具体法律责任分为:
1、清理、清算责任
不仅可以防止资产流失,实现财产保值增值,甚至还有可能获得净资产进行
分配,即使存在投资不足、抽逃资金的情况,也可以减少补足投资的数额。
2、投资不足,包括抽逃资金的补偿责任
在投资不足或抽逃资金的范围内承担补偿责任。
3、清偿责任
如果投资不足未达到法定最低限额,则原法人不具备法人资格,应由清算主
体对其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4、赔偿责任
长期不清理财产、债权债务导致资产流失、贬值,或者无偿转移、私分资产,
致使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除权利义务承受主体或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外,任何个人和其他组织
均不得以原法人的名义处分原法人的财产(如变卖、转移),这些行为应认定为
无效民事行为,并且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已处分财产一律予以追回。
四、法人被吊销法人营业执照后原工作人员应承担的责任
由于法律规定不够明确,法人被吊销法人营业执照后,往往处于混乱状态,
原工作人员擅自处分、转移资产等现象十分普遍,同时也存在工作人员自身权益
得不到保障的情况。
法人被吊销法人营业执照后,即失去法人资格,原工作人员包括原法定代表
人均不得以原法人的名义处分、变卖、转移财产,继续订立合同,恶意诉讼(夸
大债务、放弃债权)等损害权利义务承受主体的权益。否则除应认定这些行为无
效外,还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民事责任(如赔偿)、行政责任(如取消专业
职称等)及刑事责任。原工作人员,只应根据《劳动法》、《公司法》等规定享有
工资福利、股权分配等应有的合法权益,同时有义务及时向主管部门、出资单位
或股东汇报情况,保护好财产,作为清算组织成员或清算主体的委托代理人,依
法进行清理,办理注销手续。
同时,这也要求作为权利义务承受主体的主管部门、出资单位、股东等应及
时了解、掌握的经营状况,通过上查询等手段及时掌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法
人营业执照的信息,及时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理、减少损失。
另外,其他法人及公民在进行交易等行为前也可以通过上查询等手段及时了
解对方法人的工商登记情况,及时发现其是否已被吊销,避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五、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一些问题
人民法院在立案、审理案件时应严格把关,认真审查原、被告双方的法人营
业执照,防止法人被吊销法人营业执照后原工作人员以原名义进行诉讼,收取债
权后违法分配,在被诉后不应诉,致使判决后无财产可供执行;或放弃债权等损
害清算主体和债权人的权益。或被诉后,仍以原名义应诉,夸大债务等损害清算
主体和其他债权人的权益。对于起诉、审理中发现被吊销则应及时要求变更为其
权利义务承受主体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而不应追加其权利义务承受主体共同
参加诉讼,如不同意变更则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只有在清算主体为个人股
东且下落不明时,才能采用公告送达方式。从而做规范审理,防止错案和问题的
产生。
在审判监督程序中也涉及到法人被吊销的情况,因此必须严格审查并根据具
体情况进行处理。有些案件中原法人已被吊销,而原审未按的相关
规定进行审理,仍将原法人作为诉讼主体,作出裁判,是不正确的,在复查时发
现该种情况应决定进入再审,变更其权利义务承受主体为诉讼主体,重新作出裁
判;有些案件在原审时法人未被吊销,法人在原裁判生效后被吊销,再审过程中
也应严格审查,及时发现,变更其权利义务承受主体为诉讼主体,作出正确裁判。
在对申请再审案件进行复查时应要求申请人单位提供法人营业执照,如发现已被
吊销,则应要求其权利义务承受主体作为申请人,否则即终结该复查。
另外,被吊销后,其财产如房地产、车辆等仍为原名称,可以通过在判决书、
裁定书中加以明确,从而保证财产保全措施和执行到位。
注释:
余圣勇、周刚主编:《公司法实务与案例评析》,中国工商出版社20XX年10
版,第352页。
吴合振主编:《出售、资产评估、侵权诉讼及终止》,人民法院出版社20XX
年9月出版,第194、195页。
本文发布于:2022-07-24 09:02:2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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